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共有物分割之概說
第三節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性質之探討
共有標的物,倘共有人欲以協議分割之方式分配之,因共有人既不完全相同,則於共有 標的物上無所有權之人,自無法與他人彼此相互移轉、讓與應有部分,不符合原物分配,
即非屬民法物權編所稱之「協議分割」,其性質似屬民法債編中所稱之「互易」,應準用 買賣之規定8。故共有物分割後取得單獨所有權者,必須為原共有物之共有人之一或由 原共有物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維持共有9。
第三節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性質之探討
第一項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意義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本文參照),是為共有人共有 物分割請求權。可見,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又學說上稱 此為分割之自由),此亦為個人主義下之分別共有制度所必然,蓋此種共有制度之共有 人間並無人的結合關係存在,故各共有人得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以脫離共有關係,
亦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其共有關係。又自經濟層面言,共有物之用益、管理 多須依多數決為之,其處分則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此均影響共有物用益與管理之順 利,或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連帶使得共有人間糾紛不已,產生經濟上之不利益,甚 至違反公共利益,故使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資徹底解決。以此觀之,近 代民法上之分別共有制度,在立法政策上即視其僅為單獨所有原則之一項例外,於儘可 能之範圍內使其易於終止或消滅,故僅屬短暫之法律關係。因之,共有物分割之自由乃 共有之本質,若任意地加以限制,將生違反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問題10。故民法設有各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且對共有人間不分割期限之約定加以限制(民法 第 823 條第 2 項參照),此係為保護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規定。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行 使之效力,乃將各共有人抽象之應有部分轉變為具體之特定部分,與各共有人之財產權 有關,故如對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
8 參閱法務部 92 年 6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20024636 號函。
9 參閱最高法院 69 年度台上字第 1831 號民事例判。
10 參閱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新學林出版,99 年 9 月修訂五版,第 5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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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
第一款 各說見解之論述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 物。」此為共有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通稱。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乃各共有人隨時得 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請求與他方共有人終止共有關係之權利。其性質如何?學說不一,
有請求權說、形成權說及折衷說之不同見解。
一、請求權說
文獻上有學者認為,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字係用「請求」,且向其他共有 人提出請求同為分割之意思,此分割之請求作出後,不論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分割,共有 關係並不因分割意思表示而消滅,顯然與一般由權利人以意思表示行使之形成權有異
,更與第 824 條第 2 項係向法院起訴者不同,因此不應解為形成權,再者,分割請求應 係部分共有人請求其他共有人共同協定分割方法,藉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權利,因其仍需 強制執行,故其性質應屬於請求權,法院作出之判決應屬給付判決11。又依民國 18 年民 法第 824 條之立法理由:「查民律草案第 1052 條理由謂協議分割者,各共有人於審判外 為分割之方法也,有省費和諧迅速之利益。然協議決裂時,亦應設補救之法,故使欲分 割之共有人,得向不欲分割之其他共有人提起訴訟,求為分割同意之判決,而以此項確 定判決代分割之同意,以免欲分割而不得分割之弊,此本條所由設也。」據此立法理由 應可推知,共有人欲分割共有物而其他共有人拒絕時,欲分割之共有人向法院起訴時,
亦應提起請求為同意分割之判決,其目的係以法院之判決代替分割之同意,其訴訟類型 應為給付訴訟,職是之故,分割請求權應屬於請求權12。
11 參閱陳榮傳,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蘇永欽主編,五南公司出版,1999 年 1 月,第 222-225 頁;黃 鈺慧,共有物分割基本法律問題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 13 期,2010 年 6 月,第 14-17 頁;
劉明生,分割共有物之訴,月旦法學教室,第 117 期,2012 年 7 月,第 23 頁。
12 參閱張文郁,論共有物分割訴訟,收錄於物權與民事法新思維:司法院謝前副院長在全七秩祝壽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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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形成權說
最高法院 29 年度上字第 1529 號民事判例謂:「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分割共有物之 權利,非請求他共有人同為分割行為之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並非請求權,民 法第 125 條所謂請求權,自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內。」實務上就共有物分割請求 權之法律性質即堅守形成權說之立場,多數學說亦跟隨實務之見解,採取形成權說。對 分割請求權之意義及法律性質學說上之詮釋如下13:
