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台灣、香港與新加坡行動電視規範架構分析
第一節 技術標準與頻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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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技術標準與頻譜規劃
國際間行動電視存在不同的技術標準彼此角力,各種技術標準背後各代表著 不同的行動電視產業生態環境,從頭端播送之節目內容編碼、發射站至終端接收 裝置均各有支援的系統設備業者,因此國際間不同的技術標準在技術標準主導業 者或政府公開或私下支持之推波助瀾下,形成行動電視上中下游設備業者各擁山 頭的局面,政府對於「是否對於技術標準進行管制」的決定,牽動整個產業鏈背 後的龐大市場;同時行動電視傳輸網路所需之頻譜與頻寬規劃,亦影響技術標準 是否適用於政府所安排之頻譜之上,本節由技術標準與頻譜規劃兩議題進行討 論。
一、 台灣
(一) 技術定義與規範
NCC 行動電視服務規劃小組於 2007 年第 2 次諮詢會議針對技術規範提出兩 點建議:(1)各路提供之影像解析度需達 320x240 基本要求;(2)6MHz 頻寬能 提供之幾路以上傳播能力,暫依QPSK 調變模式所能提供幾路而決定。而後 NCC 在2008 年 2 月的「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照」政策規劃方案以鼓勵新技術/
服務發展,審慎規劃稀有頻譜資源,以公平、公開及技術中立為基本原則規劃行 動電視開放業務。NCC 考量我國各通訊傳播業務在未採分層架構之通訊傳播管 理法管理以前,仍採垂直管理方式,因此必需明確定義義務內涵,然而目前行動 電視市場尚未出現統一之主導技術標準,以及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0 條之技 術中立原則,NCC 規劃不限定以特定技術經營行動電視業務,僅定義基本技術 規格要求:
(1)6MHz 頻寬傳輸容量,需可傳播 10 路以上電視節目;
(2)技術規格提供 320x240 解析度之電視影像廣播;
(3)提供手機等手持式裝置至少在 110km/hr 移動速率時不中斷 無線電視服務之能力;
(4)符合國際電信聯合會(ITU)或電機電子工程協會(IEEE)、歐洲 電信標準協會(ETSI)或其他國際、區域型組織等標準組織訂定技術 標準之一。
意見徵詢結果顯示多數業者支持NCC 決定採技術中立開放行動電視業務的 規劃,認為採行技術中立原則開放行動電視業務符合國際趨勢,並可幫助產業與 市場發展:
行動電視業務釋照方式採技術中立與公平透明方式開放,將可使潛在競 標者自行選擇符合其營業計畫之行動電視技術標準,業者能提供最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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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效益之服務方式,以及相關設備商的支援,以滿足消費者價格與終端 設備選擇需求;因此適當的頻譜核配與監理機制,將勝過強制採取單一 技術,亦將更能確保商業模式的發展,並造就整體行動多媒體廣播服務 市場的成功(高通)。
本公司認同基於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0條揭櫫技術中立原則,本業務不應 限定採用特定技術(威寶電信)。
FLO論壇成員支持各種行動廣播技術,並主張技術中立原則,因此對於 貴會的立場表示歡迎及支持(FLO論壇)。
支持NCC主張由市場參與業者決定所使用之技術,而NCC提出之本技術 要求亦符合國際規範,對於產業發展並不造成障礙(亞洲有線與衛星電 視廣播協會,CASBAA)。
然而設備製造業者如NOKIA 雖贊同 NCC 提出之基本技術要求,但建議 NCC 選擇主流通用的技術標準,如DVB-H,幫助業者減少投資成本,使用主流技術 亦有最多設備製造商支援,於短時間內達到經濟規模並降低終端部屬成本,幫助 行動電視普及:
國內在數位電視已使用世界主流的DVB-T系統,採用相似技術規格的 DVB-H標準可減少投資成本, 加速達到適當經濟規模並獲利;主流技術 如DVB-H為目前歐盟及大部分東南亞國家商用行動電視服務所採用的 標準規格讓消費者在大部分國家可以漫遊接收行動電視;同時主流技術 有較多手機及系統廠商支援,可以在最短時間達到經濟規模,有助於行 動電視的普及和達到最大的消費者利益(NOKIA)。
四家試播團隊(中視、中華聯網、公視與動視團隊)發表聯合回應意見書建 議政府進行行動電視釋照規劃時,不能僅考量技術面,亦需考量營運面,考量台 灣市場規模,執照的數量,經營區域,在在影響行動電視市場發展,試播團隊聯 合意見認為台灣行動電視產業應鼓勵業者採聯營或合資團隊形式經營,並且建議 終端服務之技術規格應採單一技術標準:
基於支持貴會以公平、公開、效率及技術中立的原則,建議以政策之導 引促進產業資源有效匯集與應用,鼓勵投入之業者採聯營或合資團隊形 式經營,避免市場淪為惡性競爭,並為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在相關終端 服務與使用介面的相容性與共通性的考量上,國內市場採單一技術標準 是有其必要的。經本四個試播團隊測試的結果,DVB-H技術可符合本條 所列之三項條件(試播團隊聯合意見)。
另一方面,試播團隊聯合意見與電信業者中華電信建議NCC應更明確定義業 務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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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收視不良)及Ch54~Ch69(公民軍用)(如圖 6-1)等頻段另做未來數位電視(第二單頻網)、行動電視業務及WiMAX 技術頻譜。
