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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本論文研究目的,在於比較國際間行動電視已邁入商用化階段之國家,其政 府如何制訂行動電視之政策,與其法規制訂之考量與管制議題,進而探討在不同 管制架構下,行動電視行動電視產業發展出什麼樣的營運與服務提供方式,分析 商用化行動電視服務的國家其管制架構與其營運模式上之關係。同時參考與台灣 行動電視發展進程相近之香港和新加坡政府進行政策規劃時,對公眾進行意見諮 詢所提出相關規範議題與政策規劃方向,輔及業者回應做綜合性的對照分析,提 供台灣未來發展行動電視產業,適合之規範價構與可能產生之營運模式。

本研究以行動電視產業之「規範架構」與「營運模式」為題,採文獻分析法 與深度訪談法作為研究方法,研究範圍限定於美國、義大利、日本、韓國等行動 電視商用化進程較早國家,以及鄰近之香港與新加坡在行動電視發展日程接近台 灣之地區與國家進行比較。一手資料來源主要為政府官方文件,行動電視產業相 關監理機關網站之法規資料與意見諮詢文件、業者與公眾回覆與官方政策規劃決 議,勾勒國際間行動電視產業規範架構;輔以行動電視產業相關論壇之會議資料,

公司官方營運資料、產業研究分析、學術研究資料與一般性網站新聞文件等次級 資料建構產業營運模式,最後以半結構性深度訪談方式,由「結構管制」與「內 容管制」兩面向談論行動電視管制議題,訪問主管機關、內容業者與電信業者等 行動電視產業相關業者對於相關政策規劃之意見,以及給予政府如何協助業者克 服試播時面臨的困難之建議,促進行動電視產業發展,最後詢問業者於產業價值 鏈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以及行動電視營運模式發展的看法。

本論文共分成緒論、行動電視產業現況、相關政策與文獻探討、國際行動電 視規範架構與營運模式分析、台灣、香港與新加坡行動電視規範架構分析、台灣 行動電視規範架構與營運模式發展情境,以及結論與建議之七個章節來探討。

第一節 結論 

一、 國際間行動電視關注議題 

政府、產業與社會各界對於行動電視產業發展各有不同關注面向,主要關注 議題可歸納為產業結構與內容管制兩方面進行討論。

結構管制相關規範議題可進一步劃分為行動電視之「業務定義與使用頻譜規 劃」以及「相關執照規劃與釋照方式」,詳細說明見表7-1:

(一)業務定義與頻譜規劃─行動業務定義、技術標準與頻譜規劃等議題。

(二)執照規劃與釋照安排─釋照法源與對象、釋照張數與使用年限、釋照方式 與開放步驟、業務經營內涵、網路覆蓋率、執照特許費用等議題。

內容管制方面,顧及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維護社會善良風俗與兒童 保護等措施,無論行動電視是以免費或付費方式收看,節目服務內容能需受到法 律規範,差別僅在於嚴格或寬鬆程度不同。

以香港規劃行動電視內容規範過程為例,工商及科技局提出兩種方案,方案 一是以《廣播條例(廣電法)》進行內容規範,此為較嚴格之規範方式,但由於 行動電視並不符合《廣播條例》第2 條有關電視服務需同時提供與一個「指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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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內的人之定義,因而若要以《廣播條例》規管行動電視節目內容,則必須修 正《廣播條例》,為行動電視訂立為一種新執照,以「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

執照發放,同時廣播事務管理局可另外修訂相關服務內容條文,規範行動電視節 目內容。第二種方案則是以低度管制方式,規劃以一般法律取代廣播條例作為內 容規範之法源,同時輔以業者自律方式,進行內容監理。

另一方面,亦有國家以「媒體執照」作為內容規範之方式,例如芬蘭、德國、

要求行動電視內容提供者必須與一般電視台一樣取得媒體執照,而相關內容規範 則規定於媒體執照中,而新加坡於行動電視政策規劃中,要求內容提供業者必須 先取得廣播服務執照。

二、 國際間行動電視規範架構 

行動電視結合電信產業的「行動性」與廣電產業之「即時性」特色,對消費 者提供提供即時與隨選內容以及雙向互動服務,現階段國際間主要國家對於行動 電視產業規範多走向「傳輸服務」與「內容服務」分層管理方式取代傳統以產業 別作為規管對象制訂不同的規範政策。

