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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國與台灣之動物收容所發展脈絡

第一節 美國

第一項 歷史背景

美國現今的動物收容所,其實源自於英國殖民時期的「動物集中場

(animal pound)」,而當時動物集中場乃是作為暫時集中保管走失之農場經濟動 物之用15。由於經濟動物有其利益價值,從而這些走失的家畜往往都會由飼主 領回,而此時經營動物集中場的場主則會要求飼主支付回贖之費用,無薪的動 物集中場場主則以此為生16。其後,這套「動物集中場」制度經歷了演變,逐 漸成為了動物收容所的前身17

19 世紀早期對於犬貓的社會角色上,視之為使役動物而非同伴動物,貓通 常作為控制齧齒動物數量的角色,而犬隻則用於打獵、牧羊、看家,以及作為 養不起昂貴馬匹的舊貨商的拉車犬,這些犬隻被允許於夜晚時四處遊走以自行 尋找食物,不被拘束於一處,當然也不會有飼主的陪同18。由於犬隻遊蕩於街 道上的現象,雖然於地廣人稀的鄉村生活中可以被接受,然而卻並不被允許於 大城市中出現,基於保護公眾免於疾病傳染以及生命身體財產攻擊的危險,當 時的公立動物集中場工作人員會捕捉遊蕩於街道上的流浪犬隻19。在某些情況 下,飼主必須支付集中場暫留其犬隻之報酬(bounty)始能領回,因此有時也 會招致不肖之人竊取有主犬隻並向飼主強索報酬的情形20。若在短時間內無人 領回者,這些被套所或網子捕捉的遊盪犬貓,則會被以鐵鎚、棍棒、絞索或扔 進河川等方式殘忍撲殺21

動物集中場的慘況與殘忍行徑最終激起了當時社會的反動。從 1860 年代開 始,反虐待動物之法規逐漸出現22,全美首間動物保護團體「美國防止虐待動 物協會」(ASCPA, American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亦於 1866 年成立23,其依循英國動保團體「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CPA, Royal

15 Lila Miller, Animal sheltering in the United States: Yesterday, today, and tomorrow,

http://veterinarymedicine.dvm360.com/animal-sheltering-united-states-yesterday-today-and-tomorrow (last visited Sep. 21, 2018).

16 Lila Miller, id.

17 Lila Miller, id.

18 Stephen Zawistowski et al., Population Dynamics, Overpopulation, and the Welfare of Companion Animals: New Insight on Old and New Data, 1J.OF APPLIED ANIMAL WELFARE SCI. 193, 194 (1998).

19 JORDAN CURNUTT,ANIMALS AND THE LAW: A SOURCEBOOK 98 (2001).

20 Stephen Zawistowski et al., supra note 18,at 194.

21 Stephen Zawistowski et al., supra note 18,at 194; JORDAN CURNUTT,supra note 19, at 98-99.

22 Rebecca J. Huss, Rescue Me: Legislating Cooperation between Animal Control Authorities and Rescue Organizations, 39 CONNECTICUT L.REV. 2059,2067 (2007).

23 JORDAN CURNUTT,supra note 19, at 99; Rebecca J. Huss, supra note 22 ,at 2067.

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之模式,致力於推廣人道教育以 及加強落實防止虐待動物之相關法規範24。此時動物數量控制政策(animal control program)以及動物收容所的概念已逐漸建立,各地方政府主要透過核發 飼養犬隻之寵物登記執照所收取之規費,作為動物數量控制政策的主要經費來 源25;但即便如此,當時的動物保護團體們僅將注意力集中於「虐待動物之行 為」的防治上,並沒有對於將重心放在改善動物收容所的收容環境以及撲殺狀 況,或是親自加入經營動物收容所。這樣的狀況直至 1870 年間「女性賓夕法尼 亞防止虐待動物協會(Women’s Pennsylvania SCPA)」成立了美國第一家民間動 物收容所後開始改變,所內的犬隻均能受到良好的照顧,並且於須撲殺或安樂 死時提供較人道的方式。直到進入 20 世紀前,美國已經擁有超過 200 家動物保 護團體,有些更追隨著女性賓夕法尼亞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腳步,陸續成立各 自的民間動物收容所26。另外,除了成立民間動物收容所,有些動物保護團體 亦會接手經營各地方政府之動物集中場或公立動物收容所,例如美國防止虐待 動物協會即於 1894 年至 1994 年接手紐約市之動物收容所27

