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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時代的通訊傳播管制政策

第二章 相關政策與文獻探討

第一節 匯流時代的通訊傳播管制政策

(natural monopoly)

發生在先期需投入鉅額成本,嗣後邊際成本低廉的大規

(destructive competition)

競爭市場中,成立已久的廠商,會利用產品製造成本優 勢,以低價策略攻奪市場,造成其他廠商無法生存,導 致市場競爭不存在的情況產生。

稀少性

(scarcity)

社會上的資源屬於稀少且有限,由於外在環境的影響

(例如天災導致食物短缺、戰爭影響石油供給等),在 供需不平衡的情形下,物品或服務價格不合理上漲,政 府有必要施加價格上之管制。

外部性

(externalities)

外部性意指「經濟活動之成本和利益並未反映在經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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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經濟市場的角度而言,通訊傳播媒介匯流幫助稀有的電波頻率資源能更有 效率的受到利用,並且提供更多樣化與豐富的資訊內容。同時,對於資訊內容使 用者而言,媒介匯流為社會帶來更多商務、資訊、教育及娛樂等服務內容,提供 更多選擇以後,資訊服務的交易成本因此降低,也促昇整體社會資源的利用效率。

另一方面,媒介匯流提供資訊社會民主政治發展的基礎,人民藉助媒介匯流所產 生新的開放平臺(例如網際網路),擁有充分表達意見的場域,因而形成「『意見』

市場1」,由資訊使用者判斷資訊之價值,幫助資訊的流動與競爭。雖然媒介匯流 帶來以上好處,政府仍然需要針對市場失靈(市場之獨占、聯合壟斷)、稀少電 波頻率資源的管理與使用、或是不當/不法內容之散布所造成之相關當事人權益/

利益/名譽之損害等情況,均需干涉並採取適當管制措施(林桓,2003)。

再由產業經營面來看,雖然許多政策制訂者、公司經營者與經濟學家一直 認為與民營事業相比,國營事業缺乏效率同時也較不賺錢(Sueyoshi,1998),

但是過去政府在發展電信事業時,往往因為考量電信事業之經濟規模、事業範 圍以及產業外部性等經濟因素,因此傾向以獨占方式提供電信服務,然而隨著 經濟發展與科技演進連帶影響電信服務之供給與需求,因此國際間政府開始評 估開放電信事業之可能性,主要由「供給廠商多家化」、「民營廠商參與經營」、

「解除管制」、「組織改制」等議題開始討論電信事業由公營轉向開放民營的可 能,因此給予電信事業自由化的發展討論空間(高凱聲,1997)。

陳清河(2009)研究電子媒介相關法律規範的演變,指出為了服務通訊傳播 目而使用的電子媒介因為受到上述經濟性因素影響而需要受到規範,其產業規範 立論基礎可以從三個層次進行討論:(一)頻道稀有理論;(二)傳播科技與公眾 利益理論以及(三)言論自由理論與網路民主。頻道稀有理論之源起,是因為廣 運用被無線電波作為載具,一般無線電波被視為公共財,其資源的特質與陽光、

空氣等自然資源一樣,但同一電波在同一時地間,在使用上具有排他性,並且過 於相鄰的頻率可能會產生鄰頻干擾,影響電波之使用,因而政府需要介入電信資 源的頻率規劃與管理的責任顯得格外重要;但隨著數位科技的進步,數位壓縮技 術促使稀有的頻譜資源能夠更有效的作利用,更進一步打破傳統一段頻段僅能承 載一個「頻道」的概念,朝向多頻道發展,數位廣播能夠同時提供廣播與數據內 容,開啟異業結盟的商機,傳播政策在傳統的結構管制上的思維,逐步趨向「解 除管制」的概念上發展。

綜和以上通訊傳播產業規範概念之討論,不論從經濟或是科技角度分析通訊 傳播產業的規範思維,通訊傳播產業的規管方式的轉變開始由集中管制轉向分散 管理,由單一業者獨占的市場轉向開放競爭的市場這些方向進行轉變,也就是朝 向解除管制的概念而發展。

象在內。一般而言,產業主要有三種規範類別:(一)進入市場之規範(regulation of entry);(二)結構性規範(structural regulation)以及(三)行為之規範(behavioral regulation),如表 2-2 所示(陳銘祥,2002)。

