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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產業的經濟環境正持續地改變與進化中,包括改變著作權的形式與公共 資助(public funding)的取得。學者165認為,現代音樂產業是一個劃分成商業部 分與公共補貼團體的經濟體,因此,不同的音樂產業成員在不同的經濟環境下營 運,如今大部分主流唱片公司的營收來自市場銷售,而許多非營利藝術組織(如 交響樂團、歌劇公司)則必須仰賴公眾支持。無論是唱片公司、非營利藝術組織 或獨立音樂人,在這波音樂數位化的浪潮中要如何兼顧其音樂品質與市場,已成 為所有音樂產業的參與者的巨大挑戰。
音樂唱片產業鏈
流行音樂唱片工業可以被視為一個經濟體,其中包括三種主要的營利來源:
現場表演、實體唱片與詞曲創作166;其中,三個營利來源最初來自創意行為:歌 曲撰寫、唱片錄製與現場表演的契機。創意的行為中亦包含法律所賦予的著作權,
例如:詞曲創作者透過創意行為取得音樂著作或語文著作,唱片公司、製作人與 歌手獲得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有權排除他人錄製或廣播其作品。這三種各異的 法律權利與創意行為造就了三種充滿差異性的營利模式(見 圖 1 音樂唱片產 業的三種營利模式)
165 O'REILLY , supra note 150,150, 27.
166 GEOFFREY PHULL, THE RECORDING INDUSTRY,, 21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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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音樂唱片產業的三種營利模式
資料來源: Geoffrey P. Hull , The Recording Industry(2004)
現今唱片公司考量營收比例後,多在實體唱片出版與現場表演下了重本,這 兩者的獲利成為唱片產業的重要來源,尤其是現場表演成為整個產業中的後起之 秀,成為消費者與表演者的作品接觸的重要催化劑,促進唱片的銷售167。
由於數位時代崛起,新科技應用層面廣,消費者接觸音樂的管道增加,與音 樂相關著作的利用模式亦趨多元。過去唱片大廠的眼中,著作權授權業務往往比 不上實體音樂銷售的利潤高,但因廣播與電視台至線上串流音樂興起後,音樂著 作的傳播無遠弗屆,此涉及音樂著作的公開播送權與公開演出權等,以及其他歌 手將他人的歌曲重新翻唱與編曲也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與改編等。因此唱片大廠 莫不開始重視音樂授權業務,也改變了音樂產業的營收模式,其中牽涉的著作權 與權利類型更為複雜(如圖 2: 音樂產業鏈與著作利用型態。)
167 GEOFFREY PHULL, THE RECORDING INDUSTRY, 22-26. (2nd ed.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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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音樂產業鏈與著作利用型態
資料來源: 本研究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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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間,美國史丹佛法學院教授 Lawrence Lessig 有鑑於現今著作權法的 權利保護範圍外溢,因而提出混搭文化(Remix Culture/ Mash-Up Culture)的概 念,用以描述一個有利於創作衍生著作的社會文化環境168。他主張:正如同開放 搭文化由業餘創作者組成,但他們不甘於傳統內容接收者(receptors of content)
的地位,而是進一步地想爭取更大的權利範圍,他們立於創作者的地位重新組合 DOWN CULTURE AND CONTROL CREATIVITY, New York: The Penguin Press. (2004) Lessig 教授除用
「混搭文化」外,亦使用「讀寫文化」(Read-write Culture)一詞表示開放文化。
INTERNET LAW BULLETIN , 17-19, (9(2), 2006) https://core.ac.uk/download/files/310/10875633.pdf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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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唯讀文化(Read only culture)亦經常與混搭文化做比較,其意旨需要 許可(Permission)才能利用著作的社會文化環境,將控制所有與其著作相關之 衍生著作的創作活動。在此種文化中,人類的自由創作空間將被限縮,資訊的自 由流通也會受到限制172。
近年來,無論全球的音樂市場出現許多混搭文化浪潮下衍生的音樂作品,例 如迪士尼(Disney)2013 年上映的知名動畫電影冰雪奇緣(Frozen)中,主角 Elsa 的放開手(Let it go)一曲因精緻的 3D 作畫技術與動人旋律紅遍全球。各國的網 友更以各種語言、文化與型態重新翻唱這首歌,有些甚至對畫面進行二次創作,
為這部動畫創造另類的網路行銷173,可見混搭文化正如火如荼的發展。由於數位 科技與網路效應的崛起,加速混搭文化的傳播,尤其使既存的知識與文化得以更 便利地被再創作與混搭,推波助瀾地產生了創意的新次元,同時為許多商業作品 帶來向大眾行銷的機會。
無疑地,數位內容產業正面臨著來自外部的創意與經濟面向的挑戰,藝術家 利用他人既存的著作從事創作活動究竟可以利用到何種程度?倘若這些著作可 以在技術上被再創作,現行法律或商業模式是否應該抑制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外 溢?又或著應滋長創意與創新的文化發展174?截至今日仍尚無定論,學者仍沸沸 揚揚地討論,而此一爭議也是本論文關注的重點之一。倘若我國新興音樂人得透 過集體管理團體便利地利用原本既有的音樂素材進行再創作,除解決現有再創作 的不便利外,亦可以協助音樂著作人授權其著作,增加著作收益。因此本研究希 望藉由混搭文化的概念對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行為提出見解與看法。
172 Boynton, Robert S. The Tyranny of Copyright? (January 25, 2004). http:
//web.archive.org/web/20041018073641/www.cepr.net/Economic_Reporting_Review/nytimesarticles/t yrannycopyright.htm
173 台灣有網友將本歌詞改編成台語版及文言文版,亦有網友與星際大戰(Star War)融合創作惡搞 版影片,皆創造百萬以上網路點擊率。
174 O'BRIEN,supra note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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