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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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惋惜不已。每一個兒童虐待事件,都是一個悲慘的人間故事,
性質上是典型的侵害「兒童人權」事件。兒童保護個案工作者,不 論是社工人員、警察、法律實務工作者,都秉持著救一個算一個的 信念,執行國家的意志,協助兒童脫離危險環境,提供兒童一個健 全的成長環境。兒童保護工作者除投注於個案救助外,亦應從宏觀 的面向,審視現行保護受虐兒童法制度不完備之處,猶如故事中背 包客的想法,溯源找到法制度上之缺漏,補全受虐兒童福祉相關法 制中的最後一塊拼圖,使受虐兒童及時獲得最適切之國家保護,免 於發生悲慘結果。
在兒童權利受到重視以前,保護人視懲罰兒童為管教之一環,
以致形成不良的社會意識,使國家欠缺介入家庭之法理基礎。雖近 年來,緊隨著婦女權益之提倡,兒童人權亦已受到相當重視,加以 少子化趨勢下,兒童成為社會的寶貝,受到家庭寵愛。但隨著社會 工業化、都市化、科技化,兒童保護人面臨各式各樣之社會經濟壓 力,以致喪失適切之教養能力,或屬消極地疏忽教養,或屬積極地 對兒童身體心理予以虐待,戕害兒童之基本權利,妨害兒童之健全 成長。
基於憲法上兒童基本人權之保障,以及保護受虐兒童之社會保 障法理論,國家負有使兒童免於受到虐待,及協助受虐兒童健全成 長之保護義務。國家履行保護義務之積極措施,包括拯救受虐兒童 脫離家庭,安置於適當處所;以至於提供最適切之保護安置處所及 相關生活保護服務;進而協助受虐兒童返家重整家庭或進入社會獨 立生活。惟國家在履行保護義務時,或因現行兒童保護法制之不健 全、或因行政機關未克盡行政努力或判斷上疏失,未能提供適切之 保護措施,以致受虐兒童之權利被侵害狀態一直繼續中。此時不禁 要思考,受虐兒童除了暗夜中躲在棉被裡哭泣外,難道沒有積極的 權利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提供適切的保障服務嗎?如果主管機關不採 納兒童之請求,難道沒有權利可以訴請法院為公正的裁決嗎?法制 度上未賦與兒童這種權利,保護受虐兒童之國家義務,豈非只是成 年人的一個口號?起因於這個縈繞腦海的問號,時時刻刻思考對受 虐兒童之終極保障,是否應在法制度上讓受虐兒童享有這種保護性 的請求權。爰嘗試建構這種公法上請求權之法理論基礎,並分析兒
物。醫師檢查結果,男童的肝腎有衰竭現象,似長期營養不良。經通鄰居報後,社會局已將男 童緊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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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保護請求權之內涵,期使保護受虐兒童之法制度更健全、更有保 障,厥為本文之研究動機。
第二項 課題設定
第一款 問題意識
兒童在家庭內遭受保護人長期間之身心虐待,其成長發展受到 限制、扭曲,國家機關如未能適時介入,提供適切的服務,兒童之 基本人權,顯然受到直接或間接的危害。現行保護受虐兒童法制,
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6 條至第 45 條為中心,由於未充分賦予兒 童權利主體性、積極的保護請求權,在行政機關對個案判斷發生猶 豫,或出於未克盡最大行政努力,以致未能積極介入保護情況下,
以致對受虐兒童權利之保障顯有不足。雖然法律上漸漸肯定兒童為 權利主體,但實質上,只是消極性被保護權利的主體,尚未成為積 極性請求權之主體。因此,當兒童憲法基本人權遭受侵害時,只能 期待國家之救助,但假如國家未能即時施予援手時,必須讓兒童有 主動透過司法途徑,請求國家履行保護義務,或於侵害無法回復時,
要求國家補償。從而,形成思考應賦與兒童保護請求權,使受虐兒 童得向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請求給付適切服務權利的問題意識,
受虐兒童的發現、調查,介入保護、安置,結束安置返家重整 成功,或進入社會獨立生活,是一套理想的兒童保護模式。從兒童 需保護場所之轉換來觀察,歷經受虐家庭、安置場所、安置結束後 三個階段。在第一個階段中,兒童面臨來自家庭的虐待、疏忽,其 生命、身體自由及其他生存權利,受到危害。此階段著重於預防、
調查、發現,採用在宅服務之家庭維繫方案,如有急迫危險時,則 須緊急保護安置。第二階段中,兒童在家庭成長之權利遭剝奪,由 國家安置保護中。兒童在安置場所中,是否受到適切之生活保護,
為達到健康文化的生活水準,需要國家提供各種服務給付。第三階 段中,保護安置結束後,兒童即將返家或進入社會,由國家提供適 切之保護方法,以免二度受虐,或在國家協助下,進入社會中獨立 成長。從而,形成思辨這三階段保護程序中,受虐兒童究竟需要何 種給付之服務,其保護請求權內容有何不同之問題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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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研究範圍
本文擬從保障兒童基本權利之立場出發,觀察兒童虐待之法現 象,檢討受虐兒童在憲法上基本權利,可能遭受侵害之情形,導出 現行法制下,有何保護不足之處。經檢討相關之法律問題後,歸結 出應賦與兒童有保護給付之請求權,始能終極地保障受虐兒童之權 利。準此,本文主要研究內容,包括:1.探討兒童虐待之法現象,
瞭解兒童虐待之各種類型,及其形成要因與影響,做為論文之背景 知識。2.受虐兒童做為權利主體,其基本權利遭受侵害之狀態。3.
