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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1seg 行動電視業務規範與營運模式

第四章 國際行動電視規範架構與營運模式分析

第一節 日本 1seg 行動電視業務規範與營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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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式規範,討論國際間如何發放行動電視執照,並且分析在不同的規範架構下該 國行動電視營運模式之發展。

第一節 日本 1seg 行動電視業務規範與營運模式

日本將利用地面波傳輸技術提供之廣播式行動電視服務(1seg)視為數位無 線電視延伸,行動電視仍然使用地面無線電資源進行傳輸,因此在初期政策規劃 方向認為地面波行動電視應與數位無線電視營運模式相同,由廣電業者建立行動 電視傳輸網路與提供傳輸服務,同時負責將節目內容編排整合於頻道中,形成垂 直整合式的行動電視產業價值鏈,廣電業者具有佔有重要地位,電信業者於產業 價值鏈中僅扮演行動終端裝置之販售。日本規劃地面數位廣播政策時,要求取得 數位電視業者必須將現有類比頻道節目同播播送至數位頻道上,同時需保留一個 區段將電視訊號傳送至行動終端裝置,因此使得日本1seg 行動電視屬於免費收 視(Free to Air,FTA)之廣播式電視服務。由於 1seg 行動電視之節目來源為 ISDB-T 數位電視頻道同步播出之內容,廣電業者成為1seg 行動電視之主導業者。以下 將從分析日本1seg 行動電視規範架構與產業經營模式之互動關係。

一、 日本1seg 行動電視服務業務依既有地面電視管制架構開放  日本總務省(MIC7)於2002 年 9 月公布地面波數位廣播釋照政策8,規範既 有類比廣播電視業者申請數位廣播電視執照時,不得增設新的廣播電臺,以確保 電視頻道的多元性,總務省並規定所有持有數位電視執照的廣電業者至2011 年 全面關閉類比頻道以前,需同步播放(simulcasting)現有類比頻道上之節目,聯 播比例不得少於每日節目總播出時間的三分之二,同時亦規定持有數位電視執照 的業者每週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時間播送高畫質節目,並保留一個區段(one segement)播送訊號至行動終端裝置上,見表 4-1(MPHPT,2002)。

表4-1 日本地面波數位廣播釋照政策

項目 說明

電台持照人 政府為全面開播地面波數位廣播,現有類比廣播轉換至數位廣播過程 中,既有類比電視台業者(NHK、放送大學學園9127 家商業電視台)

申請數位電視執照時,需配合政府保持廣播電視業者多樣性政策,規定 現有一般廣電業者不得新設額外電臺。

同步播放比率 數位電視執照規範,至2011 年全面關閉類比電視台前,日本電視台業者 需將類比電視頻道節目同步播放於數位電視頻道上,同步播送比率每日 不得少於總播出時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高畫質頻道比率 與播送模式

政府規範HDTV 播出時間因占每週總播出時間一半以上。數位科技提供 數位電視多種不同的播送模式,ISDB-T 技術將數位無線電視頻道分割成 13 個區段,12 個區段作為 HDTV 之用,剩下的 1 個區段可傳送電視訊號 至行動終端裝置;或是將12 個區段分配給 3 個 SDTV 頻道,1 個區段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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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行動終端裝置。

地面波數位電視 散佈考量與其他 規定

為提升地面波數位電視滲透率,電臺應努力建置中繼站,同時顧及視聽 障礙與長者收視權益,製播節目應盡量加映隱藏字幕(旁白,手語等)。

資料來源:MPHPT(2002);本研究整理

依據日本地面波數位廣播釋照政策,日本國營電視台NHK 與另外 5 間民營 電視台10,同時結合電信業者─NTT DoCoMo、KDDI 與 SoftBank Mobile 等業者 共同合作,利用地面式整合服務數位廣播(ISDB-T)技術,於 2006 年 4 月正式 提供地面波行動電視服務,ISDB-T 技術將數位無線電視頻道分割為 13 個區段,

取其中1 個區段作為行動電視播出之用,因而業者與民眾使用「1-seg」一詞稱 呼日本的行動電視服務。經營1-seg 行動電視的廣電業者以廣告收入作為主要收 入來源,業者不直接向使用者收取收視費用(MIC,2006)。

二、 日本1seg 行動電視由廣電業者主導營運 

(一) 1seg 行動電視服務為免費提供

日本政府地面波數位廣播釋照政策規範行動電視執照持有者不得向使用者 收取收視費用,而是以販售節目廣告時段作為唯一收入,在此規範之下,廣電業 者扮演行動電視產業價值鏈主導者,負責自製節目或是購買其他內容供應商之節 目,節目內容經過整合包裝以後,經廣播網路傳輸至終端用戶,廣電業者收入來 源為廣告費用,因此形成由「廣電業者」、「內容供應商」、「用戶端」與「廣告業 者」組成的基本營運模式,如圖4-1 所示。

圖4-1 廣播電視業者主導之行動電視營運模式 資料來源:林孟潔(2005);本研究重繪

(二) 電信業者與廣電業者合作發展行動電視節目內容

日本三大行動電信業者(NTT Docomo、KDDI 與 Softbank)佔有全日本 95%

以上行動通信市場,龐大的使用人口,成為行動電視終端裝置普及的利基,行動

金流 服務流

內容層 包裝層 傳輸層 操作層 終端層

日本廣播電視業者

內容層 廣告

節目

其他內容供應商 廣告業者

用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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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本身已使用3G 行動網路提供視訊服務,若進一步新增 1seg 數位電視接 收模組於行動裝端設備之上,行動裝置即可使用1seg 服務,因此電信業者利用 手機補貼方式,讓消費者以便宜價格將手上電話汰換為具備數位電視收視功能的 新款手機。站在電信業者的角度,與廣電業者合作提供行動電視服務背後最大的 誘因主要是增加消費者對於電信服務品牌的使用黏度,以及提升互動加值服務帶 來的營收,更進一步透過與廣電業者合作,將電視台受歡迎的節目引進3G 行動 視訊平臺,提供消費者更多使用視訊服務時的選擇。以NTT 為例,NTT 為了參 與數位電視播出,便與無線電視台合作,NTT 於 2006 年 1 月以 207 億又 1 千萬 日圓(當時折合約1 億 7800 萬美元)取得富士電視台(Fuji TV)2.6%的股份,

以期互相分享富士電視與NTT 兩家公司各別擁有專業知識與資源,為行動電視 創造一個新的市場;另一方面,NTT 亦於 2006 年 4 月與 Nippon Television Network Corp. (NTV) 各自出資 50 億日圓,針對內容製作與投資,共同成立有限責任事 業組合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LLP),稱為:「D.N. Dream Partners llp」,

合作期為7 年,主要目的在於發展一般電視媒體與 Docomo 經營之 i-Mode 3G 加 值服務間的合作。

經由上述電信業者參與日本1seg 行動電視與廣電業者合作過程當中,可以 發現,日本電信業者在行動電視營運模式中,主要經營互動加值服務,向使用者 收取互動服務使用費用,並同時負責販售終端接收裝置,因而形成如圖4-2─由 廣電業者主導並且與電信業者合作之行動電視營運模式。

圖4-2 廣電業者主導與電信業者合作之行動電視營運模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使用者 廣電業者

營運平臺

金流

節目內容製作/整合 服務流

廣播網路營運者

互動加值服務內容業者 電信網路營運者 內容提供者

廣告商

終端裝置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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