國際間對於行動電視傳輸業務規範普遍發給多頻電視平臺(MUX)執照,

執照內涵包含頻率使用許可以及平臺經營許可,負責傳輸網路之經營以及涵蓋範 圍之保障,取得MUX 執照業者即可經營行動電視傳輸服務,例如義大利、美國、

芬蘭、奧地利等國家。而部分國家又將傳輸服務再細分為兩種執照類型,其一為 頻率執照,作為廣播傳輸網路使用之無線電頻譜許可執照;另一張是傳輸平臺執 照,為行動電視頻道經營許可執照,這種發照方式以德國為代表;香港亦將傳輸 服務分為頻率執照(基礎傳輸網路)以及兩種平臺執照:綜合傳送者執照─提供 持有頻率執照業者經營行動電視平臺申請)與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執照─提供租 用頻譜經營行動電視平臺業者申請。

行動電視內容服務規範,依節目編排與播送方式不同,依管制彈性不同可分 為兩種模式:(1)傳統模式─受廣播電視法規管,(2)寬鬆模式─按一般法規為 管理。傳統模式指政府將行動電視視作數位無線電視,依照廣播電視法進行規範,

例如日本、韓國、義大利等國家均規定其播出之節目內容需遵行廣電法相關規定。

第二種規範模式則較為寬鬆,除一般法律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以及兒童保護 以外,同時藉由業者自律進行維護內容服務品質,例如香港與美國均採行此模 式。

三、 國際間行動電視營運模式 

綜合分析商用化行動電視國家之經驗,由於行動電視產業尚處於發展初期,

免費提供服務成為在短時間累積使用者,形成一定市場規模之條件,例如日本與 韓國政府為了將本國行動電視技術標準推向國際,便決定於國內先行建立成功市 場典範,兩國政府率將日本1seg 與韓國 T-DMB 服務定位為數位無線電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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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廣電法作為釋照法源基礎,廣電業者因而成為行動電視產業主導業者,但由 於廣告收入不足以支撐整體產業營運,因此廣電業者結合電信業者將新款行動電 話加入行動電視收視模組,並預先整合互動服務相關設定於終端裝置韌體內,因 而將行動電視節目內容「使用者」轉化為潛在互動服務「消費者」,增加更多收 益。因而日本1seg 與韓國 T-DMB 行動電視營運模式成為由廣電業者提供內容與 傳輸服務,輔以電信業者提供手機補貼與回傳網路,成功建立起龐大市場規模。

然而回顧國際間以付費方式提供行動電視服務之國家,自2006 年推出商用 化服務初期的市場的熱烈反應,經過三至四年的沈澱,一開始普遍被國際間視為 成功代表的義大利行動電視服務,亦開始推出免費頻道的基本服務,如3 Italia 回歸本業電信服務,贈送基本免費行動電視頻道予月租型用戶。總結國際間行動 電視營運模式係依據政府規劃之行動電視發照型態,在廣電業者、內容業者、與 電信業者間產生不同的互動模式,包含:(1)營運平臺共享模式;(2)廣電業者 主導模式;(3)電信業者主導模式;(4)獨立服務提供業者營運模式。

(1)營運平臺共享模式─營運平臺共享模式將廣播傳輸網路與營運平臺業 務經營分離,經營基礎傳輸網路業者需按政府規定是否許可同時涉入營運平臺業 務,即內容經營,而營運平臺(MUX)執照由主要業者取得後,其他業者可向 其承租容量播送節目,電信業者除可參與營運平臺經營外,另外擁有電信傳輸網 路經營回傳網路業務。

(2)廣電業者主導模式─廣電業者取得營運平臺許可執照獲準經營頻道節 目內容以後,可將自製或他方內容編排過後播出於行動電視頻道,並透過廣播傳 輸網路傳送節目服務,廣播傳輸網路之頻率執照可以單獨釋照或包含於營運平臺 執照當中,交由第三方廣播傳輸網路業者,或擁有廣播基站的廣電業者傳送服務,

電信業者則次要扮演回傳網路提供者,以及與廣電業者合作經營互動服務業務。

(3)電信業者主導模式─電信業者取得營運平臺執照後,由於廣播傳輸網 路建置成本高昂,又廣播基站不同於行動通訊之基地台,因而電信業者需與擁有 廣播傳輸網路之業者合作,建立廣播網路。電信業者本身擁有龐大客戶優勢,因 此更能清楚瞭解用戶之需求,提供更貼近的服務內容,但這方面的服務若要成功,

仍須仰賴與內容製作業者和廣電業者取得互信合作。國際經驗顯示,電信業者挾 其資金優勢,藉由併購無線電視台,或成立子公司均能達成經營廣播傳輸網路目 的,因此電信業者主導模式面臨主要問題仍為如何引入吸引消費者的內容來源。

(4)獨立服務提供業者營運模式─獨立服務提供者需要與廣播網路營運者、

電信網路營運者與內容提供業者保持良好互動,獨立服務提供者所擔負營運責任

電信網路營運者與內容提供業者保持良好互動,獨立服務提供者所擔負營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