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範圍 第一項 研究動機
2013 年臺灣上映了紀錄片《十二夜》,流浪同伴動物的收容問題與動物收 容所安樂死議題,才逐漸受到社會大眾注意。也因為此部紀錄片,臺灣於 2015 年 1 月 23 日修正了《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並於兩年後 2017 年 2 月 4 日正式 實施「零撲殺」1流浪同伴動物政策。然而,看似對於動物福利保障周到的政 策,實際上背後卻面臨十分急迫的窘境──尤其是臺北市的公立動物收容所收 容量已經開始爆滿2,其餘各地方政府之公立收容所也已經開始面臨相同的問 題。
在面對這樣的困境,政府已開始有所動作。農委會於 2017 年 6 月 2 日動物 保護諮議小組第三屆第二次諮詢委員會議即提出從源頭控管以減少動物數量之 政策面向,諸如推行寵物登記制度、加強飼主責任、擴大犬貓絕育行動,並且 亦欲調整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模式,以及輔導民間機構或團體設立動物收容所 以增加收容空間等,有關單位希望透過如此的「節源而開流」的方式,能夠讓 動物收容所不至於成為監禁流浪動物的擁擠雜沓的煉獄。
源頭管理固然是動物數量控制的治本之道,但是推行寵物登記制度、加強 飼主責任、擴大犬貓絕育行動等政策,仍然需要耗費長久時間始能展現其成 效,然而目前動物收容所之空間窘迫程度已每下愈況,甚至宜蘭於 2017 年年初 傳出因為過度壅擠,導致爆發集體感染腸炎而有 72 隻浪犬被撲殺的悲劇3;除 此之外,動物保護諮議小組第三屆第二次諮詢委員會議於談論到如何調整公立 動物收容所管理模式時,提到各縣市之動物收容所如其收容量已逼近最大收容 數量,或是已然超過者,應考慮暫停接收動物4,以保障動物福祉。
1 本文對於現行《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採取之政策,稱之為「零撲殺」,而非
「零安樂死」。蓋現行「零撲殺」政策之精神,不在全面杜絕動物之人為死亡,而是在於不撲殺 健康之動物,因而現行《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7 款例外得「安樂死」條款為:「收容 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 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參 見,臺灣動物新聞網,http://www.tanews.org.tw/info/11686(最後瀏覽日:09/21/2018)。
2 可參見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s://animal.coa.gov.tw/html/(最後瀏覽日:
09/21/2018)。
3 蘋果即時,《宜蘭防疫所爆腸炎群聚 72 隻流浪狗遭撲殺》,載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19/1079703/(最後瀏覽日:
09/21/2018)。
4 事實上,這樣的應對政策是否適宜實待商榷,蓋估且不論現實上公立動物收容所不可能因為 所內動物數量過多即拒收新送交之動物,在理論上此種作法亦牴觸了公立動物收容所建置的目 的。
此外,除了針對如何建立民間動物收容所之法制架構外,另一個臺灣棘手 的問題即是「狗場」或「貓園」時常因為現實上各種因素而無法以合於《動物 保護法》第 5 條之照顧標準對待其收容之動物。單薄的人力、過量的犬貓,以 及擁擠而髒亂的環境,狗場或貓園等不當飼養狀況在臺灣各處都時時刻刻的發 生著,因此如何令其飼養環境改善以符合動物福祉,並且給予其法制度上之協 助與監督,均是需要被迫切解決的。
因此,如何成立符合動物福利之動物收容所以增加收容所空間,不論是意 在杜絕宜蘭動物收容所之憾事再度發生,或是因應解決目前民間狗場或貓園不 當飼養之問題,已然成為現階段要迫切處理的問題。關於動物收容所空間之增 加,除了政府自行興建與營運管理公立之動物收容所外,目前的政策上亦朝向 將動物收容所委由私人興建與管理,期待能因為注入民間之活水,能予受收容 之流浪動物一路生機,並且希望透過制度的建置,亦能使民間狗場或貓園逐漸 擺脫目前不當飼養的窘境。故本文期望能透過研究動物收容所民營化之法制建 置,能讓公私協力之過程,能推展順利與維繫長久,出受苦難之動物於水火之 中──提升動物之福祉。
