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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英國、美國與商業健康保險條款相關監理研究與規範

第二節 英國商業健康保險相關監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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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011 年 2 月英國保險人學會重新修訂早先公布的重症險最佳實踐的說明,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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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制定目的

自 1999 年開始,英國公平交易機關提出國內健康保險市場上的 相關建言,爾後英國保險人學會一直致力於改善英國重症保險中保險 公司與保戶的關係,每隔 3 年定期檢視保單條款文字的妥適性,且該 檢視結果亦作為修法前保險業的遵循準則。

2009 年的報告書係在 2002 年及 2006 年所提出的報告書的基礎 上,秉持以下三個目標修正之:

壹、保障:提供保戶最低限度保障的基準

貳、比較性:一旦統一化保單條款的專有名詞,使有意願購買重症險 的消費者能夠輕易的多方比較各保險公司提供的重症險保障內容。

參、易讀性:幫助有購買重症險意願的消費者更能快速瞭解保險保障 內容。

綜上目標,期待能提供人民更簡易且更易瞭解的方式,使其有能 力在可以負擔的價格之下,選購適合自己的重症險保單,否則若相關 爭議越演越烈,抨擊人民對重症險的購買意願,連帶阻礙保險公司的 招攬業績。可見修正重症險保單條款內容刻不容緩。

因此英國保險人協會函請各方學者、再保險人公司、保經代、消 費者團體、醫生、保險監理者共同研擬數次修正最佳實踐原則報告,

主要修正的定義性條款(model definition and wording)內容如下:

壹、失能的定義

關於永久失能險的問題(total permanent disability),由於 目前英國保險人協會尚未擬定永久失能險的定義性標準化保險條 款,因此至此各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條款就何謂「失能」的定義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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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據。追本溯源,永久失能險的失能的定義為被保險人是否喪失原本 的工作能力,換言之,因為被保險人所從事的工作不同,符合失能的 定義亦不相同。此外,唯有發掘問題的起源,徹底解決問題,爭議理 賠案件才不會一再出現。

又調查近來健康保險理賠相關爭議數據發現,縱使保戶以失能條 款為請求理賠的案件僅佔全部理賠基礎的 3%,但 55%的的案件保險公 司會以不符失能定義條款而拒絕理賠。關於請求補償永久失能損失的 理賠爭議中,有 35%的案件該條款為重症險的一部份。大部分重症險 其他條款的理賠都很快速,但數據顯示永久失能條款的理賠卻曠日廢 時。且根據進一步調查數據顯示,永久失能條款的高爭議性與定義條 款有直接關係,保險公司多半以不符合無法勝任原有職業為由拒絕理 賠。

其實仔細分析重症險與永久失能險兩者填補的損害並不相同,因 重症險係為填補被保險因患有重症所需支出的醫療費用,而購買永久 失能險的目的則是在於保障現有的財富水準,避免一旦發生永久失能 的情形,生活品質陡降,兩者立意不同,重要的是關於失能的定義也 不應相同,因此為避免消費者混淆,本次修正重症險中關於「失能」

的定義,由原本根據被保險人的職業所下的定義,修正成因喪失生理 自主能力所致的損失。

貳、促進釐清常見爭議

根據近年關於重症保險的爭議,可從相關爭議觀察之,可見就該 爭議發生的源頭,現行保單條款文字尚有不足之處或用字不夠精準,

抑或未被寫明在除外條款中,致生爭議不斷,為此本次修正將相關爭 議明文化,舉例而言:

一、不治之症(Terminal illness): 定義條款文字需再明確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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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皮膚淋巴瘤(Cutaneous lymphoma):皮膚淋巴瘤因為非黑色素 腫瘤的一種,因此不符和癌症的定義,且皮膚淋巴瘤不比黑色素腫 瘤,此種病的癒後通常良好,不在重症的範疇,因此英國保險人協會 所擬定的癌症定義性條款,特別具體指出皮膚淋巴瘤不是癌症的一 種,但如果它擴散到別處而非侷限在皮膚上則符合癌症的定義。其餘 關於癌症的定義性條款則照舊。

第二款 規範內容

一般重症險最佳實踐的說明包含以下內容:一般原則揭示、通用 專業術語、重症的定義、永久完全失能、除外責任示範條款、關於如 何描述重症保險的承保範圍,並提供範例展示。以下將分別介紹之:

壹、通則

一、本示範條款的相關陳述適用於英國保險人協會的所有會員 二、所謂重大疾病保險即為該保險內容為針對重大疾病給付保險金,

並且包含癌症、心臟疾病、中風且造成永久性的症狀。

三、清晰明瞭性

盡可能地協助消費者了解保單內容,故採用淺顯易懂的文字來描述商 品內容,避免使用艱深的語彙而稀釋或使文義變得難以理解。

四、重要的關鍵字必須放在段落的最前頭最顯眼處,例如在特別的情 形承保年齡有其上限,那麼關於該年齡應該將其置放於整個段落的一 開始,始能一目了然。

貳、定義性條款必須具備以下幾種功能

一、該定義能使閱讀者清楚理解該定義涵蓋的範圍及限制。

二、若落入定義範圍內,則該情形應立即獲得理賠。

三、該定義應有盡可能減少爭議且避免購買者的期待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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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用定義性條款

