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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兒童虐待法現象

第二節 兒童虐待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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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兒童虐待類型

第一項 依行為模式區分 第一款 身體虐待

對兒童身體的直接傷害行為,從外部身體與內部臟器之傷害研 判指標,有瘀傷、燒燙傷、骨折、割傷、裂傷、擦傷、刺傷,以及 臟器傷25

21 同上註。

,一般人透過觀察即可以發覺。一般醫學上警兆有:各種形

22 同上註。

23 同上註。2004 年受虐死亡男女童共 33 人,2005 年共 34 人,2006 年共 31 人,2007 年共 54 人,2008 年共 47 人。

24 參考平成 20 年版日本少子化社会白書,第 6 節児童虐待防止対策を推進する。

http://www8.cao.go.jp/shoushi/whitepaper/w-2008/20webhonpen/index.html(2009.3.20)

25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編,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指南,內政部兒童局發行,2006 年 7 月,

頁 78。該工作手冊中,有兒童及少年暨被疏忽研判的各項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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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的瘀腫、疤痕,對稱的燒灼、烙印,在無法行走的嬰兒身上發現 傷痕或燙傷、多處不同階段癒合的傷痕、耳垂有瘀痕、硬腦膜下出 血、肝臟或腎臟破裂、胰臟損傷、肩胛骨、尾部肋骨骨折、發生於 各個年紀的骨折、咬痕26

第二款 精神虐待

,通常在醫師檢查兒童身體時可以發覺。

對兒童為密集、重複的不當行為,以致傷害兒童心理過程之創 造及發展潛力,如智力、記憶、認知、概念、注意力、語言及道德 發展。包括為對兒童持續口語攻擊及嘲諷、父母對兒童的冷漠及拒 絕27。總之,保護人以重複的模式或極端作法,傳達予兒童心理上、

精神上感覺,使兒童形成他們是無價值的、有缺陷的、不被愛的、

陷於危險的感覺中。心理學家( Stuart N. Hart, PhD., and Marla R. Brassard, PhD.)整合出六大類心理虐待行為28

第三款 疏忽

:①輕視行為:

包括鄙視、敵對拒絕、揶揄。②脅迫行為:包括威脅施加暴力、置 放於危險情境中。③孤立行為:包括禁閉、不合理地限制兒童的行 動自由、限制兒童對外社會活動。④剝削或使腐敗行為:包括塑造 犯罪的反社會行為、促使賣淫、允許使用毒品。⑤拒絕感情上反應:

包括不理會兒童的互動、不願提供親密互動的好感。⑥心智健康上、

醫學上、教育上疏忽:包括拒絕准許、或未能提供關於重大心智健 康或醫學問題的治療,以及重要教育上服務的需求。

保護人因疏忽未提供必要之食物、衣服、居住環境、醫療、或 將兒童置放在危險環境裡,對兒童身心健康或福祉有害,而未能適 度避免該危險。在次型態上,又可分為:①生理需求上疏忽:包括 拒絕或拖延提供,或提供不足的食物、醫療等生理上需求品,或遺 棄兒童。②教育需求上疏忽,包括未協助兒童註冊就學,放任兒童 逃學或中輟學業。③情感需求上疏忽,包括拒絕或拖延給予感情需 求的照顧、允許兒童從事非行、或有對配偶家暴行為29

26 Physicians Guide for Reporting Suspected Child Abuse and Neglect.

。常見的警示 狀況有:持續的飢餓、竊取或貯藏食物、突然急遽地體重降低、持

http://chanceatchildhood.msu.edu/pdf/MandRepPhysicians.pdf (2009.3.20). 余漢儀,前揭著書,註 14,頁 28-29.

