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三款 20 世紀晚期至 21 世紀:現代競選經費法制的建立
二、 聯邦最高法院的極端多元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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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的平等觀」雖然早在一開始的 Buckley 中遭到否決,但是「寬鬆的平 等觀」則一度接替了「促進政治平等」重任。起先,支出經費應反映支持度的見 解僅出現在個別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White 大法官在 Bellotti 的不同意見書 中,即表示競選支出的資金來源通常都會反映競選言論的支持度,但是法人累積 資金的方式並不符合此情形。130
之後,「寬鬆的平等觀」漸漸浮上檯面,出現在多數意見的旁論,甚至正面 採納過。MCFL 表示政治言論市場的自由交換雖然不要求資源必須均等,但至少 必須某程度上反映大眾的支持度,131進而肯定符合此要件的法人可以免於競選支 出限制。不過,MCFL 如此的見解卻是將個人財富視是自然存在、先於政治、不 受民主程序檢驗者。132因為嚴格說來,個人的財富也並非反映自身的政治支持。
133
之後,Austin 則表示立法者可以立法確保法人支出可以反映理念的支持度,
憲法容許立法者限制不符合此要件的支出。134McConnell 則正面肯認 Austin 所提 出的政府利益,135並允許將法人支出的限制範圍延伸到「議題廣告」上。
然而,一度承認的「寬鬆平等觀」,在 Citizens United 的眼中,卻是屬於偏 離判決先例的見解。最後,Citizens United 以「所有人用於競選言論的財富皆來 自於經濟市場」,否定支出經費的來源應反映大眾的支持度。136因此,無論是「嚴 格的平等觀」或是「寬鬆的平等觀」,在當今聯邦最高法院的眼中,都是言論自 由所不容許的管制目的。
二、 聯邦最高法院的極端多元主義
「嚴格的平等觀」或是「寬鬆的平等觀」各自代表著對於政治程序不同的理 想運作。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否定立法者透過兩種平等理念所欲塑造政治程序時,
不經意的透露出自己「多元主義基本教義派」的立場。
(一) 重複 Lochner 時代的錯誤,過度偏向多元主義
聯邦最高法院將現存偏好、財富、法律權益為先於民主程序存在且不受改變 的成分,否定使人民擁有相對均等的政治影響力的「嚴格平等觀」為憲法容許的
130 Bellotti, 435 U.S. 765, 809-810 (1978) (White J., dissenting).
131 MCFL, 479 U.S. at 257-258.
132 Frank I. Michelman, Political Truth and the Rule of Law, 8 TEL AVIV U.STUD.L. 281, 290 (1988).
133 HASEN, supra note 73, at 73-74.
134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494 U.S. 652, 660 (1990).
135 McConnell v. F.E.C., 540 U.S. 93, 205 (2003).
136 Citizens United, 558 U.S. at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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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目的,將落入 Lochner 的錯誤之中,137此種對於政治程序的觀點過度偏向多 元主義的觀點。
在美國憲法史上,Lochner 時代(Lochner Era)是聯邦最高法院相當不堪回首 的一段歷史。當時,聯邦最高法院積極地以契約自由為名,宣告許多經濟管制的 法規違憲,其中以宣告紐約州最高工時法規侵害契約自由的 Lochner v. New York138最為著名,直到 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139肯認華盛頓州保障女性的最 低工資法規的合憲性,聯邦最高法院才轉而尊重立法者在經濟管制上的判斷。
Sunstein 教授指出,Lochner 時代的最大問題並非司法積極主義,積極介入 政治部門的判斷,而是在於聯邦最高法院視現存偏好、財富、法律權益為先於民 主程序存在且不受改變的基準,忽略現狀本身也是法律制度所建構。140聯邦最高 法院在最低工資法上的見解變更,凸顯了問題在於聯邦最高法院只要選擇不同的 基準線作為審查政府管制的憲法架構,分析結論也會隨之改變。141在 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 中,法院認為最低工資法所規定的金額超過了該項服務所提供 的公平價格,是剝奪雇主的財產補貼資力較差的受雇者。142然而,在 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 中,法院則認為未給予受雇者最低工資,因而對於社會造成的直 接負擔,事實上是補貼雇主所應負擔的部分。143兩者不同的關鍵在於,後者肯認 政府的不作為仍然是一種管制決定-以普通法制度下的市場機制當作管制的基 礎。144
由此觀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競選支出管制的態度似乎也有同樣的問題。民 主的政治秩序建立於依賴透過預先設定的法律、規則及制度所運作的集體決策程 序。許多制度限制並決定了民主政治本身所可能產生的決策結果。145尤其在選舉 相關的管制中,除了少部分的基本制度外,無可避免地會有利於其中一方,因為 現實中並不存在一個中立的基準決定選舉程序應如何運作。146
在選舉中,民意的反映方式,無時無刻受到選舉的設計方式所影響。例如,
政黨票的創設,使得人民無法直接選擇特定候選人,而必須透過選擇候選人所屬
137 SUNSTEIN, supra note 64, at 97.
138 Lochner v. New York, 198 U.S. 45 (1905).
139 West Coast Hotel v. Parrish, 300 U.S. 379 (1937).
140 Sunstein, supra note 112, at 874-875.
141 Id. at 876-882.
142 Adkins v. Children’s Hospital, 261 U.S. 525, 557-558 (1923).
143 West Coast Hotel, 300 U.S. at 399-400.
144 Sunstein, supra note 112, at 880-881.
145 SAMUEL ISSACHAROFF,PAMELA S.KARLAN &RICHARD H.PILDES, THE LAW OF DEMOCRACY: LEGAL STRUCTURE OF THE POLITICAL PROCESS 1-2 (Foundation Press, 3d. ed., 2007).