為了使保單條款內容更加清楚易於瞭解,應選擇可以適用大多數 情形的通用術語,若能使用通用且精準的用語描述重大疾病險商品的 特色,有助於消費者比較各保單,且相同的情形便不得再使用其他文 字描述之。保險人可能利用通用術語當作定義,例如作為重大疾病的 定義,或當作解釋定義的用語。

肆、應揭露之商品資訊

根據 FSA 監理規範 COBS 或 ICOBS,重大疾病的承保範圍須在重 要須知中特別記載之,為健康保險商品所必要揭露的資訊。

關於商品資訊必備的資訊與要件,示範事項要點將優先適用於其他相 關的監理規定。

商品資訊的必要記載事項在本示範要點注意事項中,第一要注意 的是,關於描述重大疾病險的方式與內容需要統一,縱使在不同的商 品類型中,此目的為方便消費者易於比較不同保險公司提供的商品。

在消費者購買保險商品前,保險人應該盡早提供相關的商品資訊給有 意願購買的潛在性消費者,讓他們在購買前,有充足的資訊加以比較。

關於商品資訊應揭露事項適用於所有個人長期的保險商品只要涉及 重大疾病的部分,無論是主要的承保範圍或選擇性的保險範圍,形式 上可能是主約險種或是可選擇附加的附約形式,包含但不限於附約、

壽險、定期險等幾種商品類型。

此外,就團體重大疾病險的承保範圍,因有其特殊性,故必須是 用另一通用術語,無論是在承保範圍或除外條款上,尤其是保單生效 的時間點須特別注意。

伍、保險專業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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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各保險專業用語在使用上,應該不論在何處皆須有一致 性的解釋,換言之,同一用語不能因用在不同保險契約上卻有不同的 解釋。以下為重大疾病險須特別訂入的示範定義性條款:

一、承保範圍

包含癌症、心臟疾病、昏迷所引起的永久性外顯症狀即為重症保險。

二、評估期

從保戶申請理賠開始,保險人有不超過 12 個月的時間,可以評估是 否須依保險契約理賠,評估期的採用必須是保險事故的定義須有永久 性始得為之。

三、遞延期間

在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被保險人必須處於保險事故發生的狀態。

四、生存期

醫療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須於請求給付保險金時仍生存,否則應由受 益人請領死亡保險金。

五、不可回復

藉由當時醫療科技水準的醫療照護或手術措施,皆無法使生理狀態進 步或產生一致效果的情形。

六、職業

一種交易、專業或可以獲取利潤的工作,但不是受雇於特定雇主的特 殊工作。

七、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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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無法預期現狀會有所改變,當契約期滿或被保險人退休時預期只 能維持現狀的狀態。

八、永久性的神經性受損所致的持續性生理症狀

因為神經的功能受損,經物理性的檢驗發現被保險人的餘生將因此受 到此影響。顯現著症狀包含麻木感、麻痺癱瘓、局部無力、失語症、

吞嚥困難、視覺損害、行走困難、缺乏協調性、顫抖、嗜睡、癡呆、

精神喪失、昏迷。

但不包含下列症狀:儘管神經組織出現異常,但並未因此造成外顯性 症狀或僅產生心理上的症狀。

九、失明:永久性且不可回復的。

視力喪失且永久不可回復,即使使用輔助工具亦只能達到視力測量表 的 3/60。

十、心臟疾病:到達某種嚴重性程度的。

因為無法持續供應血液造成心肌壞死,造成產生以下症狀的急性心肌 梗塞:

(一)典型的胸部疼痛 (二)心電描記器的改變

以下指標上升至某種程度:肌鈣蛋白大於 1.0ng/ml;

AccuTnl>0.5ng/ml 或其他相當於 Troponin 的衡量方式。

(三)除外範圍

其他急性冠狀動脈的症狀,包含但不限於心絞痛。

十一、在 60 歲前得到帕金森氏症:造成永久性的外顯症狀。

十二、昏迷:造成永久性的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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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無意識狀態且須依靠生命維持器持續生命持續達至少 96 個小 時,並且造成永久性的神經損傷。

十三、阿茲海默症(在 歲前):造成永久性的症狀

須經醫療專業人士診斷出於 歲前患有阿茲海默症,且產生生理上的 外顯症狀,例如喪失記憶、理解力、察覺力、表達能力或反應能力。

但不包含除以上之外的痴呆症狀。

十四、動脈移植手術:為了疾病治療

但冠狀動脈並不包含胸部及腹部的分支部分,亦不包含單純皮膚表面

但冠狀動脈並不包含胸部及腹部的分支部分,亦不包含單純皮膚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