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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的敘事大綱

第六章、 政策論述內容分析Ⅱ

第一節 公平正義的敘事大綱

壹、 基本架構

公平正義的敘事大綱除了論述執行「什麼」以及「如何」執行核廢料的相 關業務之外,在其論述內容中,更進一步探討了核廢料議題本身的價值性爭 論。

而究本敘事大綱的主要情節內容而言,涉及的問題多如第二章的文獻回顧 中所提及的公平正義問題,例如Flynn et al.以及 Sjöberg and Drottz-Sjöberg 提到 的未來世代的重要性。而在我國實際發展的情況下,則有多位學者、公民團體 以及大型遊行運動訴求處理原住民的環境不正義以及環境種族歧視的問題。另 外在檢視各個地方政府的論述脈絡中,也可以發現針對區域發展均衡議題的討 論。

本條敘事大綱針對核廢料政策的相關議題進行連結,但背後的核心價值強 調公平與正義的實現,所以不將重點放在核廢料處理的科技可行性,而是強調 討論核廢料議題的處理程序上,將會造成哪些特定族群或是整體環境的傷害,

所以在核心價值觀著重於「世代正義」、「族群正義」、「區域公平」以及「環境 正義」,同時也多使用了「萬年毒物」的重要隱喻。

最後從本研究的研究樣本中發現,倘若論述中存在著針對公平與正義議題 的探討,多為「世代正義」、「區域公平」、「族群正義」三組價值,故以下將主 要的論述行為者與論述價值分為這三組以便解讀分析。

貳、 主要的論述行為者與論述價值

一、

世代正義的核心價值

所謂世代正義,係指在當今人類的作為,影響所及將不限於這一世代的 人,同時也將影響到未來世代使用資源,甚至選擇生活方式的機會的前提之 下,根據「傷害原則」來加以判定,也就是現在人類所做的政策以不能做傷害 後代子孫利益的行為原則。(陳俊宏,1997)

而在本研究的論述內容中,發現論述世代正義的論述行為者不局限於某一 個組織類別,而是廣泛分布於政府機關、公民團體、政黨、智庫以及其他行為 者中,可見世代正義對於核廢料議題重要的程度。

(一) 政府機關

1. 立法院

首先,在立法院的行為者中,主要活躍的論述行為者為著重於關心環境議 題或核能議題的立委,例如民進黨籍的田秋堇與蕭淑芬。在本研究時間範疇最 早出現針對世代正義的論述為2011 年田秋堇立委的論述:「上帝給我們免費安 全的天然核能,就是太陽,我們竟棄而不用,還冒著亡國滅種危險,花費幾千 億興建危險核電廠,再產生億萬年無法處理的有毒核廢料留給子孫!」

(2011/10/03,自由時報)她使用「持續萬年的致命毒物」的隱喻,強調核廢料對 後代危害是具有好幾個世代的長久持續性,同時指出核廢料的花費其實很高,

並且我國有其他發電方式的可能。同樣地,其在2015 年的發言中:「如果為了 台灣40 年電力發展,遺留上百年以上才能解決的核廢料給後代子孫並不好,

擁有自主能源關係國家安全。」(2015/1/26,蘋果日報)則重申了百年毒物的危 害性。在她的兩則論述中,充滿了對公平性的重視,亦即核能發電的用電量僅

能在我們這一代使用,但其將會產生上百、上萬年的成本負擔,這就造成了後 代子孫雖然沒有享受到發電的便利,卻要變相承受前人的發電成本,故其認為 核能發電是相當不公平的行為。而立委蕭淑芬則從正義與科技悲觀論出發,她 說:「必須站在兒女的角度去看問題,現在連核廢料都無法處理,難道要留給 下一代?”我們這一代不能這麼自私!”。」(2013/3/23,自由時報)認為科技的 發展不一定能解決核能發電造成的核廢料問題;而黃國昌則是結合了民主價值 的敘事大綱:「核廢料處置是攸關後代子孫問題、要透過公眾審議。」

(2016/3/12,自由時報),認為攸關到後代子孫的利益時,不能夠僅靠著專家的 思維制定政策,而是需要更廣泛的政策參與。

在中央政府機關中,僅有立法院針對世代正義的問題進行論述,而不見於 經濟部、台電公司或是原能會等三大權責機關。這可能是因為大部分關於「世 代正義」論述的立場較為負面,將不利於推動核廢料處理的政策程序。

在行動目標上,由於只有立法院的論述行為者發表言論,所以主要的目標 仍是在於監督政府的作為施政,其任務相當直白明確,例如葉宜津就直接說:

「不應將核廢料留給後代。」(2013/4/27,蘋果日報)又或者是黃國昌希望透過 對於後代影響甚高的論述,希望增加公民審議的建置等等。在論述時間軸上,

並沒有特別契合大型事件或集會遊行。最後在子議題的選擇上,田秋堇討論了

「能源政策」在我國發展上的可能想像,而黃國昌有則是討論「處理程序」的 制度性問題。

2. 地方政府機關

在地方政府機關中,主要的論述行為者為新北市市長朱立倫以及宜蘭縣縣 長林聰賢,誠如前面的章節所述,雖然新北市與宜蘭縣皆非核廢料處理的直接 權責機關,但由於核廢料議題牽涉到了全國國民的健康安全,加上兩縣市或為

