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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的著作權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挑戰

第五節 各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四、 HFA (一) HFA 緣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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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HFA (一) HFA 緣起

西元 1972 年成立 Harry Fox Agency(以下簡稱 HFA),HFA 目前代表超過 4 萬 8 千位美國音樂出版人在美國就唱片、錄音帶、CD 與進口錄音物授權音樂之 利用,且 HFA 也代表出版人授權音樂著作利用於電影、廣告、電視節目與其他 之視聽著作中116

(二) 授權範圍

1. 主要針對機械重製權(mechanical right)

機械性重製權係指以電子設備對著作加以錄音重製之權利117。利用人取得機 械重製權後,就得以利用音樂著作另行錄製成唱片、CD 等產品,並將此產品加 以銷售。換言之,假設利用人 A 欲使用 B 的音樂著作,可以藉由 HFA 取得授權,

並找 C 樂團表演另行錄製成錄音著作並銷售之。此乃奠基於美國著作權法第 115 條之「強制授權條款」(compulsory license provisions)規定,由利用人預先支付 一筆法定稅率之授權金(statutory royalty)給音樂著作人便可以利用該著作,屬 於補償法則之一環。

HFA 並建立線上服務,提供出版人「Publishers On-Line Inquiry (POLI)」 歌曲與授權資訊的資料庫系統;提供利用人「SIR-Net」歌曲資訊查詢系統並進行 線上授權作業,透過二項線上服務成功地取得行政成本的降低成果。

2. 授權音樂著作於網路傳輸與視聽著作

美國的著作權法認為倘若將音樂著作進行網路傳輸,則均構成音樂著作之公

116 HFA official website: https://www.harryfox.com/

117 Ficsor, supra note 30,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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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播演,因此在網路上傳輸(包括線上串流音樂)皆屬於 ASCAP 或 BMI 之業務 範圍。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倘若網路傳輸音樂時涉及音樂著作的重製與散布權 時,則應取得 HFA 之機械性重製授權。

而拜網路發展之賜,多媒體作品愈發多元,倘若利用人將音樂與視聽影像配 合 , 將 音 樂 錄 製 於 影 片 或 MV 等 視 聽 著 作 之 錄 音 重 製 稱 為 「 同 步 錄 音

(synchronization)118」。而該權利未被美國著作權法的強制授權所涵蓋,因此利 用人欲利用音樂於視聽著作時,必須向個別音樂著作人取得授權。而 HFA 為降 低雙方的交易成本,拓展業務範圍,替許多音樂出版人與利用人協商,促成授權 契約的締結。HFA 並為此架設新網站「eSynch119」,專門處理同步錄音的問題,

其授權範圍涵括全世界地區。由於此種同步錄音之授權係個別協商而成,故 HFA 並未針對同步錄音設定費率,實際上之授權條款與費用隨音樂之重要性、音樂利 用之期間、利用之型態與視聽著作販售之區域而有不同120

綜上,美國對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德國不同,採取「低度管制」的措施,

創造開放競爭的環境。2001 年時,司法部認為 ASCAP 與 BMI 的競爭理論上可 以維持良好的競爭關係,於是逐漸對二者的管制鬆綁,使得個別著作人經驗不足 且受限於高授權成本而無法與大型集體管理團體競爭,最終造成 ASCAP 與 BMI 壟斷市場的局面。因此美國司法部門十分重視集體管理團體的競爭法議題,必要 時會強力介入其經營,避免壟斷。

按美國著作權法規定,並無強制規定集體管理團體必須與利用人協商使用報 酬,就此議題,有論者121認為當地利用人其實樂於支付使用報酬,且因各集體管

118 Ficsor, supra note30, 57.

119 eSynch, http://www.songfile.com/esynch.html

120 What is a Mechanical License? HFA official website,

https://www.harryfox.com/license_music/what_is_mechanical_license.html

121 章忠信(註 31),頁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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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已培養了長期的合作關係,雙方具有廣泛的共識。就其論述推 斷,美國的利用人似乎認為只要能以公平合理的機制產生費率,則不需要花費過 多的談判與締約成本在取得授權的過程中。

而觀察美國的集體管理團體,ASCAP 與 BMI 的良性競爭使著作權交易市場 活絡,且使利用人得以便利的使用線上服務進行公開播演權的授權。而 HFA 則 負責上述二集體管理團體所不及的機械重製權的部分,且因應視聽著作型態的改 變而擴增業務至「同步錄音」範圍,使得音樂的授權愈趨簡便、提升授權效率,

此應屬我國集體管理團體可茲借鑒之優點。

惟美國法律對音樂創作之重製及散布存在法定授權(即所謂「機械式授權」),

122而對其公開演出卻無此規定;且在美國不同權利分屬不同實體所管理,有時為 權利人直接管理,有時則為集體管理團體,123此種結構仍舊衍生出不少問題。

日本

日本的集體管理機制與我國相似的部分在於其多團體林立的現象,與我國多 集體管理團體的現況相似,差異在於日本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以 JASRAC 為 首掌控音樂著作的市場交易,具有高度的市場控制力。我國的集體管理團體目前 則屬於百家爭鳴,無任何集體管理團體有足夠的代表性的狀態。本段茲就日本集 體管理團體 JASRAC 的立法與營運模式進行介紹。

一、 日本集體管理團體的法源依據:

日本近代化後,西方的勢力漸入,1931 年德國人 Plague 代理德國的著作權 集體管理團體在日本展開業務活動124。由於當時的日本國民對於著作權觀念不盛,

122 17 U.S.C. §115。於第 114 條的法定授權,機械式授權的授權金則係由 CRB 訂定之。

123 儘管 HFA 統一管理許多機械式權利之代理商,然仍有許多出版商之作品無法透過 HFA 取得 授權。

124 此時,許多音樂人面臨著作權侵權的風險與高額賠償金的威脅,Plague 的行為被稱之為

「Plague 暴風(Plague-Storm)」參見: Gervais, supra note39,347-348.

