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二節 資料收集方法
壹、 受訪對象的選取
實務上兒少保社工主要的服務類型普遍分為:「身體受虐、疏忽、遺棄」三 大類,但從事性侵害防治工作的社工員也會服務到「未滿 18 歲」的性侵害被害 個案。再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兒童及 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 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觀之,確實性侵害防治工作中所服務到的未滿 18 歲之 人也應屬法規定義之兒少保護工作。然而,在實務操作層面上,性侵害防治社 工員會認為這是性侵害案件,一般兒少保護社工員會認為這是性侵害防治業務。
若單僅以一般認定之兒少保護工作服務三大類型選取受訪者,將會摒除掉未滿 18 歲之性侵害被害個案保護服務之工作經驗。因此,為增加兒少保護實務工作 經驗之豐富性,本研究的「兒少保護社工員」不以服務類型作區分,而是以「服 務對象的年齡」為區分。
再者,目前國內由公部門社工員(實務界稱為一線社工員)執行緊急危機處 遇的兒童少年保護工作,私部門(實務界稱為二線社工員)接受政府委託執行後 續追蹤之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據此,研究者研判因為公私部門分工之故,公部 門執行兒童少年報戶工作的社工員常面臨緊急、高風險的危機狀態,因此需面 對潛在的工作危機與實際受暴的頻率較高,故本研究選取之受訪者資格為所提 供保護服務對象為未滿 18 歲者之公部門社工員。
因研究者本身亦為公部門兒少保護性業務社工員,考量地緣、訪談之便利 性、保護業務工作屬性一致及研究深度,所選取之研究對象為研究者所在工作 區域與鄰近縣市願意接受訪談、且有「職場暴力」經驗的公部門兒少保社工員。
本研究從邀請研究者已知的兩位曾有職場暴力經驗之受訪者出發,於 100 年 12
月底先邀請這兩位社工接受研究者初擬之訪談綱要進行試訪,並據其建議評估 是否可達成預期的效果以適時修改訪談綱要。
貳、 受訪者的描述
研究者從 12 位受訪者的資料中,受訪者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包含從事公部門 保護性個案前的工作經驗、年資,以及從事兒少保護工作的年資(表三)。其中,
接受訪談當時有 2 位受訪者因個人生涯規劃因素剛從公部門離職。受訪者中有 4 位為分屬不同單位之專責性侵害、性騷擾防治工作內容,其餘受訪者皆屬於區 域型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的工作員,其服務對象為綜合性保護個案,個案類型包 括:婦女保護、成人保護、身心障礙保護、老人保護、兒童及少年保護(含兒少 性交易)個案、家庭暴力案件、高風險個案等被害人服務。也就是不分年齡、不 分個案類型,只要跟「保護性」有關的案件均為其服務對象,並非專職的兒少保 護社工,顯見公部門從事保護性業務社工員所服務的對象類型多元且繁複。
12 位受訪者中,僅有 2 位是在 92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之前就已經 從事兒少保護工作,也就是這兩位受訪者經歷過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立法分制 與合併時期,再經歷修法成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期,其餘 8 位 均在 92 年「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合併後使從事兒少保護業務。再者,有 3 位受 訪者是因應內政部於 97 年 5 月公布「高風險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而受聘的 兒少保社工員。從 12 名受訪者進入公部門從事兒少保護工作的時機而言,確實 深受國內兒少福利政策影響(圖三)。