146 Katz, supra note 110, at 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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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黨間接支持。此種設計,使得政黨在選舉中占有一席之地,政黨可以透過不 分區名單決定提名人選,並參考政黨票得票率決定何者可在安全名單內。亦即,
民意的表現因為制度設計而間接由政黨提出。
人民透過競選支出表達意見亦然。因為金錢高度可交換性,使得競選支出在 資本社會下可以促進言論的影響力,進而每個人透過競選支出產生的影響力會因 為個人財富形成巨大的落差。此種情況正是由於政府創設的私有財產制度,允許 財富不均,導致每個人花錢發表言論的能力有所差異。147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卻斷然地拒絕干預現狀的措施,聯邦最高法院從使用現 存的資源分配從事競選支出,推導出政府應不作為,忽視基於現存分配的競選環 境本身即為法律建構的管制制度。148無限制的競選支出環境,就是允許現存財富 差異轉換成政治影響力差異的管制決定。149主張政府完全不得干擾人民透過競選 支出影響選舉結果的能力,其實只是要求維持現行的競選運作。150聯邦最高法院 過度排斥「嚴格的平等觀」,將重複 Lochner 時代的錯誤。
聯邦最高法院擁抱著多元主義,將「現存分配」(偏好、財富)視為正當且 先於政治的存在,促進政治平等的措施是不正當地干預政治程序。若是共和主義 的憲法典範則對於「促進政治平等」的目的會較給予容許性,因為政治程序本來 就創生於某種政府建立的法律秩序中,政府的不作為不等於保持中立。而且,每 個人若對於政治程序都有相對均等的影響力,共和主義所重視的公眾思辯過程更 不易受到經濟力量的扭曲。
(二) 溫和派的多元主義並不完全否定平等
誠然,政府透過設定競選支出上限,要求政治程序中的每個人應有相對均等 的發言力量,此等「齊頭式的平等」雖然容易理解,但「嚴格平等觀」適用在發 言力量上能否創造出理想的政治程序並不明確。設置的支出上限可能過於嚴苛,
導致實際上排除政治程序的競爭。因此,也有論者質疑問題可能不全是 Lochner 下「市場秩序」的不可更動性,而是沒有較具可操作性的平等概念下,維持現狀 是最好的選擇。151
147 Jack M. Balkin, Some Realism about Pluralism: Legal Realist Approaches to the First Amendment, 1990 DUKE L.J. 375, 413-414 (1990). 此外,即使只是私人之間簽訂的契約,若法律不承認其效力,
亦無法透過法院強制執行。亦即,私人契約也是透過法律創設的制度才能實現。See,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376 U.S. 254, 265 (1964).
148 SUNSTEIN, supra note 64, at 98.
149 Id.
150 Id.
151 David A. Strauss, Corruption, Equality, and Campaign Finance Reform, 94 COLUM.L.REV. 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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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嚴格的平等觀」忽略在私費競選中,越受歡迎的候選人,募款金額 自然會越高。152競選支出上限則將限制了受歡迎者的發言力量。153尤其若社會上 的財富分配相差無幾,撇除支出能力上的問題不談,經費高低甚至會大致符合大 眾支持度,而非只是富豪的偏愛。154
「寬鬆的平等觀」似乎同時可以解決上述問題,首先,「寬鬆的平等觀」僅 要求支出經費應反映支持度,並不限制花費的最高上限,對於政治程序的影響範 圍較小。其次,「寬鬆的平等觀」更是在承認社會財富分配不均下,容許政府可 以為了確保發言力量應反映競選言論的支持度,限制某些競選支出,不會限制受 歡迎者的發言力量。
「寬鬆的平等觀」保留著多元主義的觀點,承認社會多元、財富分配不均的 現狀,只是希望透過競選支出能夠反映大眾支持度的要求,使政治程序參與者所 擁有的發言力量,能夠具備多一點政治上的正當性,適度抑制過強的經濟力量操 控政治程序。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自命為「多元主義基本教義派」,連某程度上肯認財富 分配不均現狀的「寬鬆平等觀」亦不接受。發言力量不必反映人們的支持度,無 論用於競選支出的財富從何而來,在政治程序中都可以盡情地使用。政府絲毫不 得抑制經濟市場中的勝利者將觸手伸到政治之中。
事實上,溫和派的多元主義也承認龐大的財富不平等將阻礙利益團體之間的 競爭,嚴重影響人們參與政治的能力與機會。155關於平等對於民主的影響也有截 然不同的看法,傳統多元主義認為平等有害於民主,溫和派的多元主義則認為「不 平等」才會是民主的危機。156
法院從 Buckley 到 Austin、McConnell 的變化也可說是反映溫和派的看法:
原先 Buckley 認為國家僅是反映社會,不應反過來干預、偏袒任何人,到 Austin、
McConnell 承認國家不是社會整體的縮影,而是反映出主宰的經濟利益,因為經 濟力量可以干預、扭曲政治程序。157這樣的演變反映著新的認知:「利益團體並 不平等,國家也不是中立的仲裁者」158只是在 Citizens United 之後,法院又走向
1385-1386 (1994).
152 Jamin Raskin & John Bonifaz, The Constitutional Imperative and Practical Superiority of Democratically Financed Elections, 94 COLUM.L.REV. 1160, 1170 (1994).
153 Sullivan, supra note 78, at 321.
154 Jamin & Bonifaz, supra note 152, at 1170-1171.
155 KUHNER,supra note 7, at 161-162.
156 Id. at 162.
157 Id. at 162-163.
158 Id. at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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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主義的極端派。
第二款 狹隘的政治腐敗概念
除了「促進政治平等」外,「遠離政治腐敗」的管制目的也代表著政府企圖
除了「促進政治平等」外,「遠離政治腐敗」的管制目的也代表著政府企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