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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保護社工員職場暴力議題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兒少保護社工員職場暴力議題

在探討兒少保社工身人安全議題時,必須就臺灣的社會環境變遷與社會工 作專業發展連結分析,才能對兒少保護社工員的職場暴力預防提出合乎本土實 務的建議。以下,研究者將以臺灣兒少保護社會工作發展、法定社會工作與法令 賦予兒少保護社工「執法者」的角色與衝突,呈現兒少保護社工員的職場暴力議 題。

壹、 臺灣兒少保護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

為 回 應接 受聯 合國 兒童 緊 急基 金補 助 (United Nation International Child Emergency Fund ),我國於民國 62 年公佈了「兒童福利法」,內容共計 30 條,

強調「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長於親生家庭」精神為主要特色,

此為我國兒童福利服務的開端(蔡文輝、張苙雲,1985,引自曾平鎮,2003)。

當時,少年福利法尚未公佈,因此該法第二十八條也明定:「在少年福利法未公 布前,本法於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暫準用之。」

該法開啟臺灣社會福利立法先河,但因無專責單位與經費比例規定而流於 條件不足(馮燕、郭靜晃,1992),使得該法內涵與效能似不夠強而有力,缺乏 執行力。且利害關係人與當地主管機關,很難知道兒童少年有被虐待的事實,

因為何種樣態、強度才叫做兒童虐待或有虐待之虞,又該由誰來認定虐待?且 缺乏負責控訴兒虐事實的人士,因此法令通過後十多年來在我國似乎「沒有」兒 童被虐待事件(李鍾元,1994)。

民國 77 年「財團法人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設置兒童保護熱線;同 年,政府部門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開啟最早的兒童保護業務,且在 1989 年成 立第一支通報專線(余漢儀,1999;何素秋,2000;馮燕,2003),社會大眾漸

上的瓶頸就是法源依據問題,法令沒有說明若兒童遭受重大虐待、傷害、不適 宜繼續住在家中時,公部門或實務工作者到底該如何處理。而當時法令精神為

「家庭應負保育兒童責任」、「兒童應生長於親生家庭」,再從另一個角度來檢 視,「家庭責任」的精神似乎也潛藏著「兒童是家庭、個人財產」的意涵,此讓 實務工作者更陷入執行兒童保護時手腳難伸張的困境。

此段期間中央政府為了增進兒童福祉於民國 64 年、68 年、75 年召開三次全 國兒童福利研討會。在民國 78 年也公布了「少年福利法」,其第一條的立法目 的就指出:「為增進少年福利,健全少年身心發展,提高父母及監護人對少年之 責任感,特制定本法。」因此,該法雖在第九條規定「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致無法生活於其家庭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對少年予以適當之保護與安置」,但該 安置並未授權給主管機關可「依職權進行安置」或可「向法院聲請安置」之「強 制性保護」權限,其安置前提仍是「須經過監護人同意」後實務工作者始可尋找 適切安置處所進行安置。試想,家內亂倫案件中監護人就是加害人,怎可能同 意讓被害人接受政府安置?

有鑑於此,亦為回應 1990 年聯合國所通過的「兒童人權公約」的精神,在 民國 82 年修正「兒童福利法」,擴大為六章五十四條條文,對兒童保護制度、

程序以及主管機關的相關權責有初步的範定。首度設立保護專章(第四章保護措 施),賦予公權力介入兒童保護事務(通報責任制、強制性安置措施),並界定 何種對待行為屬於兒童保護案件,實務工作者總算有法源依據採取必要的安置 措施。然該立法背後的精神隱含著家庭與雙親的權利,政府的角色則是在支持 家庭(馮燕,1997a;余漢儀,1999;彭淑華 1996),因此實務工作者若真採取 緊急安置處遇,亦須在法定的六個月零三天完成相關處遇工作。修法後的兒童 福利法因兒童保護工作逐漸成為社會的共識,不僅讓法入家門,也開始了臺灣制 度化地實施兒童保護工作。

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民國 84 公佈了「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緊接著,民國 87 年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確各縣市 需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專責家暴業務,兒童及少年保護問題更受到政府重視;

民國 88 年 11 月 20 日內政部兒童局成立,局內設「保護重建組」專責受虐及受 疏忽兒童保護工作,使我國兒童福利制度更加健全。

然而,兒童及少年福利仍不斷出現的新議題,實務工作中也發現兒童及少年 福利兩法分立的狀況下造成服務不連續及斷裂,「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

在歷經多年的修法努力下,經過了五十四次修法會議及四個會期的朝野協商,

終於在民國 92 年 5 月 2 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兩法合併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使得我國所定義及保障的兒童福利比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包含十八歲以下 的兒童和少年,使國內兒童福利工作的發展進入一個新的里程碑。

