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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社會工作者之職場暴力策略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臺灣社會工作者之職場暴力策略

人身安全沒有保障、沒有福利、人手不足…似乎已成為社會工作實務具體 可見的困境。當公部門的社工逐漸變成執行公權力的角色,與服務使用者的家 庭關係越來越衝突,服務使用者的距離愈來愈遠了,到底誰是個案?弱勢者又 是誰?更加挑戰公部門的社工。這是全球社會工作專業的趨勢嗎?是個案量造 成服務關係的改變?還是福利法規錯置了社工的功能與角色?

黃彥宜(2009)從權力的角度探討社會工作者所面臨的職場暴力的研究指出:

資源匱乏挫傷社工人員的法定權力(政府預算的刪減和資源不足、組織縮編,人 力不足加上資源匱乏使社工人員常有背案的壓力…)、職場的霸凌(社工人員是 政府的約聘雇員,正職的主管認為他們有較高的權力和地位,可以替代社工人 員行使專業裁量權或貶抑他們的工作能力)、雇主未建立危險工作者之照護措施、

(受暴)問題私己化、組織的父權心態、沈默的社工(把遭受暴力視為是工作的 一部份) 呈現出從事一線保護性社會工作者實務工作的困境。將結構的權力觀 點運用於社會工作多著重於社會工作人員因為階級或地位優勢而宰制個案,然 而此由上而下的分析忽略個案和社工人員間的動態關係(Powell & Gilbert 2007)。

在臺灣,隨著社會環境與立法的轉變,社會工作已經從慈善的助人者轉變 成國家政策的執行者,社工必須介入家庭關係,保護弱勢者,讓社工在工作時 容易成為攻擊的對象(張如杏 2008)。就結構觀點的單面向(one-dimensional)

權力論述,強調權力運作的零合關係,但從個案與社工人員兩造互動呈現的是 複雜的競合與多元的動態樣貌,不一定是由優勢者宰制弱勢者,某種程度社工 人員不也是受大環境系統宰制的弱勢者?

檢視臺灣社會工作實務的環境,社會工作員認為自己的受暴風險及機構所 提供的保護政策為何?從研究者蒐集到的本土文獻中,王麗馨(2008)的碩士論

文研究結果顯示:「社會工作員接受預防及處理暴力或有潛在暴力的個案的相關 訓練比例偏低」、「有一半以上的工作者表示機構未提供任何職場暴力訓練、防 護措施、安全設施或設備等部分」、「在訂定安全計畫則高達八成四的工作者表 示機構未訂定任何人身安全計畫」、「機構管理者重視但不積極處理」。

蔡雅芳(2008)的碩士論文研究結果也提到:「獲得的協助中,工作同仁給 予精神、情緒支持,提供資源與處遇模式等,實質面協助及肯定較少」、「對社 工工作之觀點上,認為工作風險性高,該工作精神壓力極大;而暴行事件也顯 示出其工作安全、權益未獲重視」。

本土相關碩士文獻都指出:「從事保護性業務的社會工作者受到的暴力風險 較高」,其中邱琇琳(2005)的研究結果更指出:「在公部門家防社工替代性受 創之現況:個案數越高、社工員對工作的認同度越高,所受的替代性創傷越高」、

「公部門家防社工全無受創者僅佔 6.8%」,顯見從事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者受 創之普遍性。

或許是因為政府近年來密集的社福政策推行,例:高風險家庭、大溫暖計 畫、馬上關懷…,使得社會大眾開始對社會福利工作稍微些許認知,當然,也 對社會工作者有許多過高的期待。但近來社工員身人安全事件頻繁發生,加上 經由媒體報導、社工員個人撰寫的心聲透過網路傳送及部落格點閱,使得學界、

實務界開始對這個議題多一些關注,發表文章或新聞稿呼籲各界重視社會工作 人員人身安全的議題。

政府至今並未針對社會工作者的職場暴力或人身安全等議題訂定具體法規 與措施,最具體的政策只有「充實社工人力」和規範社會工作者應該扮演什麼樣 的角色及工作執掌。一些實務工作者人身安全的案例已經讓少數公、私部門、

學術界開始警醒社會工作者的安全議題,都希望中央政府能重視。96 年 12 月 25 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3 屆委員第6 次委員會議又重新討論這個問題,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回應:『1.社工人員工作屬個別案件、不具明顯、普遍及立即 性之危險;2.執行上開工作時亦得會同警察等機關人員辦理等考量,爰未同 意。』也就是「社會福利工作不像警察、軍人、消防人員那樣危險,要有危險津 貼的支付依法無據」。

雖然會中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持觀點忽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 人員面對風險之不確定性、不可控制性等心理負擔,又未評估警察機關得否隨 時陪同之可能性,造成保護社工人員工作付出與獲得難以平衡之不公平感,建 請其審慎重新考慮。」但還是沒有下文。

目前與社會福利相關的法源只有「社會工作師法」的將社會工作師人身安全 列為重點,社工師法第 19 條規定:「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 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

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但這些保護依據僅限於在社會福利 領域實務界中少數擁有社會工作師執照的社會工作者,大多數的實務工作者並 沒有執照,卻實際從事保護性工作,其人身安全保障與維護呈現空隙。

社會工作者一向以為個案謀求福利、捍衛權益為其終生職志,在執行業務 時,很少會考量到自身的安全與權益,因為所有社工倫理皆強調平等關懷倫理。

但是社會工作者也是人,他們也有基本身心理需要、有情緒、有感覺、有價值 觀,也具有所有生物體共同的脆弱性,例如生老病死。也和個案一樣,要面臨 各種生活挑戰,在生命的週期過程,社會工作者本身也可能處於類似個案的危 機處境,不可能只靠社工倫理的「愛心、耐心」就可以事事順心、一帆風順。

傳統的社工教育將社會工作者設定在握有資源、知識、強勢、指導的一方,

因此被嚴格要求遵守專業倫理,這些專業倫理守則比既有的法律道德標準更高,

以提防社會工作者濫用權力傷害弱勢個案權益。在「大、強、優」社會工作者與

「小、弱、劣」個案的二元劃分下,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長期被忽略。社會工

作者與個案之間一直是單向的倫理,單向地強調社會工作者對案者的服務輸送 方案、品質、態度等,甚少探究個案社群本質以及社會工作本身處境對社會工 作者的衝擊與影響,對社會工作者的職業風險探索與保護更是微乎其微。

從收集到的文獻中也多呈現出從事保護性業務一線社會工作員是面臨高風 險的職場暴力情境、是受到大環境制度宰制的(法令賦予執行保護工作的諸多要 求,卻未對人身安全有配套措施)、受創後的替代性創傷勢無以抹滅的。倘若 Ree(1991)的充權觀點:「充權最基本的目標在於社會正義,透過相互支持和 學習分享,一步步朝向目標前進,以獲取更多的安全感、政治和社會上的平等」

是成立的,當兒少保一線社工員基於社會的公平正義為個案倡權發聲、維持其 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免於恐懼、免於受到不法侵害時,社會工作員是否能對自 己面臨的困境賦予權能?是否可以為自己的權益進行倡導、要求合理公平、安 全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