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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兒童虐待法現象

第一節 兒童虐待實態

第二章 兒童虐待法現象

第一節 兒童虐待實態

第一項 兒童虐待之概念

「兒童」(child)之概念,在一般社會之描述、非法律學文章 之敘述用語上,所指稱對象之範圍,相當不一致,因涉及年齡、階 級、種族、性別、性態度、國籍、語言、文化、倫理、地理等領域,

而有不同之對象範圍,均遠不如「成年人」概念的一致性7

人類之兒童時期,在社會、文化、身體等特性上,是與成年人 時期有所區別的階段。從出生,歷經童年時期,以迄於進入成年期,

在這不同時期的發展階段中,依其不同年齡,從事不同形式的社會 文化行為。過去兩個世紀以來,西方社會開始研究這兩時期的差異 性,更加關注兒童時期需要的福利與養育。歸結於生產工業化、市 場商業化、住居都市化、家庭結構核心化,在文化社會發生重大的 變遷,連帶著使兒童時期之現代社會結構的概念,也發生變遷

。但基本 上,兒童之一般概念,可指稱處於兒童時期(childhood)結構狀態下 之人。

8。從

文化發展的角度來看,兒童時期的社會結構,包含著一連串適合於 兒童階段之心理、認知、生理發展,及對應於發展程度的適當角色、

治療、行為9

兒童虐待(child abuse)之字義,係指對兒童施予虐待行為。

從”虐待”之字義上理解,通常聯想到激烈的肢體暴力,例如毆打、

鞭打、拳打腳踢、火烙傷等行為,易侷限於身體虐待類型解,與其 他類型之關聯性,則較薄弱。但是,英語中 “abuse”的意義,亦 有對特定物以錯誤方法使用之意思,包括物質濫用(drug abuse)、

權威濫用(abuse one’s authority)的表示方法。在此意義下,

。在此時期,需要成年人提供必要之照顧教養,兒童才 能健全成長為成年人。

7 Annette Ruth Appel , Representing Children Representing What?: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Lawyering for Children, 39 Colum. Hum. Rts. L. Rev. 573, 581 (2008). (此文論述律師在兒童保護事 件中之功能發揮,宜具備兒童社會心理之相關常識,得以和兒童有效溝通,確保兒童的觀點已 清楚表達,且被理解。並建議律師應尋求各種不同方法,為兒童及其家庭、社區之利益,追求 法律上正義。)

8 BARRY C. FELD , BAD KIDS - RACE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JUVENILE COURT, 22-23 (1999).

9 Annette Ruth Appel , supra note 7, at 582.

9

兒童虐待可以理解為:未使用愛護兒童之照顧方法,而亂用、惡用 其他不當之方法,對兒童之成長發展造成不利之狀態10

兒童虐待係兒童福利(child welfare )一環,兒童福利則是以 兒童為對象的社會福利服務,兩者屬於上下位的概念。國家為保護

11 一般所稱之”兒童保護程序”(Child Protective Proceedings),通常指由兒童保護機關向法院提起 之程序,當事人包括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兒童保護機關。首先須確定兒童有無受到虐待或疏 忽;如有,則進一步決定採取何種處遇,以”兒童最佳利益”、”家庭維繫”為重要指導原則。參考 NACC 網站 the legal system. http://www.naccchildlaw.org/?page=LegalSystem (2009.3.20)

12 鄭瑞隆,兒童虐待與少年偏差,心理出版社,2006 年 12 月,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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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對兒童之健康及安全,有一定照顧責任之人,對兒童有不確意 故意、非事故性之不當對待作為或不作為,對兒童身心之健全成長 產生危害之行為。

第二項 兒童虐待之歷史

兒童之身體、智能發展未臻成熟,在人類族群中,居於最弱勢。

人類歷史每逢天災地變、人禍戰爭,兒童往往是第一個犧牲者。俗 諺云「天下無不是的父母」,但是,父母因個人心理狀況、或因經濟、

社會環境壓力等因素,憑藉成熟動物狀態之優勢,對身心發展尚未 成熟之兒童,施予不仁道的待遇,自古有之。在古代歷史故事中,

早有異子而食之文獻記載,南宋、元代曾頒佈處罰溺嬰、殺嬰之刑 律15

第一個世界著名的兒童虐待案例,係 1874 年紐約市「瑪莉.愛 倫案」(Mary Ellen case)。此案例引起注目的原因,並非遭受父母 虐待的悲慘遭遇,或社會人士開始關心受虐兒童,而係當時並無介 入家庭保護受虐兒童的法律。紐約市保護動物協會創辦人Hery Bergh等人,開啟慈善團體介入受虐兒童保護之先河,為瑪莉向法庭 提出訴訟,主張理由:兒童屬動物界一員,亦有資格享有與動物平 等的保護,法庭竟破天荒地適用保護受虐動物之法律,藉以保護瑪 莉.艾倫免於遭受父母的繼續虐待

