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三款 20 世紀晚期至 21 世紀:現代競選經費法制的建立
三、 多元主義的政治腐敗 vs.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政治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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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與腐敗的關係,就更顯得困難。182
但就競選支出管制的憲法爭議上,我們並不需抽象地探討代議士與人民之間 究竟應保持何種關係,也不必探求大眾對於腐敗的認知究竟為何。真正的問題僅 在於憲法容許何種政治腐敗的概念作為管制競選支出的理由?政府所追求的理 想政治程序是否存在於憲法的藍圖中?
在 Citizens United 之前,Buckley 雖然確立了政治腐敗是管制競選經費唯一 充分的理由,183但內涵並不限於「對價交換」。184因為如同前述所介紹,政治程 序中,任何偏離基準者都可以被稱做是政治腐敗。根據不同的基準,政治腐敗自 然是呈現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模樣。
然而,Citizens United 將政治腐敗侷限在「對價交換」,認為憲法僅容許排除 此種政治程序中的腐敗狀態。185透過此方式,法院也將某種理想的政治程序提升 至憲法層次。然而,如此的政治程序真的符合憲法的想像嗎?
Lessig 教授即批評聯邦最高法院將政治腐敗限縮為金錢與政治利益的對價 交換,忽視金主的影響力,將導致代議士可能屈於贊助者的壓力,必須同時依其 所好決策,偏離憲法要求代議士「只」應對人民負責的基準。186Citizens United 認為「代議士的本質就是必須偏袒某些政策,自然也會偏袒支持該政策的選民與 捐贈者。」187當中額外增加的「捐贈者」,正是要求代議士對人民以外的對象負 責,產生憲法所欲排除的政治腐敗。188
同時,這也突顯聯邦最高法院在政治腐敗爭議中的最大問題:除了援引 Buckley 外,法院並未援引任何根據說明為何憲法認為政治程序只需要排除對價 交換的腐敗?為何僅排除金錢與利益交換的政治程序屬於憲法所預設的形式?
更重要者,參照 Madison 式的共和主義,法院的見解甚至將制憲者在政治程序中 所欲排除的危害正當化。
三、 多元主義的政治腐敗 vs.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政治腐敗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憲法不容許「對價交換」以外的政治腐敗,作為管制競選
182 ZEPHYR TEACHOUT, CORRUPTION IN AMERICA:FROM BENJAMIN FRANKLIN’S SNUFF BOX TO CITIZENS UNITED 217-218 (2014).
183 NCPAC, 470 U.S. at 496-496.
184 Austin, 494 U.S. at 659-660.
185 Citizens United, 558 U.S. at 359-360.
186 LESSIG, supra note 168, at 242-243
187 Citizens United, 558 U.S. at 359 (quoting McConnell, 540 U.S. at 297 (opinion of Kennedy J.)).
188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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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理由,此種狹隘的見解,過度偏向多元主義的代議觀點,忽略了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代議典範。
(一) 狹隘的政治腐敗,狹隘的代議觀點
一如本文先前所主張者,此處聯邦最高法院仍然自命為「多元主義基本教義 派」,而只肯認「對價交換」的政治腐敗。「對價交換」的政治腐敗可以從「個體」
與「制度」方面觀察。在個體上,此種腐敗係指政府官員違背公眾的託付,利用 職務上權限換取利益的行為,這通常已由公務員貪汙瀆職法制所規範。然而就「制 度」而言,此種腐敗對政治程序製造了何種風險?偏離了何種標準?在 NCPAC 中,法院表示:以金錢換取政治利益將是政治程序的破壞(subversion of political process),189當中的破壞所指究竟為何?
對照 NCPAC 與 Citizens United,多數意見在當中積極地指出了其認為的正常 民主運作就是在代議士在政治程序中回應花錢所表達的意見強度。190NCPAC 表 示:候選人或民選官員若係接收到政治行動委員會花錢傳達的訊息,進而更改或 再次確定其在各種議題上的立場,則難以稱為政治腐敗,因為「民主的重要特徵 之一就是要將不同觀點傳達給代議士」191Citizens United 同樣也指出發言者透過 金錢發表言論影響或取得接觸代議士的機會並非腐敗,因為代議民主的本質就是 在回應選民與捐贈者所支持的政策,民主建立在反映民意(responsiveness)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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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就是確保代議士回應以政治支出可動員、影響的選民數量所代表不同強 度的偏好。193財富差異藉由競選獨立支出所產生不同程度的偏好形塑能力,是民 主程序中的正常行為,而「金錢換取政治利益」則將干預代議士依大眾偏好決策 的動機,腐蝕民主運作。194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國會可以管制「對價交換」的政治 腐敗即是為了確保政治程序的競爭效能,195以充分實現多元民主的代議理念。
因此,從聯邦最高法院只承認「對價交換」的政治腐敗可知:腐敗的政治程 序係指在政治程序中,代議士未能反映政治壓力的競爭,無法依據選民的偏好作 成決定。反之,反映並回饋政治壓力的偏好強度則屬於正常的代議運作。如此的 觀點,完全符合多元主義關於代議制度的狹隘看法。