(一)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意思表示,乃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共有人一經表示分割之意思,
即生效力,故為形成權14。
(二)各共有人不論何時均得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請求他共有人,終止共有關係(即分割),
該分割之請求,固以就分割之方法,協議成立為條件,如協議不成時,該意思表示 不能發生效力,故此項請求分割之權利,並非請求權,而屬於形成權15。
(三)共有關係廢止之請求,即為分割之請求。此請求為廢止共有之意思表示,有形成權 行使之性質。分割請求權因共有關係之存在而當然發生,在共有關係存續中,不因 時效而消滅(德國民法第 758 條參照)。分割請求權為與共有人之地位不可分離之權 利,於應有部分有移轉時,受讓人當然承受此權利16。
(四)各共有人之得請求分割共有物,乃為各共有人互相間附隨於共有關係存續中,為分 割共有物之權利,非為請求他共有人給與分割之權利。其性質非為請求權,而為形 成權之一種,不因消滅時效而消滅17。
(五)關於分割請求權之性質,通說雖多解為具有物權性質之請求權,但亦有解為形成權 者,蓋以法院因此請求,而以判決直接發生分割之效果,故其判決,並非給付判決,
集,林誠二、溫豐文、朱柏松等合著,元照出版,2014 年 1 月 1 日,第 299 頁。
13 參閱黃鈺慧,共有物分割基本法律問題之探討,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 13 期,2010 年 6 月,第 4-6 頁。
14 參閱梅仲協,民法要義,自版,1955 年,第 400 頁。
15 參閱張龍文,民法物權實務研究,漢林出版社,1977 年 6 月初版,第 95 頁。
16 參閱史尚寬,物權法論,自版,1987 年,第 150 頁。
17 參閱李肇偉,民法物權,台北出版,1979 年,第 22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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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為形成判決,從而原告請求分割之權利自為形成權也18。
(六)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外國法律規定為形成權說之依據,認為共有物分割請求權,非 一般請求權,而是與共有關係俱存之權利,最高法院 29 年度上字第 1529 號民事判 例之內容,與德國民法第 758 條規定:「廢棄公共關係之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
正同其意旨19。
(七)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乃各共有人得隨時以一方之意思表示,請求他共有人終止共有關 係之權利。此項權利雖名為請求權,條文亦規定為請求,但非請求他共有人同意為 分割行為之權利,蓋此項請求權行使之結果,足使他共有人負有與之為協議分割方 法之義務,於不能或不為協議時,得以訴請求定其分割方法,亦即因共有人一方之 意思表示,即足使共有人間發生應依一定方法分割共有物之法律關係,故為形成權。
且此項請求權與共有關係相依存,在共有關係存續中隨時存在,而無消滅時效之問 題(最高法院 29 年度上字第 1529 號民事判例參照),此亦因其性質上為形成權,自 無消滅時效適用之故20。
三、折衷說
除上述兩說外,亦有認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究為請求權?或為形 成權?應就請求他共有人協議分割,或請求法院以判決分割,分別以觀。前者應為請求 權,……,而部分共有人請求他共有人分割共有物,並非一經請求分割之意思表示,即 得使共有關係消滅,仍須他共有人之協議行之,與一般以意思表示所行使之形成權顯然 有別,故仍應解為係請求權,僅其請求權與共有權利同時存在,不因時效消滅……至共 有人間就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請求法院為裁判上之分割 者,……係共有人請求法院直接以判決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符合形成之訴之性質,故 通說認其訴訟標的為共有人之形成權21。」依據本說之見解,共有人之分割請求權應依
18 參閱倪江表,民法物權論,正中書局出版,1981 年,第 130 頁。
19 參閱辛學祥,民法物權論,台灣商務印書館,1980 年,第 91 頁。
20 參閱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新學林出版,2004 年修正三版,第 618 頁。
21 參閱楊建華原著,陳心弘增訂,問題研析民事訴訟法(三),三民書局,2010 年,第 123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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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為協議分割抑或是裁判分割而異其性質,前者應為請求權,而後者則為形成權。
第二款 形成權說與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關係探討
實務上,最高法院 29 年度上字第 1529 號判例將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定性為形成權,
認為其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見解對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內容未詳細說明,也未 對分割請求權行使後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予以深究,似有速斷之失22。學說上,有學者所 提出形成權說之理由論據偏頗矛盾,亦有學者未探討最高法院所採形成權說見解之理由 依據為何?也未檢討該見解是否合乎我國民法既有之理論基礎?是有蕭規曹隨心態採 納最高法院之見解。就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之通說,應認有下列問題需加以探討23:
認為其無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見解對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內容未詳細說明,也未 對分割請求權行使後所發生之法律效果予以深究,似有速斷之失22。學說上,有學者所 提出形成權說之理由論據偏頗矛盾,亦有學者未探討最高法院所採形成權說見解之理由 依據為何?也未檢討該見解是否合乎我國民法既有之理論基礎?是有蕭規曹隨心態採 納最高法院之見解。就分割請求權為形成權之通說,應認有下列問題需加以探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