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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爭議:競選支出的管制範圍

第六章 結論

第二款 20 世紀中期:利益團體政治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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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人或工會將處以 5,000 元以下罰金。147此外,同意該違法捐贈或支出的法人 經理人(officer)或董事(director)、或工會幹部(officer),則將處以 1 年以下,或科 或併科 1,000 元以下罰金。148此規定的立法目的,與戰時勞動爭議法禁止法人、

工會捐贈的規定並無二致,都是為了「減少工會與法人對選舉的影響力」,以及

「保障異議股東、會員權益」。然而,本法在規範上有以下變動:首先,永久禁 止工會的政治花費,不限於戰爭時期。其次,同時禁止競選「捐贈」與「支出」。 再者,擴大管制範圍,讓初選與提名大會階段同受限制。149

然而,塔夫特-哈特里法第 304 節在規範上並不完美,在解釋上仍有許多疑 義:第一點,所謂「與選舉相關的」(in connection with)究竟為何。在規範客體 上,何種行為屬於與選舉相關?花錢針對選舉中出現的議題表達看法,而不提及 任何政黨或候選人是否屬之?散布投票紀錄而無明確表達支持或反對是否屬之?

此外,就管制期間而言,受管制的期間是否僅限於選舉時?其他時候(選舉結束 後至初選申請截止前),工會與法人是否即可不受限制的花錢?150

「何種支出始與選舉相關」的爭議在 1970 年代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相關規定 涉及言論自由的限制後逐漸浮出檯面,因為該等規定的用語可能過度模糊而產生 違憲疑義。

第二點,「支出」的包含範圍亦不明確。依文義解釋,「支出」幾乎包含所有 工會幹部或代理人從事的政治活動,可能過度限制其言論自由。因此,針對這點 反對意見,在參議院討論時,提案的參議員曾以「資金來源」(source of fund)作 為判斷受管制「支出」的標準。詳言之,如果「支出」的資金是來自個人的自願 捐款或是工會會訊的訂購費(subscription)並不受本條限制。但如果是以強制收取 而來的工會資金支應,則屬於禁止的範圍,因為本法的目的包含保障異議會員的 意見。151此項標準最後也體現在 1970 年代,聯邦競選法的管制設計上,基於保 障異議股東與會員的目的,法人與工會不得以「一般資金」支應競選支出,但可 以設立政治行動委員會,募集自願捐贈而來的競選經費,並以之支應競選花費。

2. 相關判決爭議:競選支出的管制範圍

塔夫特-哈特里法第 304 節禁止法人與工會競選「支出」的規定爭議極大,

杜魯門總統不但曾經行使其否決權,該法經國會覆議後,許多工會更紛紛起訴挑

147 Labor Management Relation Act, sec. 304, 313, 61 Stat. at 159-160.

148 Id.

149 U.S. v. UAW-CIO, 352 U.S. at 582-583.

150 Comment, supra note 131, at 375.

151 Id. at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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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此規定。案件的主要爭點都圍繞在「支出」的射程範圍究竟多廣?

(1) U.S. v. CIO

單以條文文義理解,「支出」存在許多模糊地帶,範圍甚至可能包山包海,

嚴重限縮工會與法人的活動。在 1948 年 U.S. v. CIO(下稱“CIO”)152中,聯邦最 高法院透過法律解釋,限縮了塔夫特-哈特里法禁止法人與工會競選支出的範圍,

認定工會內部刊物的支出不在本法的管制範圍內。

在本案中,「產業工會聯合會」(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在 1947 年 7 月以工會資金出版發行的「CIO 新聞週報」(The CIO News)刊登一則理事長 的聲明,呼籲工會所有的成員在某次選舉中支持特定的候選人。因而被控告違反 塔夫特-哈特里法禁止工會從事競選支出的規定。153

本案中的主要爭點在於工會自己所出版發行的刊物是否屬於塔夫特-哈特里 法所禁止的「競選支出」?

