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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兒童虐待法現象

第三節 兒童虐待之原因與影響

第一款 來自個人之要因

(一)由於施虐者的因素:因施虐者個人人格特質,包括個性不 成熟、思考僵化、社會適應力較弱,以至於面臨婚姻不諧調、工作 負擔過重、調職、失業、債務、經濟上貧困等壓力時,在壓力無法 適度疏解情況下,轉而發洩在兒童身上。此外,施虐者個人心智健

37 余漢儀,前揭著書,註 14,頁 25。彭淑華等人,前揭著書,註 34,頁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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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上,或有精神疾病、毒品濫用、藥物依賴、早期被虐待經驗,均 有可能趨動施虐者之心理歷程,而轉化為實際的兒童虐待行為38

(二)由於受虐兒童的因素:有些兒童天生慢性疾病或有障礙之 兒童,在養育上須要父母花費更多心力,照顧技術上及經濟上耗費 更多,常使得親職能力不足的父母無所適從。有些兒童的天生氣質 較易哭鬧,所謂"難帶養型"、 "磨娘精型"的兒童,父母容易感到無 助沮喪,因不能勝任父母角色而自責,容易造成夫妻間婚姻滿意度 下降,甚至引發夫妻關係之磨擦,互相指責對方婚後個性改變,影 響照顧者個人控制能力,以致使用暴力發洩情緒。較大之兒童,來 到青少年期後,可能因個性上易反抗、服從性低,造成親子暴力衝 突,導致家庭暴力的兒童虐待事件發生。

第二款 來自家庭之要因

家庭系統功能失調,不論出於成員間健康問題、經濟問題、婚 姻問題、家庭成員間衝突,均可能形成不良的互動模式。當家庭遭 遇問題使其功能無法正常發揮,負面地影響其成員之身體心理健 康,該家庭就像生病的個體,產生病理現象,有學者稱為「家庭病 理」39

傳統之父母共同養育子女的家庭模式已逐漸改變,各種配對形 式之重組家庭,已成為社會常態。兒童與父或母之新配偶或同居人 重組家庭,由於未有血緣之聯結關係,親情之基礎不夠堅固,容忍 度不夠高,偶有生活上小摩擦,易引發劇烈之憤怒,父或母之同居 人動輒歸咎於兒童之存在角色,以致形成兒童虐待事件。

。在家庭氣氛不良情形下,父母在照顧兒童生活時,產生困難 或造成疏忽,甚至對兒童施以暴力,造成兒童虐待事件。

第三款 來自社會之要因

由於環境、社會文化變遷,帶來的立即性壓力,導致兒童虐待 事件的發生,例如有些社區情境文化脈絡中,虐待事件比較容易發 生40

38 彭淑華等人,前揭著書,註 34,頁 270。

。就兒童住居地區而論,屬於社經地位較低的社區,由於孤立關 係明顯,相互支持系統與社會資源不佳,文化的價值觀允許體罰,

在種族、文化背景、生活環境等綜合因素下,對於兒童虐待事件之 發生,有潛在的鼓動效果。因此,在兒童虐待的預防面,對社會大

39 鄭瑞隆,前揭著書,註 12,頁 8。

40 郭靜晃,前揭論文,註 35,頁 98。江亮演,前揭論文,註 13,頁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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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宣傳與教育,施行有效的社區覺醒方案 (Child Abuse Community Awareness Program ),將有助於兒童虐待之預防、早期發現。

第四款 與少子化共通之要因

現代育齡男女由於面臨經濟、社會、工作上條件之壓迫,惟恐 生下孩子後,卻無法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在理智判斷下,拖延生 育時間,甚至選擇不生育,導致出生率逐年下降的少子化現象41

(一)家庭結構之變化:以往傳統大家庭式之共同生活體,擁有 較多之社會經濟資源來養育兒童,且多有具育兒經驗之長輩可傳承 育兒技巧,亦可協助分擔育兒之辛勞與壓力。但由於社會工業化、