,即現行刑法第 274 條,仍保留有「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 其子女者」之罪 名。在西方童話故事中,著名的灰姑娘、傑利兄妹、

白雪公主,均以兒童遭繼母虐待為題材。在 19 世紀初,英國大文豪 查爾斯.狄更斯的文學作品「孤雛淚」,描述工業大革命後,一名男 童「奧立佛」在孤兒院遭到虐待,逃離後流浪於倫敦街頭的悲慘命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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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余漢儀,同上註,2005 年 9 月,頁 153。

。由於此案有相當傳奇性,受到 媒體爭相報導,使這件關懷兒童虐待的個別事件,引發美國社會的 極度關注。此案例簡潔地描畫出”重要他人”亦可代表兒童利益,

16 RAYMOND S. KIRK, AN INTRODUCTION TO THE U.S. CHILD PROTECTION SYSTEM: ITS UNDERLYING AND CHANGING IDEOLOGIES AND POLITICAL/CULTURAL CONTEXT, 收錄於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 扶助基金會前揭編書,註 70,頁 17-18。此案之傳說不盡相同,另有一種不同說法,謂當時美 國已立法禁止對兒童過當體罰,紐約州也有帶離兒童予以緊急安置的法律,參考美國人權網 站,”How One Girl's Plight Started Child-Protection Movement”,

http://www.americanhumane.org/about-us/who-we-are/history/mary-ellen.html (200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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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私人家中兒童虐待事件,在拯救、訴訟、安置兒童的保護程序 中,擔任 重要的角色地位,開啟私人機構介入保護受虐兒童的歷史17

兒童虐待受到更進一步的注意,則遲至 1962 年,美國科羅拉多 州立大學小兒科醫師C. H. Kempe 在全國調查報告書中,提出「受 虐兒童症候群(the Battered Child Syndrome)」用語,揭露出兒 童遭受身體虐待後,造成身心後遺症情形,兒童虐待問題,才引起

一般通報之每年合計通報件數,於 2004 年、2005 年、2006 年、2007 年、2008 年,分別 為 8,494、10,722、13,986、19,247、21,443 件20

17 Susan Vivian Mangold, Challenging the Parent-Child-State TriangleiIn Public Family Law: The Importance of Private Providers in the Dependency System, 47 Buff. L. Rev. 1397, 1425-1247 (1999).

(此文闡述父母─兒童─國家之間的三角法律關係,提出公的家事法概念,說明國家公權力介 34%(5,220 件)、精神虐待佔 10%(182 件)、性虐待佔 9%(1,255 件)、疏忽佔 18%(2,593 件)、遺棄及其他佔 29%(3,686 件)。就受

18 世界兒童虐待防止日的由來,參見 http://www.woman.ch/children/1-introduction.php (2009,3,22)。

19 美國兒童虐待防止月的由來,參見

http://www.childwelfare.gov/preventing/preventionmonth/history.cfm(2009.05.21).

20 參見內政部統計年報─四、社會,08.兒童少年保護執行概況,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200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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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童之年齡分佈比率,依 2008 年統計資料而論,0-3 歲佔 11%

(1,561 件)、3-6 歲佔 15%(2,017 件)、6-9 歲佔 18%(2,420 件)、

9-12 歲佔 20%(2,760 件)、12-15 歲佔 21%(2,947 件)、15-18 歲 佔 15%(1,998 件)21。至於所採用之保護處遇,在 2004 年全年,採 用兒童仍留住家中,提供在家服務者,有 5985 人次,緊急安置處分 (包括親屬寄養、家庭寄養、機構安置)共 982 人次;迄於 2008 年之 統計資料,採用兒童留住家中,提供在家服務者,激增至 11,893 人 次,採緊急安置處分者,則反減為 920 人次22,由此統計資料,可看 出兒童保護處遇實務工作上理念的轉變,以不剝奪在家成長權利,

提供在家服務為原則,對於家外安置則採較嚴格謹慎之態度。鑑於 重大兒童虐待、疏忽事件之發生,總引起社會的批評議論,內政部 自 2004 年開始蒐集資料予以統計,近年來直接受虐致死兒童之重大 案例,每年約有 33 至 54 件23

日本除最早實施的兒童福祉法外,在 2000 年制定施行兒童虐待 防止法,復於 2004 年修正兒童福祉法及兒童虐待防止法,增設相關 保護受虐兒童的對應制度。然而,重大兒童虐待致死案件,仍時有 所聞,日本全國兒童相談所就有關兒童虐待的諮詢案件數,仍繼續 增加,2006 年統計之件數有 37,323 件,約為 2000 年兒童虐待防止 法施行前之 3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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