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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分析

第二節、 兩公約於校園的實施現況

壹、 學校課程部分

一、校內對於學生宣導兩公約的情形

(一) 無針對兩公約進行宣導

未有擔任學務主任經驗的受訪者表示,就其職務上所觀察到者,校內每個 學期要向學生宣導的事情非常多,但並沒有特別針對兩公約進行宣導,但與人 權法治有關的宣導是一直都有的,而宣導的內容多偏向學生在法律上所應盡到 的義務層次,而非自身權利受保障層次。

我們其實主要在宣導有關人權,或者這些東西其實類似,生教有時候會講,

在網路,不得向人任意的謾罵,或者揭人隱私,我覺得這其實就是有類似 兩公約的那種,所以在某些生教或者訓育,或者一些教務處有關的宣導裡 面,或者他們請人來這個宣導,大部分都有把兩公約的一些內容,都有向 學生說明了。(A20170605)

其實學校他們應該有辦過一些霸凌的講座什麼的,那他們會強調這是霸凌,

但他不會特別跟你強調這是為了兩公約,但他們在強調霸凌的時候,他可 能為了要跟學生講,霸凌這個行為會被法律制裁,所以他會特別告訴你一 下,它可能違反了刑法,違反了什麼、違反了什麼,有時候他可能會把這 個東西帶出來,但絕對不會主...至少我目前我沒有聽過專門辦了一個兩公 約的宣導的活動。(C20170608)

(二) 宣導無實質效果

受訪者 E 則指出,學校在過去事實上曾針對兩公約進行過相關的宣導,但是內 容過於表象,對於學生所能產生的實質意義有限

他公文來的時候,我們有跟學生宣導過,但是我覺得那個是做表面的工作,

並沒有實質的意義。所謂的實質的意義就是說,你要讓他進入到學生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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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腦袋,進入他的心,影響到他的行為模式,這必須要透過教育,要透 過教材,那其實那種宣導活動,看要演一個短劇,其實那種宣導都有,但 是其實那個是屬於比較,我們是覺得說是表象的啦,那只能可能就是說,

因為他要求成果對不對,那我們就週會的時候,集合的時候,宣導一下兩 公約,或者請自治市針對兩公約的一個議題,稍微表演一下,我覺得這個 東西,其實,我現在講實話就是應付,應付而已啦,但是他不是真正落實,

在推這個東西。(E20170612) 二、教師課程融入兩公約的情形

(一) 公民科融入方式為從時事及新聞事件的補充

受訪者 C 及受訪者 D 均為校內的公民老師,在公民教學的過程中均會接觸 到人權相關者,兩位均表示在與學生分享案例時會順帶跟學生提到兩公約,絕 大部分是用這種形式融入,但受訪者 C 則表示,並不會特別強調這是屬於兩公 約的內容,而是在於該種人權保障的內涵上。

如果要講最近的,我們就是講了小燈泡這一個東西嘛。因為剛好那個時間 和九年級進這個課的時間點是差不多的嘛,所以才會有那一句...那個...

那個「精障可殺人,智障可當法官」嘛。因為也很巧的,就是這一個法官,

他用了這個兩公約,然後我們順便跟學生講了一下,兩公約的內容是保障 人權,然後其中有一個就是禁止酷刑嘛、不人道的懲罰。也許他認為死刑 對他來說,對一個精障的來說,是一個不人道的之類的吧,可能類似這個 樣子。但是其實到這個...我們著墨的不會太多,也許只是一句話帶過,對。

因為跟這個兩公約比起來,有更多比較具體的東西可以講。(C20170608)

(二) 其他學科難以將兩公約融入

任教其他科目的受訪者,其任教科目為數學、生物以及體育,三者均表示 過去很少或者不曾將兩公約相關的內涵融入課程,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在時 數有限的狀況之下,不太可能額外的談到兩公約,且教學內容很難跟兩公約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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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關聯,僅有在閒聊的過程中會跟學生提到而已。

在數學上其實難度是比較高,但是我們其實在閒聊過程中,那有時候班級 也會發生,例如在網路互相謾罵,或者這個掀人家的底,或者在學校裡有 一些動手動腳的行為,我們大概在閒聊的時候,就會宣導一些人應該該怎 麼做,而不能去侵犯別人自由,類似的相關話,大部分都是在閒聊的時候 開始。(A20170605)

好像,我這邊做到的,應該也是沒有耶,很少,很少,沒有去融入這個東 西。(B20170608)

貳、 校園規範部分

一、校規並無針對兩公約進行修正

在兩公約完成國內法化後,教育部曾經在 103 年要求轄下的高中修正所有 不符時宜的校規,針對各校的校規進行體檢,其中明文指出校歸不得與憲法及 兩公約規定相牴觸,過度限制學生權利的規定都應備適度的修正。然而在國中 階段而言,管轄權的分配上屬於地方政府的自治範圍,教育部所推行的政策未 必產生直接的效果,所有受訪者均表示,該校的校規過去並沒有特別針對兩公 約進行修正,學務相關人員也沒有接收過相關的公文。

