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利用新業務執照執照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第五章 台灣行動電視規範架構與營運模式發展情境

第二節 利用新業務執照執照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謝進男(訪談)認為第二單頻網執照可用來播送行動電視服務,但還是需要 區分行動電視與無線電視在科技使用上的限制,後續的營運模式也不盡相同,不 可混為一談。

第二單頻網執照拿來作行動電視播送用途,當然是可行,但第二單頻網還是很多人 在家庭看,家庭看跟手機看還有車上看的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你將來用在mobile TV,那家庭上就會受到影響,我認為是一碼歸一碼,數位還是數位的,無線電視 還是無線電視,mobile 還是 mobile,這當中還是有個交集,大的去看小得沒問題,

但小得去看大的就不好。那大的去看小的就受到頻道的限制,第二單頻網可能是提 供3 個 SD 或 1 個 HD,那行動電視可能可以提供 15 個頻道,將來營運模式也是不 一樣的,所以這個混在一起,我個人是比較持保留(謝進男,訪談)。

因此若規劃利用第二梯次數位電視執照經營行動電視服務,將面臨四個層面 的問題,有待解決:

(1) 既有無線電視業者無法利用新頻率執照以 DVB-H 技術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2) 新進業者需受到廣電法規範,外資比例限制,造成公司組成困難

(3) 傳輸平臺執照是否包含 Multiplexer 執照?或是需另有其他公司經營 Mux?

(4) 公眾頻道如何受到保障以及共同傳輸平臺議題。

第二節 利用新業務執照執照經營行動電視服務

NCC 規劃行動電視業務另一項釋照方案─「規劃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 照」以提供行動電視服務的政策規劃(以下簡稱「開放新照方案」)中,NCC 規 劃以電信法作為釋照法源依據,採行先審議後競價方式釋出執照。在NCC 釋照 方案中,以技術中立為基本原則,僅對基本技術進行要求。在內容管理方面,與

「既有平臺方案」釋照方案相同,以參考歐盟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對於提供 廣播性質頻道服務之節目內容,需取得廣電執照才可提供服務。

行政院已於2010 年核定交通部規劃之「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開放政 策釋照方案」,因此未來將開放第二單頻網中的2 張 6MHz 頻率執照提供行動電 視使用,交由NCC 執行後續釋照規劃。以下將從「釋照法源」、「執照年限」、「執 照發放方式」、「經營內涵」與「內容規範」等規範議題參考國際間規範架構,以 及業者訪談結果,提出適宜之規範架構以及相關營運模式。

一、 開放法源與各項議題規劃 

NCC於2008年2月提出兩份行動電視釋照方案進行意見徵詢,其中一份政策 規劃為「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照」(以下簡稱「開放新照方案」)。意見徵詢 結果顯示,包括電信與廣電業者等行動電視服務相關產業代表,提出許多不同意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見。NCC規劃「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照」之各項議題規劃內涵請見表6-3。

根據NCC行動電視服務規劃小組提出之13項開放新業務執照相關議題,可歸 納成結構(傳輸)與內容(服務)的兩方面規範架構進行探討。結構管制包含對 於行動電視傳輸網路以及營運平臺進行規範:

(1) 業務執照釋照法源?

(2) 業務執照發照方式?

(3) 頻譜使用範圍與規範?

(4) 取得業務執照之所有者需負起什麼權利與義務?

內容管制層面來檢視行動電視平臺的規範,相關議題含有:

(1) 節目內容如何管理

(2) 節目整合業者如何取得頻道經營權

(3) 頻道業者的權利義務關係

「開放新照方案」中,NCC 規劃以電信法作為營運執照釋照法源,先行審 議申請行動多媒體業務業者資格與營運計畫,依據財政部規定採行拍賣競價方式 釋出頻率執照,並規劃保留1 張執照優先予非無線寬頻接取業務及非第三代行動 通信業務之業者申請。秉持技術中立原則,僅針對基本技術包括傳輸頻寬、傳輸 能力,並符合國際電信聯合會(ITU)、電機電子工程協會(IEEE)、歐洲電信標準 協會(ETSI)或其他國際、區域型組織所定之技術標準。而目前行政院已核定將開 放UHF 頻段中的 35、36 頻道提供行動電視使用。

表5-3 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照」各項議題規劃

規範主題 議題 規劃內容

業務名稱 行動多媒體業務

結構管制

釋照法源依據 電信法

釋照方式 先審議後競價方式釋照

特許費收費方 式

按當年度「營業額」乘得標乘數比值(競價標的乘數比值以 1.5%

起標)計算特許費。

另規劃最低應繳交之特許費

「營業額」乘得標乘數比值計算後,數額低於下列金額者,依 下列金額繳交:

1 年新臺幣 2,000 萬。

2 年新臺幣 3,000 萬。

3 年起新臺幣 4,000 萬。

規劃以 CH35(596-602MHz)~CH49(680-686MHz)作為行動電 視使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對於新業務執照釋照法源與釋照對象之議題,將業務執照發給廣電業者與電 信業者影響不同營運模式之發展。

中視科技林南宏總經理認為政府無須特別對於釋照對象設限,因為科技匯流 之下,以不同技術均能達成相同的服務目的,過去依業務類別,採不同的政策規 範,但現在這種規範思惟則受到挑戰。

現在的手持電視目前是broadcaster(廣播服務),它的 return(回傳)要靠不同的 wireless,你目前現階段也許是 3G,下一階段也許是 WiMAX,那也許是其他的 WiFi 之類。…另外,手持電視 terrestrial,雖然是地面,但是有沒有可能結合衛星?

