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背景與動機
壹、研究背景
一、社會的脈動:人權與法治的追求
自從 1987 年解嚴以來,基於結社權利的開放,我國的人民團體活動呈現空 前的活躍狀態,而各種社會運動也隨著這波自由浪潮更臻活躍,在解嚴之前,
臺灣的社會運動聚焦上消費者、環境保育/反核、反污染、勞工運動、婦女運 動、學生運動和原住民運動。這些運動在內涵上都與人權密切相關,但是在戒 嚴體制的壓力之下,這些社會運動訴求的具體目標,論述上顯得較為保守,大 多基於現有生活品質以及自我意識的提升,或者偏向於現有法規體制保障下的 權益之上。在這些早期的社會運動之上,雖然沒有直接利基於人權之上的論述,
但對於我國人民對於「人權」的意識,有具體的奠基效果(王興中,2012)。
解嚴之後的新興社會運動,相較於臺灣解嚴之前,在廣度以及深度上有明 顯的提升,其所追求的目標,從早期較保守的訴求,到具體的要求政府保障人 民應有的基本權利。其內涵也有了本質上面的變化,不同於戒嚴時期人權運動 以爭取公民政治權利為主,新興社會運動的訴求有關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者,
如無住屋者運動、教育改革運動等,也有關於集體權利者,如原住民、客家運 動及環境運動等(何明修,2006)。
綜觀臺灣近幾年來的人權運動,在廣度上的有更大的擴充,除了對於自身 人權的追求外,亦有向政府施政提出的積極訴求,例如太陽花學運對於服貿條 款要求政府立法程序的正當化、洪仲丘案針對軍法審判以及調查程序的疑問、
高中課綱微調對於史觀方面的問題等。從歷史的脈動上可以整理出幾個重點,
首先,臺灣對於人權及法治的追求已經是社會上的主流意識之一,這點從近幾
2
年社會運動的參與規模可以看的出來;其次,社會運動的參與族群,也有逐漸 年輕化的趨勢(王興中,2012),例如廢除死刑運動、樂生療養院拆遷事件、反 核四、太陽花學運等,皆是以青年學生為主要族群。
二、學生權利的浪潮
隨著我國對於基本人權以及法治訴求,藉由學界以及人權運動的努力,各 方面都逐漸得到改善,相較於威權時期,雖然未能達到理想的境界,但人民的 能動性已經有明顯的提升。在追尋民主法治的過程之中,「校園」及「人事行政」
場域一直都是弱勢的領域(李惠宗,2011),縱然各界對於「校園民主」及「學 生權利」一直試圖修正過去傳統的威權模式,逐漸導向以學生為學習主體的校 園環境,但時至今日,威權型態的學校管理仍可以在各級學校中被發現,尤其 以國中小階段最為明顯。
學生權利的實現涵蓋相當多面向,其中衍伸的問題錯綜複雜,同時包含了 獎懲規範的制定、校方於日常生活的管理等,近年來對於校園中學生權利的檢 討不虞匱乏,無論是學術上的討論或者是政策上的修訂,大致都肯認以學生為 中心的教育目標乃是現今教育的主要精神,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也是目前 公認最能反映學生多元化的教學(史美瑤,2012)。學生主體性的展現與基本人 權息息相關,但內涵上稍有不同,基本人權泛指所有身為人都應享有的權利,
而學生權利則是在此一身分之下相對應的內涵,但不可否認的兩者在實現上有 相輔相成的關係,若校方不重視學生的基本人權,那學生的主體性則無實現之 可能。
在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的宣示下,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已然蔚為通說,這與 過去所強調的「同時為權利義務」的說法應有所分野,以國高中階段而言,學 生應為單純的受益主體,義務則在於相對實現此一權利的「協助者」身上,例
3 年 5 月 6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380717
3 本事件起因為振聲高中學生於 2013 年 5 月創辦的跨校刊物《烢報》,因在特別號第 1 期內容 中,報導師長無端驅趕他們舉辦的媒體講座,才剛出刊即遭校方強制回收銷毀,事後還有同 學因此被「請」至學務處約談。事後校方針對此一事件修正校規,訂定「製作或散發未經學 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校園不安者,予以留校查看或輔導轉學。」, 遭到批評該校規為學校的「白色恐怖」,並質疑其制定的過程不符合程序及違反比例原則。相 關報導參閱,東森新聞 2016 年 5 月 6 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922/272913.htm
4 相關報導詳見,自由時報 2016 年 5 月 6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31914
4
北一女中的校規中,可以見到「攻訐國家元首記大過」5這樣的內容。就本文的 看法,我國對於校規制定的進程,尤其在中學階段,是「緩慢而且難以突破」
的,但值得慶幸的,這件事情仍在通往正確的道路之上。
三、國際人權公約的匯流
