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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支出保障的主要基礎:觀念市場與來源歧視禁止原則

第六章 結論

第三款 20 世紀晚期至 21 世紀:現代競選經費法制的建立

一、 法人支出保障的主要基礎:觀念市場與來源歧視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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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Bollotti 審查麻州州法限制部分類型的法人禁止於某些公投議題上花 錢宣傳時,即質疑採用的手段不足以達成宣稱的目的,進而「篩出」系爭規定的 真正目的。麻州雖然宣稱該規定是為了保障「保障異議股東」,卻未禁止在議會 法案或不成案的公投議題上花錢,如此針對某一類議題給予特別限制,卻排除其 他議題的作法,突顯立法者真正的目的不在保障異議股東,而是要求公司在某一 類議題中噤聲。93

然而,Buckley 高度保障發言力量,嚴格審查競選支出管制措施,幾乎排除 所有的管制目的,卻是確保金錢所轉化的政治壓力可以不受政府干預地影響代議 士。94此種狀態使得代議士無法脫離金主的掌控,只能依循私益競爭後的意思,

排除代議士為了更廣公益思辯的可能。

競選支出管制正是具有區隔政治與經濟領域,避免經濟力量轉換成政治力量 的功能。95因此,為了使代議士能夠脫離金錢掌控,思考更廣公益,在 Madison 的典範下也不否定政府可以採取適當的管制措施。法院審查此種管制「發言力量」

的措施時,不應採取敵視態度的推定違憲,而應該實際地檢視立法的效果。96在 此種審查模式下,可以同時保有篩選該手段是否屬於在位者不當阻礙挑戰者的私 益立法,並容許政府基於正當的公益管制競選支出,以創造思辯的空間。

第二款 法人支出與自然人支出等同視之

聯邦最高法院依循多元主義,在兩種脈絡下分別建立了將法人支出與自然人 相提並論的基礎。

一、 法人支出保障的主要基礎:觀念市場與來源歧視禁止原則

(一) 來源歧視禁止原則(source-blind approach)

為何法人支出應與自然人等同視之,皆應受到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呢?聯邦 最高法院是如何辦到的?

首先,聯邦最高法院將觀念市場作為主要分析的架構,建立了法人言論自由 的基礎。Bellotti 表示言論的價值在於其社會功能,而非身份。言論自由保障法

93 Bellotti, 435 U.S. at 793.

94 Daniel A. Farber & Philip P. Frickey, The Jurisprudence of Public Choice, 65 TEX.L.REV. 873, 912-913 (1987).

95 Deborah Hellman, Resurrecting the Neglected Liberty of Self-Government, 164 U.PA.L.REV. ONLINE 233, 235 (2016).

96 有學者亦採取類似結論,他們認為在競選經費管制上,由於利益權衡的兩端涉及言論利益與

自我統治,因此不應採取推定違憲的嚴格審查,而應實際檢視立法的效果。See, Hellman, id. at 235-239.; Breyer, supra note 73, at 2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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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言論的基礎在於其提供、傳遞大眾互相討論交換所需的資訊與想法。97MCFL 將強調政府應保持中立、不介入市場自由競爭的「言論市場」理論作為分析架構 時,考量的重心只擺在市場競爭是否會遭到政府措施干預,在此理論下,政府自 然應對於所有言論市場的參與者一視同仁,以免扭曲競爭機制。98

當觀念市場成為分析言論自由的主要工具,言論自由的焦點就從發言者身上 逐漸轉移至言論本身。「言論」在觀念市場上具有獨立的價值,任何能增加觀念 市場中的言論競爭者皆受保障。因此,既然法人支出有助於增加觀念市場的言論 競爭,自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禁止法人的言論將除去重要的競爭者,減損觀 念市場的競爭。99

然而,即使法人的言論亦受到言論自由保障,為何其能夠享有與自然人同等 的保障呢?因為在聯邦最高法院的眼中,針對身份的歧視等同於針對言論內容的 歧視。Citizens United 冠冕堂皇地表示言論自由保障發言者的身份不應受到差別 待遇,因為「基於身份而為的言論限制過於容易成為控制言論內容的工具。」100 透過此段,聯邦最高法院巧妙地將身份歧視連結至內容歧視,並煞有其事地認為 歧視法人身份是一種控制言論內容的手段。至此聯邦最高法院可說是創造了一項 新的理論:來源歧視禁止原則(source-blind approach)。

