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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人

第三節 外部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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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因數位科技崛起,創作與利用型態正在蛻變中,創作者們期待以集體管理團 體制度,使授權便利、降低取得授權的成本,促進著作合法廣泛利用,使廣大公 眾接觸並共享人類智慧成果,成為最大的獲利者。由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係專 業的授權、收費與分配組織,而利用人未必有相關專業,且利用著作之需要往往 迫切,而勢單力薄的利用人與集體管理團體的協商談判也經常處於下風,故希冀 主管機關得介入集體管理團體壟斷的市場213。此外,授權費用的合理性更是利用 人與集體管理團體的主要爭議所在;利用人需要取得使用著作的合法授權,但另 一方面也受制於集體管理團體的市場力量。為人所詬病的是,我國現行授權方式 仍舊不夠簡便,不能配合科技進步提供線上簡便的授權機制,更無法因應當今多 元的利用型態而有所區隔,造成利用人尋求授權時有時必須與數家集體管理團體 接洽,有時又必須同時向著作人取得重製權授權及向集體管理團體取得公開播送 等權利,徒耗時間與費用成本。例如:楊力州導演的台灣電影史電影《我們的那 時.此刻》,為利用大量電影老歌,付出大量時間與費用於找尋原作人與出版商

214。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的種種不便與限制之多,對於創作者與再利用人尋 求授權上顯得十分不利,雙方為此爭議不斷。

第三節 外部利害關係人 主管機關

我國現行著作權集體管理機制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責辦理,其 內部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則負責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使用報

213 章忠信(註 184),頁 5。

214 洪綾襄,《我們的那時.此刻》楊力州為台灣電影寫的情書,財訊雙週刊,第 496 期 (2016 年 2 月 3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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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費率的事後審議以及獎勵輔導監督等事項215

主管機關一方面在尊重各集體管理團體之自主權,另一方面在方便利用人之 洽談授權,最終目標在促使著作被廣泛、合法、合理且方便地被利用,有利社會 大眾接觸著作;其係於各集體管理團體無法達成協議時,基於公益之考量,始由 智慧局以公權力介入216。可見在現行法制下,我國集體管理團體的主管機關介入 集體管理機制成分相當高,具有一定程度的管制色彩,負責把關、管控與輔導的 角色。

一、 主管機關的目的與利害衝突

主管機關的存在目的係為各方利害關係人的中尋求「利益衡平」,實現各方 角色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倘若主管機關過度牽涉整個集體管理團體機制中難免有 干預市場發展之嫌,然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著作人也期許政府仍應擔負起輔 導與監督的角色,尤其是爭端解決功能的發揮,亦即在市場機制運作下發生難解 的議題時,有賴行政機關出面定紛止爭217。面對各方利害關係人不同的目標追求 時,主管團體被賦予高度介入的權力,他們扮演守門員、監督者與輔導者三種角 色,在整個集體管理團體機制中有著平衡運作的功能。

綜上,本章節嘗試從我國音樂產業中的利害關係人角度切入,觀察這些利害 關係人與集體管理團體授權機制的關係。將利害關係人分為內部利害關係人:著 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人、出版商、利用人;外部利害關係人:主管機關。首 先分別介紹利害關係人的內涵與特色,隨後分析各利害關係人的目的與利害衝突,

215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40 條至 43 條。

216 章忠信,關於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 101 年第 7 次會議書面意見,2012 年 8 月 6 日,

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28043687-cc05-47e5-8a7e-36a2c07a12b8.doc (最後瀏 覽日:2016 年 4 月 7 日)

217 林之葳(註 10),頁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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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探討彼此在音樂產業鏈中的角色地位。

藉由釐清利害關係人的存在,並探討利害關係人的目標與衝突,期待能整合 複數團體的利益,從宏觀的角度探討集體管理團體機制,並極小化潛在問題與利 益衝突,從而達到集體管理團體機制的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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