189 NCPAC, 470 U.S. at 496-497.
190 TEACHOUT, supra note 182, at 232-234.
191 NCPAC, 470 U.S. at 497-498.
192 Citizens United, 558 U.S. at 359 (quoting McConnell, 540 U.S. at 297 (opinion of Kennedy J.)).
193 Ringhand, supra note 6, at 95
194 Id.
195 Sullivan, supra note 107, at 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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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聯邦最高法院此種認為政治程序應為壓力競爭,代議僅為反映偏好強 度的狹隘觀點,卻遠遠偏離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憲法典範。
(二) Madison 式共和主義下的政治腐敗
在 Madison 式共和主義中,腐敗的政治程序係將政治完全視為利益團體的競 爭,恰好是多元主義奉為貴棗的形式。Madison 認為代議士必須要與私益競爭保 持距離,才能夠實現更廣的公益。代議制度若僅是完全依循政治壓力的競爭結果,
將違背 Madison 式的共和主義的憲法典範。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正是將代議士在政治程序中壓力的競爭視為民主程序的 圭臬。除了可能干預代議士反映政治壓力競爭的「對價交換」外,一概視為正當 的民主運作。法院過於狹隘的代議觀點,忽略了在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憲法框 架下,仍有其他政治腐敗的可能。
如 Souter 大法官在 WRTL 中曾表示:「維持政治健全」是民主社會中的重要 價值,得作為限制法人與工會投入金錢至競選廣告上的理由。雖然競選宣傳所費 不貲,但是龐大的金錢需求,將導致多數選民認為政治決策並非由自己手中的選 票掌握,而是享有大量財富者。196「將透過追求自我利益所累積的財富用於支應 政治競選活動」,將威脅大眾所認為的正常民主運作。197
換句話說,當經濟市場與政治程序「過從甚密」,代議士的決策係聽從享有 最大發言力量者時,大眾將無法信賴政治程序的決策,失去民心的政治程序將偏 離正常運作,導致政治程序的腐敗。因此,政治與經濟力量的適當區隔正是「維 持政治健全」所必須。
從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角度來看,此種經濟市場與政治程序過於緊密的結 合,將使得代議士完全受到利益團體所享有的發言力量掌控,淪為私益的魁儡,
如此狀態下的代議士將無法透過思辯追求公益。因此,政府為了避免此種情形的 發生,透過限制競選支出,降低經濟市場的影響力,讓代議士能夠適當地跳脫私 益競爭的控制,並不違反 Madison 式的共和主義。
聯邦最高法院過度將多元主義化為政治程序的理想狀態,導致採取狹隘的政 治腐敗與代議觀點,忽略其他政治程序中可能的偏差狀態,更違背了憲法中所蘊 含的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典範。
第三項 小結
196 F.E.C. v. Wisconsin Right to Life, 551. U.S. 449, 504-507 (2007) (Souter J., dissenting).
197 Id. at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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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本節的分析,目前至少可以獲得下列結論:
首先,關於競選支出的言論保障問題。本文透過「發言力量」的概念找出了 聯邦最高法院給予競選支出高度保障的理由,並認為雖然「發言力量」與言論表 達關係密切,但與真正的言論仍有差異。在 Madison 式共和主義下,憲法不應推 定任何管制「發言力量」的措施都具有不當的目的,而應該實際檢視立法管制的 效果。
其次,關於法人支出保障的部分。一方面,本文認為不應採取極端的「來源 歧視禁止原則」認定法人與自然人的競選支出應等同視之。另一方面,亦不能將 法人支出視同自然人共同所為,若忽視法人所享有的法律上特別待遇,將重複 Lochner 時代的錯誤。因此,法人支出所享有的言論保障程度較低,應容許較多 的管制。
再者,關於政治平等的管制目的。本文認為不應將基於既存財富分配的競選 支出視為政治程序中理所當然的運作,應容許政府基於不同寬嚴程度的平等概念 管制各種競選支出對於選舉的效果,朝公平競爭(level the playing field)的理想前 進。
最後,關於對抗政治腐敗的管制目的。本文認為政治腐敗的內涵不應限縮為
「政治利益的對價交換」,而可能有其他更廣闊的意義。至少在 Madison 式的共 和主義下,憲法容許政府為了避免經濟力量過度干預政治領域,採取適度隔離兩 者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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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競選支出管制的憲法分析與制度改革芻議
經過上一章的分析可知,聯邦最高法院依據多元主義典範的憲法見解,大大 地遠離了 Madison 式共和主義的憲法典範。在競選支出的言論保障上強調人們透 過「發言力量」在政治程序中互相競爭;在法人支出的保障上更純以言論背後的
「發言力量」理解言論市場的競爭,並忽略法人所享有的法律特別待遇。這些都 過度以多元主義的憲法典範理解政治程序。
此外,聯邦最高法院視既存財富分配為自然秩序,否定任何「促進政治平等」
的管制目的,更僅以狹隘的「政治腐敗」理解政治程序中的扭曲狀態,否定管制 其他「政治腐敗」的可能。法院此種對於政府管制目的的態度,則進一步地鞏固 多元主義下的政治程序。
在本章中,將回到我國的憲法規範與制度,分析競選支出管制的可能憲法解 釋傾向,以及憲法可能容許的改革手段。
第一節 我國競選支出管制的憲法分析
本文第三、四章從聯邦最高法院現代競選支出管制的相關判決,歸納四個形 塑出目前支出管制樣貌的主要見解,並進一步地透過憲法關於共和主義與多元主 義的視野,找出聯邦最高法院排斥支出管制的癥結點,並加以批評其如何地背離
本文第三、四章從聯邦最高法院現代競選支出管制的相關判決,歸納四個形 塑出目前支出管制樣貌的主要見解,並進一步地透過憲法關於共和主義與多元主 義的視野,找出聯邦最高法院排斥支出管制的癥結點,並加以批評其如何地背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