然而必須說明的是,縱然流浪犬貓所遭受的殘忍對待,促成美國動物保護 團體成立美國首間民間動物收容所,美國此時期的動物保護活動主要還是聚焦 於馬匹的福祉,對於犬貓的關注仍然並不多,此是因為當時馬匹的過份使役情 況非常嚴重且常見的緣故,從而馬匹才是當時私人成立的民間動物收容所中,

最常見的動物種類28。直到 1920 年代,當馬匹漸漸為動力車所取代並完全消失 在城市中時,這樣的情況開始轉變。由於這些動物保護團體的成員,絕大多數 居住於城市之中,隨著馬匹的消失,其對於馬匹福祉的關注即轉變成對於家犬 的關懷29,動物收容所也逐漸轉變成現今所為人悉知的樣貌──以犬貓等同伴動 物為中心。

關於目前政府與民間合作的狀況上,美國有些地方之郡市會提供設施以及 資金,委託民間的動物保護團體經營動物收容所,有些則會與地方政府簽訂契 約,提供自有的設施與經費以及部份的政府經費,經營其民間動物收容所30。 除了透過與政府之合作,也時見美國的動物保護團體以大眾捐款等方式籌措自 有經費,自行成立並經營動物收容所者,此種狀況在美國毋寧較上述兩種情況 更為常見。另外,針對現況下過多的犬貓收容情形,公立動物收容處所有時也 會將一些不健康的動物,交由動物救援團體(rescue organizations)或民間動物 收容所利用其自有之經費提供特殊照顧或行為矯治訓練;如仍有超收的狀況,

目前美國各州均存有動物撲殺的制度,以創造更多收容空間31

24 JORDAN CURNUTT,supra note 19, at 99; Rebecca J. Huss, supra note 22 ,at,2067.

25 Lila Miller, supra note15.

26 JORDAN CURNUTT,supra note 19, at 99-100.

27 Rebecca J. Huss, supra note 22 ,at 2067.

28 JORDAN CURNUTT,supra note 19, at 100.

29 JORDAN CURNUTT,supra note 19, at 100.

30 Rebecca J. Huss, supra note 22 ,at 2069.

31 Francesca Ortiz, Looking for a Good Home: Balancing Interests in the Disposition of Impounded

第二項 美國現行各州州法之動物收容所法制

目前美國對於動物收容所相關福祉法規範部分,聯邦層次者有「動物福祉 法案(Animal Welfare Act)」,由動植物健康管理局(APHIS,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作為其主管機關,該法案所管制的行為主要為:動物 實驗、動物公眾銷售、動物運輸以及動物展演等行為,至於動物收容所所內動 物福祉等規定並不在其中32,而是由各州地方政府各自規範之。本文主要就文 獻多有提及之維吉尼亞州、路易斯安那州、北羅卡萊納州、堪薩斯州,以及德 拉瓦州之動物收容所相關規範,就以下事項進行分析。

至於美國動物收容所之類型部分,主要可以分為三種:由政府機關在市鎮 所設置之動物數量控制中心、由非營利性質團體所經營之民辦民營型態的民間 動物收容所,以及與政府簽訂契約,提供動物照顧與數量控制服務的非營利性 質機構33,於此合先敘明。

第一款 動物收容所法律名詞界定

第一目 公立動物收容所

基本上大部分的州法都沒特別針對公立動物收容所或民間動物收容所兩者 進行用語上的區別,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北羅卡萊納州、堪薩斯州與德拉瓦州 等州法即完全不區分34;特別針對此兩種名詞進行區別者,則例如維吉尼亞 州。根據維吉尼亞州之州法,其所謂之公立動物收容所(public animal

shelter),乃指地方政府自有自營,以收容捕抓、流浪、遊蕩、被飼主棄養動物 之設施,或是透過契約,令私人接受地方政府委託,為其經營公立動物收容所 者35

基本上,美國之公立動物收容所與民間動物收容所最主要的區別,應在於 經營之經費來源,若經費來自於地方之稅收以及犬隻登記費(dog license)之費 用者,即為公立動物收容所;反之,若經費來源為社會大眾之善心捐款

(donation)者,則為民間動物收容所36。 第二目 民間動物收容所

Animals to Owners and Rescues, 67 SYRACUSE L.REV. 115, 117-18 (2017).