DVB-SH,那衛星的部分就不完全是電信業,也是直接從衛星 broadcaster 下來,return 也可以回到不同的source 去作整合,包括這裡面衛星業者,有地面的,有一般的 return path 的經營,所以以這樣來看的話,本來它就是一個綜合體(林南宏,訪談)。

謝進男認為目前廣電執照與電信執照唯一的差別是在外資,因此行動電視傾 向以電信執照來發放,讓取得營運執照業者有較大彈性取得資金經營業務。而對 於發照對象,執照發放時,不要區分業者類別,只要主管機關發給執照,業者均 可以經營。

我個人認為執照發放時,不要分什麼業者,只要我給你執照,你什麼都可以作就對 了,不要去限制,因為都是digital,不論是 video, audio, data 都可以作,我希望說 以video 為主,除了 video,像是 data 相關的資訊也是可以提供,不然他營運會比 較困難,可能集中在video 跟 data,那不要去限制它。(這是我個人意見,但是還 是要依法行政,在法還沒有鬆綁以前,這可能都是沒辦法作的)(謝進男,訪談)。

「開放新照方案」允許申請對象僅需以合乎電信法規定成立之公司均可申請 行動電視業務,對於廣電業者而言,亦能新成立公司申請營運執照,擁有既有廣 播網路基礎建設優勢,取得新的頻率執照,對於行動電視營運模式更為相輔相 成。

賴文惠(訪談)則建議行動電視業務執照發照採行先「審議」而後「拍賣」

的方式釋出執照。審議制的部分,可以參考奧地利政府行動電視發照方式,各個 申請團隊先與內容業者、電信業者簽訂合約(Agreement 而非合作備忘錄 MOU(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再向政府申請營運執照,並且由政府規 定相關的責任義務,通過審核之申請者再參與第二階段拍賣競標,政府可以需設 定拍賣底價,依據頻率的價值由經營的業者認定,若超過拍賣底價太多,則由政 府扮演中介者,讓業者以合理的價格取得頻譜執照。

中華電信同樣支持以特許執照方式,採先審議後拍賣方式釋出執照:

拍賣的價錢會比較高,可能變成大家最後都賺不了錢。電信執照最早是採審議方式 看業者有沒有能力去作,但是審議的缺點會認為說業者怎麼沒有交錢,頻率執照價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值可能沒有顯現出來。特許則是要交錢,由政府審議,我們說beauty contest,看你 誰漂亮。特許有點像兩個都兼顧,先審查資格OK,再來競標(石木標,訪談)。

三、 內容規範採行歐盟線性與非線性管理規範 

內容管理層面,與「既有平臺方案」規劃相同,採行歐盟視聽媒體服務指令 依據內容的播出是否受到時間表的限制,分為被動收視 (push-on schedule) 以及 主動選擇 (pull-on demand)的線性與非線性規範。NCC 規劃:

 提供「非頻道內容視聽服務與加值應用服務」─以電信法規範。

 若提供廣播性質服務,參考「固定通信業務」之「多媒體傳輸平臺」觀念進 行規範。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對於「多媒體傳輸平臺服務」觀念之定義,見於固定 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16-19 項(表 5-4),將節目內容分為「多媒體內容」與

「頻道節目內容」,並依據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條之一,第一至第三項 規定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以「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 視法取得許可或執照者為限。」,傳輸平臺需符合公平原則出租平臺,並且不干 預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提供者之「內容服務規劃與組合、銷售方式及費率訂定。」

表5-4 多媒體傳輸平臺服務定義

條文 內容

§16 多媒體內容傳輸 平臺服務

指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互動媒介平臺,供用戶藉由寬頻 接取電路及用戶機上盒,接取該平臺上由內容服務提供者所 提供之多媒體內容服務。

§17 多媒體內容服務 指頻道節目內容服務或其他多媒體內容服務提供者利用多媒 體內容傳輸平臺提供之語音、數據及視訊等內容服務。

§18 頻道節目內容

指視聽內容以節目為單元,依內容服務提供者事先安排之播 放次序及時間,於傳輸平臺頻道播放,並由用戶經由電子選 單表選購收視之內容。

§19 內容服務提供者 指利用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或多媒體內 容服務之業者。

資料來源:NCC,〈固網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開放新照方案亦可參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對於利用「互動媒介平 臺」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的規範:第六十二條─「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

開放新照方案亦可參照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對於利用「互動媒介平 臺」提供頻道節目內容服務的規範:第六十二條─「經營者所設置互動媒介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