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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經費來源之法制問題與解決

第七章 興建與營運財源

第二節 其他經費來源之法制問題與解決

除了期待中央或地方自治團體每年所給的補助款,與提供服務所收取之費 用外,民辦民營動物收容處所之經費來源,尚有可能以公益勸募與兼營其他事 業的方式賺取其動物收容所所需之營運費用,以下將分別對於相關法制進行研 析:

第一項 《公益勸募條例》法制問題與解決

第一款 現行法制之問題

由於臺灣現階段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是否有足夠之資本以從無到有興建 動物收容所,並且順利而平穩之營運,都是令人既期待又擔憂地,事實上目前 已經有動物保護之非營利性質社團法人,為了要興建動物之收容處所而發起公 益勸募246;事實上,興建與經營民營動物收容所由於有該設施本身自償性較低 的特性,也難期待可單憑提供相關服務(例如:接受民眾辦理不擬續養寵物服 務),即得賺取足夠之營運經費。從而在法制面上,除了來自政府機關之補助與 提供服務所獲得之對價外,另外一個動物保護團體或機構現實上較為常見的經 費來源,似是對外進行勸募活動。

觀我國對於勸募之相關規範可知,本文認為「勸募行為」應分成兩種:其 一是為公益目的而募款,另一是為私益目的而募款247。而我國《公益勸募條 例》第 1 條之立法理由即謂:「目前社會上各種公益活動蓬勃發展,部分且涉及 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其種類繁多,行為態樣亦不一而足。為有效 加以管理,俾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特制定本條例。」立法的

246 可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

http://sasw.mohw.gov.tw/app39/solicitView/detail/280199534(最後瀏覽日:09/21/2018)。此勸 募活動之發起單位為社團法人浪浪的後盾協會,其活動名稱為「浪浪庇護所興建計畫」,其募款 箱多放置於對於動保有熱忱的商家。

247 學者文章對此並沒有太多的討論,針對此分類或許現階段可以參考劉宏恩教授的網誌,

https://goo.gl/9y61w2(最後瀏覽日:09/21/2018),以及黃沛聲律師科技創業法律誌,

http://www.pshuang.cc/2015/07/blog-post_5.html(最後瀏覽日:09/21/2018)。

目的乃是在防止私人假借冠冕堂皇的公益理由藉以斂財,導致社會成員間彼此 的信賴破裂248,由此可知,既然《公益勸募條例》乃是防止假藉促進公益,行 圖利己身之實,則若人民明白表示乃為自己私益進行勸募,並不會對社會間信 賴造成破碎與損害,因而應不在該法管制之列,亦不需經過該法所訂之許可程 序。此部分之體系規定,可以參見下【圖 6】勸募法制體系。

【圖 6】勸募法制體系

*資料來源:本圖自製。

關於人民興建並經營民營動物收容所之行為,由於乃是一方面為解決目前 公立動物收容所空間不足問題,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加保障受收容動物之福 祉,從而若欲以籌措興建或是經營動物收容處所經費為募款事由者,應為公益 目的無疑,故以此為由之勸募活動,勢必須受到《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程序 規制。

本文於此想進一步探討《公益勸募條例》法制的部分,是有關於發起公益 勸募之資格,也就是得發起勸募之單位究竟有哪些;而根據《公益勸募條例》

第 5 條規定,公益勸募之團體僅有公立學校、行政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以及財團法人,因此實際上得做為勸募單位者,亦僅有上述四種團體249。 若回溯至《公益勸募條例》起草階段,不論是行政院版本之《公益勸募條 例》草案,或是多數之立法委員提案版本(朱鳳芝版本或王榮璋版本等)關於 勸募團體之資格,或略有不同,然而均列有「已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而所謂之

「已立案之非營利團體」250,自然指的是雖未為法人登記,但是已依《人民團

248 楊錦青(2007),〈「公益勸募條例」立法過程剖析〉,《社區發展季刊》,118 期,頁 31。

249 詳細可參陳文良(2006),〈「公益勸募條例」立法推動歷程與觀察〉,《社教雙月刊》,133 期,頁 20。

250 楊錦青,前揭註 248,頁 25-30;羅承宗(2007),〈勸募作為政府財政工具?:以公益勸募 條例上之勸募團體為中心〉,《月旦財經法雜誌》,頁 82-85。

向公眾之勸募 行為

為公益 適用《公益勸

募條例》

為私益 不適用《公益

勸募條例》

體法》成立之非法人社會團體;較令人費解的是,在經過黨團協商後所通過的 版本(即現行版本),「已立案之非營利團體」之資格已遭刪除,現有資料無法 查知其遭到刪除的理由為何。

