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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既有通訊傳播平臺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第五章 台灣行動電視規範架構與營運模式發展情境

第一節 利用既有通訊傳播平臺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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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8/1 第二屆NCC 委員上任

2008/8/6 NCC 第 253 次委員會議針對推動行動電視服務規劃案之一「行動 通信平台提供多媒體內容服務」政策規劃進行討論

2009 年 NCC 未將行動電視納入 2009 年施政計畫

2009/6/31-8/1

交通部進行「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開放政策規劃」公開意見諮詢,

規劃開放第二單頻網提供包含DVB-H、MediaFLO 等新技術的數 位無線電視業務使用

2009/9 月

交通部公布「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開放政策規劃」諮詢文件 各界意見書彙整,結果顯示業者建議將數位無線電視與行動電視 分開釋照

2009/9 月 交通部公布「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開放政策釋照方案」呈 報行政院核定,規劃開放2 張全區行動電視執照

2009/12/29 行政院核定交通部「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開放政策釋照方 案」

2010/1/13 NCC 第 338 次委員會議,綜企處報告行政院函請 NCC 執行行動 電視後續規劃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根據行政院於2010 年正式核定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開放政策釋照方 案》,台灣未來第二單頻網執照將釋出2 張執照供行動電視業務使用,相關釋照 規劃包含「釋照法源」、「執照年限」、「執照發放方式」、「經營內涵」與「內容規 範」等議題交由NCC 規劃並執行釋照。然而除了利用新執照經營行動電視以外,

既有通訊傳播平臺包含無線電視台、電信業者,若未來透過修訂廣電法及相關業 務管理規則,亦可以利用既有平臺上提供行動電視服務。

因而台灣行動電視產業可能朝兩種情境發展,第一種情境為「利用既有通訊 傳播平臺」經營行動電視業務,另外一種情境則是利用未來新開放的新頻率執照 經營行動電視服務。本研究以下將就兩種行動電視發展情境進行討論。

第一節 利用既有通訊傳播平臺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由NCC 所規劃推動台灣行動電視服務之其中一項方案,「利用既有通訊傳播 平臺」以提供行動電視服務的政策規劃(以下簡稱「既有平臺方案」)中,既有 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業者(包括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與無線寬頻 接取業務經營者)等行動網業者,利用其現有行動寬頻服務之傳輸網路與設備,

併同主管機關透過增修相關業務管理規則,讓電信業者利用既有通訊平臺,提供 行動電視服務,不另釋出新的頻率執照供行動電視服務經營之用。

以下就傳輸與內容營運分離之經營規範、節目內容管理與營運模式,探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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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既有通訊傳播平臺經營行動電視服務發展情境。

一、 傳輸網路與內容應用分離規範 

NCC 提出之「既有平臺方案」政策規劃,主要精神在於不另發新的行動電 視傳輸網路頻率執照情況下,以水平層級模式,修訂既有以垂直管制方式制訂之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兩項通訊傳 輸平臺業務經營管理規則,進而實現傳輸網路與內容經營分層經營之「網臺分離」

營運模式,允許既存擁有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與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特許執照第一 類電信業者,將既有行動通信網路用作經營行動電視基礎傳輸網路,並分別針對 欲作為行動電視服務「營運管理業者」之通訊與傳播業者,依其執照內涵,對其 營運內容進行不同規範。

內容與應用服務管理方面,NCC 參考歐盟 2007 年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VMS Directive)線性與非線性管制概念,對於內容的規範依其依據「頻道」與「非頻 道」內容視聽服務進行規範(如圖5-1)。

圖5-1 因應數位匯流趨勢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分層管理架構 資料來源:NCC4(2009)

在「既有平臺方案」規劃中,NCC 參考歐盟匯流政策之架構指令(Framework Directive),採行水平分層管理模式,將傳輸網路與內容服務之規範分離,使已 取得特許執照之行動通信與無線寬頻業務經營者,能夠以其既有通信平臺作為基 礎傳輸網路提供行動電視服務。「既有平臺方案」對於基礎網路層的規範概念近 似歐盟「電子通訊網路(ECS)」管制概念,不論傳輸資訊的種類,只要是利用

「有線、無線、光學或其他電磁手段傳輸訊號的系統,如行動網路或為傳輸訊號 之廣播電視專用網路」,不論其傳輸內容,只要能進行資訊傳遞的實體網路均稱 為電子通訊網路(高凱聲,2005)。

對於行動電視此類通訊傳播匯流下之新興媒體產業,可透過廣播網路與電信 網路進行服務之提供,很難套用過去以產業別進行垂直劃分的管制思維,對於以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 其他加值

