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國對外籍人士之管理措施
第一節 簽證核發
簽證核發是國家主權行為,屬於國家管轄事項,國家有權對於外
籍人士的簽證申請為准駁的決定。簽證的意義,根據國際移民組織的 定義,簽證係對旅行者發出的一個臨時或永久的善意認可,證明他們 已符合一個國家對於非國民的入國要求3。我國對簽證的定義則係「外 交部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駐外館 處)核發外國護照以憑前來我國之許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3 條參照)。總的來說,簽證是一種「入國許可」,是一國駐外館處 預先對欲進入該國的外籍人士進行事前審核,審核該外籍人士的入國 目的,在不危害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的考量下核發的證明。該證明象 徵該國同意該名外籍人士,在不違反該國法律的情況下,依其申請入 國的目的在該國活動,係對於欲進入我國的外籍人士進行把關的第一 道關卡。
另外,簽證除具有預先審核的功能外,也是促進經濟發展,增進 社會融合,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外國人入出國權利,以及促進國際交 往的主要方式之一4。我國就透過度假打工簽證協定的簽署,促進我國 與其他國家的青年相互交流,體驗異國生活,增廣見聞。免簽證的實 施,使國際之間的旅行障礙縮小,人民進行遷移的意願提高,也展現 出國家在護照安全、國境控管與情資分享領域的努力,我國或其他的 國家才會給予免簽證的優惠。以下,即針對簽證的種類、核發等面 向,討論我國在外籍人士管理的作為。
3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endorsement of the bona fides of travelers issued to show that they have met the requirements for admission to a State where they are not a national.’ See IOM, “Passport and Visa systems”, p.8., available at http://www.rcmvs.org/documentos/IOM_EMM/v3/V3S01_CM.pdf, visited on October 20th in 2014.
4 劉國福,《移民法》(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頁 349。
第一項 簽證的種類與核發
國際移民組織對簽證的核發分為三種類型。第一,普遍性的方式 (universality approach),係要求每一位外籍人士在入國時均必須取得簽 證方得入國,對管理者來說較為單純且平等,但執行上可能昂貴的,
除非所收取的簽證費用可以補足該區塊的成本。普遍要求外籍人士入 國必須申請簽證的情況下,也將降低外籍人士赴該國旅行或停居留的 意願。第二,互惠性的方式(reciprocity approach),係指以簽證作為入 國的要求,僅發生在他國也是以同樣方式為之者。互惠性的方式展現 出較為公平的方式,但實際上也可能在移民執法上產生一些問題,此 外,互惠原則也必須考量到國家可能因為免簽證的實施而短少稅收。
第三,實用性的方式(practicality approach),可以是基於地緣關係、遊 客數量、違規犯罪的次數、旅行或商業需求等因素,決定外籍人士入 國必須申請簽證或給予免簽證優惠。許多國家在簽證核發均採取較為 務實的態度,基於地理、歷史、經濟、外交關係、違反移民法情形等 原因綜合考量5。我國的簽證核發上,採取實用性的方式,綜合考量我 國與其他國的關係,而決定適用簽證、落地簽證或免簽證的規定。
我國簽證主管機關係外交部,由其隸屬的領事事務局及駐外館處 辦理相關的簽證核發業務。核發簽證上,除非基於條約或協定有特別 規定者外,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規定辦理。法定簽證種類包括