設立核電廠地區,或為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可能選址地,所以在核廢料的議題 上,有超脫地區性發言的論述產生。

新北市市長朱立倫認為不應該因為現在的缺電或供電不足的危機,而使 用會造成潛在或影響下一代的新風險設施:「不該為了解決現在的風險、危 機,再製造下一個風險、危機留給下一代」(2013/8/12,自由時報)而林聰賢的 兩條論述則是分別從不同的觀點切入,首先其任為核廢料的最終處理困難,並 且這代人的電力使用成本不應該由下一代的人負擔,使用了「萬年毒物」的隱 喻,強調核廢料可能造成的龐大持續性傷害:「四座核電廠將產生近萬噸半衰 期二萬四千年的高放射性核廢料。我們既無法作最終處理,就不能自私自利貪 圖享用幾十年核電的方便,而留下長達數萬年的毒物,遺害後代子孫。」

(2013/3/12,中國時報)除此之外,他為了回應 2015 年台電的評估報告:「宜蘭 反對在台灣本島任何地方包含大南澳地區建立”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並非 出於以鄰為壑的心態,而是在國家安全的層面上,以及世代正義的思考下,不 應該將遺禍萬年的核廢料交給沒有選擇的後代子孫。」(2015/2/3,中國時報)重 申其超脫地區思考,而為了整體國民發展的立場,認為核廢料處理的政策決定 會影響到沒有投票權利的沉默多數,故堅持拒絕將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選址地 鎖定花、宜交界的大南澳地區甚至是宜蘭縣外的台灣本島上。

整體而言,在行動目標上,論述內容的訴求幾乎都超脫了地方政府本身的 利益,而是長期、全國性、整體的國民利益,則可以顯示出核廢料的議題不僅 僅是牽涉到某一個可能的選址縣市,而是應該上升到國家層級的討論級別。論 述時間軸中,林聰賢的論述回應了2015 年台電的評估報告,強勢拒絕了選址 的可能性,而朱立倫的發言則與他其他的發言相似,具有較高的自主性。最後 在議題的選擇上,朱立倫透過委婉的論述方式檢討了目前「能源政策」的適切 性,而林聰賢兩則論述則分別屬於「能源政策」與「選址」的議題。

(二) 公民團體

在公民團體的論述中,最多出現的類別為以環境保護與反對核廢的全國性 組織,例如環盟與爸爸非核陣線。這些組織都具有針對整體或特定領域的環境 保護或者反對核電、核廢料的性質,所以在討論世代議題的大價值框架下,有 較多的言論出現。

首先在核廢料的處理問題上,有許多論述行為者認為將核廢料處理拖延至 下一代是相當不負責任的行為,例如環境保護聯盟北海岸分會執行長郭慶霖與 非核家園大聯盟李卓翰就說:

「台電沒有能力處理核廢料,就沒有資格使用核電。…我們不要禍留子孫,把 不能處理的核廢料留給子孫。」 (李卓翰,非核家園大聯盟,2013/4/28,中國 時報)

「這次核一廠發生燃料棒卡住取不出,所以今天帶著女兒、孫女出來,讓他們 知道核廢料這一代如果沒有處理,就要他們下一代處理了。」(郭慶霖,環環境 保護聯盟北海岸分會執行長,2015/3/14,自由時報)

而更進一步的討論,則有環盟創會會長施信民:「核電違反世代正義與族 群正義,有違永續發展,就是道德問題。這一代為了享受核電的好處,將除役 與核廢料留給後代處理,”這就是違反世代正義”。」(2014/4/28,自由時報)指 出世代正義的實現應該是要由使用核電的那一代來處理核電廠除役以及核廢料 處置場選址與設計的問題。而這一點在實務上也有其他論述行為者提出了相關 的建議,例如宜蘭人文基金會董事長陳錫南就認為目前我國的核電與核廢料政 策的當務之急是要把核廢料遷出本島:「現在最重要的就是把核電撤離本島,

核廢料不能留給下一代解決。」(2014/1/12,自由時報)

除此之外,也有其他論述行為者從另一個角度切入,例如李卓翰與施信 民就說:

「台灣目前還找不到合適的地點儲放核廢料,…四十年後會找出合適地點,把 目前的問題往後拖延。在無法可施的情況下,應該避免製造核廢料,不然將來 數量越來越多,變成後代子孫的負擔,這也是為何需要早日停止核電廠運轉的 原因。」(施信民,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2013/4/4,自由時報)

「當核廢料無法解決,核災無力疏散因應,毒害下一代,就是違反正義,就是 不道德!」(李卓翰,爸爸非核陣線發起人,2014/2/28,自由時報)

兩人都認為核廢料具有不可處理性,並不關心由「誰」來處理核電所產生 的成本,而是認為應該要直接降低對於核電的依賴性,甚至應該廢除核電以減

兩人都認為核廢料具有不可處理性,並不關心由「誰」來處理核電所產生 的成本,而是認為應該要直接降低對於核電的依賴性,甚至應該廢除核電以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