首先,法院表示立法目的是決定法律解釋的重要考量。觀察從 1907 年至今 的立法史,國會禁止工會與法人的競選「捐贈」係為了「避免法人與工會的財富 過度影響選舉」並保障「內部異議成員的權益」,具有相當重要的公益。1947 年,

國會制定塔夫特-哈特里法禁止「支出」目的則是為了填補「捐贈」限制的不足,

將間接的捐贈亦納入管制範圍。154

其次,依據合憲性解釋原則,法院解釋法律時,應盡量避免採取違憲的法律 解釋。155在本案中,若塔夫特-哈特里法所限制的「支出」解釋包含法人與工會 在通常事務中,出版發行內容涉及其利害的政府措施或候選人的刊物給股東、顧 客或工會成員,此種解釋將導致系爭條文有嚴重的違憲疑慮。156 而且,塔夫特-哈特里法增訂「支出」限制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管制組織濫用資金的情形,因而些 微擴張「捐贈」的範圍。157因此,系爭規定不應解釋成禁止組織內部非特別訂閱 的定期刊物。

最後,法院認為工會「在通常事務中」(in regular course)以其資金印刷、寄 送「給習慣收到者」(to those accustomed to

152 United States v. Congress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s (CIO), 335 U.S. 106 (1948).

153 Id. at 108-109.

154 Id. at 112-115.

155 Id. at 120-121.

156 Id. at 121-122. 法院僅於註腳中引用幾個言論自由的判決,未見其他說明。id. at 121 n. 21.

157 Id. at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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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里法所禁止的「競選支出」。158

根據上述判決說明,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使用工會資金在通常事務中發行刊物 並不屬於系爭規定的限制範圍內,明確不以「資金來源」作為判斷標準。159然而,

法院的標準實際上過於模糊難以適用在具體案件中。

首先,所謂「習慣收到者」的範圍並不明確。因為在文義上並不只限於會員,

非會員亦包含在內,甚至可能包含新訂戶。但是如果可以給新訂戶,工會是否可 以將選舉特刊以寄送給新訂戶的名義散布呢?160其次,「在通常事務中」的內容 亦難以確認。因為工會活動並非一成不變,何種活動才是通常事務範圍內呢?所 謂「通常」應如何劃分?161

更重要的是,法院所採的法律解釋,不但明顯背離立法意旨與文義,更明顯 迴避被告主張系爭規定侵害其言論自由的問題。162

(2) U.S. v. Painters Local Union No. 481

於 CIO 作成的隔年,聯邦上訴法院在 U.S. v. Painters Local Union No. 481(下 稱“Painters Local”)163中,將小型工會於地方報紙、電台刊登的廣告排除於塔 夫特-哈特里法所禁止的支出範圍內。

Painters Local 中,涉及一家自身沒有發行刊物的地方性小型工會,在會員 大會上決議花錢於地方報紙與電台上刊登政治廣告。廣告內容訴求選民不要支持 某位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與其他共和黨的現任議員。該工會因而被起訴違反塔夫 特-哈特里法禁止工會從事競選支出的規定。164被告雖然向上訴法院主張系爭規 定違憲,165然而,法院在本案仍如同 CIO,僅從法律解釋的層次回應。

本案爭點在於工會花錢所刊登的報紙與電台廣告與是否為是否屬於塔夫特-哈特里法所禁止的「競選支出」?