現行兒童保護法制下,保護受虐兒童權益有無不足處。4.以外國法 制之法理論,檢討建構兒童保護請求權之困境,嚐試以積極自由權、
生存權為雙核心法理論基礎之可能性。5.兒童保護請求權之內涵及 實踐方法。
本文研究之限制:兒童社會學、兒童福祉學對兒童虐待之研究,
無論從兒童之個人發展,或從社會之鉅視觀點,已累積相當之學術 資料。惟此涉及跨領域之整合,限於時間能力,無法深入探究,僅 能參考為本文之背景資料,儘量抽離出隱藏其中之法律事件,作為 論文研究之素材。本文針對「受虐兒童」之保護,係以「已經遭受 虐待」兒童對象,故對於兒童虐待之預防措施,非本文討論之重心。
又探討受虐兒童之保護,無可避免將觸及國家介入對親權之限制、
國家有限資源的合理分配等議題,但為避免研究範圍過大,爰將上 開議題,排除於研究範圍之外。
第三款 研究方法
本文以文獻分析為主要研究方法,透過研讀先前研究者之學術 論文,就相關之法理論、法制度,予以整理分析,採其立論有據者,
予以延伸推論,用以支持本文之立論。就兒童虐待之社會背景及法 現象,除參考跨領域學者之研究文獻外,仍須透過個人之經驗認識,
某程度反應個人觀察之視野。就現行法制度及實務運作情形之理解 與批判,則以相關兒童保護法制、實務見解、統計資料為基礎素材,
參酌學說見解,加以分析整理,提出問題及個人淺見。
限於個人能力不足,僅能就問題之提出與可能解決方案,稍加 略述。參考資料則以本國文獻為主,包括國內學者引介日本法、德 國法、美國法的學術論文,引導本研究方向。另外為深入瞭解外國 法制及其實務作法,兼及部分日文、英文之論文文獻,藉以透過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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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法經驗,觸發問題解決之新思惟。此外,在法制度之比較上,無 可避免地須透過比較法學之研究方式,爰選定日本法、美國紐約州 法、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做為比較法的對象,就各國法制之利弊得失,
予以檢討,最後始提出採信之理由根據。
第四款 目前研究成果與不足之處
國內關於兒童虐待之研究,多屬社會工作學方面的調查報告,
或對受虐兒童發展造成何種影響之兒童福祉學。至於法學研究方 面,大多數文獻在討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保護安置制度,國內法 律研究所論文6
受虐兒童公法上保護請求權,在大陸法系之研究基礎上,仍留 有國家恩惠說之餘毒,無法掙脫反射利益論的魔咒。日本法學說中,
雖有提及請求提供安置、及變更特定安置處所之請求權,但並無相 關法理論基礎之論述。德國法學說中,對於國家保護義務如何轉換 為人民之主觀上請求權,則尚未有具體的結論。美國法對於受虐兒 童之保護,僅止於討論國家有無保護義務,受虐兒童有無實體正當 權利,救濟方法則是透過對國家機關及職員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獲 得補償,並無公法上給付請求權之相關論述。因此,受虐兒童保護 請求權之理論基礎,及其內涵為何,在目前之研究成果上,似乎仍 有不足,本文將嘗試針對此目標予以研究。
亦大多在此主題內。此外,部分研究在討論人權時,
擴及兒童人權,探討兒童從權利客體轉換為權利主體。另有部分文 獻,則在介紹兒童人權公約及相關國際公約保護兒童人權之理念。
兒童虐待之相關法制度,係以公權力介入家庭,性質上屬於公法之 社會保障法領域,但國內社會保障法學尚在發展中,因此,甚少有 攸關兒童虐待之法學專論。兒童虐待相關之司法案件,除構成犯罪 之刑事案件外,涉及緊急安置之兒童保護程序,概由普通法院民事 法庭以非訟事件受理,因此,從行政法方面探討兒童虐待之司法實
兒童虐待之相關法制度,係以公權力介入家庭,性質上屬於公法之 社會保障法領域,但國內社會保障法學尚在發展中,因此,甚少有 攸關兒童虐待之法學專論。兒童虐待相關之司法案件,除構成犯罪 之刑事案件外,涉及緊急安置之兒童保護程序,概由普通法院民事 法庭以非訟事件受理,因此,從行政法方面探討兒童虐待之司法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