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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由於科技發展快速,現在各國早已發展出線上搜尋系統偵測違法使用著作的 情況,例如音樂網站 youtube 會自動偵測未獲授權的音樂而予以禁播等處分,以 音樂產業愈趨集團化的趨勢觀察,出版商有足夠的經濟實力發展盜版監控機制。

綜上,集體管理團體既不處理出版商所在意的盜版問題,出版商亦有足夠經濟實 力自行監控,殊難想像雙方有合作之迫切必要。

著作人分析

一、 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

對於著作人而言最重要的成本通常不是搜尋成本,因為目前市場上往往是利 用人主動向著作人洽談授權。但資訊成本對著作人授權將變得越來越重要,因商 業模式改變,目前的網站與 APP 開始積極蒐集使用者資料進行分析,對於集體 管理團體而言,授權資料庫可以進行使用者分析與制定行銷策略,例如 Tunecore 此種音樂下載平台將授權歌曲的數據商業化,讓品牌商可以透過購買這些平台的 分析數據,幫助了解目標客群、領域、年齡、興趣等資料232

這個東西比黃頁還不如,比 Facebook、比 LinkedIn 都還不如。他最大的 資料庫只是在,他最大的資料庫是剛講到授權的那個資料庫,就是我幫 你被使用幾次,你有參與到幾個概括授權的合約,他了不起就這樣,因 為這是它賺錢的 base。(訪談者 B)

然而我國集體管理團體的資料庫仍未整合,甚至沒有線上授權機制以供蒐集 利用人資訊,受訪者 B 認為該資料庫內容過於簡略,甚至沒有著作人的連絡資

232 實戰:大數據如何改變音樂產業?

http://www.hi138.com/jisuanji/hulianwangyanjiu/201412/457789.asp 。(201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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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可見對於著作人並未起任何實質的幫助。

二、 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

(一) 古典音樂著作人自行洽談授權

受訪者 A 的音樂作品目前約計有 6,000 首,其中包括原創與編曲歌曲各數千 首,因數量眾多,故理應授權過程複雜又繁瑣,但受訪者 A 並未加入任何集體管 理團體,反而選擇自行管理其著作的授權。

比如說我現在比較,被大家常使用的作品,可能一個作品有幾百個單位 在使用,比如說包括學校的樂團、或著個人團體或怎麼樣。各式各樣的 團體就買了我的樂譜,然後我就授權給他們,就讓他們可以公開演奏,

就這樣,所以其實這個管理還滿簡單的。反正他們就付了費買了我的

(歌),然後我就讓他們用,然後如果他們有要做出版,他就是來跟我 談,出版的版權費。(受訪者 A)

受訪者 A 的一個作品有時由幾百個單位同時使用,但他認為只要有人買他 的樂譜就等於授權他人公開演出,倘若利用人想出版實體唱片則會直接向受訪者 A 洽談錄音著作的授權金。

基本上這是一種約定俗成,如果只是買譜去演奏,基本上我們就是口頭 告知,就不要再去打契約了,因為對很多單位,他們會覺得麻煩,那因 為最主要,我的個人觀點啦,我覺得作品就是要被傳播。如果你讓人家 傳播覺得很麻煩那人家就不願意幫你傳播,不願意幫你傳播那你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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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走不動了。所以我基本上我的概念就是給人方便,我給所有要使用我 作品的人都很方便。(受訪者 A)

受訪者 A 一直以來認為音樂的目的就是被流通、被傳唱,但若因談判與議 價的過程複雜,墊高雙方的締約成本,最終使交易破局反而得不償失,將使該作 品喪失流通傳播的機會。而受訪者 A 也表示這是一種約定俗成,可見在古典音 樂圈中,口頭約定授權他人表演是常態現象,而我國著作權法亦未規範授權須以 書面為之,並不影響該授權之成立。受訪者也表示,至今為止,縱使沒有集體管 理團體介入居中協調,也並未發生任何授權爭議,反而發生集體管理團體於其演 出自己創作的曲目時向他請求公開演出的費用此等烏龍事件。由此可見古典音樂 著作人自行授權的談判成本與議價成本並不高,因此選擇自行管理之。

(二) 流行音樂的詞曲創作人由經紀公司管理

環球版權有環球版權的系統,MÜ ST 有 MÜ ST 的系統,他們都行之有年,

而且像我剛才說的,這個市場就不是對等的市場,你去跟他們 argue 很 多東西他們就是換人,就這樣。(受訪者 B)

我自己處理(授權),之前沒有跟他們(經紀公司)有關係,都是自己個人 處理。比如說你是滾石,我們這次合作一張唱片十首歌,那就十首歌給 你代理兩年,之後就回到我身上。流行音樂在台灣大概就五年,效應就 不見了。你兩、三年後不管這個歌有沒有主打,兩、三年後就沒有人會 在問這個歌,除非你是主打歌然後剛好又很紅這樣子,那才會有其他效 應。(受訪者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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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 身處流行音樂產業,表示他們多半有經常合作的歌手與製作 人且簽有經紀約,在市場上詞曲創作人屬於弱勢。受訪者 C 則表示過去面對 利用人尋求授權會選擇自行處理,後來因個人因素考量而選擇交給經紀公司 換取報酬及後續的分紅,但無論原因為何,市場上經紀公司的強勢主導地位 與經濟地位都導致詞曲創作人將其著作交由經紀公司管理,故在流行音樂市 場中經紀公司握有音樂著作財產權的控制力。MÜ ST 的董事長陳樂融更曾直 言:「唱片環境不管惡不惡劣,一般的詞曲作者都是弱勢,跟大多數行業一 樣,永遠是資方市場233。」可見詞曲創作人在流行音樂產業中並沒有議價能 力,且沒有決定授權對象、條件、範圍的權利。對這類的著作人而言,在交 易過程中究竟能降低多少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似非其所關注的重點,因此集 體管理團體降低該成本對於流行音樂產業的著作人並不能產生足夠的交易 誘因。

