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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流通與利用機會,正是集體管理團體對於交易成本最有效益的部分58。值 得注意的是,即使在一個完全競爭市場,若存在外部效果,則會使市場機能無法 達到資源配置的最大效率59

交易成本理論的決定性問題在於,如何藉由交易成本的存在帶來人類智慧結 晶的傳播及有效地修正利用著作時效率不彰的問題,如下將作個別成本的探討。

集體管理授權機制中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產生於市場利用的當下,且交易成本具備時間次序性不同的數個階 段,以下茲就學者60的分類進行介紹與論述:

一、 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searching and information cost)

在交易市場中,真正交易前必須經過嚴謹的查核過程,其查核的過程包括著 作之著作人、著作期間、著作的有效性、著作是否已專屬授權他人使用、著作授 權的類行為何等。而搜尋成本往往產生於潛在的利用人尋找著作人時產生,利用 人必須尋找著作人並告知他願意負擔的授權條件,而這些搜尋成本包含為建立雙 方聯繫所需要的時間累積,例如通過網路或電話聯繫。相反地,對方必須被告知 某人已經準備好與其訂立授權契約,例如廣告支出或創建網站或下載平台等。為 了降低資訊成本目的,催生了集體管理團體的經濟營運模式。

倘若沒有集體管理團體在中間提供著作的相關資訊,一旦有利用者希望能使 用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時,利用者必須先自行區分創作者與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

避免與複數權利人協商或避免與不具著作財產權資格的人交易,反而徒耗交易成 本,集體管理團體在建立搜尋資料庫與提供適當人選的業務中具備舉足輕重的地

58 Hansen, supra note 41, at 4.

59 簡資修,經濟推理與法律,3 版,頁 32 (2014 年)。

60 Williamson, supra note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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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 (bargaining and the decision cost)

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一言以蔽之即是對契約、價格、質量討價還價所耗費的 時間及支出的費用成本。當契約雙方出現後,談判與締約成本亦隨之浮現,這些 談判與締約的過程中需要考慮的事項繁雜,造成締約過程冗長,因此談判與締約 成本也相對抬高。著作權交易市場中的談判與締約既具複雜性又耗時費力,因涉 及高度法律與著作類型的專業知識,往往造成事後授權爭議,可謂整個交易成本 中最為重要且支出成本範圍最大的部分,更是左右整個交易成敗的關鍵。

而集體管理團體則透過制式的著作權授權契約與預先決定的授權費率,根據 不同的授權條件,如: 演出時間、表演場次、表演曲目、場地大小、售票價格、

觀眾人數等變因,調整其契約的內容。集體管理團體透過補償法則大幅降低雙方 必須為著作的市場行情進行磋商談判過程中產生的損耗,同時也避免雙方因缺乏 專業知識導致契約掛一漏萬的情況發生,有效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

Merges61認為當契約條款業已確定,雙方既不需要為內文爭論不休,亦不需 大範圍地修改時,節省了雙方撰寫各種授權契約、收取使用報酬與支付費用的成 本。

而當契約簽訂後,看似雙方都可以高枕無憂地享受授權所帶來的好處。集體 管理團體向利用人收取報酬金並分配給著作人,而利用人則將該著作進行商業上 的利用,似乎從此一勞永逸;然而,在實務上雙方是否遵守契約仍必須有人進行 監督行為,並使其成功地被落實,此即下一個階段的成本。

三、 監督成本與執行成本(monitoring cost and enforcement cost)

監督與執行成本發生於契約訂定之後,Williamson 將該成本分類於事後成本;

61 Merges, supra note 38, at 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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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與執行成本可能發生在任何人之間,包括契約的當事人與潛在且未被發掘的 利用人。舉例而言:雙方訂立契約後,若著作人仍需要時時監督利用人是否依照 授權條款進行利用行為,無形中造成著作人對於著作管理的負擔。此外,著作人 也難以親力親為地到各地去查看是否有其他潛在利用人利用其著作卻未付授權 費。

而監督與執行亦包括後續的授權金的調整部分。例如某些契約條款經過一定 時間後可能要重新審查該契約並更新之,倘若利用人使用著作人的著作後產生意 外成功的結果,使其所負擔的授權費與商業交易產生不相襯的結果時,權利人亦 得透過重新修改授權契約的方式享受商業上的成果。

集體管理團體的存在,使得創作者與權利人得以均分監督違法使用者利用受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所應負擔的成本,更降低彼此監督所耗費的時間與金錢成 本。而監督並找出這些違法使用的被授權人與潛在的利用人正是簽訂授權契約與 取得法定補償金的終極目標,也是集體管理團體的價值所在。

