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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與風險的敘事大綱

第六章、 政策論述內容分析Ⅱ

第二節 利益與風險的敘事大綱

壹、 基本架構

從過去的文獻中吾人可以得知核廢料的處置存在著相當高的風險,並且各 國在處理該業務時時常使用經濟補償常作為政策工具中的正向誘因。所以利益 與風險的敘事大綱主要為論述經濟補償這種政策工具在核廢料議題上所扮演的 地位以及背後可能包含的風險為何。

與公平正義的敘事大綱相似,本類別強調了「利益」與「風險」的存在,

而並非僅僅處理科技或是技術上的專業事項,更廣泛包含了兩項價值在論述上 的競合。

而本研究的樣本而言,本類別的論述內容較少,論述行為者也較為分散。

且特別在「利益」的論述上,正反面的觀點分歧較大,並沒有如文獻預期地一 面倒對於補償金或是回饋制度抱持支持的態度。

貳、 主要的論述行為者與論述價值

一、經濟補償的核心價值

經濟補償的核心價值主要討論在執行核廢料政策時,政府對於被選址區域 給予補償金、減稅、額外收入甚至是特別的國家營利計畫,藉以增加當地居民 的支持或減低反對的聲浪。

本研究的論述內容中,經濟補償的論述行為者主要是針對蘭嶼暫存場的實 際補償問題以及《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實施後,經濟 部在2008、2009、2011、2012 分別公告的選址可能地點的未來回饋金制度,

其中包含了正反兩種面向。

(一) 政府機關

1. 中央政府機關

在中央權責機關的論述中,首先是2013 年馬英九總統時代的行政院院長江 宜樺,他說:「蘭嶼核廢料將來一定遷出蘭嶼、另覓最終處置場所;並將責成 政務委員擔任與公民團體對話處理核廢料問題的窗口;檢討回饋金制度,避免 扭曲性的活動補助。」(2013/4/4,聯合報)強調作為主要權責機關的行政院會積 極處理過去的回饋金制度,避免錯誤的補償方式導致蘭嶼居民對政府的觀感惡 化。同樣地,2016 年總統蔡英文也在造訪蘭嶼島後,發表了關於補償的相關言 論:「把核廢料問題列為優先,並提供族人足夠的補償。」(2016/8/15,自由時 報)值得一提的是蔡英文早在 2011 年還是民進黨黨主席時,就有針對蘭嶼的補 償制度提出看法,則呈現出較高的論述一致性:「蘭嶼是一塊淨土,卻被放置 部分核廢料。核廢料於 1982 年送到蘭嶼時,並沒有經過民主程序。未來若由 民進黨執政,會努力凝聚共識,在公投機制下處理蘭嶼核廢料去向,並且進一 步討論核廢料回饋金是否直接由鄉民自行管理。」(2011/10/31,自由時報)

而作為選址主要的權責機關經濟部,早在 2011 年部長林聖忠就有發 表:「至於敏感的低放射性核廢料處置場址問題,台電不能一味補助經費給社

區,而是要深入社區宣傳,爭取社區居民信任,取得人民信心,才有機會完成 選定場址工作。」(2011/12/25,聯合報)指導台電公司在補償制度上不應該只將 重心放在純金錢的政策工具,而是要透過分享資訊、知識、能力建立等方式,

建立起更健全的公民信任。最後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李尚仁則抱持 著較負面的態度,認為:「目前做法是找個偏遠村落用大筆回饋金讓居民接受 核廢料儲存場址。核廢料再處理不只無法解決問題,反而分離出鈽等核武原 料,增加擴散風險。」(2013/4/4,蘋果日報)

中央權責機關的行動目標為政策的宣導或是對於未來的政策進行指導,回 應的目標為其他政府機關以及公眾為主。而論述時間軸中除了蔡英文總統是在 造訪蘭嶼島後做出的論述之外,其餘的論述並無特定的規律。最後在議題的選 擇上,所有的論述內容皆屬「處理程序」議題中的制度性問題。

2. 地方政府機關

首先在 2008 年、2009 與 2011 年,被經濟部選定為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 場之台東縣達仁鄉以及其周遭各鄉鎮的論述行為者,針對補償金有著相當豐富 的論述。例如大武鄉鄉長趙世崇就說:「我們已經夠窮了,有了回饋金,就能 做許多事。」(2011/4/3,聯合報)達仁鄉南田村村長高富源也說:「村民大都盼 望有回饋金後,可以提升醫療、教育、生活品質。」(2011/4/3,聯合報)兩則出 現於2011 年的論述明顯為回應經濟補的選址作業。比較特別的是被選址而會 受到直接影響的鄉鎮首長比起台東縣政府,反而表現出贊成設置的立場,對補 償制度也抱持著正面的態度,認為可以改善鄉鎮原本的發展情況。而同樣的情 況也發生在蘭嶼問題上例如夏曼.瑪德就說:「政府要嘛就把核廢料遷出蘭 嶼,要嘛就來談錢,如果繼續放蘭嶼,應比照南田條件,給五十億元回饋金,

