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政策與文獻探討
第三節 行動電視價值鏈
Bane, Bradley 和 Collis(1997)認為在數位時代快速變革中,資通訊與多媒 體產業匯流帶來產業發展的高度不確定情形下,多媒體產業的商業結構其價值鏈 定位應該從「特定內容」(content specific)轉而從「獨立內容」(content independent)
來思考,分成五個各自獨立,水平整合的部分,分別為內容提供(Content)、內 容整合(Packaging)、傳輸網路(Transmission network)、操作系統(Manipulation infrastructure)與終端裝置(Terminals)。
圖2-1 多媒體產業價值鏈參與者
資料來源:Bane, Bradley & Collis(1997);本研究繪。
(二) 媒介匯流與價值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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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AG(Digital Terrestrial Television Action Group,歐盟數位電視推動組織)
於2007 年針對 DVB-H 技術,從四大產業中討論行動電視產業鏈彼此的合作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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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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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如圖2-5 所示。此五個參與者依據性質不同,說明產業五個參與者所扮演的 角色與分工內容如表2-5 所示(DigiTAG,2007)。
圖2-5 行動電視產業參與者
資料來源: DigiTAG(2007);本研究繪。
表2-5 行動電視產業鏈五大參與者
參與者 產業角色扮演說明
觀眾
由於行動電視支援個人化的行動接收終端,傳統中屬於集體、社會性的電 視收視行為轉化為個人活動,使用者不論是在通勤、等待約會或是工作中,
都可以觀賞行動電視,延長每日整體的電視收視時間,行動電視提供不同 的觀賞經驗,與個人化節目互動服務,對於觀眾而言是最大的吸引力。
電視台業者
由於電視台握有節目的製作與整合優勢,對於將節目訊號從電視台傳送到 手持裝置的過程中,占有關鍵地位。在產業鍊中,電視台自行決定是否要 面對客戶,或是讓其他業者負責?又或電視台是否願意提供自己的節目給 第三方業者播出。
電信營運商
電信業者掌握龐大客戶數目與穩健的金流系統,可負責帳單業務。許多消 費者視手機為消費性電子產品,因此結合電視與電話功能的手機有機會受 到消費者青睞。此外,經營互動加值服務更是電信業者的獲利來源。
廣播網路 營運商
廣播網路營運商負責將基礎網路建設,與行動電視內容提供者、服務經營 業者合作,將電視訊號廣播至終端接收器。廣播網路營運商可以為一獨立 業者,與多家行動電視業者共同合作,經營訊號的傳送。
設備製造商 如手機業者等終端接收器製造商,藉由整合行動電視接收模組進入現有機 器當中, 製造多功能手機,提供消費者更多接收裝置的選擇。
資料來源:DigiTAG(2007);本研究整理。
觀眾
電視台 業者
電信營 運商
廣播網 路營運
商 設備製
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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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視必須倚靠媒體與電視兩大產業匯流維繫其生存,因此其價值鏈結構 內部單位,必須倚靠模組化的單位,在不同的功能路徑上,展現不同的結構性質。
例如,內容提供者生產出的節目,依據不同用途,內容集成者剪輯出不同版本的 節目內容,供數據廣播業者作為行動電視頻道節目播出,或是電信業者選之為隨 選視訊播送用途,甚或透過電信網路提供節目下載服務。因此電信業者或是電視 業者同樣具有行動電視頻道經營的能力,但產業內各自擁有不同的核心資源(例 如電信產業擅長面對客戶,握有確切之用戶名單;電視業者熟悉節目編排策略,
瞭解閱聽人市場動態等優勢),所以行動電視的產業主導者並非固定一致由那個 產業做為代表主導,而是取業者競爭能力的優劣勢,規劃不同的營運模式。以下 將從各業者擁有不同的核心資源,進行營運模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