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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之所以被認為是資源必須仰賴社會上其他人的認可(Morriss, 2002: 139)。
也就是當實際地或抽象地存在的A物質(具體如各種產品;抽象如朋友關係),
對於某群人來說是有價值的事物時,A物質便是他們的資源。而如果A物質 對另一群人毫無價值可言,則對這群人來說有如廢物一般。有價值的資源 與權力之間並非有完全互換的性質,因為資源對能動者來說不會自我產生 效果,它要想發揮效果,就必須藉由能動者的運用。因此特定有價值的資 源要想轉換成權力,能動者必須具備相關的知識或技能(Morriss, 2002: 142),
才能發揮資源的效果。換言之,當試圖想要以資源來估算權力大小時,不 能僅分析資源本身,還必須分析能動者運用這些資源的知識與技術程度。
第三節 權力界線觀
相較於權力行為觀一個比一個還要深層地分析能動者之間可能的權力 關係,以及權力能力觀著重權力作為一種能力、傾向性的存在,
Digeser(1992)、Hayward (2000)等人一方面不同於權力能力觀將結構僅僅視 為能動者權力來源的看法,進一步重新思索社會結構如何成為權力概念本 身;另一方面注意到不論是權力行為觀或能力觀,都不約而同地無法擺脫 權力必然涉及能動者互動的二元關係。因而重新檢視這種主張是否對於權 力概念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內涵。雖然Digeser與Hayward稍有不同,但大致 上可稱為「權力界線觀」。13
一、權力第四面向
Digeser(1992)的思考脈絡是詢問在權力行為觀與能力觀中,倍受重視 的能動者(權力主客體)之所以如此行動的「前提」為何?也就是詢問:能動 者為何選擇支配他人?支配者是完全獨立自主的做出任何行動嗎?以及受
13 事實上 Digeser(1992)稱自己的權力觀點為「權力第四面向」(the fourth face of power);
而 Hayward (2000) 則稱自己的權力觀點為「權力毀容觀」(de-facing power)。本文之所以 將此兩者合稱為「權力界線觀」是基於兩者的論點內容(請見正文後述)。該稱呼乃是使用 郭秋永(2006)於〈權力概念的解析〉中,用來指涉 Hayward 毀容權力觀的詞彙。雖然該篇 文章中的權力界線觀一詞僅指涉毀容權力觀,但本文認為 Digeser 的權力第四面向的論點 內容與毀容權力觀在主軸上相近,值得相互參考借鏡,故借用權力界線觀這個詞彙來概括 諸如 Dideser、Hayward 在內等,將社會結構限制或形塑能動者視為權力內涵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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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支配時,完全僅是出於對支配者的服從嗎?要回答上述問題,必須審 視社會互動是否有超出個人之外的因素影響所有能動者,所以Digeser根據 Foucault對於權力的思索,進一步提出他所謂的「權力第四面向」,將分析 焦點擺在社會結構對於身處其中的能動者造成的限制與形塑,他認為第四 面向權力的主體為社會結構本身,而不是任何特定個人或生物所能擁有或 行使:
第四面向權力假定主體或個人不是一種生物。主體被理解為社會 的建造(social constructions),它的形成可以被歷史性地說明 (Digeser, 1992: 980)。
由於第四面向權力的主體是社會結構本身,因此該權力面向主張:權力關 係表現在能動者(權力客體)受到社會既有價值、規範、習俗、道德等的規訓 (disciplinary)過程。就此而論,第四種權力不必然代表著壓制、破壞,反而 在多數時候它代表著創造、建構能動者。然而正因為權力關係表現在各種 社會結構對能動者的影響,只要個人或團體身處社會結構的一天,就無法 免於此種權力的效果,要想擺脫此種權力束縛的方式只有遠離社會(Digeser, 1992: 981)。因此該權力面向的一個重要特徵便是強調有一種「無所不在」
的權力壟罩著所有社會成員,Foucault對這種情況的說法為:
權力與社會實體(social body)共同地存在(co-extensive);在社會實 體的網絡中沒有原始自由(primal liberty)的空間(Foucault 1980a:
142)。