32 AIMEE N.WALL, ACAROLINA GUIDE TO ANIMAL CONTROL LAW 110 (2008).

33 Marc Bekoff 等(著);錢永祥、彭淮棟、陳真等(譯)(2002),《動物權與動物福利小百 科》,頁 316,新北:臺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34 See La Rev § 2462.

35 Va. Code Ann. §3.2-6500(2018), Va. Code Ann. §3.2-6546B.

36 Kristen Pariser, Detailed Discussion of the Laws Regulating Rescue and Foster Care Programs for Companion Animals, https://www.animallaw.info/article/detailed-discussion-laws-regulating-rescue-and-foster-care-programs-companion-animals (last visited Sep. 21 , 2018).

美國州法所稱之民間動物收容所(private shelter、private animal shelter),

主要是指非由地方政府之稅金與犬隻登記所收之費用作為營運經費,而是透過 接受捐款以供營運所需費用之動物收容所37。民間動物收容所於功能上,與公 立動物收容所之功能無異,均是收容流浪、遊蕩、被飼主棄養動物之設施,例 如維吉尼亞州 Va. Code Ann. §3.2-6500 之定義中即謂:「民間動物收容所指……旨 在為收容所所內動物尋找永久認養家庭而經營之設施……(下略)。」。

另應提及的是,美國部分州法另有與民間動物收容所相類似的民間動物收 容組織:中途之家(foster care home, foster home),而提供相關收容照顧的愛 爸愛媽則被稱之為照顧提供者(foster care provider),其與民間動物收容所最大 的不同之處在於,中途之家並不是針對動物收容而特別為之設立的設施,通常 是照顧提供者將其所有之私人住所,提供做為動物照顧之場所而已,此部分之 定義可以參考維吉尼亞州 Va. Code Ann. §3.2-6500:「中途之家指與公私立動物 收容所、無動物收容設施之動物救援團體(home-based rescue)、動物讓與機構

(releasing agency)38等組織合作,提供日常照顧或健康康復照顧之私人住所或 非公私立動物收容所之設施。」

有時候民間動物收容所與中途之家從外觀上難以區辨,此是由於兩者均為 收容及照顧動物之場所,從而如何將兩者劃分,有一定之困難;惟兩者之區分 仍具一定法律上意義,例如堪薩斯州 Kan. Stat. Ann. §47-1704(b)即稱:「堪薩斯 州農業部門(即該州動物收容所之主管機關)不應要求任何為動物收容所提供 暫時性動物照顧之自然人(即類似此處所謂之動物照顧者,也就是臺灣俗稱的 愛爸愛媽)取得許可執照或簽訂任何協議。……(下略)」,此可彰顯出該從事動 物收容及照顧業務之人民,究竟應為民間動物收容所或是中途之家中的動物照 顧提供者身分,在法律上是有討論實益的,蓋美國部分州法對於從事民間動物

有時候民間動物收容所與中途之家從外觀上難以區辨,此是由於兩者均為 收容及照顧動物之場所,從而如何將兩者劃分,有一定之困難;惟兩者之區分 仍具一定法律上意義,例如堪薩斯州 Kan. Stat. Ann. §47-1704(b)即稱:「堪薩斯 州農業部門(即該州動物收容所之主管機關)不應要求任何為動物收容所提供 暫時性動物照顧之自然人(即類似此處所謂之動物照顧者,也就是臺灣俗稱的 愛爸愛媽)取得許可執照或簽訂任何協議。……(下略)」,此可彰顯出該從事動 物收容及照顧業務之人民,究竟應為民間動物收容所或是中途之家中的動物照 顧提供者身分,在法律上是有討論實益的,蓋美國部分州法對於從事民間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