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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制度之現況與困境—各方 利害關係人分析

集體管理團體分析

第二節 我國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制度之現況與困境—各方 利害關係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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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進入市場時間較早,考量早期美國與歐洲等地幅員廣闊,交通往來不便利的情 況,著作人與利用人間當面協商實有一定程度的困難且不經濟,因此由集體管理 團體存在確有其必要性。

反觀我國最大的集體管理團體 MÜ ST 於 1999 年方成立,且營運不善、發展 困難。尤其科技轉變下,集體管理團體過去享有的資訊不透明優勢降低。搜尋成 本與資訊成本面而言,目前網際網路發展迅速,只需鍵入音樂作品名稱即可找詞 曲創作者與表演者,聯絡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的難度大幅降低。縱使不知道該 音樂作品名稱,亦可以透過音源解析程式迅速從網路中找出歌曲;談判成本與締 約成本面而言,網路使得締約雙方當事人不需要面對面即可洽商契約,使雙方免 受舟車勞頓、南北往來簽訂契約之困難;監督成本與執行成本免而言,

第二節 我國集體管理團體授權制度之現況與困境—各方 利害關係人分析

利用人

從第一節的分析可知,集體管理團體的成立帶有「降低交易成本」的經濟功 能意義,本節進一步深入觀察「交易成本理論」的三項成本,從實證訪談中檢視 我國的集體管理團體現況。

一、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

本論文之利用人包含:商業利用人、專業利用人與再利用人。商業利用人通常與 我國所有的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簽訂概括授權契約,其目的係為一次性地利用 大量歌曲,減少侵權之風險,故在商業利用人之部分,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的影 響較不顯著;於專業利用人與再利用人之部分,涉及著作利用之性質與目的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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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可能有不同契約類型的選擇,仍受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的影響。

(一) 資訊整合不完備

觀察第五節之各國集體管理團體比較,可以發覺幾乎各大集體管理團體都有 投資建置線上資料庫,該資料庫將所有公開的相關資料一一登錄,方便使用者可 以依據音樂著作或錄音物的資訊進行查詢。例如 ASCAP 更於 1993 年率先使用 電話查詢資料庫進行資料整合220。各國集體管理團體積極建置資料庫系統之目的 無非在於降低利用人的搜尋成本及著作人自行建置搜尋平台的成本,可謂集體管 理團體最主要的功能之一。

然而台灣的數個集體管理團體在降低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的過程似乎不如 國外順利。和國外成熟的音樂市場相比,台灣的音樂市場已逐漸飽和,然而音樂 類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數量卻有五個之多,不僅管理的著作類型各異、著作人 不同、其資料庫更無法互相流通,造成有心獲得授權的利用人必須一一搜尋,儘 管已經比大海撈針式尋找著作人方便,但與國外相比仍舊徒耗搜尋成本。

他們(集管團體)的整個資訊也不完善,他甚至還要你自己去找…照 理來講你收手續費你為什麼不幫忙,這就是你該做的事情啊!可是他不 做,他就是全部都要現成的。(受訪者 A)

於著作權修法公聽會上221,集體管理團體反映「著作財產權目錄製作困難,

無法落實編造」。修法後,本條例第 27 條將集體管理團體是否編造著作財產權目 錄及其格式,由團體內部自行決定即可,無須由法律強制規定。目的是降低集體

220 見本論文頁 48。

221 經濟部次長梁國新於 98 年 11 月 5 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 6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條例草案 時之說明,立法院公報第 98 卷第 65 期,4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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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團體的管理成本,惟實務上音樂工作者則有不同看法。受訪者 A 則認為集 體管理團體不僅公開資料不夠完善,內部資訊亦不充足,造成利用人希望透過集 體管理團體協助取得授權時遭該團體以資訊不明為由拒絕,可見集體管理團體並 不能達到告知利用人的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之著作 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數量之資訊」之義務。從訪談者言談中可知,我國 集體管理團體並未有資訊整合,法令也並未強制製作著作財產權目錄,對於利用 人似乎並未起到降低搜尋成本之功能。

可是這個情況(搜尋成本高)也許在資訊沒有那麼發達的情況下是啦,

也許鄧麗君那個時代。可是..在現在的情形來說,我們並不是那麼困難 的去找到…環球音樂這種版權公司…結論是並不需要一個像集管團體 去做管理。(受訪者 B)

受訪者 B 則提出另外的看法,他認為就集體管理團體可以降低搜尋成本的 目的而言,在幾十年前資訊不發達的時代的確有其必要性,惟現在正處於資訊爆 炸的年代,任何一首作品均可以利用網路搜尋或歌曲辨識軟體輕易地搜尋並找到 權利人。當普遍大眾都可以輕易找到音樂著作的權利人時,集體管理團體就降低 搜尋成本能起何種實質效果值得商榷。