「外交簽證」6、「禮遇簽證」7、「居留簽證」與「停留簽證」;除
5 IOM, supra note 5, pp.10-11.
6 外交簽證適用於持外交護照或元首通行狀之下列人士:一、外國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 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二、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三、外國政府派遣來 我國執行短期外交任務之官員及其眷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行政首長、副首長等高 級職員因公來我國者及其眷屬。五、外國政府所派之外交信差。(《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8條 參照)
7 禮遇簽證適用於下列人士:一、外國卸任元首、副元首、總理、副總理、外交部長及其眷屬。
二、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三、前條第四款所定高級職員以外
此之外,還包括像是「免簽證」8、「落地簽證」9、「度假打工簽
決定是否讓外籍人士取得入國的權利,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 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他國家與我 國關係」決定准駁(《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參照)。
一、國家利益的考量
國際關係學者在論述國家利益時,從不同的觀點切入會有不盡相 同的測重點,學者Donald Nuechterlein將國家利益區分為四類,分別 為 生 存 利 益 (survival interest) 、 緊 要 利 益 (vital interest) 、 主 要 利 益 (major interest)、周邊利益(peripheral interest)等。生存利益是國家生存 面臨敵人立即而明顯的軍事威脅時,任何相關決策皆屬之;緊要利益 是任何關係到國家重大安全、政治經濟與人民福祉之事件;主要利益 是會影響國家的經濟利益、政治穩定與人民福祉者;周邊利益則係指 無關國家利益之福祉者均屬之11。簽證的准駁,置於國家利益思考層 面上,仍是關注在該外籍人士入國,是否對我國緊要利益或主要利益 造成威脅,這種威脅展現在考量外籍人士本身是否可能於我國進行危 害公共安全(甚至是進行恐怖主義活動)的活動、疾病的傳入導致我 國人民的生命受危害、是否可能在我國轉換成非法移民身分進而影響 我國經濟與社會生活等。就正面的思考來說,國家歡迎的對象,是可 以為我國創造利多者,這種利多包括是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的 利多與進步,如果無法有這樣的利多,或甚至是沒有功能的外籍人 士,基本上我國是不歡迎的。
二、申請人個別情形
申請人個別情形的審酌,與國家利益的思考點相同,對於欲進入 我國的外籍人士,如其進入是符合國家利益的期待,則將給予該外籍
11 明居正,〈古典現實主義之反思〉,收錄於包宗和主編之《國際關係理論》(臺北:五南圖 書,2011),頁 39。
人士入國許可。此外,申請人個別情形作為簽證核發與否的考量,主 要還是基於檢視申請人,也就是欲進入我國的外籍人士,其行為是否 有瑕疵。所謂的瑕疵可能是在過去記錄裡,該外籍人士曾經有在我國 違反相關移民法規情事,或者向我國外交部及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時,
所提供的資訊是不真實的、捏造的,或甚至使用有問題的護照提出簽 證申請。有時候,申請人的個別情形審查,也可能帶有政治面的考量 在,像是「外交家」(The Diplomat) 論壇中,學者James R. Holmes 就 曾提到,中共會審酌國外研究者所發表的論著中,是否對中共政權存 有批評,以作為准駁簽證的考量因素,因此使得一些欲進入中國進行 研究或講學的國外學者,必須先對自己的研究自我審查,造成學者們 的寒蟬效應 (chilling effect)12。
三、其他國家與我國關係
國家面對國際政治現實,必須隨時因應與調整外交策略,利用簽 證的准駁,展現我國對於一國的友好或不友好態度,這係國家在外交 策略上的彈性運用。我國就曾經以取消菲律賓國民免簽證入國停留30 天的資格13,向菲國政府抗議將我國14名涉及國際電信詐騙的國人遣 送中國大陸的行為14。另外,2013年5月9日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
遭菲律賓海岸警衛隊持槍射殺事件,鑑於菲律賓政府對事件處理態度 消極,我國也曾祭出凍結菲律賓外籍勞工來臺申請案,延緩或駁回菲
12 Holmes, James R., “Visas as Anti-Access Weapon” in The Diplomat, edited on September 17th in 2012, http://thediplomat.com/2012/09/visas-as-anti-access-weapons/, visited on October 4th in 2013.
13 東南亞五國(印度、泰國、越南、菲律賓、印尼) 人民,如所持之護照效期上有六個月以上,
持有回程機、船票,且為曾在臺受雇從事藍領外勞工作者,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 洲、紐西蘭及歐盟申根國其中一國之有效簽證(或永久居留證)者,可上移民署「東南亞五國 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後,可免簽證入國停留 30 天。進一步資訊可參考移民署 東南亞五國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網址: https://oa1.immigration.gov.tw/nia_southeast/
languageAction!confirm,檢閱日期:2014 年 11 月 15 日。
14 參考移民署,〈取消菲律賓人士適用「東南亞五國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2011 年 2 月 8 日發布,檢閱日期:2014 年 11 月 15 日。
律賓民眾申請來臺工作的居留簽證申請,抵制菲律賓政府的行為。
貳、拒發簽證的情形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 理簽證申請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拒發簽證:
一、 在我國境內或境外有犯罪記錄或曾遭拒絕入境、限令 出境或驅逐出境者。
二、 曾非法入境我國者。
三、 患有則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病 或其他疾病者。
四、 對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者。
五、 曾在我國境內逾期停留、逾期居留或非法工作者。
六、 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或有非法工作之虞者。
七、 所持護照或其外國人身分不為我國承認或接受者。
八、 所持外國護照逾期或失效後,將無法獲得換發、延期 或補發者。
九、 所持外國護照係不法取得、偽造或經變造者。
十、 有事實足認意圖規避法令,以達來我國目的者。
十一、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者。
十二、 其他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俗之虞者。
該法第 12 條第 2 項更進一步規定,我國審酌相關情形,對外籍 人士簽證申請做出拒發的決定後,得不附理由以對,意即基於國家主 權行為做出准駁簽證決定,外籍人士並無救濟機會。
參、撤銷或廢止簽證
拒發簽證是國家在審查簽證申請案後,認定該外籍人士有不予以
拒發簽證是國家在審查簽證申請案後,認定該外籍人士有不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