2009 年 3 月 31 日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敲開了國際人權公約首度國 內法化的大門,在此之前,對我我國法律而言,國際人權公約僅作為解釋或者 判決上的「參考」而已,並不直接援用而產生拘束,其規範的效力自然也就模 糊不清,而在兩公約施行法公布實施後,對於國際人權公約的的沿用,在法律 上更具有正當性,對於國內人權保障的來也更臻完整及國際化。除了兩公約之 外,其後我國也先後通過了諸多人權公約,先後包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兒童權利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CRC)、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以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UNCAC),國際人權公約應當視為我國人權保障的最低標準(黃昭元,2015), 在國際公約的導入之後,更重要的是在實踐層面上,現有的法規能否做出相對 應的改變,以落實各公約保障的內涵。事實上在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在學術 界引發了不少的討論,其討論的內涵大多聚焦在公約的法位階、刑事裁判、死 刑存廢議題、移民者人權問題、氣候變遷等議題之上,鮮少有針對學校場域的 論述,但教育場域之議題亦然不能置身事外,理所當然的無論是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等法律,都應納入公約的保障範圍中,而與學生權利 息息相關的且位階較低的校規,自然也能必須符合內涵才是。
5 相關報導詳見,蘋果日報 2016 年 5 月 6 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07/810319/
自由時報 2016 年 5 月 6 日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966005
5
貳、研究動機
一、現行校園管理並不符合人權保障的理念
教育部自 2004 年推動友善校園計畫,迄今已經有超過十年的時間,「友善 校園」乃立基於學校本位管理之觀點,強調學校教師及學生無論在教學的互動 模式上,或者在學校軟硬體設施的建置上,甚至是任何輔導管教措施,都應建 構在「友善校園」的根基之上,其主要內涵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學生輔導體制、
人權教育與公民教育及生命教育等,而在這十年期間,各級學校投入大量資源 的狀況下,藉由各種校務、課程以及活動的推廣,目前應都已趨向成熟,該計 畫目標主要有四:
一、體現生命價值的安全校園。
二、建立多元開放的平等校園。
三、建構和諧關懷的溫馨校園。
四、營造尊重人權的法治校園(教育部,2012)。
由該計畫目標的訂定可以看出,目前對於人權及法治教育的注重,已經是 教育界普遍肯認的價值,以人權為核心的教育導向,無論在課程安排以及校園 環境建構上已蔚為顯學。
筆者於國中任教公民科,在公民科所關心的領域中,人權及法治教育乃非 常重要的課題,事實上兩者也存在密不可分的關係,人權教育的最終目的,在 於培養多元民主社會的人權保障與人權文化,意即使民主社會的公民能夠了解 自身的權利,也能尊重他人的權利。而法治教育,在於使人知法,進而能用法、
守法。法治是推動、保障與促進人權平等的主要工具,若無健全法治,人權無 法落實,因此法治是落實人權的必要條件(許育典,2013)。而現行在學校端的 推動上,課程方面在公民科的規劃中,第二冊(社會)、第三冊(政治)以及第 四冊(法律)皆有提及,而這也是國中階段人權法治教育主要的內容,但可惜
6
之處在於,將人權及法治加入至課程中固然為一樁美事,但現階段升學導向的 教育體制中,人權的內涵往往淪為應付考試的背誦內容,縱然學生對於自身權 利背得滾瓜爛熟,但現實生活中遇到權利被侵犯的當下,尤其在權力不對等的 關係中,卻往往是無可奈何,也不知從何著手。
因此,欲達成學生有效的學習絕對不能僅依賴於課程以及知識背誦本身,
依照 Bandura 的看法,人的學習行為取決於環境因素、個人對環境的認知以及 個人行為(張春興,2013),因此學生在學習到人權法治相關的內涵後,若不能 在其生活場域中得到印證,則其學習成效必定是大打折扣的。除此之外,
Kolb(1984)則主張透過體驗的學習方式,學習者在藉由活動體驗後,藉由引導者 的所帶領的反思,將學習內涵帶入實際生活的環境中,這個過程將可以引發學 習者更強的主動力,並且更深化其之甚內涵。從兩者對於教學的看法中,皆可 以看出適當的環境對於學習成效的正面影響,而人權及法治教育亦是如此,一 個符合法治原則及注重人權的校園環境,對於人權法治教育的推動,必有莫大 的助益。
然而,目前國中校園環境的的情形,就筆者曾任教的學校中,並不盡然符
然而,目前國中校園環境的的情形,就筆者曾任教的學校中,並不盡然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