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政策論述內容分析Ⅱ
第三節 民主程序的敘事大綱
壹、 基本架構
民主程序係指公眾從事各式各樣的職業,能提供多元意見,在進行決策時 建立起一套公開資訊、科學專業與民主參與的制度,進而增加決策正當性與品 質並降低反對聲浪。
本敘事大綱也有明確的價值存在,即為公民參與、透明的機制等等,並非 純粹論述技術性的事項。而究本研究的樣本而言,雖然論述分散在許多不同類 別的論述行為者中,但總體而言論述的篇幅較其他敘事大綱較少。
貳、 主要的論述行為者與論述價值
一、政府組織
政府機關的論述內容中,所有行為者皆為中央政府機關,而主要的行為者 為行政院院長、台電公司、立法院、中央研究院。首先兩位雖然來自不同總統 時期的行政院院長,但在論述上呈現出高度的相似性,2013 年馬英九總統時期 的江宜樺院長說
:
「蘭嶼核廢料將來一定遷出蘭嶼、另覓最終處置場所;並將 責成政務委員擔任與公民團體對話處理核廢料問題的窗口;檢討回饋金制度,避免扭曲性的活動補助。」(2013/4/4,聯合報)而 2016 年蔡英文總統時期的林 全院長也說:「蘭嶼存放低階核廢料的決策不透明,未來存放核廢料的選址要 避免過去所犯的錯誤。」(2016/9/3,聯合報)兩人都是針對蘭嶼問題上的決策進 行說明,希望能透過改進過去不透明、不民主的體制後,避免反對的聲浪繼續 增高。
台灣電力公司的論述則較偏向政策的宣導,在 2011 年的官方聲明中表 示:「核廢料貯置問題,由總公司決策,而且也會徵詢地方民意,目前是民主 時代,不可能想放哪就放哪,一切都有專家評估、設計。」(2011/3/25,聯合 報)在強調民主程序的同時,也主張必須有的專家介入的必要。
而在立法院的論述中,多強調在程序上必須更加的公開透明,例如立委鄭 麗君就表示:「若金門未來確定要公投,政府和台電應該要給居民對稱的資 訊,例如核廢料風險、台電處置核廢料的狀況等等,不要用可笑的案例偷渡公 投宣傳。」(2013/5/6,聯合報)認為純粹只有公投並非完整的民主程序,政府應 該在公投的前提下給予人民完整平等的資訊。而黃國昌更進一步說明了核廢料 處理需要遵守的幾項重要原則:
「核廢料處置是攸關後代子孫問題、要透過公眾審議。」(黃國昌,立委,
2016/2/18,自由時報)
「核廢料處理須遵守獨立公正組織、公開參與以及客觀標準三大原則。」(黃國 昌,立委,2016/6/3,蘋果日報)
最後中研院則提出應制定一套政治可行度高的公投機制,透過民主的新機 制解決核廢料選址難產的問題:「台灣在位處地震帶、地狹人稠、核廢料無解 的情況下,期盼透過朝野同意且題目合理設計的公投辦法,尋求核四共識。」
(2014/5/6,自由時報)
在政府部門的論述內容中,行政院與台灣電力公司的行動目標主要為政策 宣導,希望透過更民主的決策機制降低人民對核廢料處置的反感;而立法院的 行為者主要希望透制度性言論的補充,改進目前權責機關的處理方式。在論述 時間軸中,並沒有特別回應各大型事件。最後在子議題的選擇上,行政院旨在 處理「處理程序」下的蘭嶼議題,而其他行為者皆屬於「處理程序」的制度性 問題。
二、公民團體
公民團體主要的論述行為者全部來自環保性的全國性組織,在要求公開以 及溝通的機制中,以綠盟與環盟的行為者最為活躍。
「無論是原能會以目前台電方案符合標準通過乾式貯存設施,還是核廢料委外 處理問題,都缺乏和民眾進行溝通及完整公開資訊的機制。」(徐詩雅,綠色行 動聯盟研究員,2016/3/9,蘋果日報)
「核廢料處理是台灣人民需要共同面對的問題,不管是中期乾式貯存或長程最 終處置,在公平、公開的條件下做選址,才是人民可以接受的,不該預設就是 要放在所謂人較少的北海岸。」(郭慶霖,環境保護聯盟北海岸分會執行長,
2016/7/18,自由時報)
另外,有論述行為者對公投方式表達不以為然的態度,例如綠色公民行 動聯盟秘書長崔傃欣就說:「公投無法讓核廢料消失,也無法改變台灣位處地 震帶的現實,而一個不安全的核四廠,更不會因為公投而變成安全!」
(2013/3/2,自由時報)強調我國的地理環境本來就不適合進行核廢料的處置作 業,所以問題的爭點並非是否採取的民主方式,而是一開始就不應該使用核能 發電。而基督教長老教會林芳仲則認為台電公司雖然要使用公民投票的方式決 定選址定點,但在手段上卻利用回饋金的方式誘使民眾同意,而非建立足夠的 資訊使民眾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斷,故非真正的民主程序之實現:「為什麼核廢 料要讓台東及屏東民眾承受,台電用回饋金誘使民眾同意,即使舉辦公投也是 不公平的公投。」(2011/6/12,中國時報)
本類別的行為者分成兩派言論,首先在檢討沒有公開、透明機制的論述內 容中,其行動目標為促使中央權責機關提供更多有關核廢料處理的資訊;而對 公投表達反對的論述內容中,則強調對公投這項設計的全面反思,認為公投機 制不一定適用在核廢料的處理上。在論述時間軸中,並沒有特別針對大型事件 進行回應。最後在子議題的選擇上,所有論述內容皆屬討論「處理程序」的制 度性問題。
三、政黨與大學學術人士
政黨人士中,以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最為活躍,她批判過去政府在蘭嶼問 題上即是因為沒有採取民主的制度,才導致政策的失敗,所以她說:「蘭嶼是 一塊淨土,卻被放置部分核廢料。核廢料於 1982 年送到蘭嶼時,並沒有經過 民主程序。未來若由民進黨執政,會努力凝聚共識,在公投機制下處理蘭嶼核 廢料去向,並且進一步討論核廢料回饋金是否直接由鄉民自行管理。」
(2011/10/31,自由時報)
而在大學學術人士的論述內容中,黃鎮江、康世昊以及周桂田都強調過去 的政策都太注重專家政治而忽略公民審議的重要性,核廢料處理牽涉到重大民 生議題,並會對處置地區的人民帶來重大的影響,故必須使公民有更多參與討 論的機會:
「福島核災後,專家權威幾乎瓦解,核電安不安全?核廢料有沒有能力處理?