4 位性侵害防治工作者的保護內容屬性和一般兒少保護社工不同,因為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的屬性(性侵害案件除了雙方年齡均為 14-16 歲之自願與夫妻間的 性行為是告訴乃論,其餘皆為公訴罪),一旦成案,每件案件都需進入司法程序,
而一般兒少保護案件沒有一開案就需進入司法程序的強制性。
以工作經歷區分,這 12 位受訪者中,有 4 位是大學畢業就進入現職(公部 門)單位服務。其中有 3 位剛進公部門時從事非保護業務工作,例如社區婦女活 動、區域型社會福利館館務活動、經濟扶助個案等非保護性業務,後因組織業 務調整需求而轉換成保護性業務的社工,並開始接觸兒少保護工作;另一位社 工則是一畢業進入公部門時就直接從事保護性工作至今。其餘的 8 位受訪者都 在進入公部門從事兒少保護工作前已有其他社會工作相關服務經驗,例如:學 校輔導教師、精神醫療社工、在民間單位負責公部門委外之兒少保護業務、早 期療育、幼教老師、其他公部門的老人保護工作等。
表三、 受訪者基本資料
公
97.8-99.4 兒少保業務
災區 重建
100.06.01 離職
92.6 畢業 95.1 進公部門 研 究
者
88.6-90.2 經 濟扶助
90.2~92.12 底
家暴、兒少保 離職 93.6~100.6 性侵害防治業務 離
職 101.4 兒少保 88.6 畢業 88.6 進公部門
參、 資料收集方法與步驟
本研究所要探究的是「公部門兒少保護社工之職場暴力經驗」,這個經驗有 許多人參與其中,包含個案本身、案家、網絡間合作對象等,欲從社工員本身 去探討職場暴力經歷與感受,是一個經驗式的探究,「透過研究參與者的眼睛看 世界」(劉仲東,1996),透過研究參與者的述說,才能呈現其主觀經驗,以瞭 解在執行保護性業務時所面臨的職場暴力經驗。據此,本研究將預先設計結構 性訪談問卷大綱,並選擇「深度訪談法」(in-depth interviewing)作為蒐集資料 之主要方法,以開放性問句與公部門兒少保社工員進行一對一的訪談。主要是 在自然情境下進行訪談,過程中訪問者與受訪者之間的關係既平等也相互尊重,
受訪者可以自由地選擇是否願意接受訪問,並且自主決定回答內容的自我揭露 程度,在與訪問者的互動過程中可充分地表達自己對於該議題的看法(潘淑滿,
2003)。
一、 訪談前準備
在質性研究中,研究者本身就是研究工具,而與受訪者為了取得詳盡且豐 富的研究資料,研究者在進行資料收集前需與受訪者先建立良好關係。由於研 究者已是本研究場域的一份子,因此和受訪者有一定的熟識度和信任關係,當 研究者公開表明自己研究主題研究動機和研究目的時,有些受訪者主動表示願 意接受訪談,有些則是由研究者主動邀請研究場域裡有職場暴力經驗之對象並 獲得其同意願意受訪。之後,再藉由上述受訪者邀約有類似經驗之其他受訪者 資訊,讓研究者與之聯繫,徵得其同意後再接受訪談。
在進行研究訪談前,研究者提供訪談大綱、訪談同意書並說明研究相關事 項,包括錄音、謄寫逐字稿、受訪資料用途、隱私保密、受訪人之受訪權利,
包括可隨時終止或拒絕受訪等。等受訪者清楚知悉在本研究中的權益後,再與
二、 訪談過程
訪談時間與地點以受訪者便利性與指定受訪處所為主。12 個受訪者中,僅 有 4 位受訪地點在下班後的工作處所會談室,其餘 8 位均選擇在安靜的咖啡廳、
有隔間之餐坊進行。其中有一名受訪者資料因錄音設備問題重新進行第二次訪 談;為補足訪談資料之完整性,最早協助進行訪談大綱修正之兩位試訪者也進 行第二次補訪談,其餘試訪者皆接受一次訪談。每次訪談時間約一個半小時至 兩個小時不等。研究者研究訪談進行過程中積極傾聽,也配合受訪者的工作場 域與背景作調整,重視口語及肢體所表達的訊息,以作為資料分析的參考。最 後於 101 年 2 月至 101 年 5 月底以滾雪球方式完成計畫的 12 位受訪者之訪談。
三、 資料處理與分析
研究者本身亦為重要的研究工具,除在訪談前閱讀相關文獻資料外,也依 文獻整理出相關訪問內容。本研究將各受訪者之深度訪談錄音帶內容,謄寫為 逐字稿。完成逐字稿後,反覆閱讀逐字稿資料,透過資料之類屬,思索其意義 與連結,進行編碼分類,將逐字稿內容加以分析。進行資料處理時研究者將所 有受訪者資料均以暱稱處理,替代受訪者之真實姓名,以保護受訪者之真實身 份。為確認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與可靠性,再與受訪者經電子郵件、電話或二度 訪問確認及討論訪談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