作為蘭嶼自治區之用,核廢料到底要不要遷出去,政府要講清楚。」

(2013/11/30,自由時報)並非完全對核廢料處置場抱持絕對悲觀反對的態度,而

進更一步而言,蘭嶼鄉鄉長江多利就主張:「貯存場在這裡有很多事可以做,

可以按照蘭嶼人的需求,做很多基礎建設、社會福利等。」(2011/4/13,自由時 報)要求了對設址地附近財務、公共建設、教育、服務以及健康的各項進行補 償,超脫金錢補助的單純思維。而除了台東縣之外,由於金門縣烏坵鄉也被經 濟部於2011 年公告為低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選址地之一,所以烏坵鄉鄉長陳 興也說:「十三年前台電就曾到烏坵鄉探勘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當場即承諾探 勘後,就給烏坵一點五億元回饋金,但給了一億元就不了了之,烏坵人無法信 任台電。」(2011/4/3,聯合報)

台東的蘭嶼鄉、大武鄉、達仁鄉等核廢料暫存或選址預定地的區域,對經 濟補償的制度抱持較為正面的看法,鄉長的行動目標為提出補助的要求,希望 能夠透過核廢料政策得以擺脫預算貧瘠的困境。然而在金門烏坵鄉鄉長陳興的 論述中,則發現過去不好的經驗與對政府的信任度不足可能會導致補償金政策 的失敗,其行動目標反而為拒絕金門成為核廢料的處置可能地。

在論述時間軸中,大武鄉、達仁鄉與烏坵鄉的論述行為者明顯為回應了經 濟部在2011 年的選址作業,而蘭嶼鄉的問題因為從 1974 年就一直存在著,故 沒有特別針對事件進行回覆。最後在議題的選擇上,蘭嶼鄉、大武鄉、達仁鄉 的論述行為者強調「處理程序」議題中的制度性問題,而烏坵鄉鄉長則是討論 了「處理程序」議題中對政府的信任問題。

(二) 公民團體

公民團體對補償制度的看法則與政府機關有著極大的差異,其中以反核廢 料聯盟為主要的論述行為者。例如反核廢料聯盟謝文漢與基督教長老教會的林 芳仲在2011 年經濟部公告台東縣達仁鄉為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就不滿的表 示:

「核廢料如果安全,為何台電還要編列五十億元回饋金,如果低放射性核廢進 到台東,難保高放射性核廢料不會跟進,南田村又處於斷層帶,台電能完全確 保核廢存放的安全性?」(謝文漢,反核廢料聯盟,2011/4/28,中國時報)

「為什麼核廢料要讓台東及屏東民眾承受,台電用回饋金誘使民眾同意,即使 舉辦公投也是不公平的公投。」(林芳仲,基督教長老教會,2011/6/12,中國時 報)

而同樣針對台東縣達仁鄉的問題,於 2013 年 3 月 9 日至 10 日的「309 反 核大遊行」中,就有多個參與者表達意見,其中戴明雄說:「政府不要以為用 50 億的回饋金,就可以收買台東土地。」(2013/3/7,自由時報)、「核廢料放在 哪裡,是國家級的重大決策,只靠部落會議決定有違常理,而台電提出五十億 元的地方回饋金很誘人,未來發展讓人憂心。」(2013/11/15,自由時報)台東反 核聯盟 309 廢核遊行總召楊宗瑋也說:「不應以高額回饋金,誘惑台東最弱勢 的村莊接受核廢料,政府應全面檢討核廢料政策。」(2013/3/18,蘋果日報)

綜觀公民團體的論述內容可以發現,比起經濟補償可以帶來的地區發展,他 們更關心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可能會對該地區造成環境或安全上的危害。在這些 論述行為者的言論中,「50 億的回饋金」似乎變成一種負面的隱喻,不但不會降 低其對核廢料處置的疑慮,反而隨著金額的增加,他們評估發生危機的風險也會 大大增加,這點則符合了第二章文獻中Easterling 的看法。

本類別在論述時間軸中,幾乎與各個大型事件的時間點契合,具有高度的回 應性。在議題的選擇上,也是討論「處理程序」議題中的制度性問題,但因為對 於補償制度的不信任,所以會更進一步地擴展到討論安全性的範疇。

(三) 其他行為者

在經濟補助的議題上,本研究發現所有針對回饋金的內容論述都為負面的 觀點。換言之,論述行為者對於補助的方式並不領情,反而認為這是台電公司 收買人心,迴避正當程序,甚至是欺騙人民、利誘人民的不當手段之一。其中 特別以綠黨、蘭嶼住戶以及社會工作者張鐵志為主要活躍的行為者。例如綠黨 的官方就聲明:「蘭嶼核廢桶存放不到卅年,就已證實鏽蝕、污染太平洋,而 達仁鄉核廢場址預定地位於地震頻繁的斷層帶上,台電卻不斷以回饋金和工作 機會當誘餌,一再矇騙核廢料是安全的,全然違背國際潮流!」(2011/6/28,自 由時報)南田村的楚杰則說:「我不知道蘭嶼有疑似輻射外洩,如果真的有發 生,他會考慮要台電找另一個地方放核廢料,因健康比回饋金來的重要。」

(2011/12/3,聯合報)而蘭嶼住戶的論述也能看見對於台電公司的不信任:「台 電編列回饋金收買人心,這筆回饋金應該稱為”蘭嶼民眾身心靈損失費用”,其 金額遠遠不足以彌補蘭嶼民眾實際的受害情況。」(2013/2/20,中國時報)、

「核廢料這麼毒的東西放在蘭嶼,蘭嶼人每月才領一千元左右,蘭嶼人卻要付 出健康,代價太大,台灣有誰要這種回饋金?歡迎把核廢料搬去。」

「核廢料這麼毒的東西放在蘭嶼,蘭嶼人每月才領一千元左右,蘭嶼人卻要付 出健康,代價太大,台灣有誰要這種回饋金?歡迎把核廢料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