表2-2 產業之三類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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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歐盟在匯流時代下的新管制政策─ECN/ECS 與 AVMS 指令  Blackman(1998)對於在通訊傳播產業匯流之下,在造成市場失靈以先,針 對產業規範提出幾點需要特別注意的重點,包括:

(1) 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

(2) 網路互連(Interconnection)

(3) 條件接取(Conditional access)

(4) 普及服務(Universal service)

(5)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因而政府在數位時代中,面對通訊傳播產業相互匯流,彼此互跨經營對方業 務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合理與公平之管制,同時兼顧產業發展與消費者保護,成 為主要課題。有鑑於此,歐盟於1999 年提出「邁向電子傳輸基礎設施及相關服 務之新架構」諮文,並在2000 年對該諮文提出公開諮詢結論及新管制取向,而 後執委會在2002 年通過一系列通訊傳播之相關指令,在這些指令當中,其中一 項與「單一通訊傳播管制架構」最為相關的指令,就是「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共 同管制架構指令(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 and Service Directive,

ECN/ECS dirctvie)」(江耀國,2009;何吉森,2007)。在「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 共同管制架構指令」中,歐盟因應媒體匯流發展,以「電子通訊」(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之概念統稱電訊及廣播電視之傳輸,對於電信及廣播電視等所 有通訊網路基礎設施稱為「電子通訊網路」(EC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以及在該網路上所提供之服務,稱作「電子通訊服務」(ECS,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Service)。

根據「ECN/ECS 指令」第 2 條的定義,所謂「電子通訊網路」,指得是「不 問傳輸資訊的種類,凡利用有線、無線、光學或其他電磁手段傳輸訊號的系統,

包含衛星網路、固定網路(線路交換,並包括網際網路的分封交換)、行動網路、

電力線系統等交換機或路由設備或其他設備,或為傳輸訊號之廣播電視專用網路、

有線電視網路」。因此不論其傳輸內容,只要能進行資訊傳遞的實體網路均稱為 電子通訊網路(高凱聲、劉柏立,2005)。

而「電子通訊服務」,則係指「全部或主要藉由電子通訊服務(ECN)來傳 輸訊號而提供之通常為付費的服務」。因此ECS 包括電信服務及藉由廣播電視網 路傳輸之服務,但卻不包括「廣播電視的節目內容、金融服務、甚或資訊社會服 務等利用電子通訊網路或服務而在電子通訊網路上傳輸服務的內容」(高凱聲,

2005;江耀國,2009)。綜合上述,歐盟「電子通訊網路與服務共同管制架構指 令」之架構,顯示出歐盟朝向「網路、服務及內容」三層結構進行電訊與廣電媒 體進行法規匯流之思維。

未來歐盟除了以ECN/ECS 指令進行通訊傳播產業之結構管制以外,對於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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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與節目內容的規範,歐盟除了於1997 年修訂 1989 年頒佈的電視無疆界指令並 以外,面對數位科技發展,傳統視聽內容服務(傳統電視、網路電視、行動電視)

收視方式更為多元,同時固定網路、無線通信網路的發展亦帶來付費電視的興起,

開啟隨選視訊或點對點視聽內容傳輸服務,以及廣告模式之變遷(如網路搜尋或 行動簡訊廣告),閱聽眾的收視行為與習慣隨著科技進步也有很大的變化,因而 歐盟開始研議面對這些變遷的對策,最後歐盟成員國歷經18 個月的共同努力,

於2007 年 12 月公布「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

AVMS)」指令,該指令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歐洲電視與類電視服務,更現 代化且符合競爭的架構,也將為視聽內容業者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使其可 在歐洲共同市場中獲利,同時可以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AVMS 指令對於視聽服務的定義分為線性(linear)與非線性視聽媒體服務

(non-linear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線性服務為意指一般由廣播電視公司依 節目表同步播出之節目服務;而非線性服務則指得是由使用者依需求從服務提供 業者提供之服務項目自行編排與組裝之節目內容。因而根據AVMS 指令,對於 提供行動電視此類新興服務的業者,未來僅需依據其服務提供方式,分別以線性 與非線性服務,作為內容規範之依據,同時對於需要對於內容服務負責之業者,

有了明確之定義與規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