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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壹、 高流動率的兒少保護性工作

隨著社會福利相關立法和行政命令的頒布和實施,地方政府社會福利主管 單位(即社會科、局、處)的角色和職責亦隨之產生變化;然而,此一主、客觀 環境的改變現象,卻未反應在地方政府社會福利服務的行政、組織和員額編制 上(周清玉、曾冠鈞,2011)。根據內政部民國 100 年社會工作福利人員統計資 料顯示,全臺灣地方政府(包括五都及各縣市政府)社會工作人員和社會工作師 人力總和為 2,374 人,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工作人力最多,約為 384 人,

占社工人力總和的 16.18%(請見表一)2。另外,從兒童局的「兒童及少年保護 案件」統計資料(請見表二)呈現逐年攀升的兒少個案量,或許可以解釋為何兒 少保護社工人力最多。雖然中央也協助地方解決社工人力短缺的問題,但通常 都會要求地方應負擔一定百分比的自籌經費。例如:行政院於民國 99 年 9 月 14 日核定的「充實地方政府社工人力配置及進用計畫」,預定於 100 年至 105 年依 序增加社工人力 1,462 人3。其中關於進用社工所需經費的中央與地方分配部分,

100 年增加進用的 366 名約聘社工員由內政部補助 4 成經費,這樣的經費配置對 於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社工人力長期短缺的縣市政府,則將面臨無法籌措自籌 經費所需的百分比,而無法運用中央政府的補助的窘境。

2 內政部社會司社會福利人員統計資料項目分為: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 心障礙福利、社區發展、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保險、志願服務等九項。研究者將非屬保 護性業務(社區發展、社會救助、社會工作、社會保險、志願服務)歸類為「其他福利」一項。

3 100 年增加進用 366 名約聘社工員,101 至 105 年增加進用 1,096 名正式編制社工員。

表一、 內政部社會工作福利人員數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考內政部社會司網站統計資料自行整理 (http://www.moi.gov.tw/dsa/)

表二、 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舉報來源 資料來源:內政部兒童局 (http://www.cbi.gov.tw/CBI_2/internet/main/index.aspx)

另外,過度沉重的工作壓力,也常使得第一線社工員在工作短短幾年之後

承,使得持續進來兒少保護體系工作者不僅都是剛畢業的新鮮人,也使得整體 保護性業務社工的工作風險更增,這是負向循環。

貳、 低工作待遇與福利

一般而言,由相關法令規定需由公權力介入的保護性社工業務,例如兒童 與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防治法、家庭 暴力防治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多由縣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 員執行,雖然有少數縣市曾經嘗試以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負責兒童保護的第一線 緊急救援業務,但是最終仍是回歸縣市政府單位負責危機處理的第一線業務。

這些業務縣市政府社會局無法委託民間單位來承辦,需靠縣市政府本身的 社工員來承辦,最主要原因是公部門依法執行公權力去提供保護性服務,會比 民間單位社工員更具說服力。但各級縣市政府在行政院朝向組織精簡和「小而美」

的訴求下,無法增加正式員額,造成各縣市政府目前所聘用之相關社會工作人 員,除了部分人力經過高普考試的社會行政人員或通過公職社工師考試分發,

不足之社工人力多以「約聘」或「約僱」,甚至以具社會工作相關科系畢業背景 之「臨時人員」、「派遣人力」、「工讀生」及「鐘點兼職人員」晉用。

這些增加的社工人力並未擁有正式公務人員的資格保障,在職等、年資、

休假、退休等等員工福利亦與公職社工大不相同,甚至有些縣市政府的非正式 社工人力(職稱多為約聘、約僱、約用、契約、職代、專案人力),得每年視其 縣市政府之社工員人事預算是否通過,以作為來年續約與否的依據。換句話說,

這些縣市政府的保護性業務社工員,不僅得擔任高度風險的實務,且在每年年 底還都得面臨失去工作的生計威脅。

另外,各縣市政府對約聘人員的升遷制度也不一致,有的縣市將約聘社工 員的薪資依據其年底績效考核表現從六等一階逐年調升,但最高只會調升七年

至六等七階,除非當上主管職,從七等一階開始,一樣也是只調升七年;有些 縣市政府的約聘人員工作至屆臨退休,永遠都是跟剛入行時一樣的薪資,也就 是非正式社工員的薪資是不會調整的;臨時人員、派遣人力更以「小時」計算酬 勞,是否享有勞健保的福利保障,更是因各縣市政府之財源、人事規定有差 異。

