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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一、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就選定之公立國民中學進行個案研究,依照研究倫理之限制,

本文不擬詳盡交代該校之名稱或其他可供辨識之細節,僅就該校之特質略 作交代。本研究選定之個案,為桃園市某公立國中,通算全校班級達 54 班,

在鄰近之學區中規模較大,辦學情形優良,學生之學習狀況及升學情形均 受好評,在這一兩年我國國中均面臨少子化影響而減班的情形下,該校在 近年新生招收人數未受影響。基於上述該校之特點,本文認為該校具有指 標性的作用,遂選取為本研究之對象。

研究客體的選擇上,就靜態面而言,首先本研究欲檢視該校之校規內 容,是否有違反兩公約精神之處,關於校規之範圍於以下研究內容詳述;

其次,就動態面而言,本研究藉由深入訪談,了解該校在學生事務的處理 以及日常生活的教育行為中,兩公約之內涵是否受到校方人員的重視,其 研究對象囊括該校之行政人員(兼任行政之教師)、專任教師、導師以及學 生。

二、就研究內容而言

首先就靜態層面的範疇,校規的種類相當廣泛,一切由校方制定而對 學生產生拘束力之規定皆屬之,例如成績評定準則、獎懲規範、改過遷善 規定、申訴救濟制度、手機使用規定、圖書借閱規則等等,本研究僅就與 學生基本權利有直接影響者為研究範圍,意即學生獎懲規定以及申訴救濟 制度二者。而獎懲規範尚包含獎勵措施與懲罰措施兩者,考量獎勵措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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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對學生之基本權利有直接的侵害問題,因此獎勵措施於本研究尚不討 論之,僅聚焦在懲罰的相關規定。

其次,就動態層面而言,本研究旨在探討校園中兩公約實施現況,內 容局限於校方人員與學生的相處上,包含行政人員與學生的相處間、導師 與學生的相處、專任教師與學生間的相處模式,除此之外,學生間的權利 義務關係以及校方人員間的相處,不屬本研究探討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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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限制

一、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對象靜態面為國民中學之校規,由於各年度校規皆有可能修正 或者刪除,本研究無法一一追朔每年度之變動情形,遂以 2016 年 6 月可得 之資料為主,此為本研究對象之限制。

本研究動態面研究對象為某一公立國民中學,針對校方行政人員、教 師以及學生進行深入訪談,以了解目前兩公約在校園的實施情形,不考慮 人事異動的情形下,本研究僅能呈現該年度之現狀,對於未來之改變恐難 以預測之。

二、研究方法的限制

本研究僅採深度訪談法,由於人力、物力、時間上的考量,未能兼採 觀察、實驗以及個案研究等方法,以致無法對受訪者的教學以及校務管理 現況做更周延和深入的了解,此乃研究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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