上述提到的主要交易成本,依據其數額的多寡、所耗費的時間與心力等皆有 可能阻礙或是導致交易的失敗,集體管理團體立於中間者的地位若能有效降低整 個授權機制中利害關係人的交易成本,則可達到著作權法的經濟功能並實現立法 目的。

學者 Lessig 則針對逐漸茁壯的科技議題與法律經濟分析方法也試圖提出回 應與補充,他認為在智慧財產權的領域中,彼此受日趨密切的社會規範、市場、

法律及科技發展等因素所影響62。他觀察現今的文化型態已由「創造的文化」

(creative culture)轉變為「許可的文化」(permissions culture),強調科技與法律並非 中性的,而是各種文化、社會、經濟因素彼此複雜運作的結果,這個時代正面臨

62 Lawrence Lessig 著,劉靜怡譯,誰綁架了文化創意,頁 176-177 (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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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文化獨佔的問題,智慧財產權正產生不平衡的狀態,其實是各種力量分配不均 的結果。除此之外,Lessig 對於智慧財產權脈絡下的科技角色亦更加強調,他認 為部分法律經濟分析容易忽略掉「當下的科技狀態」這個因素。他認為寇斯定理 中預測了在交易成本為零的世界中,法律制度如何安排無關緊要,市場力量將會 導致最有效率的結果,這個定理中也隱含著科技狀態與變遷的影響,但過去科技 變遷較為緩慢的世界中看無關緊要,但以今日科技發展迅速的程度似乎不可避免 地必須將科技因素納入經濟分析模型中予以觀察63。換言之,法律經濟分析的模 型中應有規範、市場、法律及科技發展種因素交互影響,若我們想要更進一步釐 清集體管理團體的經濟意義,科技因素的考量勢必出現於下述的討論中,且不應 為吾人所忽略。

學者評估各項交易成本的程度而提出三種影響因素。一是交易頻繁性(the frequency with which the transactions recur ), 二 是 交 易 不 確 定 性 ( 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資產特殊性(asset specificity)64。集體管理團體若是處理越少 的交易,其所選擇的授權形式越少;而不確定性的也同樣影響交易成本的數額;

此不確定性來自於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即是不確定交易能否成功是否會發生意外 事件等不確定性。

有學者認為65,倘若生產活動雖然可以透過個人間的契約關係獨立進行,但 由於個人間簽定契約需要交易成本,因此只要這些交易活動在廠商內部進行的成 本小於在市場上進行者,廠商就會出現,把這些原本經由市場進行的交易,改由 廠商來安排。在廠商內部進行交易的成本等於在市場進行交易的成本時,廠商的 規模就達到極限;此時將導致市場力量無法滿足公共利益的情況,造成市場失靈 的現象,該現象的發生與交易成本的三個影響因素息息相關。

63 同註 62,頁 180。

64 Oliver Williamson, 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22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33, 246 (1979)

65 簡資修(註 59),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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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的是,集體管理團體具有經濟功能的意義。但若我們將音樂產業套 入上述之市場,並將廠商替換成集體管理團體,此時,音樂利用人透過集體管理 團體取得授權的成本是否與自行取得授權的成本相同,將導致是否可能造成市場 失靈的關鍵因素。以商業利用人為例,與集體管理團體簽訂概括授權契約一次性 取得團體所管理的全部音樂的效率遠高於向個別唱片公司尋求授權;但以專業利 用人或再利用人而言,他們只需要單曲或少數音樂著作的授權即可。換言之,商 業利用人會傾向與集體管理團體簽概括授權契約,但專業利用人與再利用人會選 擇自行與權利人接洽,或是選擇私下利用著作,而不透過集體管理團體之中介角 色。此種授權不平衡的現象,對於流行音樂產業、市場發展可能成為阻礙。

集體管理團體目前的業務只管理著作權中的「小權利」,如:公開演出、公 開播送、公開傳輸等權利,但較具有商業價值的「大權利」如:重製權,則非其 所管理的範圍。然而,利用人所需的著作利用型態差異甚大,若只管理公開權而 對重製權無處著手,難免影響授權意願。對這些需要重製權的利用人而言,向複 數著作財產權人尋求授權的作法顯得不經濟,集體管理團體作為市場上中間者的 角色將造成市場失靈的結果,此部分留待本論文第四章節實證研究部分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