27 余漢儀,前揭著書,同上註,頁 30。

28 http://www.childwelfare.gov/can/types/emotionalabuse/(2009.3.20)。

29 http://www.childwelfare.gov/pubs/usermanuals/foundation/foundationc.cfm (200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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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地不衛生狀況、反覆發生未治療的醫療問題、長期欠缺監督、長 期地不適當穿著、過度地曠課情形。

疏忽行為之意涵,指行為人認知此危險之存在,且有能力避免 此危險之發生,竟率然為之,或不為必要之防止行為。如保護人因 家庭貧窮、或健康上失能,致無法提供兒童生理上、教育上、情感 上必要之需求,使兒童陷於不良生活環境者,此與兒童虐待行為不 同,另屬於廣義的兒童福利服務範圍。

第四款 性的虐待

任何形式對兒童性侵害行為,構成刑法性侵害罪名者,另包括 容認、允許、鼓勵兒童從事性交易、或錄製性交或猥褻影像之行為,

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止條例之刑罰罪名者。常見醫學上警示狀 況,包括超乎年齡有關性的行為、有關性的詳盡描繪行為、對某人 或某處所有無法解釋的恐懼、有生殖器無法解釋的騷癢、疼痛、紅 腫、流血、超乎年齡的誘惑行為、懷孕、頻繁的泌尿感染、處女膜 破裂、處女膜組織缺損、延伸至外部括約肌的肛裂、陰唇或陰莖、

陰囊、肛門或會陰部的撕裂傷或紅腫30 第五款 其他不當對待行為

依一般正常人判斷,使兒童受到超過合理標準的殘忍或痛苦之 不當對待行為,無法歸類於以上四類型者,均可歸類於此概括類型 中。例如:懲罰吃狗食,禁閉在櫥櫃裡、唆使兒童幫助犯罪,或非 基於宗教或合理原因,不讓小孩就學、就醫,亦未提供其他形式之 教育、醫療。此外,近年來,隨著醫療之進步,發現有所謂特殊型 式之不當對待行為:

①搖晃嬰兒綜合症(shaking baby syndrome),簡稱搖嬰症或 SBS,因嬰兒受到持續搖晃而對其腦部產生的損害,主要是針對嬰兒 的一種虐待形式。症狀之成因,是由於嬰兒腦部發育仍未穩固,如 同豆腐般脆弱,當受到強力搖晃時,腦部組織受到撞擊,容易出現 血管撕裂,及腦神經纖維受損。這種症狀的後遺症包括頭痛、頭暈、

失憶及影響智力,嚴重者因腦部有大量微絲血管爆裂,引致腦部大 量出血,可導致癱瘓甚至死亡31

30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前揭編書,註 25,頁 79。

。嬰兒照顧者會因嬰兒的啼哭而感到

31 日本弁護士連合会子どもの権利委員会編,子どもの虐待防止・法的実務マニュアル,明石 書店,2006 年 4 月,頁 13。周怡宏,前揭論文,註 14,頁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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煩躁,當嬰兒照顧者情緒失控時,就會劇烈搖晃嬰兒,相要藉此讓 嬰兒停止哭啼。依照美國紐約州之研究,大多數劇烈搖晃嬰兒的人 是嬰兒的父親,或者是嬰兒母親的男朋友32。2008 年 1 月間,桃園 縣一位 21 歲年輕爸爸,因為沒有帶小孩經驗,對哭鬧中嬰兒,以空 中拋接,原地旋轉方法,想讓嬰兒停止哭鬧。兩個小時後,發現兒 子沒有呼吸,緊急送醫,經診斷幼兒顱內硬腦膜下出血,成為植物 人,這名父親事後向社工表示,感到非常遺憾,也不想發生這樣的 事。桃園縣政府依兒童福利法將兒童予以緊急安置33

②代理孟喬森症候群(Munchausen Syndrome By Proxy:MSBP),

主要症狀為兒童的父母或照顧者,杜撰或製造兒童的病症,讓孩子 接受種種醫學檢查,不斷以各種病情住院檢查治療,逛遍各大醫院,

甚至接受侵襲性開刀治療。這類父母通常醫學知識豐富,製造的病 情往往栩栩如生,乍聽下符合醫學知識的推理,但仔細推敲又沒有 一個疾病可概括所描述種種誇張的症狀。此外,他們極端讚美醫師,

