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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權力概念並非只對當前人們的日常使用及現代政治學科有意義,
它的使用縱貫古今、橫跨東西,然而這個既古老又隨處可聞的概念,對我 們來說卻是既熟悉又陌生。Aristotle 早在距今兩千多年前就將權力分成理性 權力(rational power)與自然權力(nature power);儒家君、臣、父、子的身份 確立了彼此的尊卑關係,也揭示了上下的權力關係;2法家尊君而講勢,「勢 之一名,法家每用以概舉君主之位份權力(蕭公權,1982: 245)。」君主正因 為所處的社會位置而具有「勢」,使他有權力可以號令臣子服從。對於權力 的關注與討論並未因為時代而有所改變,近代民主政治主張的勃興,掀起 對國家權力的討論,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觀點下,抱持著對國家(行 政部門)壟斷權力的不信任。自由主義、社會主義等各種涉及自由、正義、
公平的思想也都蘊含著對權力的思考。各種自由主義者雖有不同觀點,但 多半希望抑制外來權力對個人身體或意志的壓迫。社會主義者對受壓迫的 群眾構思了各種不再有人被壓迫的社會,希望讓宰制/被宰制關係消滅。當 代對於權力概念的使用相較於過去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除了各種思潮 持續地進行權力概念的延伸與應用外,權力概念廣泛地出現在學術與日常 用語之中。我們不只區分公/私權力、軟/硬權力(soft power/ hard power)、個 人/集體權力等,還樂此不疲地將各種詞彙套上權力之名,像是軍事權力、
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外交權力、資訊權力等。總而言之,古今中外對權 力概念的興趣始終不減,有的是明顯地宣稱自己進行的是權力分析,有的 則是隱晦地將權力概念置於論述之中。然而,在眾多人士不約而同地談論 權力的情況下,開始有人注意到必須針對權力進行概念性的分析研究,釐 清權力一詞究竟意指何物?不同學者對權力概念的理解是否相同?這些人 對權力概念的使用是否妥當?
第二節 簡述當前權力概念的討論脈絡
自 C. Wright Mills(1956)所著的《權力菁英》(The Power Elite)一書出版
2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就原始的孔孟思想來說,君王並無絕對至上的權力,臣子沒有必要 毫無條件的服從;「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一語,已經參雜統 治階層鞏固其地位的意識型態,不能以此非難儒家觀點主張愚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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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權力概念的討論掀起了新一波的熱潮,權力概念的各種看法不斷地 推陳出新,使權力概念的爭議越演越烈。該書針對許多美國人一向引以為 傲的民主多元觀點提出質疑,Mills 不認為美國社會的方向與各種決策能由 一般大眾主導或甚至是影響,為數眾多的普通人不過是被一群少數「權力 菁英」擺佈的無權者。這些權力菁英「指導著現代社會主要的等級制度和 組織結構;他們統轄著大公司,操縱著國家機器並擁有各種特權,指揮著 陸海空三軍,並且據守著社會結構的戰略要津(Mills, 王逸舟譯,1994: 2)。」
權力菁英們行動或不行動深深影響了美國政治、軍事、經濟領域,而這些 領域已成為美國事務的核心,美國社會可說是隨著這群權力菁英的一舉一 動而擺盪起伏。《權力菁英》對美國社會多元民主的悲觀看法,引起了 Robert Dahl 的質疑,在該書出版不久後,Dahl(1961)於《誰統治?》(Who Govern?) 一書中,駁斥了美國社會的權力被少數人壟斷的觀點,重申美國社會的權 力結構應該是分散多元的,並不存在一群能夠完全主導任何事務的權力菁 英。有些人或許可以掌握決定部份議題的權力,但仍有許多議題是這些人 沒有興趣或能力可以控制的。這種權力分散的觀點也使 Dahl 成為多元主義 (pluralism)陣營的學者。然而,Dahl 不僅反駁了權力菁英論點,更因為他在 書中的研究中引入他對權力概念的直覺式分析方法,也就是著重實際決策 衝突的觀察來分析權力,又進一步引起了 Peter Bachrach 與 Morton
Baratz(1970)對分析權力概念的不同主張。他們認為將權力限縮在實際可見 的明顯衝突中,無疑是忽略了權力行使的隱晦層面。某些權力運作早在進 行檯面上的決策衝突前就已經展開,透過檯面下議程的設定,從根本抑制 反對意見的出現,這樣的權力面向是 Dahl 無法觀察到的,但我們並不能否 認這種議程設定的權力應當也是權力的一種。Bachrach 與 Baratz 為區別自 己與 Dahl 之間有關權力現象的認定,乃將這種排除議程之權力稱為「權力 的第二面向」(two faces of power);並將著重明顯可見的權力觀稱為權力的 第一面向。然而,針對權力觀念究竟為何的論戰並未止歇,Steven Lukes(2005) 以《權力:基進觀點》(Power: A Radical View)一書提出權力的第三面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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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現象,但卻開始有其他學者反對 Dahl、Bachrach、Baratz 以及 Lukes 等人將權力視為一種能動者間的互動關係,而主張權力不該是一種「行為」, 而應該是能動者擁有的「能力」。不論是 Morriss(2002)、Isaac(1992[1987]) 或 Wartenberg(1992)皆主張權力的行使不過是能動者擁有之能力的表現,倘 若能動者本身根本沒有權力能力,想透過決策衝突、議程設定或使權力客 於權力概念的討論尚不僅止於此。在 Digeser(1992)與 Hayward(2000)等人加 入論戰後,權力概念爭辯的戰場從能動者自身或能動者之間的論辯,進一 步擴大至「結構對能動者劃定界線」的作用。Digeser 與 Hayward 的共同點 為他們都受到 Foucault 的影響。4對 Foucault 來說,他對於權力概念所關切 義(new institutionalism)不以個別行動者獨立的動機、目標、欲望分析行動,而是將能動者‧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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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是:個人為何如此行動與思維?是什麼塑造了個人的行動與思維?
以及如何塑造?Digeser 從這個角度出發,認為所有社會中的個人都受到無 所不在的權力宰制;Hayward 則強調個人將發展出特定的行為或行動以適 應特定結構。與三個權力面向或將權力視為能力之觀點差異最大之處為:
權力主體變成了社會結構本身,而不再是社會中的能動者。
原本只是對於美國社會屬於何種權力結構的爭辯,轉而朝向對權力概 念的解析,並且一發不可收拾,一個又一個的權力觀點浮出檯面。這樣的 轉變並不令人意外,因為這些學者或多或少都意識到權力概念本身成為認 識或批判社會結構的核心。他們知道如何認識權力將導致如何看待社會結 構與能動者之間的互動,也將決定需要被批判的對象、行為或是值得讚許 的社會安排,釐清權力概念因而成為理解「真實」社會的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