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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公共與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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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固定不變的理想或烏托邦。因為或許是受到傳統「公德」概念的影響 ,華 人社會往往以一種純粹道德與意識的觀點來看待公共領域,認為公共領域應該 是一個「獨立」與個人和利益之外的「理想」空間。然而在 Habermas (1989,

pp. 25-6)看來,所謂的公共領域,其實是「一個公開的論壇,這樣的論壇是由私 人會合成一個公眾,並隨時準備迫使公共權威在輿論的合法性基礎上運作。」

這樣的領域並不是一個超然於物外的唯心範疇,也不屬於道德的領域;而是一 個充斥著各樣出於不同立場、利益聲音的論述空間。

第二節 公共與社群

在華人社會的一般輿論和認知裡,所謂的公與私往往被視為是二元對立的

「兩個」領域,然而從前面的討論中已經清楚的看到,Habermas 所界定的公共 領域,其實是由私人所開展連結而成的公共生活,而不是一般華人社會裡常常 認為的「公私分明」。只不過從私人到公共領域之間,也並不是一個以個體為 單位的簡單集合。李丁讚(2004,頁 368)曾指出,Habermas 的公共領域是

「市民社會的公共領域」(the public sphere of civil society),公共領域是以市民社 會為基礎,從「私」領域出發,再由這些「私人」會合而成。在這樣的公共領 域中的公共性是內發的(immanent),而不是超越的(transcendent);在這個空間中 所追求的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s),而不是共善(common good)。在公共領域 內的各種論述所在乎的還是它們自己的私利。

從某個角度來看,要從私人進入到公共領域,就必需要透過「市民社會」,

因為就像李丁讚(2004,頁 365)引用德國哲學家 Hegel 的說法指出,只有在市 民社會中的個體,才是有權利的個體,他才因此變成一個人,一個神聖不可侵 犯的人。在市民社會裡的每一個私人,都擁有受法律保障的「權利」。只要不 妨礙到他人的自由,每個人都能夠自由地追求、滿足自己的權利。李丁讚

(2007,頁 73-87)認為,這個權利追逐的過程促成了「個人」的誕生,也連帶 產生各種人道(humanity)的要求。這些都是現代性的產物,也是「現代」與「古 典」或「傳統」最大的不同。所謂的現代社會,指的就是一個以「權利」為基 礎的「私人」所構築而成的「市民社會」。因為市民社會保障個人追求自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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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所以才有進一步成為公共領域公眾的可能。若沒有市民社會下的私人,

就沒有公共領域的公眾。

沒有市民社會也就沒有公共領域。就像 Hegel (1996, p. 238) 在其 Philosophy of Right.一書中所指出的,市民社會是由每個各自獨立,卻又彼此依賴的人所構 成的聯合體;這樣的聯合體指的是「社團」(corporation)或是「同業公會」這樣 的利益團體。對 Hegel 而言,作為市民社會核心的社團,是由追求共同利益的 一群人所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群體。這樣的群體有別於傳統建立在血緣或地緣 關係上的社會共同體,它們是一般以為在現代社會中諸如媒體、民間社團等等 的現代社群。

由私人、市民社會到公共領域這樣的構成順序來看,可以看見這些市民社 會的組織、社群不僅是市民社會的核心要素與基礎,更與公共領域有著密切關 連。正如前述在 Putnam 的研究中所預設的,他將市民社會幾乎等同於市民社會 中的組織與社群,因而以市民社會當中,對於組織和群體的數量及參加人數的 多寡,視為判斷民主參與程度的量測工具。或許因為市民社會的社群為當中的 行動者提供公共參與的機會與方式,使得個人有較高公共參與的能力。

然而,市民社會並不等同於公共領域,李丁讚(2007,頁 71)指出要從市 民社會到公共領域,其中還需要很多包括核心家庭這樣的規範性條件的配合。

公共領域不是市民社會本身,它是市民社會的操作化,是市民社會的動態連結,

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機構。

雖然市民社會不等於公共領域,但市民社會卻是公共領域之所以可能的必 要條件。社群的重要在於它作為一種市民社會的組成份子,一種在私人與公共 領域之間連結的組織。如果社會中沒有這樣的組織群體,也就失去了人與人之 間的連結。如同 Hannah Arendt(1979/林驤華譯,2008,頁 590-591)在其《極 權主義的起源》一書中所言,極權主義不單是破壞了私人生活,更重要的是破 壞了人類的公共生活,摧毀公共領域;孤立一向是極權主義的特點,人與人的 政治接觸在專制政府之下被切斷,人一旦被孤立,與公共世界失去聯繫,不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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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了人類的行動能力,也就失去了人的生存與自由存在的條件。雖然在 Arendt 的觀點中我們仍須思考,人如何從其與他人的連結中進一步發展出公共 領域;但無庸置疑的是,由人與人連結而形成的社群,不但不是一個可有可無 的附屬品,更攸關民主社會的建立以及人的生存與自由。