如果針對兩公約,我認為應該是比較少,那大多的修正範圍就是以時代的 脈動而言,比如說有些觀念,如果已經不符合現代那其實每年都會有,多 多少少的一些修正,但是比較少是直接針對兩公約部分。(A20170605) 當然我可能離開學務也有好幾年了,我大概沒有印象,沒有印象說他要求 我們去檢討。(E20170612)

二、教師對於校規之看法不一致

校規之內容除了須符合法律明確性、信賴保護、比例原則正當法律原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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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對於訊息的提供也是相當重要的,如何學生可以學習正確的觀念、知悉自己應 有的權利並且從中了解到自己所應盡的本分,在學生法治觀念的建立有莫大的助益,

且教師在班級經營上可以擁有多項工具,讓其遇到學生問題事件時得以因應。而校 規在搭載上述期待的目標下,除了積極的保障權利之外,最基本還須符合相關人權 規範,因此本研究希望透過校內教師的角度,並從兩公約做為檢視工具,探討該校 校規的正當性。

(一) 認為校規並無牴觸兩公約之處

在該校校規與兩公約與兩公約內涵是否有牴觸之虞的問題上,受訪者的回 答並不一致,例如受訪者 C 認為目前學校中的規定並沒有不合理之處,在對於 學生的要求上,基於教育目的的考量,本來就會出現比較多的義務,因此就校 規的合理性以及內容而言,並沒有逾越兩公約的規範。

你知道老師就是社會控制的工具(大笑),所以對我們來說,我會覺得校 規裡面的規定都合理的,對,但是合法性,我們不會去細究,對。有時候 我 們 會 認 為 未 成 年 的 人 , 他 有 些 東 西 , 他 的 標 準 是 會 比 較 嚴 格 的 (C20170608)

另外在受訪者 E 的回饋中,也認為近年來在零體罰政策、性平法的通過之 下,事實上目前該校的獎懲辦法內容大致上都是符合兩公約的精神。

但是其實我們現在做的很多東西,比如說像正向管教辦法,正向管教辦法 裡面,其實他就一個很重要的,他就,我們現在基本上是零體罰嘛,所以 他就符合這兩公約裡面的第七條,禁止酷刑跟不人道的懲罰,身體權。再 來我們講性平法,他一直,一直強調的是身體自主權,其實這個,我們並 沒有,其實我覺得,包含我們學校的獎懲辦法裡面,其實大部分都符合,

兩公約的精神,不能,比如說,我們小孩子的受教權啊等等。(E20170612)

(二) 認為校規確有牴觸兩公約之處 1. 校規有牴觸但執行上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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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受訪者則認為目前校規的確還有許多值得討論的地方,一些規定從規 定的內容而言確實存在侵犯學生權利的可能,而這些規定與兩公約的內涵比較 上,最有可能牴觸的地方主要在於違禁品的規定、學生品行的要求以及服裝儀 容的規定上,其所觸及到的權利則以人格權、表現自由、性別平等權為主。受 訪者 B 在職務上與學生刑為的懲處有最直接的相關,其表示校規在保護學生的 立場上會有諸多限制,事實上是有牴觸之虞的,但在實際的執行上存在彈性空 間。

其實有啦,像我們校規裡面,就是你不可以攜帶美工刀啦、剪刀啦這些刀 子的類的東西,其實應該說,如果正常人我要帶這個應該都 OK 嘛,那基本 上我們學校的規定就是不能帶,因為怕拿來傷害自己或者拿來傷害學生。

其實學生,應該說,學校在管理上會很多東西是,跟人權會有一點點的牴 觸啦,就是必須要剝奪限制某些的事情,然後去保護學生,或是其他同學 的安全。所以我們會有一些做法,或是在行為上就會做,跟一些一般的,

正常的那種公約的東西,內容一定都會有牴觸,對,但是我盡量就是在說,

我們在執行上,因為它那個畢竟校規是死的嘛,那執行上就變成說,我們 就是會比較有點彈性,對,就不會那麼的,就一定是要怎樣,除非他當下 有立即的生命危險,要不然基本上都是會通融的。除了這個,我想服裝規 定我認為也有討論的空間,強制要求男女生穿不同顏色的制服,我認為這 個跟平等權也是不太符合的。(B20170608)

2. 認為校規過度限制學生權利

D 老師在校規的看法上類似於 B 老師,但其焦點放在「不具體的規定」上,

認為目前校規中仍有許多籠統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在實施上不僅讓學生無所適 從,而站在教師,也就是執法者的角度來看,這些規定就可以視需要而使用,

這點從法治國原則來看並不恰當,且就類似規定而言,對於學生之非違法行為 也將產生約束的效果,而這些約束與公約中的表現自由顯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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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行為不檢,經糾正不聽者。」以及「出入不正當場所。」這種比較 不具體的規定,我覺得是跟人權不怎麼符合的,但在實際的處理上有的時 候如果是...通常任課老師會跟導師商量過後,而且平常這個孩子其實若不 是那麼地...不受規勸,其實導師跟任課老師會彈性處理,就不會馬上很快 地就用校規處理。但如果孩子平常就不是那麼遵守規矩的,就會當我們在 校規無法具體...具體列舉說他的明確行為是什麼的時候,我們就會斟酌,

用不良行為來處罰。(D20170609)

用不良行為來處罰。(D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