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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之內國實踐

第二節 內國實踐之綜合評析

目前依據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修正其內國法之國家雖不多,然而比較 其修正內容,仍然可以得到許多啟發,以下先臚列各國修正內容,互相比對,再輔以產 業狀況、立法目的、在WTO 中之角色等各種面向,探討落實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之 實與虛。

第一項 規範內容之綜合比較

由前開國家落實決議的情形觀察,各國對於修正條文規範之內容不盡相同,亦非僅 複製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最明顯的情形是有關進口國資格部分,多數國 家就合格進口國資格,均放寬至非WTO 會員。其餘規定則多半根據其立法目的,製藥 產業狀況,在WTO 對於開發中國家公共健康問題參與的程度來制訂。以下以附表方式 整理重要內容,以方便比對。

附表二:開發中國家比較表

執行杜哈

公共健康 挪威

加拿大

印度 南韓

中國 歐盟

615 See Vaver & Basheer, supra note 364, at 286-287.

宣言第六

有贊助資

3.未按義務 履行

25%

其他防止 再轉售措

施 v v

資料專屬 保護之不

適用 v

營利性質 之審查

相等或大 於相同藥 物價格25

% 是否適用

食品藥物

法 v

上訴 做為進口

國資格 v v

第二項 內國實踐之實與虛

由前開各國立法比對分析,可將目前各國落實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之 國家,歸納分為實質上可能作為強制授權藥品出口國者,如加拿大、印度及歐盟,及雖 經修法,但實際上難以成為出口國者,如挪威、南韓及中國。

實質上可能作為強制授權出口國者,其等國家製藥產業均具相當規模,且有出口的 實力。進一步分析其立法模式,經交叉比對得知加拿大的立法模式相當繁複,程序上有 許多限制,印度則與加拿大相反,立法模式過於簡略,適用上亦有所疑義,在實中又帶 有虛的色彩。歐盟之立法上則與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內容較為相似,亦帶 有濃厚衡平色彩,但可以發現其立法相當重視防止再出口問題,亦可以呼應歐盟立場上 一方面希望幫助開發中國家解決公共健康問題,一方面又怕強制授權藥品回銷至歐盟境 內之問題。然而就如同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規範上可能仍有許多問題,待實 際發生案例才會明朗。

實質上不致成為出口國者,則其立法目的有為拋磚引玉者,如挪威,有為了取得談 判上的空間,並規範得以成為進口國資格之情形者,如中國,還有對於開發中國家公共 健康問題態度不明,而實質上製藥產業規模尚不大者,如南韓。前開國家縱使落實執行 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對於開發中國家公共健康問題,在短期而言,並無實質幫助。

截至目前為止,並未有任何國家援引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及前開業 已修正內國法之專利法制,自潛在出口國進口強制授權藥物。就面臨公共健康迫切危機 之開發中國家局勢,似乎難以想像,綜合各界意見,可能的原因有一、全球學名藥主要 製造及供應國印度,許多醫藥品尚未核准取得專利,仍可供應便宜的學名藥,無須使印 度利用強制授權方式製造;二、如前章所述,就出口國而言,僅有為數不多的國家修正 其內國法,尚難以適用;三、專利藥廠在學名藥廠潛在競爭可能性下,已主動降價616; 四、多數開發中國家、低度開發國家缺乏足夠行政與法律能力執行決議內容;五、出口 國畏懼美國等已開發國家貿易制裁;六、多數開發中或低度開發國家個別市場規模太 小,無出口的誘因;七、資料專屬保護的影響,無法援用專利藥廠所提出之試驗資料;

八、因專利藥廠對於藥品製造過程仍有相當營業秘密,學名藥廠仍有技術瓶頸待突破

617;九、來自專利藥廠的壓力618;十、國際組織、NGOs 已提供低度開發國家所需藥品

619。對於進口國而言,可能必須要負擔舉證進口強制授權藥品有其必要性,該國無力負 擔專利藥品,及無製藥能力620

而由本文前開分析亦可得知,縱使落實執行杜哈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決議,實質上 即有半數國家為虛,而實質上可能成為潛在出口國者,因立法體例的關係,其實中又帶 虛,適用上困難重重,亦可呼應前開各界的反應與分析。

616以上為WTO 秘書處參事 Jauashree Watal 在 2005 年 9 月 26 日至 28 日「TRIPS 協定與公共衛生問題研 討會」中所提出之意見。參喬建中,〈TRIPS 協定與公共衛生之相關問題分析〉,《智慧財產權月刊》,85 期,頁20-21(2006)。

617 四至八點為聯合國兒童基金(United Nation Children’s Fund, UNICEF)醫藥及營養品採購部門主管 Hanne Bak Pedersen 之意見,喬建中,同前註,頁 21-22。

618 此為印度學名藥協會(Indian Generic Pharmaceutical Alliance, IGPA 主席 Dilip Shah 的意見。喬建中,

同前註,頁22.

619 此為國際製藥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IFPMA)國 際貿易及行銷部長Eric Noehreberg 的意見。喬建中,同前註。

620 See Slone Pearson, Will the August 20, 2003 Decision of the WTO Provide Adequate Protection for Patent Holders Right and Is Diversion Still A Threat to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5 J. HIGH TECH L. 399 (2005).

第四章 後杜哈時代開發中國家利用 TRIPS 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