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辦事細則

第一條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內部 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 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第三條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及審核。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四條 本分署設下列課、室:

一、區域發展課。

二、海岸復育課。

三、城鄉規劃課。

四、更新開發課。

五、資訊管理課。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九、政風室。

第五條 區域發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部門計畫之整合及協調。

三、區域與城鄉發展之國際交流及地方跨域合作之推動。

附錄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四、區域發展策略之研擬。

五、其他有關區域發展事項。

第六條 海岸復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與濕地復育計畫之研究、分析及策劃。

二、海岸與濕地之復育工程之企劃及管理制度設計。

三、海岸及濕地復育策略之研擬。

四、其他有關海岸復育事項。

第七條 城鄉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都市規劃管理制度之研析及檢討。

三、城鄉發展策略之研擬及景觀改造之示範。

四、都市計畫土地發展之協調及輔導。

五、其他有關城鄉規劃事項。

第八條 更新開發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都市更新案件之示範推動。

二、舊市區更新、機能重建之研擬及輔導。

三、城鄉開發之評估分析及設計。

四、城鄉開發之環境營造企劃及工程設計。

五、其他有關更新開發事項。

第九條 資訊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書圖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應用及管理維護。

二、計畫書圖之繪製、複製及數位管理。

三、城鄉發展資料之統計。

四、其他有關資訊管理事項。

第十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十一條 本分署設人事室,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十二條 本分署設會計室,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三條 本分署設政風室,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各規劃隊任務如下:

一、區域計畫與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及通盤 檢討。

二、海岸及濕地復育工程之執行。

三、城鄉開發相關工程之執行。

四、城鄉發展指標之資料調查、建置及監控。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本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 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工程獎金及績效獎金實施計畫

分署 98 年 8 月 14 日城人字第 0981001378 號函訂定

營建署 98 年 8 月 21 日營署人字第 0980055570 號函備查

一、目的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提高工作效能,

發展工程技術,加強績效管理,特訂本分署工程獎金及績效獎金 實施計畫。

二、依據

依「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中央政府各 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點」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8 年 1 月 23 日局給字第 0980060618 號書函辦理。

三、適用對象

按月發給及年度績效發給工程獎金對象為:本分署年度總預算所 列編制內員額、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及支援人員(含技工、

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專案人員及職務代理人),其中年度績 效發給工程獎金適用對象,以當年 12 月 1 日在職者為限。

四、獎金經費來源、支用比例:

(一)經費來源:原依「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工程獎金發給要 點」支給工程獎金有案者,依原規定提撥;新進人員則依「中 央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所列職系之工程 技術預算員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 40,000 元計算提撥。

(二)提撥比例:前項經費不逾本分署代辦「測量、規劃、設計、

調查」等技術所得服務費之業務費百分之四十。

(三)支用比例:前項經費中,百分之七十照工程獎金級點標準按 月發給工程獎金,其餘百分之三十按績效評核結果予以發給 績效獎金。

附錄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五、績效獎金項目及比例:

(一)單位績效獎金:由總績效獎金提列百分之八十予以發給。

(二)個人績效獎金:由總績效獎金提列百分之二十予以發給,

如於年度內未核發,得流為上開單位績效獎金。

六、績效獎金評核及發給:

(一)單位績效獎金:

1.成績等第:本分署各單位年終辦理績效評核,區分如下:

(1)特優:成績達 90 分以上。

(2)優等:成績達 85 分以上未滿 90 分。

(3)甲等:成績達 80 分以上未滿 85 分。

(4)乙等:成績達 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

(5)丙等:成績未滿 70 分。

2.獎金發給:依績效評核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以每人 每年度新台幣 10,000 元為計算基數,按單位 12 月 1 日 在職人數,核發如下:

(1)特優:(發給績效獎金為 10,000 元基數)×2.5×(單 位人數)。

(2)優等:(發給績效獎金為 10,000 元基數)×1.5×(單 位人數)。

(3)甲等:(發給績效獎金為 10,000 元基數)×1×(單位 人數)。

3.評定為特優、優等、甲等者,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 度、工作績效及全年度實際在職期間比例,依常態分配原 則,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員工,不得平均分配。

4.考列乙、丙等不發給單位績效獎金。

(二)個人績效獎金:

1.年度內員工具有下列特殊工作績效,由分署長衡酌貢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程度,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或由各單位主管提報(格 式如附表一),人事室彙整送績效獎金評估會評審後,簽 陳 分署長核定,適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

(1)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 超越目標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2)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3)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 有重大績效者。

(4)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5)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 者。

(6)善用民間資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運用志工 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等,有具體績效者。

(7)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

績效顯著者。

(8)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者。

2.個人全年所獲個人績效獎金不得超過新台幣 40,000 元。

(三)發放限制:

獲獎單位之所屬人員於年度內平時考核獎懲累積記過達 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列丙等,或依公務員 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 績效獎金。約聘僱人員、專案人員及職務代理人,衡酌違 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七、績效獎金評估會:由副分署長 2 人、主任工程司、單位主管及同 仁組成,由分署長指派 1 人擔任召集人。負責審查單位績效目標 之選定與執行成果評核及獎金發給等事項。

八、績效考評實施程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一)訂定年度績效目標項目:

1. 項目之選定:本分署各單位依業務職掌,或重要列管計 畫選定主要工作項目 2 至 5 項(格式如附表二)。

2. 項目之核定: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應提「績效獎金評 估會」審查簽陳 分署長核定後,函知各受評單位。

3. 項目之變更:年度單位績效目標項目核定後,如因特殊 原因無法據以執行時,應簽陳 分署長核定後變更。

(二)年終績效評核:

1. 填報績效成果:各受評單位於 12 月 1 日前,依年度核定 績效目標項目,逐項填寫績效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 表三)及績效目標評核清冊(格式如附表四)送人事室 彙整。

2. 初評:人事室彙整各受評單位績效執行成果報告及績效 目標評核清冊,送績效獎金評估會委員評分,及送請分 署長綜合考評(格式如附表五),績效獎金評估會委員評 分權重占 70%,分署長綜合考評權重占 30%。

3. 複評:人事室將各委員評分加總 分署長綜合考評成 績,彙提績效獎金評估會會審議後,簽陳 分署長核定。

(三)成績評核標準:依「績效目標評核項目及評分標準表」(格 式如附表六)之標準及說明辦理。

(四)獎金核發:獲獎單位應將獎金分配具領清冊(格式如附表 七)送人事室簽陳 分署長核定後發給。

九、員工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 130,000 元,

若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 工程獎金。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自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附表一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個人績效工程獎金建議表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具 體 事 蹟

符 合 項 目

□依據施政計畫訂定客觀及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且超越目 達成率百分之十以上者。

□執行重要政令,績效卓著者。

□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措施,具有重大 效者。

□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有具體成果者。

□對於重大困難問題,提出有效方法,予以順利解決者。

□善用民間資源、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有特殊具體績效者

□善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理措施,具體開源或節流,績效 著者。

□辦理其他事項績效卓著者。

該員當年已 獲個人績效 獎 金 金 額

本次建議獎金金額

提報單位主管簽章: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附表二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績效目標項目表 單位:

編 號 主 要 工 作 項 目 評 估 指 標 及 完 成 期 限 備 註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附表四之一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績效目標評核清冊 單位:

編號 主要工作項目名稱 委員評分

註: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