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對外籍人士之管理措施
第二節 入出國管理
2010 14,980,936 9,413,659 1,607,569 700,700 23,531 3,235,477 21.60%
2011 15,648,884 9,561,400 1,755,529 720,722 22,506 3,588,727 22.93%
2012 17,491,283 10,179,813 2,551,532 906,621 21,682 3,831,635 21.91%
2013 19,072,276 11,055,996 2,837,470 1,062,417 20,794 4,095,599 21.47%
資料來源:移民署
2010 14,909,299 9,415,074 1,592,036 699,496 18,732 3,183,961 21.36%
2011 15,567,386 9,583,873 1,730,898 716,158 18,975 3,517,482 22.60%
2012 17,463,534 10,239,760 2,538,096 904,779 17,435 3,763,464 21.55%
2013 18,960,224 11,052,908 2,829,363 1,050,747 17,099 4,010,107 21.15%
資料來源:移民署
第一項 查驗入國
外籍人士除符合免簽證或落地簽證適用資格外,入國前須取得簽
證。簽證一般被認為是「入國許可」,但該入國許可不代表該外籍人 士一定能夠進入我國。簽證的取得只代表具備入國條件的證明,持有 人可持憑簽發國的簽證前往該國,但抵達入國機場或港口時,還必須 接受入國官員的進一步檢查15,這個檢查具有再確認的性質,確認該 外籍人士已充分符合入國要件。此外,查驗入國的目的也是為了將來 該外籍人士在我國國內活動時,遇到必須出示證件的場合,可以足資 證明係透過合法程序入國者。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入出國者,應經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未經查驗者,不得入出國。」查驗的目的 是對於外籍人士入國資格與身分的確認,實施查驗的處所係在國家開 放的入國處所,如機場與港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2 條規定,「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 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因 此,即便持有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甚至適用免簽證的國家,也不得 認為我國有給予外籍人士入國的義務,如未經入國查驗,仍無法進入 我國停留與居留。
入國與查驗程序之間的關係,入國指的是越過國境線上的領土、
領海、領空者即屬之;查驗則是指在國家所設之通關處所,實施之公 權力核對措施16。學者王寬弘則認為,簽證與證照查驗均屬入國許可 的一環,且具有前後連結的關係,也就是簽證是第一階段的初核審 查,而證照的查驗則為第二階段的複核審查,入出國的旅客必須持有
15 劉國福,同註 4,頁 344。
16 許義寶,〈人民入出國境許可與執法〉,收錄於汪毓瑋主編之《國境執法》(臺北:元照,
2014),頁 138。
入出國所需證件,並經過證照查驗單位核驗後,才完成入國的程序
17。入國查驗主要有三個重點。第一,入出國證照審核、資料登錄及 查驗;第二,證照鑑識;第三,人蛇查緝18。這些工作的把關,主要 係由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以及該單位下屬之證照鑑識單位負責;其 中關於人蛇查緝的部分,則係為避免人口販運集團非法偷渡移民入 國,危害我國安全,故加強相關查驗工作19。此外,為防堵國際組織 犯罪及恐怖分子攻擊行動,減少偽變造旅行文件情形發生,縮短證照 查驗時間,減少人工查驗負荷及疏失,美國、日本在入出國查驗上已 相繼使用生物辨識系統,運用生物特徵辨識已蔚為潮流20,我國在外 籍人士入國時,也一併實施生物特徵等個人資料的蒐集。
另外,基於便利外籍人士轉乘其他交通運輸工具,或在救護考量
下,准許外籍人士臨時入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規定,「一、轉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二、疾病、避難或其他特 殊事故。三、意外迫降、緊急入港、遇難或災變。四、其他正當理 由。」有所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可依機(船)長、運輸業者、執行 救護任務機關或施救之機(船)之申請,得許可其臨時入國。
第二項 禁止入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移民署得禁止外籍人士入境:
一、 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 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17 王寬弘,〈證照查驗之法律性質與效果〉,《2014 年人口流動與執法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桃 園:中央警察大學移民研究中心, 2014),頁 46。
18 吳學燕,同註 1,頁 363-364。
19 吳學燕,同註 1,頁 364。
20 吳學燕,《入出國及移民法逐條釋義》(臺北:文笙書局,2009 年),頁 452。
三、 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 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 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 攜帶違禁物。
七、 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 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 病或其他疾病。
九、 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 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 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 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 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 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總的來說,禁止外籍人士入國的理由,學者區分為四種21,分別 是「屬於無正當身分及資格者」(一至四款)、「可能對我國造成具 體危害者」(五至九款)、「有無法如期出國之顧慮者」(十至十二 款)、「其他有害我國利益之顧慮者」(十三至十五款)。以下針對 各項禁止入國的理由做進一步探討。
21 許義寶,《外國人入出國與居留之研究-以我國法制為探討中心》(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 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頁 1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