回到 Diers 和 Putnam 對於公共參與的差異上,Putnam 的觀點顯示了人與人 之間的連結交往,以及對社群的參與,不僅是評估現代公共參與的重要指標,

也是社會中的公共行動得以實踐的重要關鍵。但正如 Diers 所言,人與人的連結 以及對社群的參與,不只是以 Putnam 所認定的那種傳統集會的方式(如一起打 保齡球)進行;對於民主政治的投入也不只是以投票行為為代表,而是有更多 不同且不需政府介入的方式來實踐公共參與(2004/黃光廷、黃舒楣譯,2009,

頁 17) 。 按 Diers 的觀點,如果要理解現代社會中公共生活的景況,不僅需要 重新檢視何謂社區參與,還需反省何謂現代社會中的民主及公共生活。這意味 著當定義社群的觀點改變時,除了看待與評估公共參與的方式外,公共行動的 實踐與制度的設計也將有所不同。

如果 Putnam 對於公眾集會與社群的界定與理解,並不能用以檢視衡量現代 社會的公共參與;反而是如 Diers 所言是以其他的社交參與形式進行,那麼這又 會是什麼樣的形式?這樣的問題,提醒了我們在當代強調個人主義的社會中,

或許還需要重新反省公共生活和社群存在的價值、意義,以及各種實踐的可能。

之所以需要同時思考公共領域與社群,是因為不論 Putnam 與 Diers 對社群和公 共參與的觀點有何差異,在他們的論述中或多或少都顯示了公共領域與社群之 間的關連性。而在 Habermas 的公共領域論述,甚至是 Sennett 對於公共人的考 察中也有同樣的關連:簡單地說,作為民主社會要素的公共參與之所以可能,

關鍵在於人與社會之間藉由社群的彼此連結。透過社群的運作,原本日常生活 中陌生的行動者得以互動、溝通與交換訊息。若是沒有這樣的連結基礎,恐怕 也就難以維持一個讓多元的輿論意見能夠自由表達的公共領域。

壹、 社群中的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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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許多的社會科學的研究與調查中,都已經在某種程度上,為我們指出社 群如何影響個人的行為。就有論者以教育中的品格研究為例,指出人類的品格 行為的決策其實關乎:情境、理性和意志力三個基本步驟。

最早十九世紀時的看法以為品格的培養在乎「意志力」;而在二十世紀時 的觀點開始集中在理性的計算利益上,亦即在品格的養成中開始著重提醒個人 不良行為所可能帶來的長期風險。然而事實證明,情境卻是最重要的影響因素

(Brooks, 2011/陳筱宛譯,2012,頁 181-182)。這種所謂的情境因素強調,品 格的塑造不是發生在某個關鍵時刻。品格會逐漸從百萬個良好的小影響中浮現;

這個因素強調的正是社群塑造品格的力量。在群體中的各樣微小的習慣和得體 的禮儀,將能強化某些積極正面的態度(Brooks, 2011/陳筱宛譯,2012,頁 183)。

同樣的,在對美國政治選舉行為的研究 (Green, Palmquist, and Schickler, 2002) 也發現,真正的競選活動並不是理性主義者所認為的:選民會仔細衡量各 種方案,挑選出政見最符合他們利益的候選人;相反的,投票傾向符合所謂的 社會認同模型。人們喜愛那些由他們所喜歡或景仰的人所組成的黨派。大多數 的人要不就是從父母身上承繼了政黨取向,要不就是在自己成年後的初期發展 出政黨取向。更有調查顯示,是政黨取向塑造了價值,而不是價值塑造了政黨 取向 (Goren, Federico, and Kittilson, 2009)。

此外,Robert Putnam 於 2016 年出版的新書 Our Kids: The American Dream in Crisis.中,更是以美國五十年長期的各項綜合社會經驗資料調查,以及個案訪 談的方式,指出了美國家庭的貧富差距之所以造成教育落差,更深層且複雜的 原因是美國社區越來越單一,人與人之間也越來越無法相互連結與扶持。而富 人與窮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日漸隔離,更使得人們越來越難接觸到與自己不同階 級的人。這美國社會的這五十年間,窮人與富人越來越各自集中住在相同階級 屬性的社區裡,上各自的學校,交各自相同屬性的朋友。當不同階級之間的孩 子不再交流、不再彼此認識時,也就沒有了彼此幫助可能,缺少了向上流動的 機會,進而造成了貧富階級的「世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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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nam 的研究表明,教育之所以能成為一個人翻身的機會,靠的不僅是固 有的學校教育體制,或什麼樣的入學方法,而是需要家庭、社區和社會各個層 面的整體配合。這些配合,除了有賴於完整政策的制訂外,更重要的其實還是 不同階級的人之間能夠有更多的連結與交流,能夠一起生活在同一個社區、同 一個學校中;也就是一起生活在一個多元的社會環境裡。

綜上所述,社群與個人的關係不僅在於個人與公共領域的連結而已,行動

綜上所述,社群與個人的關係不僅在於個人與公共領域的連結而已,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