法院認為本案的廣告與 CIO 的刊物類似,因此,不屬於該法所稱之競選支 出,因為本案中所涉及的地方報紙、電台廣告所影響的人數和產業工會聯合會所

158 Id. at 123-124.

159 Comment, supra note 131, at 376.

160 Id. at 377-378.

161 Id. at 378.

162 Hatch, supra note 133, at 106.

163 United States v. Painters Local 481, 172 F.2d. 854 (2d. Cir. 1949).

164 Id. at 855.

165 Id. at 85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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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的工會刊物,沒有顯著差異。166法院認為藉由報紙與廣播向工會成員表達想 法,對自身沒有發行刊物的小型工會是再自然不過的方式。167而且,法院認為工 會透過與會員共同開會決議刊登廣告,可合理推斷沒有反對工會方向的成員。168 最後,法院表示他們與 CIO 一樣,都認為系爭條文可能涉及言論自由、新 聞自由與集會自由的侵害,只是由於本案與 CIO 的事實相似,法院認為兩案並 無法區別,因此並未實質審理合憲性爭議。169

(3) U.S. v. UAW-CIO

在前述的判決中,法院都認為塔夫特-哈特里法不適用在工會用在對內宣傳 的支出上。CIO 所傳達的對象是工會會員與訂閱工會刊物者,Painters Local 雖 然是在廣播與報紙上刊登廣告,但可能的接觸對象也限縮在地方工會活動的地區。

最後,在 1957 年的 U.S. v. UAW-CIO(下稱“UAW-CIO”)170中,最高法院第一次 認定工會的宣傳支出適用塔夫特-哈特里法的禁令,只是再次迴避當事人提出的 憲法問題。171

本案中,「汽車工人聯合會」(United Auto Workers)使用強制收取而來的工會 資金購買商業廣播電視廣告(commercial television broadcast),鼓吹選民在 1954 年的國會選舉中,投票支持某些候選人。該工會因而被起訴違反塔夫特-哈特里 法禁止工會從事競選支出的規定。172

本案的主要爭點在於汽車工人聯合會以工會資金購買廣告的行為是否屬於 塔夫特-哈特里法所禁止的競選支出?

首先,法院表示該工會花費工會資金購買電視廣告,鼓吹選民支持某候選人 或政黨,確實在系爭規定的禁止範圍內。觀察塔夫特-哈特里法禁止工會從事競 選支出的制定沿革可知,國會長期以來一直致力於避免有心人士運用龐大財富對 聯邦選舉造成有害的影響,因此制定塔夫特-哈特里法,禁止如本案使用工會資 金向外界表達自身立場的「支出」(或謂「間接捐贈」),修補先前管制的漏洞。173

本案與先前的 CIO 也不相同。在 CIO 中,該工會僅向內部的工會會員以及

166 Id. at 856.

167 Id.

168 Id.

169 Id.

170 United States v. International Union United Auto Mobile, Aircraft and Agricultural Implement Workers (UAW-CIO), 352 U.S. 567 (1957).

171 Hatch, supra note 133, at 110.

172 U.S. v. UAW-CIO, 352 U.S. at 584-585.

173 Id. at 585-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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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者散布選舉刊物,然而在本案,選舉廣告所發送的對象則是外部的社會大眾。

因為使用法人或工會資金影響社會大眾投給特定政黨或候選人,正是國會制定塔 夫特-哈特里法所欲管制的標的。174

其次,法院在本案中再次迴避當事人爭執合憲性的問題,175以程序理由發回 下級法院。法院表示因為本案是由於下級法院錯誤的法律解釋,導致起訴遭到駁 回,許多個案事實皆未釐清,不適合在此時處理憲法問題,因此有待下級法院進 行實質審理後再決定。176

汽車工人聯合會雖然最後在下級法院獲得無罪判決,但其也不再挑戰塔夫特 -哈特里法的禁令。177因為當時已有其他替代管道(如 PACs)可以影響選舉。178

(三) 小結

觀察上述判決可知,法院認為國會制定塔夫特-哈特里法的管制目的在於避 免龐大財富影響選舉,因此,透過區分針對工會的內部與外部支出,將適用範圍

觀察上述判決可知,法院認為國會制定塔夫特-哈特里法的管制目的在於避 免龐大財富影響選舉,因此,透過區分針對工會的內部與外部支出,將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