來源歧視禁止原則要求政府不得僅因身分的不同,對言論市場中的某些發言 者作出差別待遇,限制其表達,政府在發言身分上應必須保持中立、不作為的立 場。

(二) 航向多元主義的極端

然而,法院如此的說法有許多問題。

首先,來源歧視不應等同於內容歧視。法院將言論來源與內容劃上等號,是 假定不同的來源可以產生多種不同的言論內容,禁止某個言論來源發表言論將減 損觀念市場的多元性,因此政府不應替人民決定應接受何處而來的資訊,一切應 由市場競爭決定。然而,不同的言論來源真的能夠產生多元的內容嗎?媒體所有 權分散的來源多元(source diversity)是否能製造內容多元(content diversity),101

97 First bank of Boston v. Bellotti, 435 U.S. 765, 776-777 (1978).

98 Lahav, supra note 59, at 476-477

99 Levinson, supra note 79, at 920-921.; MONICA YOUN, First Amendment Fault Lines and the Citizens United Decision, in MONEY,POLITICS, AND THE CONSTITUTION:BEYOND CITIZENS UNITED 103-105, 109-110 (Monica Youn ed., 2011).

100 Citizens United, 558 U.S. at 340.

101 關於來源多元(source diversity)與內容多元(content diversity)的內涵,See generally, Philip M.

Napoli, Deconstructing the Diversity Principle, 49 J.COMM.7 (1999).

身份是否構成觀念市場中的「發言者」更令人懷疑。因此,White 大法官在 Bellotti 的不同意見即表示限制法人的政治言論不會嚴重減少公眾可知悉的想法,因為公

HORWITZ, On Media Concentration and the Diversity Question, in MEDIA DIVERSITY AND LOCALISM: MEANING AND METRICS 11-15 (Philip M. Napoli eds., 2007). ; MARA EINSTEIN, MEDIA DIVERSITY: ECONOMICS,OWNERSHIP, AND THE FCC 213-215 (2004). 黃銘輝,法治行政、正當程序與媒體所有 權管制-借鏡美國管制經驗析論 NCC 對「旺旺入主三中」案處分之合法性與正當性,法學新論,

17 卷,頁 121-122,2009 年 12 月。

不過,亦有學者認為來源多元本身對於民主而言具有獨立的價值,來源與內容的關聯不具重要性。

See, Edwin C. Baker, Media Concentration: Giving Up on Democracy, 54 FLA.L.REV. 839, 917 (2002). 另參劉靜怡,媒體所有權、觀點多元化與言論自由保障:美國法制的觀察,臺大法學論 叢,40 卷 3 期,頁 1089-1173,2011 年 9 月。(作者介紹前述 Baker 教授的理論,並藉由美國司 法實務上從無懷疑地接受「媒體所有權限制措施有助於促進觀點多元」的假設,至近年來開始質 疑此假設並要求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必須舉證兩者的相關性的背景,嘗試變革以「觀念市場」理 論為中心的言論自由理論。」

103 Bellotti, 435 U.S. at 807 (White J., dissenting). Rehnquist 大法官也在 Bellotti 的不同意見書中表 達相同見解。 Bellotti, 435 U.S. at 824 (Rehnquist J., dissenting.)

104 Morgan N. Weiland, Expanding the Periphery and Threatening the Core: The Ascendant Libertarian Speech Tradition, 69 STAN.L.REV. 1389, 1443-1444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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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的政治程序。政治程序為政治力量的互相競爭、政治力量僅以「發言力量」

的多寡為準、為了創造純粹發言力量的競爭秩序,發言者的身份與財富分配,皆 屬於政治程序中不可更動的背景因素。

由此觀之,聯邦最高法院立基於先前「發言力量」保障的基礎,結合來源歧 視禁止原則,創造了高度力量競爭導向的政治程序,將言論自由推向多元主義的 極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