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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對非法移民之管理措施

第一節 非法入國

我國海巡單位 2003 年 8 月 26 日清晨,於苗栗通宵外海查獲 22 名 大陸籍女子搭乘 2 艘快艇欲偷渡來臺打工,當海巡隊員在通宵外海包 抄緝捕時,所有大陸籍女子均遭船老大強行推下海,造成 6 人溺斃、

4 人失蹤、12 人獲救,之後陸續又在海岸上查獲偷渡的女子。這些女 子透過偷渡費新臺幣 20 萬元不等的代價,由蛇頭仲介到我國,但船 主為躲避追緝,竟將偷渡女子全數推落海,枉顧人命2。在這起新聞事 件中可以發現,偷渡在當代仍然是一個很常見的非法入國方式,偷渡 者在當中必須承受很高的風險,而接送這些偷渡者的不法分子為躲避 追緝,不惜危害偷渡者的權益,甚至是生命。

移民偷渡是最常見的一種非法進入我國之方式,近來其模式開始 呈現有組織、有結構的形態。偷渡的形態不限於海運,也包括以陸運 或空運的途徑非法入國。在非法入國的過程當中,有的是強越邊界管 制的高風險嘗試,也有些人則以虛偽身分入國,矇騙駐守邊界的人 員。另外,人口販運與移民偷渡間的關係也十分密切,當偷渡形成一 種有組織、具規模的形態之後,偷渡就只是一個前置階段的行為,而

1 吳學燕,《移民政策與法規》(臺北:文笙書局,2009 年),頁 379。

2 〈大陸女偷渡台灣 船老大推下海 六溺斃四失蹤〉(2003 年 8 月 26 日新聞報導),大紀元新 聞,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3/8/26/n365383.htm,檢閱日期:2014 年 10 月 12 日。

性剝削、勞力剝削等人口販運行為就是偷渡的目的。如從一個進程來

海、空偷渡移民的補充議定書》 (Protocol against the Smuggling of Migrants by Land, Sea and Air,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2000)中,對於「移民 偷渡」(smuggling of migrants)的定義為,「直接或間接獲取金錢或其 他物質,安排非某一締約國國民或永久居民的人非法進入該締約國」

(該議定書第 3 條 a 款)。議定書更進一步定義「非法進入」(illegal entry) 與 「 詐 欺 性 旅 行 或 身 分 證 件 」 (fraudulent travel or identity document)。非法進入,係指「以不符合合法進入接受國的必要規定的 方式越境」(該議定書第 3 條 b 款)。「詐欺性旅行或身分證件」,

則包含三種情況。第一,經由合法授權代表某國製作或簽發旅行或身 分證件的個人或機構以外的任何人偽造或做實質變造。第二,透過虛 偽陳述、賄賂或脅迫或任何其他非法手段不正當地得以簽發或取得。

第三,由合法持有者以外的人使用。(該議定書第 3 條 c 款)

從國際公約對於移民偷渡概念的發展可知,過去所認知的移民偷 渡,純係透過海運方式,秘密進入到另一個國家。當時人們可能還沒 注意到,移民之所以可秘密潛入船舶內,許多情況可能是在船東或掌 管船舶者知情的狀態下所為,甚至藉由這樣的方式獲取利益與報酬。

晚近的發展,認為移民偷渡不一定是透過海運,還包括藉由陸運非法 跨越邊境,以及由空運方式抵達機場後,持用偽變造證件或假冒他人 身分進入某國,這些均屬非法移民的討論範疇。

貳、人口販運

從非法移民的視角觀察,他國人民以偷渡(海運、陸運、空運在 所不問)方式進入到另一個國家,如果幸運的話,將順利進入他國賺 取金錢,追求與構築美好的生活,但如果運氣不佳,下場可能是在非 法入國的階段遭國境執法人員逮捕,或者入國後遭到被迫性、勞力的

剝削命運,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目前許多學者討論人口販運議題 時,也經常將其視為一種犯罪行為。人口販運與移民偷渡關係密切,

重點在於當事人本身是否受到不法集團的控制與剝削,再者,雖然人 口販運不盡然是非法移民,但非法移民卻是亟有可能成為人口販運被 害人的一群。因此,為求概念理解的連貫性,討論非法入國問題時,

除論及移民偷渡與虛偽身分入國者外,仍不能忽略人口販運問題的探 討。人口販運的態樣包括性剝削、勞力剝削與器官摘除,是危害人權 嚴重的行為,更被稱為是二十一世紀的奴隸制度,因此不論是國際公 約或我國的國內法,針對人口販運的行為都是「刑事定罪」。

2000年《聯合國打擊有組織犯罪公約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人口 販 運 特 別 是 婦 女 和 兒 童 行 為 的 補 充 議 定 書 》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Sup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2000) 中,對於「人口販運」 (trafficking in persons) 的定義是,「係指為剝削目的而透過暴力威嚇或使用暴力 手段,或透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透過誘拐、詐欺、欺騙、濫用權力或 濫用脆弱境況,或透過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制權的某人 之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剝削至少應包括 利用他人賣淫進行剝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剝削、強迫勞動或服務、奴役 或其他類似奴役的做法、勞役或切除器官」(該議定書第3條a款參 照)。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1款對於跨國(境)人口販 運定義為,「以買賣或質押人口、性剝削、勞力剝削或摘取器官等為 目的,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不當債 務約束或其他強制方法,組織、招募、運送、轉運、藏匿、媒介、收 容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進