出版人協會(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s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 以 下簡稱 JASRAC)的市場壟斷結果。如今的社會型態改變、網路發達且著作權利

127 Gervais, supra note39, at 347-350.

128 陳錦泉、陳乃瑜,日本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制與實務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頁 1,

2004 年 12 月。

129 章忠信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理想運作制度,頁 5,著作權筆記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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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由法制上的鬆綁,鼓勵設立新的集體管理團體,希望能藉由市場競爭活絡 化來激發集體管理團體的創新能力,發展著作權經濟利用之最佳化,透過有效率 的授權機制,減輕當事人間的交易成本,促進著作有效利用與自由流通130

二、 JASRAC 之緣起

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団法人日本音楽著作権協会,Japanese Society for Right of Authors, Composers and Publishers,簡稱 JASRAC),於 1939 年 11 月依據當時的著作權業務仲介法,經日本文化廳許可成立,從事音樂著作 仲業業務。當時因受日本政府的監督與補助而擁有強大的市場獨占地位。

2001 年著作權管理事業法取代既有的著作權業務仲介法,JASRAC 不再是 日本唯一管理音樂著作的集體管理團體。但因其多年累積的市場力量在日本的著 作權集體團體的地位仍屹立不搖。為避免 JASRAC 濫用其市場地位,日本文化 廳課與其較多的協商義務,且主管機關得介入監督之,此乃日本著作權使用報酬 協議機制的特色。

三、 JASRAC 組織

2001 年修正制定之作權等管理事業法採取準則主義,由設立許可制改採登 記制,對集體管理團體的成立方式予以鬆綁,且不限制於公益法人,亦得以公司 型態來設立之,該修正使得集體管理團體擁有更彈性的空間去營運。

至 2016 年四月為止,JASRAC 的會員人數達 1 萬 7 千人,旗下管理的國內 約 147 萬首著作及國外約 203 萬首著作131。為促進其營運效率與管理,並與國外 的大型集體管理團體相匹敵,他們與 93 個國家、122 個團體有海外互惠結盟132

130 黃銘傑,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之交會-相生與相剋之間,頁 492 (2008 年)。

131 詳見 JASRAC official : http://www.jasrac.or.jp/ejhp/about/profile.html

132 詳見 JASRAC: http://www.jasrac.or.jp/ejhp/about/profile.html

JASRAC,「部分信託」係權利人將其所有著作的部份權利信託給 JASRAC,但是 不能針對個別著作物作選擇。具體而言,權利人可以將其著作的演奏權、錄音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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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將現有的著作權以及將來的著作權全部委託 JASRAC,但是在 JASRAC 與會 員間所簽訂之信託契約中,可以從委託管理範圍選擇排除一部份的著作權。

(二) JASRAC 擁有大量音樂著作

因 JASRAC 管理壓倒性的音樂著作數量,因此通常與電視台簽訂概括授權 契約。他們也曾經想使用「單曲授權」的計費方式,但因須將全部的音樂曲目定 價並計算詳細的使用清單,在實際應用上花費過多的勞力成本,使單曲授權的作 法目前難以實行。

(三) JASRAC 的線上著作權管理系統

為因應新科技的發展與線上串流音樂的濫觴,JASRAC 主動提供新的線上管 理系統 “JASRAC NETWORCHESTRA SYSTEM”,目的在提供利用人線上授權 的申請、授權金交易、發行授權浮水印及其他不同利用類型的程序。其系統的內 涵包含如下 5 種類型138:

1. J-MUSE:該系統可以搜尋網路上的所有音樂資料夾,監視違法複製音樂著作 的網站,對其進行搜索與追蹤調查

2. J-WID:該系統提供關於 JASRAC 所管理的所有音樂著作的資料庫。

3. J-NOTE:該系統接收著作利用的通知、確認著作編碼、計算授權金並建立可 分享的資訊。

4. J-CLEF:該系統得自動產生著作授權的電子浮水印。

5. J-TAKT:該系統提供利用著作的線上授權,並可以線上以信用卡方式支付或 至便利商店支付。

138 JASRAC NETWORCHESTRA SYSTEM: http://www.jasrac.or.jp/ejhp/about/admini_en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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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而言,本章為集體管理團體機制之文獻探討。首先,從著作權集體管理 團體之起源與意義研究集體管理團體最初成立之原因與發展。接著探討集體管理 團體的目的與經濟功能,發現集體管理團體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交易成本」, 提高社會整體利益,並以該目的作為思考的起點。以經濟學家寇斯的交易成本理 論來看,音樂產業視為經濟學中的「市場」,將集體管理團體視為「廠商」,研究 交易成本理論中的三個成本面向: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議價成本與締約成本、

監督成本與執行成本,並逐一解釋各成本在集體管理機制中的內涵與關係。第四

監督成本與執行成本,並逐一解釋各成本在集體管理機制中的內涵與關係。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