然而,面對這種來自社會結構的全面性權力,我們卻沒有看到由社會 所「生產」的個人都具有完全一致的價值觀或行為模式,現實世界幾乎無 法找到完全一樣的人,即使是基因相同的雙胞胎,我們也只能看到他們有 著一樣的外觀,與僅僅是相似而非完全一樣的思維及行動模式。Digeser對 此種狀況的解釋為:Foucault並不認為規訓權力能夠毫無阻礙地支配所有能 動者,反而是所有能動者對於這種規訓權力,皆會產生有意識或無意識的 抵抗(resistance)(Digeser, 1992: 985; Foucault, 1980a: 142; 1980b: 95) ,而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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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抵抗根據William Connolly(1985: 371)的觀點,便是能夠使受第四種權力 形塑的每個個人不會變成完全一樣的複製人。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第四面向權力乃指:無所不在的社會結構,將 既有的各種價值、規範、習俗、道德等內化至所有身處社會之能動者的過 程,但這並不意味著第四種權力能夠完全支配所有人,因為每個人或多或 少會對這種來自社會的規訓權力抵抗。所以第四面向權力形塑了個人,並 告訴我們那些被形塑的個體所呈現的樣貌,以及它形塑的方法。
雖然 Digeser 提昇了社會結構對於理解權力概念的重要性,可是社會 結構這個概念相當抽象,Digeser 並沒有描繪他所謂的社會結構具體來說究 竟是什麼。14不過,Hayward(2000)出色地避免了這個問題。
二、權力毀容觀
Hayward 發現權力行為觀與權力能力論者都預設權力主客體的存在,
以及主張權力展現在權力客體的消極自由被干涉。他認為預設權力主客體 存在是沒有必要的,權力的展現可以不以能動者擁有權力或能動者行使為 前提。
Hayward 主張的是「毀容」的權力,即權力展現在劃定能動者行動的 界線(boundaries),也就是給出能動者可以/不可以、適當/不適當的行動界線,
就此而言,毀容的權力包含兩種意義,一種是限制(constrain)的意義:即能 動者的行動只有在特定界線內才是允許的,如果他超出此一界線,將受到 懲罰或矯正。像是在公共場合大吵大鬧的人會被認為是不正常的人,因而 會被他人制止或懲罰。另一種則是促進(enable)的意義:即在界線內的行動 被認為是合理、適當的,因此能動者能夠憑藉此一界線來決定自己該如何 行動。Hayward 對於「毀容」權力觀的說法為:
毀容的權力是將政治機制概念(political mechanism)化為界線……
14 關於這個部份,權力能力面的 Isaac 與 Wartenberg 也同樣強調社會結構,並將之納入權 力概念的理解,他們具體的描述了他們各自所謂的社會結構究竟是什麼。Isaac 所重視的 社會結構是「歷史性地持久關係」;而 Wartenberg 重視的社會結構則是「外圍社會能動者」。
相較之下,Digeser 的社會結構就顯得過於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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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在所有社會脈絡下增進(facilitate)或限制(limit)行動者的行動 (Hayward, 2000: 8)。
我提議重新概念化權力機制為限制或促進所有行動者行動的界 線(像是法律、規則、規範、制度安排、社會認同與排斥),不要 再將權力機制視為有權者抑制無權者獨立行動的手段
(instruments)(Hayward, 2000: 12)。
對 Hayward 來說,權力的行使並不需要實際的互動。相對於權力行為 觀與權力結構觀,權力的行使存在於能動者之間直接或間接的互動,也就 是權力主體的特定行動「導致」客體的特定行動(action upon action)。Hayward 則認為既然「毀容」的權力表現在劃定界線上,因此權力行使其實並不需 要能動者之間有直接或間接的互動(Hayward, 2000: 37)。
既然「毀容」權力觀重視的權力現象表現在劃定能動者行動的界線上,
因此進一步的問題便是:這種界線是什麼?相較於 Digeser 使用抽象的社會 結構概念來說明限制與形塑能動者的情況,Hayward 對於「界線」有具體 的解釋。這種界線對 Hayward(2000: 38)來說,包括相關習慣(relevant practices)與制度(institution),也就是社會所定義的欲求目標、標準、特質或 成就等;法律、程序、規範系統等。例如在師生關係上,「毀容」權力觀研 究的就不是著重於老師對學生行使權力這種連結(connection)關係,而是著 重於引起、再制、強化或挑戰教學方式的界線,以及形塑教學方式的教育 與其他制度。總而言之,對「毀容」權力觀而言,要問的問題不是「權力 是如何分配?」或「有權者是否干涉無權者的自由?」而是「人們如何定 義集體價值與意義」,也就是人們行動的界線是如何被劃定的(Hayward, 2000: 8)。因為權力關係一直存在於各種習慣與制度之中,所以值得探討的 議題便是這種權力機制是否廣為人所知?身處該權力機制的能動者有多少 機會參與該權力機制的形塑、修正(Hayward, 2000: 39)?而在這種觀點下,
身處社會的能動者將無所遁逃於「毀容」權力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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