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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以色列對美國公眾外交的歷史實踐

第一節、 公眾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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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以色列對美國公眾外交的歷史實踐

本章共分三節,分別探討公眾外交、以色列公眾外交之特性,以及納坦雅胡 政府之前的以色列對美國公眾外交政策。本章首先藉定義公眾外交並介紹其演 變。再來介紹以色列公眾外交之特性,分別以以色列建國及以阿衝突、衰敗的以 色列國際形象,和持續升溫的美以關係解釋以色列公眾外交的形成,並討論以色 列公眾外交的特色。最後,以編年史方式將納坦雅胡政府之前的以色列對美國公 眾外交政策切分為 1948-1967、1967-1977、1977-1991、1991-1996,以及 1996-2009 等五個時期分別介紹,以了解形成以色列當前公眾外交政策之脈絡,方便本研究 之進行。

第一節、公眾外交

「公眾外交」顧名思義為和「公眾」相關之「外交」,然而其實際意義是否 如其字面意義般淺顯?是否有不同的解讀方式?這些問題將影響以色列對美國 公眾外交的實質目標與作為,因此,本節將定義「公眾外交」,並確認其意含的 演變。

「公眾外交」一詞雖是個近年才在國際關係學界竄紅的名詞,但公眾外交其 實是個具有相當歷史,內涵豐富的概念,不僅各家定義複雜,還包涵多種學科領 域,在政治學、傳播學、新聞學、國際關係學,甚至商學都有它的身影。隨著時 代演進,公眾外交被各領域的學者賦予多重意義,在組成要素、方式、行為者、

行為對象和目標等方面都有不同定義。但吾人不可迷失於學術詞彙所堆砌出來的 茫茫大海中,本文嘗試綜整具有代表性各家定義之精隨,歸納出公眾外交定義之 交集。首先,若要定義其歸屬,應由「外交」兩字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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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一詞可區分為「傳統外交」(traditional diplomacy)與「非傳統外 交」(non-traditional diplomacy)二種。前者是指一國取得獨立地位並得到他國 承認後,進行主權國家間的交往;後者則是主權國家與非主權國家間的交往。1此 定義由行為對象之角度切入,認為主權國家為傳統外交之一部份,而非主權國家 則是非傳統外交的行為對象。亦即提昇了非國家行為者作為行為對象的重要性。

1965 年,美國前外交官,Tufts 大學佛萊契法律外交學院(Fletcher School of Law and Diplomacy)院長古里安(Edmund Guillion)首次定義了公眾外交,認 為它是「政府、民間團體與個人設法影響其他政府與人民之態度、意見,以影響 他國政府之外交決策。」「旨在處理民眾態度,對政府外交政策的形成和實施所 產生的影響。」「包含了非傳統外交、政府營造他國民意、私人團體間的交往、

對外國事務的報導、對政策的影響、傳播者之間的傳播以及跨文化溝通。」「而 公眾外交的核心,是跨國的資訊流通。」2

由上述定義可見,作為首次定義公眾外交者,古里安給予公眾外交較寬廣的 內涵,其行為者可以是國家,也可以是民間團體或個人;其使用的工具是傳播和 溝通;其目的則是在於影響外國政府的政策。而其中公眾外交的行為對象被認為 是非主權國家行為者,這讓公眾外交能被歸屬於非傳統外交之一部份。

美國國務院於 1987 年出版的《國際關係用語辭典》,將公眾外交定義為「政 府透過出版、電影、文化交流、廣播和電視節目等方式達成的計畫,目的在向他

1 林碧炤,台灣的非傳統外交,戰略安全研析,第10期(2006),頁7。

2 Tufts Fletcher School, “What is Public Diplomacy?” http://fletcher.tufts.edu/murrow/diplomacy.

(檢索日期:2015.1.16)

學者兼外交官塔克於 1990 年的 Communicating With the World 一書中則認為 公眾外交是「政府試圖型塑外國溝通環境,以減少外國民眾對本國的誤解與偏 見,進而實踐對外政策的手法。」是「政府與國外民眾溝通的過程,以協助國外 民眾了解其想法、理念、制度、文化、國家目標及現行政策。」4

學者美瀚於 1994 年的文章” Strategic Public Diplomacy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 Evolution of Influence”則認為公眾外交包括了由傳播學、新聞學、政 治學、心理學等學門所組成的知識基礎,可以在進行策略傳播行為時,提供相對

3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U.S. Public Diplomacy: Interagency Coordination Efforts Hampered by the Lack of a National Communication Strategy,” (2005),

http://www.gao.gov/new.items/d05323.pdf.(檢索日期:2015.1.17)

4 PublicDiplomacy.org, “About U.S. Public Diplomacy,” http://pdaa.publicdiplomacy.org/?page_id=6.

(檢索日期:2015.1.16)

5 卜正珉,公眾外交:軟性國力—理論與策略(台北:允晨文化,2009),頁 31。

6 Jarol Manheim, Strategic Public Diplomacy and American Foreign Policy: the Evolution of Influe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學者梅利森於 2005 年的 The New Public Diplomacy 一書中為在全球化時代下 的「新公眾外交」定義,強調現在的公眾外交應該不同於傳統的定義,認為在資 訊社會下,公眾外交和國內公共事務的界線將變得模糊,行為者和行為對象的資 訊流動方向也會由「上對下」的單向流動轉變為雙向流動。7

學者奈伊在 2008 年的文章"Public diplomacy and soft power."則認為,在資訊 爆炸的時代裡,擁有資訊就是擁有實力,國家若能成功為民眾過濾資訊,傳達足 以提昇國家形象的消息,便能以公眾外交作為手段取得軟實力。公眾外交必須和 硬實力相輔相成,成為落實「巧實力」的外交政策工具。8

學者庫爾(Nicholas J. Cull)在 2009 年南加州大學的出版物 Public Diplomacy:

Lessons from the Past 中清楚定義了「新公眾外交」的要素,其中包含非傳統國際 行為者和非政府組織的份量增加、運用新穎資訊科技、國內和國際事務界線的模 糊化、跨領域概念如行銷和品牌的利用、軟實力、行為者和行為對象資訊流動方 向的轉變,以及「建立關係」(relationship building)的概念。9

上述三個學者的定義共同點在於,面對觀念和資訊科技的進步,公眾外交有

7 Jan Melissen, the New Public Diplomacy-Soft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7).

8 Joseph S. Nye, “Public diplomacy and soft power.” The Annals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Vol.616, No. 1, (2008): 94–109.

9 Nicholas Cull, Public Diplomacy: Lessons from the Past,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Sothern California, 200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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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家學者對公眾外交的定義各有千秋,各個定義的年代相差可達數十年 之久,但吾人仍可由多種定義中觀察出縱貫公眾外交的核心概念。綜合上述學者 之定義,公眾外交應該包含下列幾個概念:

(一)屬於非傳統外交,是一國軟實力的一部分

(二)行為者主要為一主權國家之政府

(三)以傳播媒體和跨國資訊流動為溝通工具

(四)行為對象是外國的非國家行為者

(五)目的是藉由改變外國非國家行為者的觀念,使其發揮影響力,最終貫 徹本國政策。

(六)全球化時代下,公眾外交開始進化,新觀念和新科技導致多元行為者 和行為對象的加入,不但擴大了影響範圍,也加深了影響力道。

之後章節可以看到,筆者試圖以官方和非官方的角度切入以色列對美國的公 眾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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