參、 法定社會工作

社會工作是個「專業」,一般人已經很難了解它的「專業」在哪裡,而執行 兒少保護性工作的社工卻又被被扣上「法定業務」帽子的專業工作,讓保護性業 務的社工自我認同更加的困惑。當從事兒少保護性業務社工員依法介入具衝突 的雙方當事人,並提供所謂的法定執掌服務及社工專業服務時,似乎又常被推 到第一線去面對大眾或成為箭靶。例如在臺北縣嚴性女童疑似性侵虐待案,和 臺中縣的黎姓兒童保護個案與曹小妹案中,社工員除了受到家長的指責,同時 還受到不明就理的媒體和社會大眾無情的批評。當時內政部要求社工員在限定 的時間內見到孩子,要網絡成員留住孩子,讓社工員可依循行政執行法規定破 門而入。可預期的是,接下來所有的網絡成員會更加緊張焦慮,而這些壓力將 轉嫁至社工員身上,這些將只是強化既有體系困境,且無助於解決問題。

然而,更多的強制力傳達出的,是這些疑似家暴家庭是罪惡的指認,也更 將這些困難家庭標籤化,並導致社工員與案家後續工作的不易。當社工員表面 上被賦予愈來愈多「法定權力」的同時,體系、媒體、和大眾持續的抨擊與指責,

無異更增加了兒少保護業務社工的工作壓力和風險負擔。

肆、 職場潛藏的危機

除了面臨上述組織和體系衍生的工作風險,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社會工作 者與人面對面機會頻繁,可能面對的個案包括染有法定傳染疾病患者,或是有

精神疾病、藥酒癮、毒癮、暴力前科或性犯罪等各種類型的服務對象。這群非 自願性的對象可能是具有敵意的、不合作的,在情緒主導的情境裡充滿了許多 不確定,都威脅著社會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此外,「家庭訪視」是社會工作有效 且常運用的基本技巧之一,它可以幫助社會工作者藉由家庭座落位置、居住環 境、家庭成員互動、鄰里互動等面向的觀察來對個案的生活場域、周遭可運用 資源、案家生活作息更快速瞭解,並適時介入提供處遇。然而,家庭訪視工作 往往因工作人力有限,而單獨由一位社會工作員進行,但大部分的社會工作者 又都是女性,僅透過一張簡單的通報單資料,在不確定個案個人和相對人的精 神、健康、情緒狀態下,必須在法令規定的 24 小時內,進入這些可能座落於老 舊社區、風化區、偏遠山區,或是環境髒亂、陰暗、蚊瘧叢生、野狗群聚的服 務對象住所,其潛在危險可想而知。

除了家訪時的環境潛藏危機外,不論是公部門社工員或民間社會福利單位 的社工員,都有可能在以下處遇階段執行社會工作業務時遭遇恐嚇或威脅,甚 至危及其生命安全的可能。例如:爭取監護權的家庭暴力加害人恐嚇社工員不 得做出不利於其爭取監護權的評估調查報告;疑似亂倫性虐待案件兒童的返家 決定等等。在社會工作產業裡大多數的社工員是女性,在依法執行公務的過程 中受到威脅與恐嚇,造成身心傷害,持續處於不安全感之中,這種情況可能是 社工員當初在選擇教育訓練與就業過程時,始料未及的。

從事直接服務的社會工作者因為人力的不足、福利的缺乏、法律的規範下,

每天都面對暴力的威脅,但這樣的工作處境是否受到應有的重視與保護?公部 門兒少保社工人員如何看待兒少保護性業務?機構是否提供適當的因應暴力訓 練及保護措施?都值得進一步探索。

另外,就本研究主題搜尋國內文獻,大多為探討兒少、婦幼、家暴或性侵 害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似乎少有研究針對社工員遭受職場暴力經驗作深入探究。

就國內與社工員人身安全相關論文搜尋結果而言,僅有 2005 到 2010 年曾發表過 七篇碩士論文,中文論文部份皆以美國學者 Newhill 的觀點為論文架構,從旁觀 者的立場訪談研究田野中的工作者。至於中文期刊或研討會文章亦多以 Newhill 的觀點或是其研發的量表作為研究架構,少有以身為一線工作者之立場探索「職 場暴力」、「人身安全」議題之感受與經驗。

本研究藉由相關的研究文獻及深度訪談來呈現「公部門兒少保護社工之職場 暴力經驗」,藉由「職場暴力」經驗歷程瞭解對其個人之影響與意義,並就其經 驗分享,提供建議與倡議行動策略。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1.描述公部門兒少保護業務社工員職場暴力的經驗。

2.理解職場暴力經驗對公部門兒少保護社工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