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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商
出版商意指使著作成為可供取得和利用狀態者,負責著作出版發行的過程,
且經常擁有著作的權利(出版商可能立於僱用人或是出資聘用的角色而取得著作 財產權,或是經由著作人讓與而取得權利194),是音樂市場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在音樂產業中,當詞曲作者及編曲家的著作被用於商業或發行,出版商負責 確保他們的收益。他們透過契約將作品的部分著作權分配給出版公司,出版公司 則為其管理著作、監察著作的使用、收取授權金並分配給詞曲作者及編曲家195。 為了有效發揮著作的經濟效益,出版商除自行出版或利用該著作外,更經常授權 他人再行利用;例如:授權其他出版商發行(散布權)、授權其他創作者再創作
(如:機械/重製權)、授權表演者進行表演(如:公開演出)或授權廣播公司撥 放(如: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目前我國實務上,多數出版商將經濟利益較 為龐大的散布權與重製權均保留自己手中自行管理授權,公開演出、公開播送等 授權交由集體管理團體代為管理196。
通常出版商擁有且管理音樂的智慧財產權,他們扮演著管理者的重要角色且 在市場上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他們以「團體會員」的身分加入集體管理團體,因 此亦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中的主要利害關係人之一。在音樂產業中的出版商 包含音樂著作的詞曲版權公司、錄音著作與音樂著作的唱片公司,二者被視為音 樂與市場之間的主要中介者(intermediary),彼此具有垂直分工關係。茲就二者 分別論述如下:
194 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2 條參照。
195 LEAH K.EDWARDS,JEFFREY HELEWITZ, ENTERTAINMENT LAW,DELMAR CENGAGE LEARNING, 254 (1 ed. July 21, 2003)
196 著作授權管道訊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
//www.tipo.gov.tw/fp.asp?fpage=cp&xItem=334474&ctNode=7479&mp=1&Captcha.ImageValidation
=7hoGx (最後瀏覽日: 2016/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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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唱片公司(Recording company)
我國的唱片公司負責培植藝人、錄製唱片、生產實體音樂產品、發行唱片、
QA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49117&ctNode=7692&mp=1 (最後瀏覽日:
2016/3/29)
198 林欣宜,當代台灣音樂工業產銷結構分析,元智大學資訊傳播研究所論文,頁 55-60 (2000 年)。
199 2014 台灣流行音樂產業調查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頁 67 (2016 年) https:
//www.bamid.gov.tw/ezfiles/0/1000/img/9/170434815.pdf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4 月 7 日)
200 張容瑛、周志龍,音樂產業全球化、流動著床與生產模式的重塑-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為例,
台灣土地研究,9 卷 1 期,頁 33-61 (2006 年)。
201 曾裕恒,台灣唱片產業之研究:主流與非主流之比較分析,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
士論文,頁 23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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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是奠基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之比例206,因此在音樂產業幾乎為垂直整合的市場結 構下,大型出版商握有高度市場控制力,創作者的議價能力較低,因此雙方實際 上有潛在的權利金衝突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