如果我要周杰倫的音樂,我怎麼會去找 MÜ ST? 我就去找杰威爾就好 了啊!我不會不知道他啊,我根本沒有中間的資訊成本在。(受訪者 B)

受訪者 B 認為以流行音樂產業而言,現今知名的音樂人因其知名度與歌曲 傳唱度較高,往往沒有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存在,若利用人有授權的需求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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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由集體管理團體而直接找到著作權利人或管理著作權利的出版商。

人家要我的作品就是來找我…因為古典音樂它不是一個大眾市場,它 是一個小眾市場,所以其實圈內人大家都認識…誰會用其實我們大家 都知道。(受訪者 A)

在與流行音樂性質不同的小眾音樂市場中,受訪者 A 也表示正是因為市場 較小,音樂創作人間互相認識,若有利用人需要尋求授權,該利用人通常會直接 向受訪者 A 請求授權,而沒有經過集體管理團體的必要。

綜上所述,主管機關222期待集體管理團體能促進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間和 諧、暢通之授權管道,供民眾查詢,達到授權資訊透明化的目的,故集體管理團 體應提供音樂著作的著作授權管道資訊。但在現今資訊流通快速的時代,無論是 流行音樂市場與小眾音樂市場的搜尋成本與資訊成本都不高的情況下,集體管理 團體的功能性不彰。

諷刺的是,目前台灣較完整的音樂資料庫恐怕是主管機關為解決廣播電台的 費率爭議而主動建置的「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223」,該系統 整合現存集體管理團體的著作權利資訊,可以直接利用音樂著作的歌名、作詞作 曲人姓名、出版商、版權公司等查詢相關資訊,亦可知悉目前由何團體管理該著 作。反觀 MÜ ST 或 ARCO 的資料庫則缺少了整合性的資料,只有該團體內部管 理的著作資訊,利用人必須一一查詢才能知道某歌曲究竟屬於哪個團體所管理,

集體管理團體反而成為交易中間的資訊成本所在。退步言之,利用人甚至不需經 過廣播電台利用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或集體管理團體資料庫,只需要

222著作授權管道資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fp.asp?fpage=cp&xItem=580413&CtNode=7755&mp=1&Captcha.ImageValid ation=Gk3lI (最後瀏覽日:2016 年 6 月 1 日)

223 廣播電台利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資訊系統 http://tipo.ltc.tw/Music/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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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搜尋引擎也可以獲得上述的資料。可見集體管理團體在降低搜尋成本與交易 成本的功能,在當今這網路世代中並不明顯。

二、 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

音樂著作授權中的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即是對契約、價格、質量討價還價所 耗費的時間及支出的費用成本,以及其他無法量化的內部成本。在一般的交易過 程中,談判與締約需要考慮的事項繁雜且締約時間冗長,尤其是音樂著作授權交 易雙方經常是「一對多」或「多對多」的情形。對於需要同時與多數業者洽談音 樂授權的商業利用人,例如:KTV 業者及廣播公司,集體管理團體因管理大量 的音樂著作,因此確實可以降低利用人的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省去必須一一洽 談授權所需花費的時間與金錢。早期資訊不透明且交通困難時,歐美的集體管理 團體遍及各地,有助於雙方媒合順利,且集體管理團體的統一授權費率減少了當 事人必須談判的範圍,集體管理團體的確有效地消除音樂著作本身的差異性,有 助於價格競爭;同時,減少的授權成本也有助於使市場趨近於完全競爭市場。因 此,從商業利用人的角度而言,透過概括授權契約,集體管理團體可有效降低其 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但從專業利用人與再利用人的角度而言,他們通常只需要 少數的音樂著作授權,因此如何降低單曲授權的交易成本的重要性將遠高於概括 授權。

現在的台灣,資訊科技發達且南北往來容易,使得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較早 期相對降低許多,雙方甚至不用出門即可以磋商談判,商業利用人透過集體管理 團體的確可以降低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但專業利用人與再利用人通常只需要特 定音樂著作的個別授權而非概括授權,雙方在授權過程不需逐一討論或磋商,授 權數量少因此談判成本與締約成本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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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利用人多使用有線上授權機制的網站

他們(創作者/利用人)其實都有這個觀念,知道這些東西(免費音樂)

要去哪裡拿,可以拿到不用錢的,或著是可以拿到授權。(受訪者 A)

由上述訪談逐字稿可發現,部分利用人並不透過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機制,

由上述訪談逐字稿可發現,部分利用人並不透過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