都市化、科技化之變遷,漸漸轉成核心式之小家庭組織,社會經濟 資源不如大家庭,且年輕無育兒經驗之父母,育兒之壓力不言可喻。

加以國家欠缺健全之幼兒托育政策

。這 些迫使育齡男女生育權不自由之少子化成因,同樣地對於未經理智 思考而生育,或因生育後社會經濟情況每下愈況之父母造成壓迫。

當此壓力強烈到使父母不能或不願負擔養兒育女之責任時,父母將 積極地或消極地拒絕承擔對子女之照顧義務,以致形成對兒童虐待 或疏忽行為。因此,兒童虐待與少子化現象有共通之要因存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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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與育兒之雙重壓力:女性參與勞動之平權意識,已是世 界潮流,且勞動參與率有逐年增加之趨勢,尤其是受高等教育之女 性。由於父母均忙於工作職場,欠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兒童,在面 臨工作、育兒之衝突時,甚至可能選擇投注全部心力於工作,無暇 照顧陪伴兒童,因而產生兒童虐待或疏忽之情形。

,未建構足以協助父母工作、育 兒兩全之環境,以致父母在壓力無法疏解情況下,縱使有經濟能力 之父母,亦可能發生兒童虐待事件。

(三)經濟因素:養育子女除了一般生活費用外,尚有醫療費用、

各式各樣之教育費用負擔,如委託保姆照顧,尚須支付高額之保姆 費用,對於多數父母造成沈重經濟上負擔。現代父母之育兒觀念,

已脫離養育健康強壯足以從事農耕之觀念,而須使兒童接受各種高 等專業教育,以應因高科技社會之變遷。因此,必須讓子女接受高

41 少子化之法學概念,參考簡玉聰,21 世紀少子化時代之新人權論─建構積極生育權試論,收 錄於許志雄、蔡茂寅、周志宏編,現代憲法的理論與現實─李鴻禧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元照出版,2007 年 9 月,頁 615。

42 參考張琬萍,幼兒托育法制與法理論研究─台日少子化對策之探討,高雄大學法律研究所碩 士論文,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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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知識經濟不可欠缺之各種教育,才能提高子女將來之競爭力。為 實現子女未來光明前途,所需支出之育兒、教育、生活、托育費用,

造成父母龐大之經濟負擔,以致影響家庭生活品質。在社會、經濟 因素之壓力超過負荷能力時,父母以兒童為出氣筒,兒童虐待事件 因而發生。

第二項 兒童虐待之影響

第一款 對受虐兒童之影響

虐待造成兒童身體、心理的傷害,不僅對兒童之健全發育有所 阻礙,對兒童心理的烙印,可能一輩子都無法釋懷。對兒童人權的 侵害,對兒童人性尊嚴的踐踏,莫此為甚。受虐兒童易有逃避現實 的傾向,在青少年期易有逃家、竊盜、藥物濫用、與異性交往泛濫 情形之發生。受虐兒童長期在不良環境中成長,造成低自尊、低成 就感,極端的自我評價低,易引發自殺或非行問題。兒童期被虐待 經驗,習得使用暴力解決問題,與其後來的非行犯罪間,具有相關 聯性,已有相當的心理學研究基礎及實證研究43

受虐兒童與未受虐兒童比較,受虐經驗將會導致受虐兒童在心 理、行為、認知的障礙,以及對學業能力產生不良的影響。各種兒 童虐待行為類型可能同時併存,以致無法清楚區隔其界限,各類型 兒童虐待行為所導致的後果,也往往會重疊。然而特定的虐待類型,

也可能會有一些特定或是明顯的心理、認知與行為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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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對施虐者之影響

。幼時有受 虐經驗之人,長大為人父母後,有所謂世代間連鎖反應之症狀,在 教養子女時,易重複幼時經驗之虐待子女行為。

兒童虐待不僅傷害兒童之身心健康,對於施虐者心理上,亦有 重大不良影響。施虐行為往往非出於惡的動機,甚至係出於一廂情 願式的良善動機,事後對自己行為後悔萬分,祈求兒童原諒,卻一 犯再犯,漸漸地喪失自信心,懼怕接觸兒童,無助感加深,以致喪 失改變的動機,因而無法與兒童重建良好互動關係。另一方面,為

43 兒童虐待被害與少年偏差(犯罪)行為之相關論述,參考鄭瑞隆,前揭著書,註 11,頁 48-50。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子どもの権利委員会,前揭編書,註 31,頁 16。關於日本被虐兒與少年非行 的關連性,依照法務省法務總合研究所平成 13 年 8 月報告,”日本少年感化院中接受處遇之少 年半數以上曾有受虐得經驗”。

44 周怡宏,前揭論文,註 14,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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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全力壓制兒童的反抗,往往更加使用虐待行為,以致形成僵化的 虐待互動關係,造成虐待行為之反覆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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