應用服務

非頻道內容 視聽服務

頻道內容 視聽服務

營運管理層

基礎網路層

採高度管制

電信法範疇

「廣播技術(DVB-H 或 MediaFLO 技術)」提供行動電視服務,然而在試播計畫 結束以後,政府收回頻率執照,業者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的情況下,僅能暫時停 止行動電視服務,或是利用數位電視業者既有之第一梯次數位電視頻率,以 DVB-T 技術提供行動電視服務(如民視飛來訊、公視 DiMo-TV)。因此利用「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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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平臺方案」推動行動電視服務,在無法解決對於數位電視業者嚴苛的結構管制 條件的前提下,並無法提升數位電視業者以既有傳播平臺經營之誘因,更違背通 訊傳播基本法第6 條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 務之提供為原則。」

二、 以水平層級模式修法有其困難 

根據「既有通訊傳播平臺提供行動電視服務」意見諮詢結果顯示,業者認為 水平管制思維應等未來通訊傳播管理法完成立法以後再導入其管制方式,既有業 務管理規則已足以授權業者提供行動電視服務。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與電信業 者包含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認為現存條件下,既有的通訊業者,已 能提供行動電視服務:

依目前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第三代行動通訊業者,

在不修改現行相關法規的情形下,已能提供行動電視服務,雖電信法主 要授權經營之範圍在於傳輸通道之建立,然以應用加值服務之形式,亦 可提供行動電視服務,毋須添以內容經營執照(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 會)。

本業務所需規範在現行相關管理規則之架構下進行修訂即可達到目的,

並無明顯窒礙難行之處(中華電信)。

目前行動業務即有平臺已能提供行動電視服務;水平管制架構係通訊傳 播法管理法草案中規劃採行之監理架構,建議待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之 制定後,即水平管制架構確認時,再行評估。(台灣大哥大)。

目前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尚採「垂直管制」,建議 鈞會俟「通訊傳播 管理法」通過後,再進行法規調整。(威寶電信)

中華電信同時建議政府不應該因為對於經營者的身分而限制其所提供之頻 道式內容服務:

目前行動電視服務尚欠缺適當商業模式,在內容經營上若採取太多的限 制約束,恐阻礙新技術之引進及新服務之推出,同時也將影響經營者之 生存和消費者之選擇機會(中華電信)。

然而四家試播團隊與電信業者則有不同看法,試播團隊聯合意見支持以水平 層級模式規範產業,但反對將基礎網路層與營運管理層列為同一業者,建議政府 應另外規劃營運管理層執照。

贊成水平切割之產業趨勢,可避免無線廣電產業以垂直整合之方式經營,

亦降低內容無法多元化及缺乏市場行銷經驗之疑慮;反對基礎網路層與 營運管理層為同一業者。建議NCC應另規劃營運管理層的執照,倘若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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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層與傳輸層發給同張執照,則可能重演有線電視系統壟斷舊事,內容 業者陷入弱勢地位,壓縮與平臺業者議價空間(試播團隊聯合意見)。

三、 內容管理採行歐盟視聽媒體服務之線性與非線性管理 

內容管制之思維轉變,主要受到傳輸科技與新媒體發展導致媒體使用與接收 的轉變,站在使用者角度檢視其收視方式,會發現使用者在新媒體的使用情形上,

因為互動科技的發展,使得使用者的收視經歷為從被動收視 (push-on schedule) 轉而成為主動選擇 (pull-on demand)(馮建三等,2008)。對於線性頻道的內容使 用者而言,是必須追著節目表的表上節目播出時間跑,在沒有選擇權的情況底下,

消費者僅能被動且全盤地接受頻道編排者的安排,因此政府必須介入維護使用者 的權益,並防止媒體意見壟斷,促進文化多元等保障。然而在新媒體的使用上,

由於互動性的加入,使用者握有內容的選擇權,因而政府對非頻道節目視聽服務 之內容管制無須過渡涉入。

(一) NCC 修訂法令為行動通信網路平臺內容來源解套

NCC 於 2009 年 2 月 4 日公布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二條修正令:

「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提供之頻道內容,應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 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所提供內容為限。」此修正令提供利用 行動通信網路平臺提供多媒體內容服務之法源依據。依據「既有平臺方案」,NCC 參考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以線性(節目由頻道業者編排並播出)與非線性(使 用者自由選擇節目內容)節目分類作為內容管理之思惟。由圖6-1 所示,頻道內 容視聽服務需受到高度管制,因此通訊平臺若提供頻道內容,則其內容來源之製 作者需按廣電三法取得廣電執照為限;但若為非頻道節目內容視聽服務或是其他

「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提供之頻道內容,應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 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所提供內容為限。」此修正令提供利用 行動通信網路平臺提供多媒體內容服務之法源依據。依據「既有平臺方案」,NCC 參考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以線性(節目由頻道業者編排並播出)與非線性(使 用者自由選擇節目內容)節目分類作為內容管理之思惟。由圖6-1 所示,頻道內 容視聽服務需受到高度管制,因此通訊平臺若提供頻道內容,則其內容來源之製 作者需按廣電三法取得廣電執照為限;但若為非頻道節目內容視聽服務或是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