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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兩公約的背景及人權內涵

本節分為四個部分,首先擬從兩公約歷史脈絡的爬梳,界定兩公約的性質 以及在國際間的法律地位;其次,就兩公約所規範的權利內涵以及任擇議定書 之內容做一概述,並介紹各國參與兩公約的概況;第三部分旨在探討目前兩公 約於我國的適用狀況,分別從國內法化的程序、兩公約之法位階以及公約之解 釋探討,藉此建構出兩公約的全貌;最後,回到本研究所強調的教育場域,從 兩公約以及一般性意見的內容中,分析適用於教育場域的權利內涵,並以此權 利內涵為分析主軸,以利於定調後續對於校規內容的方向。

壹、兩公約的歷史背景

一、從世界人權宣言到兩公約的制定(1948-1967)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DHR)為聯合國大會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於 1948 年 12 月 10 日,於巴黎召開第三次 年會所達成的一項決議,在成立至今的六十餘年裡,對於世界的人權發展來說,

是為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此宣言不僅影響了後續許多人權條約的簽訂,在許多 國家中,也直接影響了該國憲法的制定,或者直接成為該國憲法部分的內容。

但就法律效力而言,世界人權宣言的制定機構,也就是聯合國大會,在聯合國 憲章(Charter of United Nations)的規定中,並不具有立法的權限,因此該機構 的性質而言,其所做成的決議自然也不能夠形成國際法的法源。就形式而言,

該項宣言僅僅能夠當作聯合國大會的一項決議,而非一項國際條約,換言之,

這項條約對於會員國並不具有約束力,只能當作是聯合國的一項政治聲明或者 道德訴求(李孟玢,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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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雖然為各國共同遵循的人權標準,但是由於其並未具有任何 法律效力,因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在宣言的基礎之上,進一步擬定了相關的人權法律文件,以確立各項人權價值 得以被保障。但在當時國際政治情勢的考量下,各國對於人權價值強調的重點 並不一致,尤其正值冷戰時期的美蘇兩大陣營,其中一方較強調公民政治權利,

另一方則較關注經濟、社會以及文化權,若以一份文件含括所有人權宣言中的 權利,恐怕在施行上較為世界各國所不能接受,且難以用同樣一套監督機制,

因此遂將人權宣言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以與制定,這兩份法律文件分別為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以 及社會、經濟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此二人權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合稱「國際人權法典」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丘宏達,2006),用以實踐世界人權宣言對 於人權的保障。

貳、兩公約的人權內涵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世 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並稱為「國際人權法典」,

其中「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了人權保障之理念及範疇,而兩公約則分別規範了 自由權及社會權之重要性及保障範圍,以 Karel Vasak 的三代人權(three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論之,前者係西方國家所尊重的第一代人權,而後者 為社會主義國家所強調的第二代人權(Karel Vasak, 1977;陳秀容,1997;Macklem, 2015)。 簡而言之,兩公約是世界人權宣言的條約化以及具體化的規範,以下 分別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 內涵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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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於 1966 年通過,並於 1976 年生並效開放各國簽署,截至目前為止(2015 年 6 月),一共有 74 個簽署國以 及 168 個締約國。公政公約主要在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前半部分之公民與政治權 利(第 3 條至第 21 條),內容包含前文一共六個部分,分別為人民自決權(第 1 條)、一般規定(第 2 條締約國義務、第 3 條男女平等、第 4 條權利限制、第 5 條超越權利限制範圍之限制)、實體規定(第 6 至 27 條)、實施措施、雜項、

最後規定等六部分,共 53 條,其中實體規定所規範之人民權利如下表所示。

表 1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內涵

條文 權利內容 補充說明

第 6 條 生命權,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 罪行的懲罰究參與者背景資料表,並不得對 未滿十八歲的人判處死刑,禁止對孕婦執 行死刑

生命權(生存權)

第 7 條 禁止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 性的處遇或刑罰

禁止酷刑與不人道懲 罰(身體權)

