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附錄一 訪談大綱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謝進男委員 訪談大綱
本訪談重點著重於瞭解國內行動電視服務之開放與管理機制之進展。
政策規劃進度
1. NCC 目前行動電視的政策規劃之進度進展到施政計畫中的那個階段?
2. 現階段 NCC 在推動行動電視服務之進度,研究者發現是落後於原訂之施政 目標,而在98 年施政計畫中,亦未見將行動電視納入施政計畫中,NCC 對 於行動電視服務之推動,過程當中是否遇到法規制訂上之問題,或是其他困 難?
3. 因此站在業者立場,現行行動電視傳輸技術與載具在科技發展層面,均已成 熟,NCC 作為通訊傳播產業之主管機關,是否應該負起責任,盡速完成行 動電視相關政策之制訂?
「利用既有通訊傳播平臺提供行動電視服務」政策規劃方案相關問題 4. 此政策規劃方案對於利用 3G 提供行動視訊或是以 3.5G 網路透過 MBMS 技
術提供行動視訊的電信業者而言,對於推動行動視訊服務,無疑解決內容來 源的問題,但以unicast 方式提供行動電視服務的仍受限於網路頻寬等缺點,
但是對於數位電視業者以具備 broadcasting 方式提供行動電視服務的能力,
但此方案卻未見相關之規範,這方面NCC 如何回應?
5. 接續上題,此政策規劃方案中,在不發新頻譜執照的情況下,NCC 是否規 劃讓現有數電視業者,以修改營運計畫之方式,利用DVB-H 傳輸技術在既 有頻譜上提供行動電視服務?
「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照」政策規劃方案相關問題
6. 在政策規劃方案當中,從結構(傳輸)與內容(服務)的管制議題來探討上,
是否會參考像是德國的規劃方式,將行動電視NOL(Network Operator License,網路經營執照)執照發給「營運平台」,並另外發放頻率執照給BNO
(Broadcast Network Operator,廣播網路經營者)與媒體執照給內容製作業 者?
7. 若數位電視業者取得頻譜執照以後,勢必同時成為傳輸與內容提供/整合者,
對此,NCC 若以電信法作為此案之法源依據,持有頻譜執照的數位電視業 者,是否可以進行頻譜之交易與租賃等原本在廣電法中受限的頻譜使用規 範?
其他問題
8. NCC 是否將繼續推動行動電視服務?或是 NCC 在與其他部會商討行動電視 之頻率規劃的政策上,可能考慮將行動電視服務推動併入其他政策規劃中一 併討論(例如第二梯次數位電視執照之開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中華電信 石木標副經理 訪談大綱
傳輸網路管理議題
1. 中華電信作為一行動網路營運業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MNO)與電 視台所經營的廣播網路的合作之間,除了扮演扮演互動服務的回傳網路及補 隙站(gap filler)的角色以外,MNO 還可能經營哪些業務?
2. 中華電信參與兩個行動電視試播團隊的合作期間,中華電信與電視台的合作 情形如何?
3. 台灣的行動電視產業在未來發照的政策規劃上,應如何進行結構上的規範?
是否利用既有業務規範結構,以電信法發放頻譜執照,開放網路經營者
(Network Operator License,NOL)經營行動電視? 又或者另立新的業務 管理規則,例如參考德國作法,將行動電視NOL 執照發給「營運平台」,並 另外發放頻率執照給BNO 與媒體執照給內容製作業者?
4. 行動電視執照之業務經營區域應如何核發?頻譜執照(NOL)的取得方式建 議是以審議制、特許制、拍賣制或是其他方式發放執照?
5. 政府是否需要對頻譜使用的方式或是經營項目訂定規範?
6. 共同傳輸平台成立之必要性為何?政府是否要介入共同傳輸平台之成立;或 由市場中之業者自行合資簽訂合約成立,政府不干涉?
內容管理層面議題:
7. 做為電信業者而言,您是否視以廣播式播出之行動電視為一加值服務?廣播 式行動電視之節目內容是否採行固網管理規則六十一條之一之「多媒體內容 傳輸平臺服務」概念進行內容管理?
8. 就行動電視營運模式的議題來談,台灣電信業者在行動電視產業將扮演什麼 樣子的角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中視資訊科技 林南宏總經理 訪談大綱
傳輸網路管理議題
1. 您認為在台灣行動電視產業在未來發照的政策規劃上,應如何進行結構與內 容上的管制?是否利用既有業務規範結構,發放網路經營者(Network Operator License,NOL)執照與內容服務執照?又或者另立新的業務管理規 則,例如參考德國作法,將行動電視NOL 執照發給「營運平台」,並另外發 放頻率執照給BNO 與媒體執照給內容製作業者?
2. 台灣目前沒有專門的 BNO 情況下,無法參考芬蘭行動電視規範結構,將 BNO 經營單獨分派給取得NOL 的業者經營。因此若無線電視台取得 NOL 以後,
勢必同時成為BNO 與內容提供/整合者,則您建議政府應該如何規範 NOL,
BNO 甚至行動網路營運業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MNO)與內容經 營者的業務經營範圍?