鼓勵醫師安排檢查,對於醫療程序的興趣大於對孩子病情的關心,

不願意出院。常見製造的病狀,有故意餵毒物,要求對兒童洗胃,

甚至要求內視鏡,在孩子的尿液檢體加入血液造成血尿,在血液檢 體中污染造成菌血症,餵食瀉藥假造慢性腹瀉。診斷代理孟喬森症 候群往往需要一段時間的住院,經過許多醫學檢查,發現所述病情 矛盾,兒童健康情形也正常,才開始引起醫師懷疑。此類案件之調 查,通常須使用針孔照相機,在診間觀察醫師不在時親子的互動,

提高這類疾病的診斷率。

,並裁處該名父 親接受 22 小時強制親職教育課程。

第二項 依虐待場所區分

社會學者依兒童虐待發生之場所,從家庭、機構、社會三個不 同情境的面向切入理解,區分為家庭內虐待、機構內虐待、社會式 虐待34

32 參見美國紐約州政府網站:

http://www.health.state.ny.us/publications/3161.pdf(2009.3.20)。

33 經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97 年護字第 35 號裁定准自民國 97 年 1 月 21 日起將受安置人繼續 安置於桃園縣政府所選定之適當場所參個月。嗣先後經同院 97 年護字第 185、363、536 號、98 年度護字第 21 號裁定,各延長安置期間 3 個月。

34 余漢儀,前揭著書,註 14,頁 24-27。彭淑華、鄭善明、蔡嘉洳、賴宏昇、林廷華、林惠娟、

范書菁、賴月蜜、歐姿秀,兒童福利理論與實務,偉華書局,2005 年 8 月,頁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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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家庭內虐待

受虐情境發生於家庭內,依照社會學者之歸類,包括原生家庭、

同居家庭、收養家庭等。施虐來源可能是父母、兄弟姐妹、家屬、

主要照顧者,主要的虐待形式有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疏 忽照顧等。具體的指標行為有毆打、砸、撞、燙傷、口語暴力、冷 潮熱諷、性侵害、強迫性交易、漠視、不滿足兒童的基本需求與權 利。

本文探討之兒童虐待,限定於家庭內虐待之類型,疏忽或虐待 行為主體,係指對兒童在法律上或事實上有教養義務之保護人,亦 即受虐兒童人權之壓迫來自於兒童之保護人。至於遭受父或母之同 居人、兄弟姐妹、或家庭內其他成員之侵害者,除非保護人符合共 犯、或認為對於被害之發生有疏忽照顧責任,否則,保護人不應受 到歸責,非屬本文所稱之兒童虐待事件。從保護受虐兒童之基本權 利遭侵害歷程觀察,家庭係虐待發生之場所,如未達須強制親子分 離之程度時,僅須提供必要之支援服務進入家庭內即可,家庭可認 為係保護受虐兒童之第一階段場域。

第二款 機構內虐待

受虐情境主要發生於學校、托兒所、幼稚園、育幼院、幼兒醫 療院所、安置收容機構。施虐來源包括機構工作人員、主要照顧者、

其他受安置者或其親友等。主要虐待行為,有體罰、不當管教、不 當使用藥物、單獨禁閉為懲戒手段,或其他不合理限制行動自由、

不合理之禁止接見探視、未提供足夠之食物、衣物,性侵害與性剝 削,嘲弄、減損兒童人格之漫罵35。照顧兒童之機構者係受父母及國 家託付,對兒童負有教育保護責任的單位,舉凡學校老師、行政人 員、工友、幼稚園老師、司機、托兒所保育員、育幼機構社工人員、

不合理之禁止接見探視、未提供足夠之食物、衣物,性侵害與性剝 削,嘲弄、減損兒童人格之漫罵35。照顧兒童之機構者係受父母及國 家託付,對兒童負有教育保護責任的單位,舉凡學校老師、行政人 員、工友、幼稚園老師、司機、托兒所保育員、育幼機構社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