圖6-1 2007 年我國無線電頻率各業務頻段分配
Ch14~Ch23 Ch24~Ch29 Ch31~Ch34 Ch35 Ch37~
Ch48
資料來源:NCC(2007b),本研究重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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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第 2 次諮詢會議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1. NCC應確立相關開放業務使用之頻譜規劃,陳報行政院作為公告開放之依據 2. CH38以前規劃為數位電視;CH39~CH51規劃供行動電視使用
CH52以上規劃供未來通訊類新無線應用技術(如WiMAX)
3. 行動電視每張執照為6MHz之規劃,未來若有更多頻寬需求,再循競價模式取 得
4. 請業管處與交通部協調,提先收回「改善類比電視收視不良」頻道之時程(NCC,
2007b)。
根據行動電視服務規劃小組第2 次諮詢會議結果,NCC 必須提出具體之相 關開放業務之頻譜規劃,與行政院(交通部)協調,作為行政院開放頻段之依據。
2008 年 NCC「開放行動電視服務業務執照」政策規劃方案中,規劃將 2 個提供 手持式電視試播使用之空置頻道(CH35、CH36)作為新業務開放使用頻段,若 本身已規劃作為「第二梯次數位無線電視頻率開放」使用之空置頻道CH49,若 未釋出也可以規劃作為行動電視業務開放之頻段,而NCC 考量不同技術以及頻 譜有效利用,規劃每張執照頻寬為6MHz。因此 NCC 於 2008 年「開放行動電視 服務業務執照」政策規劃方案提出以下業務執照頻寬規劃進行意見諮詢:
1. UHF 頻段,每頻道以 6MHz 為釋出執照之頻寬。
2. 規劃以 CH35(596‐602MHz)~CH36(602‐608MHz)作為行動 電視使用;CH49 未來亦可規劃作為行動電視業務開放使用
意見諮詢結果顯示,參與我國行動電視之五家試播團隊,均認為UHF 頻段 中的35 及 36 頻道適合開放為行動電視業務使用。四家採用 DVB-H 技術試播團 隊之聯合意見指出:
經試播團隊於北南兩區分別測試後,使用UHF頻段中的35、36頻道進行 試播,其固定及行動接收效果均優於預期,且與太大鄰頻干擾現象產生,
為促使我國頻率資源的有效運用,應儘快釋出UHF頻段中空置的頻道以 供新進業者使用,掌握台灣行動電視產業之發展契機(試播團隊聯合意 見)。
使用MediaFLO 技術進行試播的設備製造業者高通公司以及支持 MediaFLO 技術的FLO 論壇同樣支持 NCC 的頻譜規劃:
高通公司強烈支持NCC規劃於UHF頻段中釋出三個6MHz頻道供行動多 媒體服務業務使用。高通認為UHF頻段擁有較佳的天線效果,完美的行 動能力以及良好的建築物內穿透力。並贊同NCC規劃頻道35、36以及39 在全台單頻網(SFN)的結構下進行釋照作業。各類行動廣播電視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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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DVB-H和MediaFLO,在單頻網架構比起多頻網更具效益並能增進 涵蓋率與接收數量,將可導致降低網路成本,同時3個UHF頻道亦可提 供大量的頻道數量以及高畫質節目滿足消費者期待(高通)。
FLO論壇認同 貴會所建議的在有限頻率範圍內,以單一頻率網(SFN)為 基礎釋出三個6 MHz頻道,完全符合頻譜管理兩個重大層次,即服務與 全國單一頻率網應予區隔,如此可提高效率,並以較低成本提供更多服 務(FLO論壇)
然而電信業者台灣大哥大則建議NCC 應先完成整體頻譜規劃,將行動電視 業務開放頻譜規劃納入類比無線電視頻譜回收考量中,進行整體評估後再做開 放:
建議完成整體頻譜規劃後再行釋照。頻譜規劃應含類比無線電視頻道提 早收回之整體規劃考量,以免規劃的不確定性影響產業的投資與發展及 增加主管機關的行政管理成本。(現階段據了解NCC有意將原本最遲於 2010年底前,回收類比無線電視頻道的時程提前,未來頻譜之使用應同 時納入本案作長遠整體規劃,不宜匆忙為釋放3張執照而釋照。)(台灣 大哥大)。
而NCC 於 2008 年 7 月 247 次委員會議由綜合企畫處報告兩份行動電視政策 規劃方案完成公開意見徵詢與後續處理事宜,委員會議決議繼續由綜企處組成工 作小組邀集相關部會繼續進行討論,自此行動電視業務開放便無聲無息。而NCC 亦未於2008 年底達成該年施政計畫績效目標,完成行動電視業務管理規則修訂 或訂定。交通部2009 年 6 月份對各界諮詢「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開放政策規劃」
意見,有一件業者針對行動電視頻譜規劃發表意見,建議行動電視執照頻寬以 6MHz 開放。2009 年 9 月交通部公布「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開放政策釋照 方案」呈報行政院核定之規劃方案中,針對行動電視頻率釋照方案明確定義:
意見,有一件業者針對行動電視頻譜規劃發表意見,建議行動電視執照頻寬以 6MHz 開放。2009 年 9 月交通部公布「我國數位無線電視頻率資源開放政策釋照 方案」呈報行政院核定之規劃方案中,針對行動電視頻率釋照方案明確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