入臺灣地區或使之隱蔽之行為」。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中,構成要件 包括不法目的、人流處置手段與行為等。

人口販運與偷渡最大的差異在於行為者的「意願」。人口販運的 行為者通常係「非自願」成為人口販運活動的客體,偷渡者則是對未 來有著美好生活期待與想像,「自願」以非法跨越國界的方式進入另 一國,也因此我們會將遭到人口販運的人稱之為「被害人」,對於偷 渡者則不這麼稱呼。另外,偷渡者身份也可能轉變為人口販運被害 人,原因在於透過海、陸、空運方式非法進入某國後,受到人蛇集團 或不法份子控制,遭剝削從事「非自願」活動,致使偷渡者非法進入 某國後,無法依其原本意願在新的土地上展開新生活,必須受不法份 子控制行動,致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聯合國毒品及犯罪問題辦公室 出版之《打擊販運人口活動工具包》(Toolkit to Combat Trafficking in Persons)提到,雖然人口販運與偷渡者必須分開處理,但很多時候實 難以區分該當事人係人口販運被害人或偷渡者,因為偷渡者很有可能 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也可能具備偷渡者的身分5。 相較於合法移民,非法移民的地位較脆弱,且籠罩在遭執法機關 查緝到的恐懼,但在賺取金錢的考量下,容易遭不法份子利用、欺騙 或控制。外籍人士由於不諳我國語言及法令,在地位上更顯弱勢,更 容易遭剝削,但也更容易隱忍。不過這種隱忍,不能被視為是一種對 加害人為此行為的同意,更不能作為加害人之抗辯事由而阻卻違法,

申言之,人口販運關切的是遭受組織犯罪集團剝削的人口以及使用手 段的強迫性6,至於被害人是否對於剝削與強制的行為表示認同,並非

5 參考聯合國毒品及犯罪問題辦公室(UNODC)出版之工具包,網址:http://www.unodc.org/docume nts/human-trafficking/Toolkit-files/07-89375_Ebook[1].pdf ,檢閱日期:2014 年 10 月 13 日。

6 孟維德,同註 3,頁 36。

人口販運關注重點,尤其特別針對未滿 18 歲的兒童與青少年,更是 如此。

假設某外籍人士身分為非法移民(不論是合法入國之後身分的轉 變、抑或是非法入國),在我國從事性交易、非法打工,如當事人出 於自願為性交易、勞力付出,並藉以換取相當報酬,則該外籍人士係 單純非法移民;但若當事人籠罩在不法份子控制下,主觀上非自願提 供性服務、勞力付出,且付出與報酬顯不相當,則該外籍人士有可能 已經是人口販運被害人。進行這樣的區分實益在於,單純的非法移民 者,如經司法機關查獲,將依移民法規定驅逐出國,但若係屬人口販 運被害人,則首要強化被害人保護,這些保護包括基於調查案件需要 發給的臨時停居留許可與工作許可,甚至未來考量被害人返國有生命 安全受危害之虞,可專案給予居留、甚至是永久居留許可。此外,非 法移民如係偷渡入國,屬未經許可入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規定,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 罰金之刑事罰,如純係在臺逾期停居留與非法工作,依《入出國及移 民法》第 85 條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 罰,如係從事性交易,更須負擔《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的 責任;但如該非法移民身分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在其刑罰與行 政罰的責任上將獲得減輕或免除。

第二項 我國移民偷渡與人口販運情形

我國與中國大陸地理位置接近,語言溝通並無障礙且文化淵源相

同,在早期兩岸經濟發展不平均的年代,就已吸引許多大陸地區人士 透過海運方式偷渡來臺。早期兩岸交流尚不普及的時代,許多大陸籍 偷渡者多係基於經濟因素鋌而走險,為了來臺賺錢,或尋找更多與更

好的工作機會7。實證調查中發現,非法偷渡來臺的大陸籍非法移民 中,雖男女均有,但透過海運企圖越過臺灣海峽非法入國者,仍以男 性居多,至於女性的偷渡者,多以假結婚方式8,透過虛偽身分進入我 國後,在臺非法打工,或甚至在臺賣淫。此外,這些大陸籍的偷渡客 之出發地,多係以距離我國地理位置較近的福建省為主9。相較於早期 兩岸移民偷渡多係透過海運的方式,近年來發現許多兩岸移民偷渡的

好的工作機會7。實證調查中發現,非法偷渡來臺的大陸籍非法移民 中,雖男女均有,但透過海運企圖越過臺灣海峽非法入國者,仍以男 性居多,至於女性的偷渡者,多以假結婚方式8,透過虛偽身分進入我 國後,在臺非法打工,或甚至在臺賣淫。此外,這些大陸籍的偷渡客 之出發地,多係以距離我國地理位置較近的福建省為主9。相較於早期 兩岸移民偷渡多係透過海運的方式,近年來發現許多兩岸移民偷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