查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的「常見問題」,可 以發現目前衛生福利部對於可以進行公益勸募之主體,僅限於《公益勸募條 例》第 5 條第 1 項的四種團體,並明言自然人不得發起勸募活動251,又言人民 團體「要先完成法人登記後才能申請勸募。」252,從而目前實務上對於得發起 公益勸募之申請人,明顯不包含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社會團體。另外一個 被自始排除在外者即為「營利性社團法人」,其除被現行之《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 項排除外,其實若查立法當初的草案階段,就可以觀察到,其實營利 性社團法人自始即不被立法者認為是適格的公益勸募者。

首先,姑且先不論為何立法者將「已立案之非營利團體」與「營利團體」

排除於《公益勸募條例》之申請主體外,單就目前該法第 5 條所列之 4 種主 體:公立學校、行政法人、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即可以見得該 條之立法技術實有待商榷,例如將「公立學校」列為可為公益勸募之勸募者此 部分之規定,令人費解,蓋首先公立學校本身屬於行政體系,其學校得運用之 經費本應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預算中支應,實無必要亦無理由以《公益勸募 條例》向不特定之公眾進行勸募。再者,公立學校於行政組織法之角度以觀,

由於臺灣目前之公立學校,小至小學,上至高中,除了師大附中設有《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組織規程》外,其餘學校罕見設有組織規程者,換言 之,此些公立學校於行政組織法之規定上,甚至連「行政機關」之地位也稱不 上;然《公益勸募條例》卻賦予這樣的行政機關內部單位,得以進行公益勸募 之權限,是否其在體制上亦承認,其實公益勸募之主體並不須為民法上之權利 義務歸屬主體(自然人及法人)呢?

再者,對照本文於第五章民營動物收容所之人民參與資格之見解,本文認 為得經營民營動物收容所之人民主體不應設限,換言之除了法人團體外,更應 包含自然人、非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民間團體,以及依《人民團體法》成 立之社會團體等,因此若自然人與非法人團體於現階段欲興建或經營民營動物 收容所,在目前的《公益勸募條例》規範之下,似無法進行勸募行為;而法律 所導致之此現象是否合理實有討論之必要。

蓋其他的領域姑且不論,單就民營動物收容所之經營而言,社會大眾之善 心捐款極有可能成為興建或營運經費之重要來源,而本文於上述第五章第二節 第一項復認為,我國法制因目前鼓勵民間參與民營動物收容所任務,因此從事 該項任務之組織應不僅限於財團法人與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尚應包含營利性社

251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

http://sasw.mohw.gov.tw/app39/faqView/viewDetail/269265058(最後瀏覽日:09/21/2018)。

252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益勸募管理系統網站,

http://sasw.mohw.gov.tw/app39/faqView/viewDetail/269265054(最後瀏覽日:09/21/2018)。

團法人以及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之非法人社會團體,從而之後若欲建置民間 動物收容相關法制時,如何調整《動物保護法》等相關之民營動物收容所經營 資格規範,與《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的勸募資格,應是未來值得思考的爭議 之一。

第二款 法制問題之解決

對照得從事民營動物收容所興建與經營之資格,根據本文上述見解,不論 是從現行各地方自治團體已有之民營動物收容所相關規範角度,或是以目前動 物保護團體之組織情況而言,得以從事民營動物收容所之「申請人」主體資 格,除了財團法人與非營利性社團法人外,仍應包含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自 然人,以及各種態樣之非法人團體。

然而,若人民乃以「營利性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此三 種身分,欲興建並經營民營動物收容所時,在目前的《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 下,卻無法進行勸募行為,顯然現行法秩序對於此三種身分之人民存在有一定 程度疑慮,本文推測立法者對於營利性社團法人的疑慮,或許主要是因為擔心 該人民或組織成立之目的即在於謀取利益,從而認為其所有行動皆帶有牟利色 彩,不會從事單純公益行為;而對於自然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疑慮或許是基於其 組織的態樣並非法人,從而認為組織所有的「財產」容易與創辦人或相關人員 之私人財產混淆不清。

對於立法者對於營利性社團法人的疑慮,本文以為十分值得三思。或許在

《公益勸募條例》於 2006 年制定時,當時社會風氣與觀念認為營利性社團法人 既然成立之目的意在「營利」,則從事「公益行為」與其組織之宗旨不合,因此 才會於《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將之排除。然而本文見解認為,「公益目 的」與「營利目的」或許並非本質上截然二分的對立概念,事實上「社會企 業」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其即是以「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 境問題的組織」253,也就是透過商業之經營方式解決一些弱勢族群或邊緣族群

《公益勸募條例》於 2006 年制定時,當時社會風氣與觀念認為營利性社團法人 既然成立之目的意在「營利」,則從事「公益行為」與其組織之宗旨不合,因此 才會於《公益勸募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將之排除。然而本文見解認為,「公益目 的」與「營利目的」或許並非本質上截然二分的對立概念,事實上「社會企 業」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其即是以「運用商業模式,來解決某一個社會或環 境問題的組織」253,也就是透過商業之經營方式解決一些弱勢族群或邊緣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