三、 監督成本與執行成本 (一) 著作人選擇自行管理

因為這部分圈子不大,大家都熟,也有人曾經用了以後來跟我補,其實我也 不是很在意。對,因為我覺得只要你願意跟我講都好啊。(受訪者 A)

受訪者 A 表示古典音樂圈中雖然約定成俗,由口頭上告知使用哪些作品,

仍不乏有些人擅自使用其作品,但嗣後也會主動告知並表示願付授權金。即使受 訪者 A 知悉有人擅自使用其著作,亦不會要求補足授權金或訴訟手段處理之,

可見音樂市場上的音樂人並不會耗費執行成本與監督成本在確認權利金的收取

233 陳樂融,身為 MUST 詞曲作者會員的一點思考,陳樂融自選輯,2009 年 12 月 5 日,

http://fc.ktchiu.com/?p=1440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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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違法利用著作等情事,因為監督不僅困難又顯得不經濟,對著作人而言若其所 創作的歌曲能被廣為流傳的效益將遠大於集體管理團體為其監督與收取權利金 的效益。

(二) 分配報酬具有爭議

著作人與集體管理團體約定管理契約,約定由集體管理團體管理其著作財產 權,並將所收受使用報酬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但實務上卻不少著作人對分配的 權利金數額頗有微詞,更有甚者竟挪借權利金填補營運虧損使著作人求償無門234

你知道我郭采潔的那首「XXX」那首歌,他有打 MV 他有印圖,他有一大堆 哩哩摳摳的權利這樣子,然後還去表演。我在第一年的時候只收到 49 塊台 幣。(受訪者 B)

受訪者 B 表示其最為知名的流行音樂作品於第一年分配使用報酬時僅取得 49 元的報酬分配。根據 youtube 網站上之記錄,該歌曲之 MV 已被觀看 650 萬 次,其餘廣告、電視、廣播節目之撥放次數較因難以查明,故僅用網路點閱次數 為標準,但仍殊難想像一首暢銷歌曲的作詞人僅能分配 49 元的使用報酬。除了 一般詞曲作家對報酬分配不滿意外,國語樂壇天王周杰倫亦於 2009 年表示周杰 倫在中國多年來舉辦數十場演唱會,卻沒有收到半毛錢,杰威爾不堪損失,決定 退會235,日後改由杰威爾音樂公司自行處理授權業務,惟周杰倫的錄音著作仍舊 由 ARCO 代為管理之,2013 年與環球音樂出版集團簽約代理其授權事務,不再

234 MCAT 解散 智財局: 艱難決定,高詩琴,聯合新聞網,2016 年 3 月 2 日,

http://udn.com/news/story/7241/1534851。(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6 月 4 日)。

235周董護權益 怒退 MUST---退會年損千萬 吳楚楚:藝人吃虧 ,劉衛莉,自由時報,2009 年 12 月 25 日,http://ent.ltn.com.tw/news/paper/361202 (最後瀏覽日: 201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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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集體管理團體處理之236

由此可見,集體管理團體在分配使用報酬的業務上,不僅無法達到市場上弱 勢的詞曲作者的合理期待,連天王級的歌手也不堪損失收回管理之,集體管理團 體於使用報酬分配的缺失可見一斑。

(三) 著作人重視歌曲被傳唱勝過使用報酬

我會看這個對我的『名』還是『利』有幫助,大部分『利』都放棄了,都是

『名』這個補強。但我本來從詞曲作者這三年轉成配樂的、影像的、音樂的,

我就要看這個片子本身質感好不好,知名度或是提名得獎機率高不高,對啊 我累積 credit…我把我(以前)的詞曲全部交給新加坡索尼,是我的 agent。(受 訪者 C)

受訪者 C 他將早期的詞曲創作交由新加坡索尼代為管理,若這些歌曲後續 再被利用或公開演出,則可從後續利用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分紅。而受訪者 C 認為 現在的流行音樂市場面臨削價競爭的問題,出版商的談判能力較高,因此詞曲作 者的創作經常面臨壓低價格的問題。面臨現實嚴峻的挑戰,受訪者 C 選擇放棄一 部分的收益,轉而增加其曝光度與名聲。

如果我是創作人,我其實很樂意給大家聽,那你的存在其實是阻斷了這件事 情,以至於我的歌就不會紅。如果你為了要收那幾十塊錢而讓我的歌沒有讓

如果我是創作人,我其實很樂意給大家聽,那你的存在其實是阻斷了這件事 情,以至於我的歌就不會紅。如果你為了要收那幾十塊錢而讓我的歌沒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