而為了達到建立較完整之民營動物收容所法制之目的,本文於此必須簡單 爬梳目前相關規範之欠缺情形:首先,關於經營動物收容所之資格部分,有所 規定者為各地方自治法規,而若將之整理後則可以發現各地允許經營民營動物 收容所之資格各有不一,將之限制之理由亦為本文所懷疑。再者,土地相關法 規與資金來源相關法規因未考量到民營動物收容所之發展,從而相關規定十分 阻礙新動物收容所之設立或是民間狗場或貓園之合法化。最後,目前民營動物 收容所法制規劃上尚有未竟者,乃國家之監督機制,若國家並未設有完善之管 理規範者,將有違國家擔保責任之虞,因此此亦是本文認為目前民營動物收容 所尚有不足而須加以研究之處。
第二項 研究範圍
由於動物收容所的民營化方式,常被討論的除了民辦民營外,即為委外經 營──也就是將現有的公立動物收容所,改委外由民間機構或團體經營與管 理,此固然也是動物收容所民營化概念所涵蓋的範圍,對於動物福祉之提升,
亦必定幫助灼然;然而將現有的公立動物收容所委外,事實上並不能增加既有 的收容空間,與本文欲開更多拓動物收容所空間之研究動機,似有未合,從而 本文的研究範圍暫不欲涵蓋委外經營之法制,只得期待將來文獻探討之;而公 立動物收容所雖仍能以擴建或增建之方式增加現有之空間,然而現實中,且不 談可能有的預算經費困難問題,僅談動物收容所被視為一種鄰避設施,基於政 治性考量的影響,即難以期待各地方自治團體主動為之。
其實,動物收容所鄰避設施之性質,不僅會影響公立動物收容所之增建或 擴建,亦會一定程度干擾民營動物收容所之選址,只不過本文認為,比起公立 動物收容所增建或擴建所將遭受政治因素的攔阻,民間設址顧慮的面向顯然少
了許多,較能期待有所作為。誠然,動物收容所之鄰避設施性質,除了各地方 主管機關與將來民營動物收容所經營者努力對於收容所之隔音設備、清潔設備 以及排汙設備等設施盡可能完善,以及盡可能設計多元活動令外界更了解動物 收容所並不是想像中的髒亂惡臭環境外,其餘人民對於動物收容所之厭惡,只 能從基本的文化素質與尊重生命教育改善,排解人民心理上之反感已非法律層 面能夠解決,從而本文於此暫時略而不談民營動物收容所之鄰避現象問題。
另外,由於現況下動物收容所內流浪動物,絕大多數為犬與貓,此可從行 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多針對家犬與家貓進行統計得知,目前臺灣社會之 寵物飼養習慣,仍然以犬與貓為大宗5,自然亦造成流浪動物多為犬與貓的情 形;基於目前動物收容所之流浪動物種類,及國人飼養習慣上,均以犬貓為 主,再加上我國於 2017 年 4 月 11 日所修正之《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1 款,針對犬貓更增設有特別的保護規定,顯示這兩種動物在我國,不論是生 活上或是法律上,俱佔有十分特殊的地位,且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乃稱:「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
(下略)。」,從而可以看出不論是現實情況或法規用語,所謂的「動物收容 所」均指的主要是收容犬或貓的收容所而言,只不過其所能飼養之動物種類,
是否應如此侷限即是十分值得考量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主要有二項,分別為文獻研究法以及比較研究法,分述 如下:
第一項 文獻研究法
有鑑於文獻之查閱、整理爬梳與整合掌握為法學研究之最基本,透過閱 讀、分析相關法令規範、立法理由與資料、以及國內之學術論文與專書,有助 於了解特定議題的問題背景與脈絡,更對於發想問題之解方有所助益,本文將 立於以上相關文獻基礎之上,提出本論文之見解。
第二項 比較研究法
鑒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道理,我國動物法之起步較晚,現有之法規亦 顯得零散而不完整,從而借鏡國外之立法體系與內容,並反省目前國內現有之 法規範實有其必要性。從而本論文將主要主要就現行文獻多有提及之維吉尼亞 州、路易斯安那州、北羅卡萊納州、堪薩斯州,以及德拉瓦州等州法之動物收 容所相關規範,就該國之動物收容所歷史發展脈絡、法律名詞界定、許可執照
5 參見行政院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https://animal.coa.gov.tw/html/(最後瀏覽日:
09/21/2018)。
或營業登記證書、稽查制度、退場機制設計、動物收容所之設施要求與日常作 業規範,以及動物撲殺或安樂死規範等進行分析,以期待美國維吉尼亞州、路 易斯安那州、北羅卡萊納州、堪薩斯州,以及德拉瓦州等州法能作為我國動物 法規範體系及內容之參考對象,重新爬梳整理我國現有之法規範不足與修正方 向。
第三節 名詞界定
第一項 民營化之概念
行政任務民營化可說是現代國家承擔了大量給付行政後的反動,由於為了
行政任務民營化可說是現代國家承擔了大量給付行政後的反動,由於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