民眾心中都有了一把尺,不是核能專家或政治人物說了算。」(黃鎮江,台南大 學環境與生態學院院長,2013/2/6,中國時報)
「過去的核能決策體系沒有民主化,一直由技術專家一言堂決定,此舉違反社 會真正公義,應該放棄封閉的專業知識體系,讓公共參與。」(康世昊,虎尾科 大通識中心助理教授,2013/5/15,中國時報)
「核廢料處理跨越健康風險、環境、經濟、化工和社會倫理領域,政府應摒除 過去的「專家政治」思維,廣納公民參與和規劃多元專家的評估程序。」(周桂 田,台灣大學國發所,2015/5/16,自由時報)
除此之外,台灣大學公共衛生系教授張武修更在公民審議的基礎下強調當 地居民在核廢料處理的過程中必須具有更多的權力,才能夠有效監督場址的設 置與運行:「應讓蘭嶼當地人參與核廢料的監督工作。」(2012/2/21,自由時報)
蔡英文的發言中,仍是主張增加公投的機制,在行動目標上某種程度可以 解釋為個人的政見發表。而大學學術人士則相對強調公民參與討論的重要性,
並未對公投表示看法,主要的行動目標是改變中央權責機關對專家政治的偏 好,反映出過去核廢料政策過度倚賴專家政治的弊病。在論述時間軸中,並沒 有發現對重大事件有特別突出的回覆,雖然論述集中在3.4.5 月,但離各個反 核大遊行的時間略長,不能推論是因為大遊行而增加了論述次數。最後在議題 的選擇上,論述內容皆屬「程序處理」下的制度性問題。
四、其他行為者
公民審議的論述中,最常提及的就是公共參與和公民投票兩項政策工具,
在本類別的公民審議的論述中,沒有出現關鍵字「公民」或是「參與」,而主 要的論述主軸放在公民投票的討論上,例如專欄作家劉黎兒就說:「當然不需 要而且不能公投,我再三強調公投無法讓核四變安全、公投無法讓劇毒核廢料 無毒化,更不能讓公投決定我們的身家安全以及孩子的未來,請執政者馬上放 下不公平且不能投的公投屠刀才好。」(2013/3/19,自由時報)認為草率的公民 投票可能有違公民審議真正的價值,並且重申核廢料所影響的範圍不僅限於這 個世代,故在使用公民審議的方法上,可能會有所受限。在子議題選擇上仍屬 於「程序處理」下的制度性問題。
參、 小結
雖然在本研究的樣本中使用民主程序敘事大綱的論述較少,但在論述內容 上仍有一定的分歧。其中主要為討論資訊開放的機制與公投與否的兩派言論,
第一派的言論主要集中於公民團體和大學學術人士,強調公開、公平、透明、
對稱的資訊平台始能夠增進決策正當性與品質,也能消弭傳統專家至上主義的 危害。而第二派爭論公投的言論中,則分成支持派與反對派,支持派如中研院 與蔡英文的論述,欲透過公投的機制達成公民參與的理念,但其他論述行為者
則多站在反對的立場,舉出許多不同的原因否定公投的正當性,認為公投因為 結構上或是政府策略上的因素,不能稱作真正的公民參與,反而會整體決策的 品質。
在論述時間軸中,本類別的論述行為者幾乎沒有任何人回應大型事件或遊 行活動,這可能是因為過去的遊行活動的訴求主要價值為爭取公平正義而非公 民審議,論述內容的整體自主性較高。最後在子議題的選擇上,相比其他敘事
在論述時間軸中,本類別的論述行為者幾乎沒有任何人回應大型事件或遊 行活動,這可能是因為過去的遊行活動的訴求主要價值為爭取公平正義而非公 民審議,論述內容的整體自主性較高。最後在子議題的選擇上,相比其他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