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第一項 研究動機
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本文參照),是為共有人共有 物分割請求權。可見,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學說上稱此 為分割之自由),此亦為個人主義下之分別共有制度所必然,蓋此種共有制度之共有人 間並無人的結合關係存在,故各共有人得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以脫離共有關係,
亦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其共有關係。又自經濟層面言,共有物之用益、管理 多須依多數決為之,其處分則須得全體之同意,此均影響共有物用益與管理之順利,或 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連帶使得共有人間糾紛不已,產生經濟上之不利益,甚至違反 公共利益,故使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以資徹底解決。以此觀之,近代民法上之分 別共有制度,立法政策上即視其僅為單獨所有原則之一項例外,於儘可能範圍內使其易 於終止或消滅,故僅為短暫之法律關係。因之,共有物分割之自由乃共有之本質,若任 意加以限制,將生違反憲法上財產權保障之問題。故民法設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共有物之權利,且對共有人間不分割期限之約定加以限制(民法第 823 條第 2 項參照),
此係為保護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規定。按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行使之效力,乃將各共有人 抽象之應有部分轉為具體之特定部分,與各共有人之財產權有關,故如對共有物分割請 求權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民法物權編於 98 年修法後,對於共有物分割 方法是否妥適?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周全?規範是否符合上開原則?其爭議問題尚有待 討論解決,因而引起筆者深入研究探討之興趣。
第二項 研究目的
分割共有物事件,在實務上為數頗多,且審理時間冗長,實耗費相當多之司法資源,
蓋其涉及實體法上及程序法上之錯綜複雜問題,例如,分割共有物請求權之性質、分割 共有物行為之性質、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非訟事件之本質、分割共有物之訴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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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就分得部分之交付有無執行力、交付義務之存否亦得提起異議 之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71 號解釋意旨所衍生之問題等相關爭議如何解決。而以上 爭議雖於舊法時期即已存在,但物權編於民國 98 年修法施行後,此等爭議並未平息,
可知現行民法物權編就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仍有未盡周密之處,職是之故,本論文研究之 目的即在於透過各家學說、實務見解及外國立法例,並配合我國民情,分析探究現行法 律中有待修正、加強之處,以提供未來修法建議,期能物盡其用,將不動產之經濟效益 最大化,並能調和共有人間及共有人與第三人間之最佳利益,減少不必要的糾紛與衝 突。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研究範圍
第一項 研究方法
本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是是採文獻分析法及實證分析法。係就國內有關共有物分割相 關的專書、學術論著、期刊論文、學位論文、研究報告、相關議題之研討會紀錄報告、
實務運作、裁判、決議、行政解釋等,對共有物分割之相關議題有廣泛且深入之瞭解,
經由系統化之整理、分析、組織架構、歸納等步驟,將所取得之資訊善用於論文中。不 動產共有物分割事件,在實務上為數頗多,其適用法規上除民法外,亦有其他特別法(如 土地法、農業發展條例等)加以規範。隨著物權編修正及相關法規對於共有物分割概念 之改變,對上開實務見解及法令規定,尤其是新法施行後,最高法院就新修正條文所表 示之見解,本文將予以系統化整理,以描述其實際運作情形,分析並檢討上開實務見解 及法令規定,以得出新法對實務運作影響及與法律上基礎理論相契合之結論。
第二項 研究範圍
我國民法上就共有之型態,分為分別共有、公同共有及準共有。一般民法上所謂「共 有」,係指分別共有而言,其特徵為應有部分,有別於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者,均明 白用「公同共有」。本文所探討之共有物分割相關議題,係以分別共有為範圍,不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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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全文擬就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之性質、共有物分割之限制、共有物分割行為之 性質、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共有物分割之效力、共有物分割訴訟之性質、訴訟標的、共 有物分割訴訟之審理、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強制執行、共有物分割判決之分得部分點交及 執行力擴張與其爭議之救濟程序等共有物分割之相關議題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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