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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評析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條款解釋爭議

第一節 評析我國商業健康保險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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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評析我國商業健康保險條款解釋爭 議

第一節 評析我國商業健康保險之地位

第一項 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補充性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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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第四章第一節所述,美國政府對人民的醫療照護,主要是採 補貼政策,即是以給予僱主稅賦優惠的方式或貼補保險費的方式,鼓 勵僱主或受僱人購買商業團體健康保險,藉以達成大部分人民受到醫 療保險的保障的國家政策。換言之,美國維護國民健康的制度設計主 要是商業健康保險。

另一方面,在我國,國家全民健康保險才是我國人民醫療照護的 防護網,機制上系符合資格者繳交保險費予國家,再由國家統籌分配 支付費用予醫療機構診所,易言之,一般人民只要繳交健保費,便可 獲得最基本的醫療照護品質,減少醫療費用的支出,移轉大部分醫療 費用支出的財務風險,相較於美國不以國家為健康保險的提供者,我 國人民基本上是不用物色選擇購買哪家保險公司的健康保險商品,即 受到一定的醫療照護品質,進一步來講,商業健康保險在我國,就全 民健康照護的體系裡,僅扮演補充性的角色。

然,雖然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在分擔國民醫療支出上,僅為輔助性 的角色,但隨者人民對醫療品質的要求,越來越多人認為全民健康保 險所提供的基本保障不足,希望能接受自費項目的治療,追求減少痛

143 陳玉枝,同前揭註5,頁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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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快速復原的醫療品質,因此我國商業健康保險的市場需求,隨著國 民對醫療品質的關注,將來呈現上升的趨勢,則關於目前商業健康保 險衍生的相關議題,須正視之。

第二項 保險人、被保險人、醫療體系三方關係

在美國健康保險提供者與醫療照護的提供者兩者間是非常緊密 的,舉例而言,名為員工健康維護組織(Staff Model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的健康保險提供者,是屬於封閉的醫療 服務體系,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接受照護與治療;團 體健康維護組織(Group Model 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

雖然沒有自己的醫療院所機構,但是透過與一群各專科醫師簽約,被 保險人亦只能接受簽約醫師的醫療照護,保險人才會給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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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在此架構下,美國商業健康保險提供者與醫療照護體系間 無論是採簽約受僱的模式或集團下的醫療院所,包含費用的核准與審 查、各項治療檢查項目是否給付等等,保險人與醫療體系間有良好的 溝通的管道,因兩者間為保險費財務分配的共同體,共存共榮。

另一方面,在我國關於醫療費用的付費者,醫院診所等醫療照護 體系面對的是全民健康保險局,而非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換言之,保 險公司與醫療照護體系間通常等到保戶前來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 險人向醫院聲請調閱病歷時,才有第一次的接觸,相較於保戶、病患 是與醫院間有較緊密的關係,這點與美國商業健康保險體系的結構,

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144資料來源同前揭註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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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保險人與醫療體系間有良好的溝通的管道,因兩者間為保險 費財務分配的共同體,共存共榮,故本文以為從保險商品條款的設 計、理賠的限制、必要性醫療等危險共同體醫療資源分配的問題,在 保險人體系下的受雇醫生應都有一定的體認,則我國的環境與其相 比,在我國保險公司、保戶、醫療院所間的三方關係,亦可能是關於 商業健康保險爭議頻仍的原因之一。

第三項 鞏固補充性地位

儘管商業健康保險在全民醫療照護體系所扮演的角色,應對無論 是司法實務針對保單條款的解釋或健康保險的監理產生一定程度的 影響,因為一旦商業健康保險為國民接受醫療照護的主要來源,則保 險給付的條件、項目與範圍,將不只影響少數人的權益而已,而是涉 及國民醫療資源的分配,間接影響大多數美國國民危險團體的財務安 全145

另一方面,承上而論,多數美國國民或企業有選擇購買商業健康 保險的需求,且在市場上不只一家商業健康保險提供者的情形下,如 何保護消費者對於保險商品資訊知的權利,及確認消費者確實瞭解商 品的內容,在美國便是一個刻不容緩不容忽視的議題,筆者以為這也 是為何在本文第五章所提及,美國特別以保單條款的易讀性及比較 性,作為監理的目標與政策之一。

145 有保險法學者即認為處理保險契約條款爭議時,不得單純僅從保險契約當事 人的角度切入解釋,危險共同體之利益亦同為重要。從而於適用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原則時,即不得將保險契約所未承保之風險納入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依據,

以避免危及危險共同團體的財物安全,意即限於不嚴重影響對價衡平之情況下才 可適用不利條款制定人原則,詳參江朝國,保險契約條款解釋原則,月旦法學教 室,第 75 期,頁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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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商業健康保險在美國與我國所扮演的角色極其不同,前者是 保障美國人民健康主要的工具,而商業保險在我國則居於補充性地 位,但本研究目的從在第一章所說,係主要希望借重美國從 1960 年 代以來,關於經營商業健康保險的經驗,但本文認為從本質上,現有 制度、保單條款相較,除了可以作為借鏡之外,更重要的是能夠預防 且避免未來重演美國正面臨的相關爭議。如此一來,應能提升我國國 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信賴感,則表示國民較願意付費接受全民健康保 險不給付的醫療措施,因此間接提升國民的醫療品質,更能促使醫療 機構研發更進步的治療技術。

第二節 評析我國司法實務對商業健康保險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