3. 行動電視執照之業務經營區域應如何核發?頻譜執照(NOL)的取得方式建 議是以審議制、拍賣制或是其他方式發放執照?
4. 對於經營項目與頻譜使用之規範是否有任何建議?
內容管理層面議題:
5. 對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台業者而言,在廣電三法的不同程度規範之下,若 欲經營行動電視節目內容,需要受到什麼樣的規範?您認為無線電視台是否 需要另外取得行動電視媒體內容執照?
6. 手持式電視試播計畫中,分別有三家無線電視台(公視、中視、華視)扮演 團隊主導業者的角色,對於中視而言,本身既是節目內容提供與整合業者,
亦為廣播網路業者(Broadcast Network Operator,BNO),若取得MUX 執照 以後,與其他的內容整合業者是否可能進行合作?中視是否可能扮演開放平 台的角色提供給其他內容業者上架?
7. 承上題,中視若作為一開放平台,則中視與其他內容提供者的頻寬使用比例 與頻道數目又該如何分配?
8. 中視手持式電視試播團隊陣容整齊完備,中視或是中視資訊科技在這當中是 如何扮演統籌的角色?且就試播的經驗來看,是否需要與其他內容提供業者 進行合作?
其他問題
9. 中視團隊在試播計畫中,與電信業者的合作關係為何?各自扮演什麼樣的角 色?當中是否有問題產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公視策略研發部 賴文惠經理 訪談大綱
傳輸網路管理議題
1. 台灣的行動電視產業在未來發照的政策規劃上,應如何進行結構與內容上的 管制?
是否利用既有業務規範結構,發放網路經營者(Network Operator License,
NOL)執照與內容服務執照?
又或者另立新的業務管理規則,例如參考德國作法,將行動電視NOL 執照 發給「營運平台」,並另外發放頻率執照給BNO 與媒體執照給內容製作業 者?
2. 台灣目前沒有專門的 BNO 情況下,無法參考芬蘭行動電視規範結構,將 BNO 經營單獨分派給取得NOL 的業者經營。因此若無線電視台取得 NOL 以後,
勢必同時成為BNO 與內容提供/整合者,則您建議政府應該如何規範 NOL,
BNO 甚至行動網路營運業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MNO)與內容經 營者的業務經營範圍?
3. 行動電視執照之業務經營區域應如何核發?頻譜執照(NOL)的取得方式建 議是以審議制、拍賣制或是其他方式發放執照?
4. 對於經營項目與頻譜使用之規範是否有任何建議?
內容管理層面議題:
5. 對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台業者而言,在廣電三法的不同程度規範之下,若 欲經營行動電視節目內容,需要受到什麼樣的規範?無線電視台是否需要另 外取得行動電視媒體內容執照?
6. 手持式電視試播計畫中,分別有三家無線電視台(公視、中視、華視)扮演 團隊主導業者的角色,作為公共廣播電視服務的公視而言,本身既是節目內 容提供與整合業者,亦為廣播網路業者(Broadcast Network Operator,BNO),
若取得MUX 執照以後,與其他的內容整合業者是否可能進行合作?又或是 公視是否將作為開放平台提供給其他內容業者上架?
7. 承上題,公視若作為開放平台,公視與其他內容提供者的頻寬使用比例與頻 道數目又該如何分配?
其他問題
8. 您認為公視團隊在試播計畫中,與電信業者的合作關係為何?各自扮演什麼 樣的角色?當中是否有問題產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5)華電聯網 石佳相副總經理(前動視執行長) 訪談大綱
傳輸網路管理議題
1. 從您過去擔任動視科技執行長參與行動電視試播的經驗中,動視科技與中華 電視(廣播網路業者,Broadcast Network Operator/ BNO)的合作,彼此的 合作關係為何?
2. 政府應如何發放行動電視的頻譜執照?採行審議制、特許制或拍賣制?取得 頻譜執照的公司,可以如何使用此頻段,例如頻段是否可以批發?政府是否 需要對頻譜使用的方式或經營項目訂定規範?
3. 在台灣現階段沒有專門的 BNO 情況下,無法參考芬蘭行動電視規範結構,
將BNO 經營單獨分派給取得 NOL 的業者經營。因此若無線電視台取得 NOL 以後,勢必同時成為BNO 與內容提供/整合者,則您建議政府應該如何規範 NOL,BNO 甚至行動網路營運業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MNO)與 內容經營者的業務經營範圍?
4. 台灣行動電視產業在未來發照的政策規劃上,應如何進行結構與內容上的管 制?是否利用既有業務規範結構,發放網路經營者(Network Operator License,NOL)執照與內容服務執照?又或者另立新的業務管理規則,例 如參考德國作法,將行動電視NOL 執照發給「營運平台」,並另外發放頻率 執照給BNO 與媒體執照給內容製作業者?
5. 共同傳輸平台之成立對於行動電視產業的重要性為何?政府是否要介入共
5. 共同傳輸平台之成立對於行動電視產業的重要性為何?政府是否要介入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