因網路資訊化的快速發展,網路相約自殺事件頻繁。且強迫、引誘、容留 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情節嚴重者將會危及兒童及少年的生命。又為 防止保險法修正後造成兒童保險漏洞,避免父母以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死 亡保險契約,產生為詐領保險金而謀害子女之道德危險,因此民國 92 年公佈後 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至民國 100 年間歷經 3 次修法,希望提供給未成年的兒童 及少年有健康快樂的成長環境。

經歷修正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似乎看起來更完備,然民間團體批評,二 00三年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有兩個主要問題:

一、拼湊:當初兒少法整併時,是以兒童保護為主要觀點,拼湊少年福利 法而成,法條的精神仍是把將兒童少年視為社會保護的對象,缺乏回應一般少 年的成長需求及對弱勢少年的權益維護。

二、重視補救、輕忽發展:過度偏重補救性的福利措施,缺乏全面觀照兒

因此由數個民間團體結合成立「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6」,為新一 波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法推動倡議行動。該法已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

貳、 法定社會工作

臺灣社會福利是從殘補式、政府德政開始,在 1949 到 1963 年代的社會福利 是以社會立法為主,當時主要通過勞工保險法、軍人保險、公務員保險,針對

「兒童服務」一項的內容則是以「設立育幼院」、「家庭補助」為主。與「家庭 福利服務」有關的立法則是「社會救助」,以「家庭補助、災難救助、低收入扶 助」等「補助」業務為主。在戒嚴時期社會工作是作為「社會控制」的目的,社 工員提供「補助」,執行業務是彰顯政府德政,對於不幸的人提供撫慰,專業自 主性低。

「保護性服務」係指政府以公權力介入特殊弱勢福利人口及其家庭以提供個 別與專業性之福利服務,這些服務對象包括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

暴力受虐者等;而以公權力強制性的手段介入家庭的做法,係期待保護這些服 務對象的基本人權、職場暴力,並能改善問題情境,提昇其生活品質(陳武宗,

2003)。

社會工作本屬社會結構的一環(王增勇等譯,2005),因此社會工作相當重 要的功能之一,乃在執行主流社會的價值,並處理社會所界定的問題或法律規 章。為了確保執行的可能,國家常經由立法賦予社會工作者某種法定權力,這

6 「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有鑑於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側重殘補性之保護服務,

於 2008 年 11 月由臺少盟、勵馨、家扶、兒福聯盟、勵友中心、靖娟、人本、中華育幼關懷協會、

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聯盟等核心修法團體團體,組成「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推動聯盟」,完 成民間版「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草案」。2009 年 5 月,民間版「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草案」

順利於立法院完成一讀,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2010 年 11 月 17 日在立法院「兒 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委員會中完成初審,並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更名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草案,會中同時決議交付立法院院會審查。2011 年 11 月 11 日立法院 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修正法案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外,修文則 由現行 76 條增列至 118 條。(資料來源:臺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內政部)

種情況特別是在保護及犯罪矯正性工作尤甚(Palmer,1983; Hasenfeld,1987)。

隨者解嚴後臺灣社會福利制度的蓬勃發展,1990 年代後,臺灣的社會福利 發展從「社會救助」進展「保護性業務」,社工角色開始有所轉變。自從「家庭 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訂或訂定過後,

打破「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國家依法進入家庭處理暴力議題,對於保護性 工作人員的需求量也增加。

2000 年後,更多社會福利立法進行修正,許多福利政策與法規相當倚重社 會工作者,社工員不只服務範圍擴大,角色變得更多元,同時也面臨工作量暴 增的困境。社工專業服務的提供從搖籃到墳墓,從補助性到保護性,積極介入 家庭處遇。隨著台灣社會的快速變遷和複雜化,許多福利政策與法規相當倚重 社會工作者,明文規定社工要執行的工作,也賦予公部門從事兒少護性業務社 工員更多法定責任。福利政策與法規希望社會工作者可以扮演化解社會問題和追 求社會正義的角色,甚至是和警察一樣扮演者控制者的執法角色,以處理經濟 補助審核業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兒少保護強制安置、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訪視業務、監督會面交往、通報責任、緊急安置收容及剝奪親權、陪同

2000 年後,更多社會福利立法進行修正,許多福利政策與法規相當倚重社 會工作者,社工員不只服務範圍擴大,角色變得更多元,同時也面臨工作量暴 增的困境。社工專業服務的提供從搖籃到墳墓,從補助性到保護性,積極介入 家庭處遇。隨著台灣社會的快速變遷和複雜化,許多福利政策與法規相當倚重 社會工作者,明文規定社工要執行的工作,也賦予公部門從事兒少護性業務社 工員更多法定責任。福利政策與法規希望社會工作者可以扮演化解社會問題和追 求社會正義的角色,甚至是和警察一樣扮演者控制者的執法角色,以處理經濟 補助審核業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工作、兒少保護強制安置、未成年子女 監護權訪視業務、監督會面交往、通報責任、緊急安置收容及剝奪親權、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