第 8 條 禁止奴隸或強制勞動 人身自由權 第 9 條 人身自由與安全及逮捕程序

第 10 條 被剝奪自由者受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 格尊嚴的處遇

第 11 條 不得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而監禁人民

第 12 條 遷徙及居住之自由及防止任意驅逐 居住與遷徙之自由 第 13 條 不得非法驅逐外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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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內容之外,此公約另外訂有兩份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其中一為 1966 年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第一項任擇議定書,該議定書賦予締約國 的人民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的申訴及救濟程序,能以受侵害之事實提交予聯合 國人權委員會。另一份則為 1989 所製成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二項 任擇議定書,內容主要在於全面廢除死刑,但由於各國對於死刑的存廢仍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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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的爭議,國際間也沒有形成普遍共識,因此第二任擇議定書的締約國家並不 多,僅有 81 個國家而已(至 2015 年 6 月)。

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與公政公約同於 1966 年 12 月 16 日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並開放各國簽署,並於 1976 年 1 月 3 日生效,截至目前為止(2015 年 6 月),一共有 70 個簽署國以及 164 個締約國。

社經文公約主要在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後半部分之內容(第 22 至 29 條),該公約 內容一共有五個部分,分別包括前文及「人民自決權」(第 1 條)、一般規定(第 2 至 4 條)、實體規定(第 6 至 15 條)等,其中前文與「人民自決權」的部分 與公政公約完全相同,實體規定所陳述的相關權利驢列如下表。

表 2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涵

條文 權利內容 補充說明

第 2 條 男女在享受一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方面的平等權利

平等權

第 3 條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方面不歧視 平等權

第 6 條 工作權 工作權

第 7 條 享受公平的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

第 8 條 組織和參加工會及罷工權利 勞工權

第 9 條 享受包括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障之權利 基本生活水準的保障 第 10 條 對家庭之保障及援助 家庭的保護

第 11 條 獲得相當的生活水準、免於饑餓的權利 基本生活水準的保障 第 12 條 享有身體和心理健康達到最高可能標準 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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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

第 13 條 教育之權利 受教權 第 14 條 免費的義務性初等教育

第 15 條 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 利益,以及個人的科學、文學或藝術作 品利益受有保護等權利

文化權

資料來源:修改自林佳範(2010)

除上述內容之外,社經文公約另有一任擇議定書,為 2008 年 12 月 10 日所 通過的第一任擇議定書,該議定書同公正公約第一議定書,對於締約國中的個 人,針對公約所保障的相關權利受侵害時,有向聯合國申訴及尋求救濟的權利。

綜上所述,兩公約之制定目的在於實現世界人權宣言對於人權的保障,就 歷史脈絡之下,兩公約制定之時為美蘇兩大強權冷戰時期,考量當時的國際情 勢,共產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所強調的權利有所不同,若將世界人權宣言 以一份公約制定之,恐怕將有不易推行的問題,因而分別以兩份文件制定之,

兩份文件所強調的重點並不一致,並各自以獨立的監督體制運作。就具體實現 層面而言,公政公約的內容多在排除國家對於人民的限制,這些權利多有立即 實現的可能;社經文公約的內容則強調國家的積極作為以維護人民的權利,需 要仰賴一定的經濟基礎以及社會條件之上,兩者之間的國家義務顯然有差異,

但是事實上兩者之間並不衝突(邱晃泉,2010)。國際社會上的主流共識也認為,

兩個公約的權利內容,兩者間存在著 「普遍性」、「不可分割性」與「互相依賴 性」的關係,都是國家實現人權主張不可或缺的要素,在國家實現正義的同時,

兩項公約是相輔相成的,並沒有其中任何一項公約擁有優先性或者排他性。

1993 年由世界人權會議所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就做出如此 的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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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人權均爲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聯系。國際社會必須站在同 樣地位上、用同樣重視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態度全面看待人權。固然,民 族特性和地域特徵的意義、以及不同的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須要考慮,

但是各個國家,不論其政治、經濟和文化體系如何,都有義務促進和保護一切 人權和基本自由。」

就此而論,站站國際人權的角度上來看,兩公約中所規範的人權不因國家、

文化或者社會脈絡的不同而有所差異,應為現今各國承認的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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